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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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农村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一)对全县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一、监督检查对象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指导规模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按标生产,规范使用 投入品,落实农兽药禁限用和平安间隔期休药期规定,完善 生产档案并对其生产的农产品进行抽检。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文件资料、现场核查、现场抽 检等方式进行。(一)实地检查。每个乡查看种植企业和养殖场各两家, 有奶站、屠宰场和水产养殖场的县随机抽查1个奶站、1个 屠宰场和1个水产养殖场并对其生产的农产品进行抽检。(二)交换意见。检查结束前,要与各分站交换意见, 提出指导意见和具体要求。(三)总结报告。监督检查

2、后写督查总结报告。四、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农产品,对违法销售 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对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开展样品监督抽查工作。(四)组织开展辖区内的饲料监督联查、互查工作。程序:(一)制定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和重点检查内 容。(二)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河北省 饲料生产企业定点联系质量平安监督管理方法开展监督检 查工作。四、监督检查处理(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问题的,由县(市、 区)区饲料管理部门催促企业限期整改。(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的,由市或 县(市、

3、区)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整改,依法进行处分;情节 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由发证机关撤消、撤销生 产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对兽药监督管理一、监督检查对象兽药生产单位、经营单位及使用单位或个人二、监督检查内容兽药生产企业,发现违反兽药GMP行为的,下达书面整 改通知书,并跟踪整改;违反有关法规的,严格依法查处。10 -兽药经营企业,是否具有兽药经营许可证,是否按 照GSP规范进行经营,是否有其他违法行为。使用单位包括养殖企业和诊疗机构,检查依法采购兽 药、使用兽用处方药情况,养殖场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是 否使用原料药、人用药及违禁物质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按照属地

4、管理的原那么,监督检查原那么上由县级畜牧兽医 主管部门进行,县级每季度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市局进行抽 查。根据上级安排或突发问题或实际情况安排较大的统一监 督检查、专项检查或联查。对于上级交办、投诉举报或发现 问题的随时进行检查处理。监督检查应当有二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行 政执法证件。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 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政执法人员和被检查 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 绝签字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兽药生产、经营及使用单 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

5、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 兽药生产、经营及使用单位有关合同、发票、账册以及其他 有关资料;-11 -(三)对有证据说明不符合兽药生产规范要求或者存在 质量问题的产品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四)对流入市场或使用单位的国家禁止生产、使用的 药品实施查封、扣押;(五)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六)对处分有异议的应告知权利。四、监督检查处理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一)责令改正;(二)处以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有关假冒伪劣兽药、 禁用药、人用药品或者停产停业整顿;(五)撤消许可证;撤消相关人员资格

6、。(十一)全县绿色食品企业年检一、监督检查对象绿色食品企业二、监督检查内容(一)现场检查企业的产品质量及其控制体系状况;(二)规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情况;(三)按规定缴纳绿色标志使用费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12 - 监督检查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四、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根据年检结果和行业管理部门抽查结果,依据绿色食品 管理相关规定,做出年检合格、整改、不合格结论,并通知 企业。(十二)野生植物保护情况监测一、监督检查对象国家级或省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二、监督检查内容监测本辖区内环境质量变化对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 生植物生长情况的影响,并将监视、监测情况及时报送农业 行政

7、主管部门。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监督检查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四、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造成危害的单 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当地农业行政主管 部门,接受调查处理。(十三)对全县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一、监督检查对象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处分;(二)对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畜禽生产经 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 经营许可证的处分;(三)对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处分;(四)对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 品种、配套系、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

8、别种畜禽、以不符 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 的处分;(五)对销售的种畜禽未付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 格证明、家畜系谱的处分。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一)监督检查采取日常检查、突击检查的方式进行;(二)制定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和重点检查内 容。四、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一)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 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 得缺乏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

9、产经 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 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 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 者违法所得缺乏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 款。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 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撤消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三)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 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 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

10、得缺乏五千元 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四)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 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 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 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缺乏五万元 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 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五)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 证明、家畜系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 下罚款。(十四)对全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11、场所的监督管理一、监督检查对象全县范围内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是否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二)是否建立人员防护制度;(三)是否建立消毒制度,并有相关记录;(四)是否建立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入场登记制度,并 有相关记录;(五)是否建立无害化处理后的物品流向登记制度,并 有相关记录;(六)是否有详细的无害化处理记录。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采取双随机方式监督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情形 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

12、16 -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 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二)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 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 产品的。(十五)对农药的监督管理一、监督检查对象全市各县(市、区)的农药生产、经营单位和使用者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农药生产、经营企业许可情况检查;(二)农药产品登记情况检查;(三)假劣农药的检查;(四)农药标签的检查;(五)农药使用情况的检查。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监督检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四、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一)农药标签抽检;(二)农药质量抽查;(三)专

13、项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分。-17 -(十六)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的监督管理二、监督检查对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许可情况(经营档案、 台账、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委托和代销合同)检查;(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情况检查;(三)假劣农作物种子的检查(套牌侵权、未审先推、制售假劣种子);(四)种子企业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制度、档案建立的 检查;(五)种子市场农作物种子的监督检查。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监督检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四、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一)农作物种子生产企业种子质量检查;(二)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三)对违法行为

14、进行行政处分。(十七)对全县农业转基因生物平安的监督管理一、监督检查对象本辖区农业转基因研发试验、生产、进口、加工经营主 体。-18 -二、监督检查内容监督农业转基因生物平安审批证书规定的各项平安控 制措施落实情况;种子生产基地和销售市场上农作物种子转 基因成分检测及标识标注情况;企业自原料输入库到产品加 工整个生产过程中的平安控制措施落实情况;完善生产、经 营档案并对其生产的农产品进行抽检。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 果。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文件资料、现场核查、现场抽 检等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四、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一)未按照规定制

