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跨境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_熊伟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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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文独创性的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开展研究 :r.作取得的 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不包含其他人己 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 .也不包盆为获得 西南政法大学 或 Kia敦 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 : 对丁 与我 -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听做的 任何贡献,均己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谢意 .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签字日期:卩。丨 ; 月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 西南政法大学 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 的规定。即:学校有权保留所送交的论文,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可以公布论 文内容,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

2、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论文,可以向有关部门和机 构送交论文的纸质复印件和电子版本。 (保密的学位论文在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 ) 学 位 论 文 作 者 签 名 : 导 师 签 名 : (/ 1、签字円期: 5年 _3月丨 1日 签字曰期: 年 j月 q日硕 士 学 位 论 文 中国跨境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 以对欧盟法 的借鉴为中心 Research on Consummating Chinese Cross-border Insolvency Law - with reference to EU Insolvency Regulation 作 者 姓 名 : _ 熊 伟 杰 指 导 教 师 : _ 赵

3、 万 一 西 南 政 法 大 学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内容摘要 跨境破产不同于国内破产,其至少涉及到两个国家。因此在经济全球化下,它不仅 牵涉到各国法律制度的冲突,也涉及国家主权利益的冲突。 本文的总计结构可以分为三部分:前言、正文和结论。前言指出跨国公司企业的投 资经营活动日益频繁,其必然要面对经营失败而产生的跨境破产问题。中国作为经济全 球化 密不可分的一部分,在现行法制缺位的情况下,跨境破产案件己经给司法实践带来 了困扰,因而必须探索跨境破产问题的解决方案,完善我国现行破产立法。 正文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章主要

4、回顾了有关跨境破产的基本理论。主要内容包括:跨境破产的含义及其 法律特征;破产宣告在跨境破产语境下的效力:普及主义及地域主义;跨境破产案件中 的管辖权确定及法律适用。 第二章介绍和评述欧盟破产条例及其正在修订中的修正案草案的主要内容。包 括:该规则的立法目标和主要条款;分析现行立法的正面优点及负面不足,特别是其存 在的主要问题;修正案 草案对现行立法的修改和完善。 第三章主要探讨欧盟破产条例与联合国跨境破产示范法之间的联系和差异,通 过具体分析欧盟破产条例修正案对于贸易法委员会工作成果的借鉴,明确欧盟破 产条例修正案代表了当今跨境破产法律发展的最新趋势。 第四章回顾了我国跨国公司破产立法及司法

5、状况,并对完善我国立法及司法提出了 建议。主要内容包括:中国跨境破产的立法现状及不足,中国跨境破产的立法完善 :主 要有管辖权、法律适用、多个破产程序之间的协调与合作的探讨、对外国破产程序的承 认和判决的执行及跨国公司集团破产案件等方面。探 索构建大陆与香港的区域破产法律 框架,完善两岸三地的破产案件司法合作。 结论部分总结全文,指出跨境破产是复杂的法律问题,为开展有效力的并且有效率 的破产程序,各国纷纷寻求得到最大程度的国际合作。中国作为第二大经济体,在破产 问题日益国际化的未来,有必要加快跨境破产的理论研宄及符合国际趋势的立法。 2 关键词:跨境破产;主要利益中心地;协调与合作;承认与执行

6、;公司集团破产Abstract Cross-border insolvency will involve at least two countries, so it is different from domestic bankruptcy case, it is not only involving sovereign interests, but also about conflict laws of the countries who participated in economic globalization. For the overall structure, this thesi

7、s consists of three parts as follows: introduction, main body and conclusion.The Introduction pointed out investment activities of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become more frequent. China as an integral economic part of globalization is also facing the problem of cross-border insolvency, but the legal

8、system is not perfect. The Chinese existing legislation needs to be perfected with regards to the cross-border bankruptcy cases which have brought about confusion to the judicial practice. It is of great importance to strengthen the study on legal matters related to cross-border bankruptcy cases. Th

9、e main body is divided into three chapters: Chapter one expatiates on basic theories in cross-border insolvency, involving: the meaning and legal characteristic of cross-border insolvency; the effect of insolvency declaration: universalism and territorialism; the jurisdiction and applicable law in c

10、ross-border insolvency case. Chapter two expatiates on European Insolvency Regulation, involving: the object and content of the Regulation; evaluation of the Regulation from positive and negative aspects, especially the problems in the present Regulation; the ongoing amendment of the Regulation. Cha

