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畜牧兽医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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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北海市海城区海洋和水产畜牧兽医局事中事 后监督管理制度(共 7 项)第一项:对兽药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等法律规章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兽药产品质量安全,推进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执法工作,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不断强化监管措施,努力确保我区兽药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高、不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件,制订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的主体。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兽药的生产、经营、使用情况。 (二)生产主体兽药产品生产、销售等相关记录建立情况。(三)经营主体兽药产品销售等相

2、关记录建立情况。 (四)使用主体使用兽药等情况。(五)兽药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情况。(六)兽药产品包装标识情况。2(七)生产、经营、使用主体的自律制度建设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程序及措施 各级兽药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检查。各级兽药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监督检查, 并认真填写监督检查记录, 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查处,并再次复核,填写复核记录,确保整改符合要求,对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的依法处理。 (二)监督抽检。根据农业部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全区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开展兽药

3、监督抽检,掌握兽药质量状况,及时发现问题隐患,提高兽药质量水平。 (三)检打联动。根据兽药监督抽检的结果,对不按兽药国家标准生产、擅自改变处方违规添加其他兽药成分等违法行为,及抽检回函不确认批次较多的企业进行立案调查,依法查处,对符合农业部第 2071 号公告从重处罚情形的依法从重处罚。 (四)重点监控或监督制度。 根据兽药监督抽检结果及重点监控或监督的判定原则,对符合重点监控或监督条件的生产、经营企业进行重点监控或监督,加大日常监督管理力度。 (五)宣传告知。积极通过广西水产畜牧兽医信息网等媒体和培训班、 专题讲座、 咨询服务、 农资打假等活动进行宣传告3知,向生产、经营、使用主体大力宣传兽

4、药相关法律法规监管,坚持正面宣传教育,积极开展舆论引导。(六)执法处罚。严厉打击兽药生产、经营、使用中的违法行为, 对检查或抽检中发现的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的产品, 责令停止生产、 经营并召回销毁。 对责任者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证、吊号等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信息公开。及时通报兽药监督抽检结果信息,防止经营、使用者经营、 使用假劣兽药, 提高兽药安全使用能力和水平,保障养殖环节用药安全。同时,强化社会监督,畅通兽药产品质量安全举报、投诉途径,完善举报线索受理、查处、移送、反馈机制。 四、监督检查处理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

5、范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等法律规章规定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一)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给他人造成4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

6、兽药经营许可证或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三)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 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

7、、生产、经营活动,并处 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给5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 或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

8、,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六)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 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八)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

9、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6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十)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 给予警告, 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不及时

10、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该新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 (十一) 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 购买、 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十二)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 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7(十三)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

11、中,或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项:对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根据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 法、 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推进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执法工作,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不断强化监管措施,努力确保我区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高、不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件,制订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从事水产畜牧业养殖及收贮运等活动的主体。二、监督检查内容(一) 水产畜牧业养殖及收贮运企业(户) 的生产、 经营情况。(二)生产主体水产畜牧产品生产记录建立情况。

12、(三) 生产主体使用兽药、 饲料、 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情况。(四)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情况。8(五)水产畜牧产品质量标志使用情况。(六)生产经营主体的自律制度建设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程序及措施各级水产畜牧产品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一)检查巡查。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定期检查辖区内生产主体在养殖过程中投入品使用情况、自律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各项记录情况等,认真填写检查巡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查处,并再次复核,填写复核记录,确保整改符合要求,对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的依法处理。督促指导生产主体建立水产畜牧产品生产记录等。辖区内的生产经营主体每年

13、最少巡查检查 1 次。 (二)检验监测。根据上级农业部门的监测计划,结合当地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分布及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监测品种、监测区域、监测参数和监测频率,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内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方案),对监测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强化监测与执法的联动机制,辖区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对阳性样本开展溯源和查处。(三)分析会商。根据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和检查巡查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产业部门、监管部门、检测机构等单位开展分析会商(监测效果评估),着重研究监管检测过程9中发现的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隐患和薄弱环节,研判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形势,对不合格产品进行

