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反担保合同委托担保及反担保抵押合同(16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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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抵押反担保合同委托担保及反担保抵押合同(16篇)抵押反担保合同 托付担保及反担保抵押合同篇一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托付人): 电话: 乙方(抵押权人): -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地址: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托付人): 电话: 鉴于乙方为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万元(借款合同编号为:-)供应担保,应乙方的要求甲方自愿供应反担保,甲方和乙方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在自愿、公平的根底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以其共同合法拥有的房产/土地抵押给乙方,作为乙方为甲方供应上述借款担保的反担保。 其次条 (1)抵押房产状况: 房产座落于-建筑面积-平方米,房产产权编号:-,房产权利人:-共有权人:-,抵

2、押房产价值:-. (2)抵押土地状况:土地位于-,土地面积-平方米,土地证宗地号:-,土地产权人:-,共有权人:-,抵押土地价值:-. 第三条 抵押房产/土地反担保的范围: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项下的乙方代借款人垫付借款本金、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第四条 本抵押担保的保证期限为乙方为借款人担当担保责任后二年。 第五条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或甲方代理人应会同乙方代理人根据乙方的安排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费用由甲方担当。 第六条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物的全部权或使用权凭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相关材料,以及有权登记部门出具的抵押登记证明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3、正本甲方共同托付乙方保管。 第七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物由甲方占管的,甲方应妥当保管、使用、维护抵押物,保证抵押物的完好无损,并随时承受乙方的检查。 第八条甲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依据乙方的要求照实向乙方申报以往向第三人供应担保的状况,在履行本合同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中的任何人或公司不得向第三人供应担保。 第九条 甲方声明与承诺如下: 一、甲方保证是抵押物的唯一合法全部人,对抵押物享有合法的全部权和处分权,有权利签署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保证抵押物是依法可以作为抵押担保的标的物,保证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隐瞒出租、隐瞒共有等情形。否则,应向乙方支付借款额1

4、0%的违约金,假如给乙造成损失的,还应向乙方担当赔偿责任。 二、抵押物全部权人已认真阅读并完全了解和承受本协议的内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是自愿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其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签字已经过合法授权。 三、甲方向乙方供应的全部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精确、真实、完整和合法有效的。 四、甲方保证不存在任何涉及抵押物的、并将会对抵押物的价值造成严峻不利影响的任何查封、诉讼、扣押、仲裁或其他争议大事。 五、借款合同项下本息全部结清前,并经乙方事先同意,除本合同项下所设的抵押外,甲方不得在抵押物上设立其他任何担保,亦不得对抵押物做出赠与、转让、出售、出租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抵押物,否则,应向乙方

5、担当赔偿责任。 六、甲方应准时将可能影响抵押物价值的任何大事(包括但不限于涉及抵押物的任何查封、扣押、诉讼、仲裁、拆迁或其他争议大事)通知乙方。由于甲方的过错或其他任何缘由造成抵押物价值削减的,甲方应马上实行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应在15日内向乙方供应乙方认可的与削减价值相当的担保,或提前结清全部借款本息。 七、甲方应积极协作乙方对抵押物的检查。当抵押物因意外毁损或灭失,以及其他缘由导致价值削减,足以影响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清偿的,甲方应准时将状况告知乙方并供应新的抵押物或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前结清借款本息。 八、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假如借款人未能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导致乙方担当担保责任后向人民法

6、院申请强制执行或提起诉讼恳求人民法院处置、变现抵押物的,甲方应积极协作办理过户及相关手续。 九、抵押物权存续期间,抵押物被列入拆迁范围的,甲方应在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抵押物拆迁补偿金或置换财产连续作为抵押财产,缺乏局部甲方应在达成拆迁协议之前供应新的符合乙方抵押条件的抵押物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或结清全部借款本息。 一十、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与第三人就抵押物发生任何纠纷的,须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假如影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向乙方担当足额赔偿责任。 第十条 如借款期限届满,借款人全部结清借款本息的,乙方应自借款人全部结清借款本息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为甲方办理解压手续

7、。 第十一条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托付人(签字): 授权托付人(签字): 抵押反担保合同 托付担保及反担保抵押合同篇二 甲方: 乙方: 乙方因经营周转需要向银行提出借款申请但又供应不了银行要求的相应抵押物,恳求甲方将其全部的位于_区路号面积为平方米的房屋(房产证号)为其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双方经协商,就此达成如下协议: 一、抵押物: _区路号面积为平方米的房屋(房产证号)。 二、借款担保: 1、借款:乙方用甲方房屋向银行提出的抵押借款应单独作为一笔借款,单独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不得超过甲方房屋现行市场价(或按银行要求进展评