11、pter three explores inter-linkages and differences between EU Regulation and UNCITRAL Model Law, and specifically analyzes EU Regulations amendment to show it represents the latest trend of legal development in cross-border insolvency area. Chapter four expatiates on cross-border insolvency in China

12、, involving: th2 e brief introduction of current China enterprise bankruptcy law. The future perfection of China cross-border insolvency law, in the aspects of: jurisdiction, applicable law, coordination and cooperation of insolvency proceedings, recognition foreign proceeding and judgment, and faci

13、ng enterprise group insolvency phenomenon. The EU approach to the legislation of China for reference is emphatically analyzed in this part. This part also suggest an inter-regionallegal framework for cross-border insolvency should be created inside China between different legal systems. The conclusi

14、on sums up the basic viewpoints of this thesis. Although cross-border insolvency involves complicated legal problems, it has become an obvious trend to carry out maximum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to conduct efficient and effective proceedings. China as an economic power, in the case of bankruptcy is

15、 becoming more international, it has to speed up the pace to improve cross-border insolvency legislation which is in line with international practice. Key Words: European Union Insolvency Regulation; cross-border insolvency; center of main interest; coordination and communication; recognition and en

16、forcement1 目 录 引 . 1 一、 跨境破产的基础理论 . 4 (一) 跨境破产的含义 . 4 (二) 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普及主义与地域主义 . 4 (三) 跨境破产管辖权的一般标准 . 8 (四) 跨境破产的法律适用 . 10 (五) 跨境破产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 11 二、 欧盟破产条例及其发展 . 13 (一) 欧盟破产条例 . 13 (二) 对欧盟破产条例的评价 . 17 (三) 欧盟破产条例的修订 . 27 三、 示范法对欧盟破产条例的影响 . 36 (一) 联合国跨境破产示范法 . 36 (二) 欧盟破产条例与示范法 . 37 (三) 欧盟修正案草 案对于示范法的借鉴

17、 . 38 四、 中国跨境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 . 40 (一) 中国完善跨境破产立法的必要性 . 40 (二) 对跨境破产立法的完善 . 44 会吉 i吾 . 59 参考文献 . 60 至夂 i射 . 65我国跨境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一一以对欧盟法的借鉴为中心 引言 跨境破产,常常又被称为跨境破产或者国际破产,指的是含有涉外因素的破产。随 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化,跨国公司成为了世界范围内重要的经济实体。然而,跨国公司也 会因为经营决策错误、扩张战略失误和全球性经济危机等原因陷入财务困境甚至破产。 通常情况下,跨国公司破产案件非常复杂,对各国的经济社会秩序有极大的影响。 目前,各国破产法律制度存在着比

18、较大的差异。当破产债权人和破产债务人,或者 破 产债务人的财产位于多国境内时,上述法律的不同将引起法律间的矛盾和冲突,比如 争夺管辖权、外国债权人的待遇以及对外国破产程序的承认等。传统的跨境破产理论可 以被分为两大类:普及主义和地域主义。普及主义提倡由一个法院来审理某个债务人的 所有破产事务。它着眼于公平对待所有债权人。基于国家主权及相互间信任的考虑,纯 粹的普及主义并没有世界各国采纳。地域主义提倡境内有破产财产的国家均可以启动破 产程序,以保护本国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但其将会导致债务人破产无序进行、债权 人最终难以得到公平清偿。 国内外研宄现状。林恩 洛普基教授 ( Lynn LoPuck

19、i)与杰伊 威斯布鲁克教授 ( Jay Westbrook)关于修正的普及主义与合作的地域主义的争论,促进了理论研宄的发展。 前者作为合作的地域主义的代表,对修正的普及主义提出了猛烈的批评,认为任何形式 的普及主义都难以施行。虽然两种主义不同,但均强调跨境破产中的合作与协调。在欧 洲,以伊恩 弗莱切教授 (Ian F. Fletcher)以及马克 阿姆斯壮教授 ( Mark Armstrong) 为代表,前者对跨国破产的国际私法问题进行了梳理,详见国际私法中的破产问题: 国内及国际的路径 ( 1999)。后者对欧盟破产条例进行介绍与评析,详见欧盟破产 法:大陆法及普通法的视角 ( 2004)。