14、结果分析,对潜在可能影响水产畜牧产品安全的风险因素及时研究制定措施,及时调整监测重点,指导安全生产。 (四)监管联动。加强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产业扶持联动, 把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及监管结果作为列入 “ 黑名单 ” 的条件,对符合 “ 黑名单 ” 情形的,按程序列入 “ 黑名单 ” 管理的企业(场),不得享受各级地方水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并列入重点监控对象, 加大日常监督管理力度。 (五)宣传告知。积极通过报刊、电视、广西水产畜牧兽医信息网等媒体和培训班、专题讲座、咨询服务、农资打假、食品安全宣传周等活动进行宣传告知,向生产经营主体、消费者大力宣传质量安全监管和相关法

15、律法规,坚持正面宣传教育,积极开展舆论引导。(六)执法处罚。严厉打击在养殖过程非法使用违禁物质等违法行为,对检查或监测中发现的不符合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责令停止销售、进行无害化处理或予以监督销毁。对责任者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严格落实案件移送制度,将相关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10追究刑事责任。(七)应急处置。修订、完善水产畜牧产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置队伍,明确各部门应急处置的责任,建立分工明确的应急处理责任制和预警机制,规范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分级及应急响应程序,做好技术储备、应急物资等保障工作,确保及时妥善处置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16、 (八)信息公开。县级以上水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按一般程序依法查办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的案件要按照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公开相关信息,强化社会监督。畅通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举报、投诉途径,完善举报线索受理、核查、移送、反馈机制。 四、监督检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法、 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 可以对生产、 销售的水产畜牧产品进行现场检查, 调查了解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 查阅、复制与水产畜牧产品质量

17、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 对经检测不符合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畜牧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11(二)使用农业投入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三)水产畜牧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未按照规定保存水产畜牧产品生产记录的,或伪造水产畜牧产品生产记录的, 责令限期改正。 (四)销售的水产畜牧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五)水产畜牧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水产畜牧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或其他化学物质的。 2 、 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

18、害物质不符合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3、 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 微生物或生物毒素不符合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4、其他不符合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水产畜牧产品,对违法销售的水产畜牧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予以监督销毁。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六)冒用水产畜牧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 (七)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2第三项:动物疫病防控监管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切实做好动物疫病防控监管工作,制订本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全区饲养动物单位和个人。二、监督检查内

19、容对动物疫病防控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强制动物疫病免疫工作实施情况,免疫密度和免疫抗体水平;2、动物标识和动物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情况3、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情况,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情况;4、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和管理情况;5、动物防疫经费保障情况和疫情应急处置经费落实情况6、动物防疫责任制落实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动物疫病防控监督检查可疑采取查文件、听汇报、看现场、召开座谈会、现场采样或暗访等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每年组织全市性检查不少于 1 次。四、监督检查措施131、通过查阅文件、监管记录、档案资料等检查各地建立和执行动物防疫责任制情况、动物防疫经费保障情况;2、通过日

20、常监测、集中监测、飞行监测以及专项监测等多种方式,开展动物疫病免疫抗体监测和动物病原检测,及时掌握免疫动物和动物疫病防控动态;3、根据疫苗使用量、已免动物数量,对强制免疫动物疫病免疫密度实施评估,开展通报;4、通过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对各区、县(市)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实施年度考核。五、监督检查程序制订监督检查方案-组成检查组-对相关区、县(市)畜牧兽医职能部门和规模养殖场(户)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进行检查-反馈或通报检查结果。六、监督检查处理1、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检查发现存在的普遍性或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并督促纠正或整改。2、对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在监管过程中因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

21、行法定职责导致发生严重后果或重大不良影响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广西动物防疫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管理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143、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强制免疫、加施畜禽标记等法定职责的,按照广西动物防疫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项:对种畜禽生产经营的监管一、监管对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二、监管内容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活动、制度实施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三、监管方式(一)日常监督检查与有计划的监督抽查相结合,重点检查是否持证合法生产经营。(二)组织开展种畜禽质量监督,重点检查种畜禽质量。(三)进行现场考察,重点检查种畜禽生