8、估的评估价),如超出,超出局部甲方不在房屋价值外担当任何担保责任,借款时间不得超过年,在此时间内,如乙方还清借款后又需再次借款,未经甲方另行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本协议房屋擅自做抵押。 2、甲方同意为乙方的前款借款以本协议第一条房屋供应抵押担保,并帮助乙方及银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三、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 1、作为借款抵押物的房屋其全部权、使用权等均属甲方,乙方不得以本协议为依据对房屋提出任何权利主见。 2、乙方应确保所借款项用于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协议中商定的用途,如转变借款用途,一经发觉,按本协议其向银行所借款项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借款到期后,乙方应按借款合同的商定即时向银行归还借款

9、及其利 息,如逾期还款,按应还借款及其利息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银行如因乙方未按商定还清借款及其利息而行使抵押权,如由此导致甲方对抵押房屋全部权的丢失,乙方应按甲方丢失房屋全部权时抵押房屋的市场价(不扣除折旧和土地使用年限)和装饰的价值(不扣除折旧)总额的120%向甲方担当赔偿责任。 5、乙方按其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商定向银行还清借款及其利息,同时应主动或帮助甲方办理抵押登记的注销,并由甲方收回全部房屋全部权凭证,如有违反,乙方按本协议其向银行所借款项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四、其他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自各方签字(盖-)之日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10、_月_日 抵押反担保合同 托付担保及反担保抵押合同篇三 抵押人1:_ 抵押人2:_ 抵押权人:_ (以下简称被保证人)与_县(以下简称受益人)签订编号为_的(以下简称主合同),与债权人签订编号为_的托付保证合同,商定由债权人为被保证人供应保证期限为自主债务履行期(_年_月_日-_年_月_日)届满之日起,保证金额为人民币(大写)的保证担保。为确保主合同项下被保证人义务得到切实履行,抵押人情愿向抵押权人供应抵押反担保。为明确当事权利、义务,依据我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经公平协商全都,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抵押人陈述与声明 1.1抵押人是本合同项下抵押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全部者或国家授

11、权的经营治理者;该抵押物不存在全部权或经营治理权方面的争议。 1.2完全了解主合同被保证人的权利、义务,为其供应抵押反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1.3已对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瑕疵作出充分合理说明。 1.4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依法可以设定抵押。 1.5设立本合同的抵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1.6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1.7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如已局部出租或全部出租,保证将设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并将有关出租内容书面告知抵押权人。 其次条抵押物 2.1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附后)。 第三条抵押反担保范围 3.1抵押人抵押反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主债

12、权、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被保证人应当向债权人交纳的担保费及债权人实现上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等)。 3.2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债务时,无论被保证人或第三人是否向债权人供应其他反担保,抵押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抵押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担当担保责任。 3.3抵押人确认,受益人与被保证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的,视为已征得抵押人事先同意,抵押人的保证责任不因此减免,但以下两种状况除外: 3.4.1延长主债务履行期; 3.4.2增加主债权金额。 第四条抵押权的存续期间 4.1抵押权的存续期间至本合同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届满之日后_年止。 第

13、五条抵押登记 5.1依法应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办妥押物登记手续。抵押物有关登记文件的副本由抵押权人保存。 第六条抵押物的占管 6.1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由抵押人占有和保管,抵押人同意随时承受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检查。 6.2抵押人应妥当保管、保养和维护好抵押物,实行有效措施保障抵押物的安全、完整,如抵押物需要修理,抵押人应准时进展,并担当相应费用。 6.3抵押人应将有关抵押物全部权证书或使用权证明文件交抵押权人保管。 第七条保险 7.1押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应依据有关法律及抵押权人指定的险种、投保期限、投保金额办理抵押 保险期至少应长于借款合同履行期间三个月;如保险期

14、限届满,借款人未偿清借款本金、利息和费用的,抵押人应对保险期作相应延长。 7.2在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和费用偿清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抵押人中断或撤销保险,抵押权人有权续保或代为投保,其费用由抵押人担当。抵押人对抵押权人因保险中断或被撤销而蒙受的一切损失负全部责任。 7.3保险单正本及保险权益转让书应由抵押权人保管。 7.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应当全额作为抵押财产。对保险赔偿金,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有权选择以下方式进展处理,并帮助办理有关手续。 7.1.1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债务及相关费用; 7.1.2转为定期存单,存单用于质押; 7.1.3