20、鲍勃 威塞尔教授 ( Bob Wessels)则推动了 欧盟破产程序的协调与合作,其在跨国破产法:国际途径及评论中,通过对国际及 区域性跨国破产立法的比较分析,提出了修改与完善意见。他联合 Miguel VirgoAs教授, 共同推动了欧盟跨境破产交流与合作指南的制定,推动了跨境破产程序在欧盟的协 调与合作。保罗 奥马尔教授 ( Paul j. mar)则对主要利益中心地、主从破产程序等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 具体问题进行了案例分析。欧洲学者的关注重点是主要利益中心地的确定标准与其可能 导致的选择法院问题,尤其是主要利益中心地标准在企业集团中的适用问题。如鲍勃 威 塞尔等教授详尽地分析

21、了欧盟法院对主要利益中心地的适用标准,并提出欧盟破产条 例应当明确主要利益中心地的定义和确定的标准。美国学者萨缪尔 布福德教授 (Samuel Bufford)则通过比较美国和欧洲的跨境破产法差异,进而提出对欧盟破产条 例的完善建议,如其建议欧盟应当效仿美国采用实体合并的方法处理企业集团破产。詹 尼斯 莎拉 ( Janis Sarra)则提出运用程序合并与实体合并等方法解决跨国企业集团破 产案件。 HorstEidenmiiller则对欧盟修正提案草案提出了质疑,其提出应当放弃主要利 益中心地而采用公司注册地,和在企业集团破产中适用程序合并比设立破产程序协调中 心更有效率等观点。 国内较早的跨

22、境破产问题著作是程清波的国际破产法研宄 ( 1995),以及石静 霞的跨国破产的法律问题研宄 ( 1999)。石静霞教授的该著作对跨境破产的若千重 要法律问题进行了细致深入地分析,并提出中国应该采用修正的普及主义作为立法的基 本理论。张玲的跨境破产合作中的国际私法问题研宄 ( 2006)和王晓琼的跨境破 产中的法律冲突问题研宄主要从国际私法的角度分析了跨境破产中的管辖权冲突,适 用法律冲突,破产程序的协调与合作等问题。张玲着重从平行破产程序的协调,信息交 流沟通的角度,阐述了跨境破产合作的必要性与重要性。王晓琼则从国际私法的视角, 强调我国应该加强司法协作 。解正山的跨国破产立法及适用研宄 (

23、 2010)相较于前 述著作,着重论述了主要利益中心地和跨境破产协议,以及跨国企业集团破产等问题, 以及英国德国等国内破产法对欧盟破产条例的适应。以上文章都对建立中国跨境破产制 度提出了观点和见解,但以上文章更多的从联合国跨境破产示范法以及美国法、英国法 等国内法角度进行分析,并没有对欧盟破产条例进行细致的分析,未涉及欧盟程序条例 的最新修正。 跨境破产研宄具有巨大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为解决跨境破产案件中的法律冲 突,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已经付出了大量的精力开展跨境破产立 法的协调与统一工作。 最值得关注的成果是 1997年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跨境破产示范法和 2000年由欧盟颁布的

24、欧盟理事会破产程序条例。而我国尚不存在体系化的跨境破 产立法,加强相关研宄能为立法提供理论支撑。在司法实践领域,法官在审理相关案件 我国跨境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一一以对欧盟法的借鉴为中心 3 时往往找不到明确的法律规定。这不利于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也有损司法活动的严肃 性。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次涉及了跨境破产问题。其中第 5条 确立了在我国法院启动的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和对外国破产判决、裁定的承认和执行。 遗憾的是,该条文十分粗略。越来越多破产案件的出现,要求我们研宄分析相关理论, 并就管辖权确定、与外国破产程序的合作与协调、跨国公司集团破产等问题做出立法规 定。 本文综合采用比

25、较分析方法、案例分析法、文献分析方法进行研宄。首先对现在欧 盟破产条例进行分析,通过案例阐述其不足和缺陷;其次,一方面是对欧盟破产条例与 其修正案草案进行比较,分析欧盟对条例不足的完善。另一方面是将修正案草案与联合 国破产法工作组会议报告进行比较,论述条例修正案对于公司集团破产的法律规制与国 际社会相一致 ;最后对我国破产法进行深入分析,通过案例分析说明现行破产法的缺陷, 在借鉴欧盟破产条例的基础上构建我国跨境破产法律制度。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一、 跨境破产的基础理论 (一) 跨境破产的含义 跨境破产是公司进行国际经济活动的产物,随着区域经济合作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 深化,跨境破产案件日益

