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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教师 队伍建设工作,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促进 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 育法第四十二条,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术委员会的工作以国家颁发的教育、科技方 针政策为依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决定学院的重大学术问 题。第三条学术委员会是在院长领导下的最高学术权威机 构,由代表本院各学科领域有造诣的专家及相关部门负责人 组成。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宗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循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致力于发挥教师在学科建 设与科学研究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弘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 交流
2、,提高科学研究水平,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健康、持续 发展。第二章院学术委员会辅助院长履行以下职责:第五条 负责审议学院学科建设、学科发展方向、科技 发展规划、各学科科学研究方向等重大学术问题,受院长委 托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其他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第六条 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评 审,监督项目的实施。第七条负责评定各类科研成果,审议各类奖励的科研 成果。第八条 对学院学科(专业)带头人、教学与科研骨干 教师进行资格论证、学术指导与评估,定期对其工作进行检 查。第九条 负责审议和推荐各种学术荣誉人选,推荐重要 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组织院一级重大学术活动以及境内外 的学术交流。第十条学
3、术委员会有义务审议院长委托的有关学术问 题以及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且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研究 的学术问题。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重大问 题,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会 议原则上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由院长和主任委员商定,不 定期召开。第十一条修改本章程,须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办公会 议同意并经院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委员通过,报院务会议批 准。第三章 组织第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由33-39人左右组成,设主任 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秘书长1名。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为了保证院学术委员会工作的连续性,换届时需变更和保留 的委员均不得少于三分之
4、一。第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或由院长 提名院内的知名学者、专家担任。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由院 长提名,其他委员由有关方面充分协商后推荐。院学术委员 会全体成员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院长聘任。第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因退休、工作调动等原因 发生变动,由学院另行补聘。第十五条院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学 科组或专门委员会,学科组或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在委员中产 生。第十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学术委员 会的日常事务,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第十七条因特殊情况,院长或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 可临时增补委员或邀请有关专家及学校各有关单位负责人 参加学术委员会的活动
5、。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提交的议题由学术委员会秘 书处统一报学术委员会研究。秘书处具体负责学术委员会会 议决议的组织实施、检查和落实。第四章 委 员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院从具有高级专业技术 职称的在职教师、科研人员中选聘。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为 人正派、办事公道,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具有一定的科研决 策和组织能力,并在本学科领域取得一定的成就,年龄一般 不超过60岁,中青年委员应占有一定比例。第二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履行委员职责和义 务,积极参加院学术委员会的一切活动,为促进学术交流, 提高全院的整体学术水平而努力工作。如果长期不履行委员 职责和义务,院学术委员会可提请院长解聘其委员资格。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可就学校的办学方针、学 科建设、专业设置、科研方向、重大科研项目评审及学术专 著的撰写和出版等提出建议和咨询。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解释权和修改权属院学术委员会。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