22、产过程、生产档案。四、监管程序(一)督促获证企业每年度提交自查报告,必要时针对特定事项,听取获证企业汇报。(二)市水产畜牧兽医局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县区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获证企业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15纠正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法和不当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业务指导。(三)在企业自查和日常督查的基础上,按计划开展种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并进行现场考察。五、监管措施(一)市、县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在受理、审查、审批等环节中的事中监管,加大对种畜禽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管力度。(二)加强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工作,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种畜禽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三)严格把关

23、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四)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反映、投诉等,对获证企业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及时反馈。第五项:对动物防疫、疫病监测、检疫、动物卫生监督、兽药及兽药残留检测的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各镇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养殖场户、屠宰场、兽药生产企业、兽药经营企业、动物诊疗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16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动物防疫、兽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二)散养户春秋两季动物集中免疫情况、规模养殖场程序化免疫情况;(三)动物疫病疫病监测、强制免疫疫苗供应情况(四)动物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情况;(

24、五)兽药生产、经营、使用情况;(六)动物防疫条件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动物诊疗许可证审核发放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一)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暗访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二)根据工作需要,原则上每年一到两次监督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一)查看有关文件、档案、记录;(二)进行采样;(三)询问有关当事人。五、监督检查处理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责令其进行纠正、撤销或依法处罚。(一)行政许可不合法的;17(二)没有进行规定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的或免疫效果不达标的;(三)违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的;(四)无证进行兽药生产、经营、动物诊疗的。第六项:动物疫病防控监管一、监督检

25、查对象全区畜牧兽医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全区饲养动物单位和个人。二、监督检查内容对动物疫病防控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强制动物疫病免疫工作实施情况,免疫密度和免疫抗体水平;2、动物标识和动物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情况3、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情况,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情况;4、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和管理情况;5、动物防疫经费保障情况和疫情应急处置经费落实情况6、动物防疫责任制落实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18动物疫病防控监督检查可疑采取查文件、听汇报、看现场、召开座谈会、现场采样或暗访等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每年组织全区性检查不少于 1 次。四、监督检查措施1、通过查阅文件、监管记录、档案资

26、料等检查各镇建立和执行动物防疫责任制情况、动物防疫经费保障情况;2、通过日常监测、集中监测以及专项监测等多种方式,开展动物疫病免疫抗体监测和动物病原检测,及时掌握免疫动物和动物疫病防控动态;3、根据疫苗使用量、已免动物数量,对强制免疫动物疫病免疫密度实施评估,开展通报;4、通过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对各镇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实施年度考核。五、监督检查程序制订监督检查方案-组成检查组-对各镇畜牧兽医职能部门和规模养殖场(户)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进行检查-反馈或通报检查结果。六、监督检查处理1、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检查发现存在的普遍性或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并督促纠正或整改。192、对管理部门及

27、工作人员在监管过程中因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发生严重后果或重大不良影响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广西动物防疫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管理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3、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强制免疫、加施畜禽标记等法定职责的,按照广西动物防疫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项:生猪屠宰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生猪屠宰定点厂(场)二、监督检查内容对生猪屠宰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屠宰主体资格;2、屠宰设施设备条件;3、屠宰规章制度执行情况;4、台帐制度建立情况;5、屠宰行为规范情况;6、检验规范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201、采取查阅文件、监管记录、档案资料等方式进行。2、每年组织一次以上屠宰专项检查活动。3、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四、监督检查程序制订监督检查方案-组成检查组-对相关职能部门和生猪屠宰场(厂)屠宰监管工作进行检查-反馈或通报检查结果。五、监督检查处理1、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检查发现存在的普遍性或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并督促纠正或整改。2、对管理部门及监管人员在监管过程中因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发生严重后果或重大不良影响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管理部门和有关监管人员的责任。3、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责令当地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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