26、频发。跨境破产又被称为跨境破产、国际破产。在 1997年联 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一次使用跨境破产的概念。在 2000年欧盟破产条例中,欧盟 也使用跨境破产一词。 学者们对跨境破产的含义有着多样化的理解。美国学者认为,当债务人财产和债权 人位于不同的国家时,便产生跨境破产问题。英国学者将跨境破产问题分为四类: ( 1) 追回债务人位于国外的财产 ( 2)处理与外国债权人、供应商的法律关系 ( 3)处理破 产债务人在海外的子公司及分支机构 ( 4)由外国法院任命的破产管理人在本国的权利 问题。 &大多数中国学者认为,跨境破产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破产,如债权人和债务人 来自不同国家、债务人资产分布于

27、不同国家、基于外国法而提出破产申请。 以上观点 并未考虑破产发生在一个多法域国家的情形。事实上,在某些多法域国家,并未统一破 产立法,其跨法域内发生的破产案件的法律性质 ,与跨境破产案件无异。因此本文认为, 跨法域破产案件属于跨境破产案件的一个特殊类型。总结而言,跨境破产具有以下特征 : (1)作为破产案件主体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具有涉外性。 ( 2)作为破产客体的破产财产 位于不同的国家或法域。 ( 3)破产法律关系涉外。 (二) 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普及主义与地域主义 当跨境破产案件发生时,通常会引发两个法律问题: ( 1)哪国法院具有恰当的管 辖权及将应适用哪国法律。 ( 2)如何处理债务人

28、财产。 许多学者从破产宣告的域外 See Leonard M.Salter: INSOL International and Tran National Insolvencies A Reportw .Commercial Law Journal,August/Septemberl985, P378.转引自石静霞,跨境破产法律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博士论文 1998年,第 7页, 注释 3。 参见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新论,武汉大学出版色 1997年第 1版, 415页;屈广清主编:国际私法导论, 法律出版社 2003年 5月第 1版,第 403页。 Brianm.devling, the cont

29、inuing vitality of the territorial approach to cross-border insolvency,70 umkcl.rev.435,436(2001).我国跨境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一一以对欧盟法的借鉴为中心 5 效力入手,提出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理论。 (1)地域主义 当某个跨国公司陷入破产时,其公司财产往往分散于多个国家。地域主义认为各国 法院可以基于财产位于本国境内而启动破产程序,并且根据本国破产法进行破产宣告和 财产分配。该破产宣告的效力仅限于本国境内的财产,但可以对抗外国破产程序对本 国 境内的财产分配。在跨国企业兴起之前,破产几乎可以看做国内事务

30、。地域主义的根本 目的是利用本国境内的财产对本国债权人进行清偿。地域主义下将会产生数个相互独立 的平行程序。如果一个跨国企业在母公司所在国被宣告破产,那么其分支机构或营业所 的所在国可以启动独立的破产程序。对于债务人位于国外的财产 ,债权人需要在财产所 在国提起新的破产申请才可以获得赔偿。 部分国家采用地域主义主要基于三个原因: ( 1)它能有效保护本国债权人的利益, 防止受到外国破产程序歧视和不公正的对待。 ( 2)它有助于保护本国的经济秩序和交 易安 全。外国破产法律及破产程序往往不会顾及他国的经济秩序。 (3)它避免了管辖 权冲突。一个跨国企业破产的管辖权依据其财产所在地被分割为多个独立

31、的管辖权,便 不存在法院选择和争夺管辖权的问题。 地域主义的主要缺陷有: ( 1)相较于本国债权人,外国债权人往往较晚得到破产 程序己经启动的消息,因此可能错过债权申报的时机。 ( 2)由于各国破产法律制度的 不同,特别是优先权的规定,就同一个债权人的同一份财产,也会产生不一致的分配顺 序。债务人和特定债权人可能会试图转移财产以获取更有利的受偿地位。 ( 3)地域主 义下的本国保 护主义和司法偏见会损害外国债权人利益。 ( 4)地域主义下每一个有权 管辖的法院都试图为本国债权人做最大的清偿,跨国公司进行整体重整的可能性十分渺 小。 ( 5)在一个跨境破产案件中,可能存在数个平行程序。在严格的地