15、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依据 职权,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依据 职权,责令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 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 证明文书的,依据职权,收缴相应证明文书,并处2万元以 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经批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或者未按照 批准的品种、范围、平安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生产、加工的, 报省厅依法进行处理。(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重金属等有

16、 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平安标准的;(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 合农产品质量平安标准的;(四)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平安标准的。(二)对全县奶畜饲养及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监督 管理一、监督检查对象对全县的奶牛规模养殖场、生鲜乳收购站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等 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平安国家 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 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定期开展监督抽

17、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十八)规范行政处分裁量权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 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分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 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分裁量权制度。一、主要内容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 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分等情形进 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 或并用行政处分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 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 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分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 并处的行政处分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分 有自由裁量幅

18、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分幅 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分罚款的裁量阶次 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那么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 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二、标准规范行政处分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三、有关措施(一)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分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 督,并对行政处分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 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 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二)县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 细化、量化行政处分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也可 以直接使用上级农业部门对同一行政处分行为制定的裁量 标准。(三)各级农业

19、农村部门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分裁量标 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 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21 - 果。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文件资料、现场核查、现场抽 检等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一)实地检查。专项检查要求每个奶牛规模场和生鲜 乳收购站都要检查,常规检查以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二)交换意见。检查结束前,要与各分站交换意见, 提出指导意见和具体要求。(三)总结报告。督导后向局提交督查总结报告。四、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乳品质量平安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 得、违法收购的生鲜

20、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 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 由发证机关撤消许可证照:(一)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二)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 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三)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 购的生鲜乳的。(三)对全县规模养殖场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一、监督检查对象对全县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二、监督检查内容畜禽养殖场是否建立养殖档案,载明的内容:(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 和进出场日期;(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 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21、;(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 果。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文件资料、现场核查、现场抽 检等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一)实地检查。专项检查要求每个畜禽规模养殖场都 要检查,常规检查以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二)交换意见。检查结束前,要与各县(市、区)农 业农村局交换意见,提出指导意见和具体要求。(三)总结报告。督导后向局提交督查总结报告。四、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违反畜牧法第四H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 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

22、元以下 罚款。(四)对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公民、法人从事畜禽屠宰活动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督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辖区内畜禽定点屠宰企业、从事屠宰活动的公民、 法人二、监督检查内容辖区内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及从事屠宰活动的公民、法人 违规屠宰的行为。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对屠宰企业进行不定时、不定期的现场监督和突击检 查,对辖区内违规屠宰行为进行不定时、不定期的巡查和暗 访。对畜禽进厂验收、屠宰加工、台帐落实、现场指导和检 查记录检查内容。对违规屠宰行为的公民、法人进行立案、 现场勘验、调查、告知权利、行政处分。四、监督检查处理发现违规屠宰行为,对屠宰企业的违规行为进行制止、 行政处分、限期整改、严重的停业

23、整顿,直至设区的市人民 政府取消定点屠宰资格。对违法屠宰畜禽的公民、法人进行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五)对全县动物疫病防控的监督管理从事动物疫病防控活动的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其工作 人员,从事养殖行业的从业人员二、监督检查内容对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一)动物疫病防控安排部署情况宣传培训情况。是否制定了培训宣传方案、计划并付诸 于行动。(二)组织保障情况建立免疫小分队情况。组建免疫小分队数量、参加防疫 人数。(三)防控措施落实情况1 .强制免疫情况。主要是疫苗储存、发放情况,免疫 进展情况。2 .疫病监测情况。是否按照监测方案要求,定期开展 检测。三、监

24、督检查方式及程序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文件资料、现场核查、采血检 验等方式进行。(一)实地检查。督查组要深入基层,了解重大动物疫 病免疫开展和各项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实地检查一个鸡场、 一个猪场、一个羊(牛)场,并采样监测抗体。(二)交换意见。检查结束前,要与各分所交换意见, 提出指导意见和具体要求。(三)总结报告。各督导组督导后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督查总结报告。四、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对监测抗体不合格的规模场,下发通知单进行补免。(六)对全县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驾驶员牌证照 事项的监督一、监督检查对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驾驶员二、监督检查内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驾驶员牌证照核发三、监督检

25、查方式及程序分批次上报订制牌证计划,定期、不定期现场指导牌证 登记业务和驾驶证业务,抽查网络信息与纸质档案。四、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根据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12年n月1日 起施行)有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 农业机械平安监理等有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 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七)对全县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的监督管理一、监督检查对象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对维修人员

26、资格;(二)维修质量;(三)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平安生产情况 的监督。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四、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有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A)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监督检查内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方式为实施农村财务审计程序为:1、审计通知书送达;2、实施审计;3、编写 审计组审计报告;4、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5、报送审计报 告;6、审定审计报告;7、出具审计报告;8、处理审计报告;9、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10、审计资料归档。四、监督检查措施和

27、处理:监督检查措施:就地审计、报送审计、委托审计、联合审计。监督检查处理:1、对存在问题轻微的,但没有违法违纪行为、不涉及 行政处分的,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整改的意见和建议。2、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依法 作出审计决定。3、发现被审计单位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需要移交 司法部门进行处理,或应给予行政处分的,及时移交给司法 部门或者有权单位进行处理。(九)对生产、经营、使用饲料监督管理一、监督检查对象本辖区内的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的执 行情况。(二)监督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一)监督检查采取日常检查、突击检查的方式进行。(二)组织开展饲料原料、产品质量平安专项整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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