32、域主义下,程 序间相互缺乏合作与协调,将有损于破产程序高效率和高效能的运作,债权人的清偿收 益必然会降低。 基于地域主义形成的修正理论称为合作的地域主义,其通过加强平行程序间的国际 合作,旨在提高破产程序的效力和效率。 该理论由 Lynn Lopucki教授倡导,其认为平 i:石静遐:跨境破产的法律问题研宄,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第 24页。 Lynn LoPucki, Cooperation in International Insolvency:A Post-Universalist Approach, Cornell Law Revie w,Vol.84,1999,pp.696-

33、743.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6 行程序之间没有主与次的区分,但各国法院有权在具体案件中进行合作,降低破产成本。 这是与严格地域主义的最大不同。合作的地域主义有以下优点:首先,通过法院间的合 作,能够降低成本 提高效率,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其次,通过法院间的合作沟通 与信息交换,能够有效防止不法转移和隐匿资产。当然,也有批评者指出,合作的地域 主义没有解决本国债权人在本国破产程序中获得优待的问题,无法保证财产的公平分 配。 尽管合作的地域主义倡导合作,但平行程序中的法院没有法定的合作义务。 如果 一国法院决定不进行合作,那也很难实现破产的高效解决。总之,合作的地域主义下难 以建立常态

34、的跨境破产合作机制。 (2)普及主义 普及主义下,某个法院将会有排他的管辖权,如跨国公司的母国法院,其可以根据 法院地的破产法律 对债务人资产进行管理和分配。该债务人的资产无论位于何处,都应 当受到该法院的管辖。 若是纯粹的普及主义,将会形成单一法院、单一程序的破产模 式。这有利于对破产财产做出统一的安排。 破产法的主要目标是实现债务人资产价值的最大化和公平分配。破产程序一旦开 始,法院应该中止债权人的单独清偿请求,确保所有债权都能得到公平对待。普及主义 的优势即在于单一法院的破产模式下,能够保证同一序列的债权人能够得到平等待遇, 减少不法转移资产和挑选法院的情形发生。它并不区分本国债权人和外

35、国债权人,能够 保障外国债权人得到公平对待 。单一法院能够更有效的进行破产分配,实现债务人资产 价值最大化。相较于地域主义的多程序模式,它更能降低破产成本。 纯粹的普及主义具有如下的优势: ( 1)它有利于实现公平清偿。因为它倡导 “ 单 一法院,单一程序 ” 开展破产程序,管理债务人资产。通过适用法院地法律,避免了不 同国家破产法律的冲突,实现了相对公平。 ( 2)它有利于解决信息不对称、欺诈转移 资产和个别扣押资产等问题。 ( 3)它可以减少成本,提高效率,最大程度保护债权人 Jay Lawrence Westbrook, A Global Solution to Internationa

36、l Default, Michig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98, 2000, pp. 2276-2308. Lisa Perkins, A Defense of Pure Universalism in Cross-Border Corporate Insolvencies, New York University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Politics, Vol. 32, 2000, pp.787-823. Hannah L. Buxbaum, rethinking international i

37、nsolvency: the neglected role of choice of law rules and theory, 36 stan. j. intl. 1.23,30 (2000), p.26 Lynn M. LoPuckit, Cooperation in International Insolvency: A Post-Universalist Approach, Cornell Law Review, Vol. 84,1999,p.ll.我国跨境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一一以对欧盟法的借鉴为中心 的利益和债务人的资产。 由于它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对债务人资产进行统一安排管理, 能实现

38、资产价值最大化。单一程序能减少成本,增加可分配资产。 ( 4)它有利于实现 企业的重组。在地域主义下,难以实现企业的重组。而普及主义下,破产企业能够在法 院的支持下,实现与所有债权人的和解,实现企业重组。 纯粹的普及主义仍然存在较为明显的缺点: ( 1)它有可能侵犯它国的司法主权。 因为只有一个国家有管辖权,能启动破产程序,而其他国家无权启动破产程序,只能开 展辅助程序以协助该破产程序。在地域主义的支持者看来,这是剥夺了其他国家对该 破 产案件的管辖权,本该由国内法调整的破产法律关系转为由外国法院管辖,无疑构成对 司法主权的侵害。 1 2 (2)纯粹的普及主义下做出的破产判决仍需要其他国家的承

39、认与 执行,而目前并没有一种合作机制能保证其得到认可与执行。在当前各国破产法仍然存 在巨大差异的情况下,破产判决往往不能及时有效的得到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特别是 破产判决可能有违于他国的国内公共秩序。( 3)确定管辖权的标准尚不明确,跨国公 司破产管辖的 “ 母国法院 ” 标准具有不确定性,特别是对于跨国公司集团而言。目前尚 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规则来确定管辖权,因此 “ 母国法院 ”标准容易受到认为操控,挑选 法院的现象经常发生,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 3 基于上述原因,纯粹的普及主义也难以得到各国立法的亲睐。基于普及主义改进而 成的修正的普及主义却已经得到了许多国家的采纳。修正的普及主义放弃了

40、 “ 单一法院, 单一程序 ” 的破产模式,而承认平行程序的存在。它将一个案件中的多个破产程序分为 主要程序与非主要程序。主要程序一旦受到外国法院的认可,将对其产生域外效力。尤 其在欧盟破产程序规则中,对主程序的认可是立即和无条件的。非主要程序则仅在程序 启动国范围内发生效力,其主要目的是保护本国债权人。主要程序与非主要程序间有法 定的义务进行合作与协调。4主要程序的破产管理人有权管理债务人的所有资产。如果 此时已经有外国的非主要程序启动,主程序的破产管理人可以请求当地法院的协助。如 果当地法院认为本国债权人的权益不会被主程序及外国法律侵害,它可以选择将资产转 移给主要程序,并由其分配。如果当

41、地法院决 Jay Lawrence Westbrook, A Global Solution to International Default, Michig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98, 2000, p. 2293. i 2 Frederick Tung, Is International Insolvency Possible?, Michig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23, 2001, p.31. 3 Lynn M. LoPuckit, Cooperation in Internation

42、al Insolvency: A Post-Universalist Approach, Cornell Law Review, Vol. 84, 1999, p. 67 4 Kent Anderson,The Cross-Border Insolvency Paradigm: A Defense of the Modified Universal Approach Considering the Japanese Experience,21 U.PA.J. INTL ECON.L.679, 690(2000).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定继续开展破产程序,它可以自行分配位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

43、学位论文 于本国的资产。 修正的普及主义具有下列优点: ( 1)它在追求破产高效率的同时保障了他国的司 法主权,除非得到他国认可,主要 程序不对其发生效力。 ( 2)它倡导合作与协调义务 的法定化,各国只需要修改国内立法即可符合标准,避免了签订国际条约的麻烦。 5(3) 相较于合作的地域主义,它以追求单一的破产程序为目标,倡导资产的统一管理安排。 这也是合作的地域主义难以实现的。因此修正的普及主义更加符合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 势。 (三)跨境破产管辖权的一般标准 跨境破产案件发生后,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哪国法院具有管辖权。 “ 管辖权既牵涉 到国际法,也牵涉到国内法,国际法决定国家可以采取各种形式

44、的管辖权的可允许限度, 而国内法决定国家在事实上行使它的管 辖权的范围和方式。前者称为国际管辖权,后者 称为国内管辖权。国际管辖权指一国受理某些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的法律依据。 6国 际管辖权的内容一般包括: ( 1)国家在其管辖范围内就人、财产或事件制定法律的权 力; ( 2)国家确保以上法律被遵守的权力; ( 3) 国法院受理并裁决诉讼的权力。 7 莫里斯曾说: “ 在解决法律冲突中,管辖权问题非常特殊,通常如果能完美解决管辖权 冲突,就不再需要考虑法律选择问题了。 8跨境破产案件管辖权的确定直接关涉到国家 主权和当事人破产法上的权利。迄今为止,国际社会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跨境破产管辖权 确定标准。国际社会普遍让各国根据其内国法来确定管辖权。跨国公司具有经济上的一 体性和法律上的独特性的特质,使其活动必然面临母国和东道国的双重管辖。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均对跨国公司进行管辖时,所产生的积极冲突,即为跨国公 司管辖权冲突。引发管辖权冲突的原因有 : ( 1)不同的管辖依据会引发管辖权冲突。 跨国公司在法律上表现为各个实体分别依据所在国法律创设,因而应受到所在国家管 辖。但经济上跨国公司表现为一个整体,在国际经营活动纽带的连接作用下,当两个或 两个以上国家基于国际法上的管辖权根据(属地管辖或属人管辖)均有理由主张管辖权Kent Ander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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