15、经抵押权人同意,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价值; 7.1.4抵押人供应符合抵押权人要求的新的反担保后,抵押人自由处分。 第八条抵押权的实现 8.1抵押权人在行使抵押权时,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经与抵押人协商对抵押物进展折价以抵偿被保证人所欠债务或对抵押物进展拍卖、变卖以取得价款优先受偿。 8.2抵押权人依据本合同第8.1条处分抵押物时,抵押人应赐予协作,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九条抵押人权利和义务 9.1抵押人出售、出租、转移、转让、承包、赠予、再抵押、托管、以实物形式联营、入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抵押物,应事先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否则,抵押人的上述行为无效。对抵押物处置所得价款,抵押人同意抵押

16、权人有权按本合同第7.1.1、7.1.2、7.1.3、7.1.4条选择进展处理,并帮助办理有关手续。 9.2本合同生效后,抵押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抵押人在原抵押担保范围内连续担当担保责任。 9.3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削减的,应停顿其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削减时,有义务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供应与削减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9.4抵押权存续期间,假如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削减的,抵押人应重新供应抵押权人认可的反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削减局部,仍作为债权的担保。损害赔偿金应存入抵押权人指定的帐户。对该损害赔偿金,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有权按本合同第7.1.1、7.1.2、

17、7.1.3、7.1.4条选择进展处理,并帮助办理有关手续。 9.5担当本合同项下有关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财产保险费、登记、保管、过户、公证等费用。 9.6法人抵押人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内注册资本削减、股东变更、抵押物权属发生争议、发生重大经济纠纷、消失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撤消执照、经营亏损及住宅、电话、法定代表人变更等,应提前30日通知抵押权人。 9.7自然人抵押人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内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抵押物权属发生争议及住宅、电话发生变更等,应提前30日通知抵押权人。 第十条债权人权利和义务 10.1主合同履行期间,被保证人未依主合同商定归还全部或

18、局部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10.2处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所得,在归还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将剩余局部退还给抵押人。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抵押人在本合同中第一条中作虚假陈述与声明,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11.2本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全面履行本合同商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商定义务的,应当担当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1.3因抵押人过错造本钱合同无效,抵押人应在原抵押反担保范围内赔偿抵押权人的全部损失。 11.4如抵押人未按9.6、9.7条规定将住宅、法定代表人变更状况通知抵押权人的,抵押权人

19、按原址发送的函件视为送达。 11.5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的商定,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限期订正违约、供应相应担保、赔偿损失,并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对抵押物处分所得价款,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有权按本合同第7.1.1、7.1.2、7.1.4条选择进展处理,并帮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 12.1本合同经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自然人抵押人签字生效)。 12.2主合同、托付保证合同无效,本合同仍有效,抵押人以抵押物对于被保证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担当担保责任。 12.3本合同经双方书面同意

20、,可以修改、补充或解除;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本钱合同不行 12.5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13.1当事人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而引起纠纷的,由抵押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其他商定事项 14.1抵押期间抵押物发生权属争议,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14.2抵押期间抵押物灭失的,抵押人须另行向抵押权人供应反担保物。 14.3抵押人在2人以上(含2人)的,任何一个抵押人履行12.1条手续后,本合同即在该抵押人与抵押权人间生效。且每一抵押人均以其供应抵押物范围内担当担保责任。 14.4 第十五条附件 15.1本合

21、同附件是本合同不行分割的组成局部,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的附件包括:附件资产抵押清单 第十一条附则 11.1本合同一式份,当事人、被保证人及登记机关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抵押人1(公章):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_ _年_月_日 抵押人2签字:_ _年_月_日 抵押权人(公章):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_ _年_月_日 抵押反担保合同 托付担保及反担保抵押合同篇四 抵押人: (以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住宅地: 抵押权人: (以下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住宅地: 年 月 日 (以下称主合同借款人)向 (以下称主合同贷款人

22、)申请办理了人民币 万元的 贷款业务,期限为 个月。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编号为 。 乙方为主合同借款人的该项借款向主合同贷款人供应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合同编号为 。为了确保乙方权益不受侵害,甲方情愿以自有财产向乙方供应抵押反担保。依据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全都,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抵押反担保的主合同债权种类、数额、贷款期限: 二、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状况等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位于 。基名称、数量、价值详见抵押物清单。(该抵押物清单为合同的组成局部,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抵押物价值确实认及抵押率 甲方所供应的抵押物经甲、乙双方全

23、都确认,或经乙方所认可的中介机构评估,在本合同签字之日的评估价值为 。抵押率为 %,双方暂确认的权利价值为 ,但最终的权利价值以抵押实现时抵押物的实际价值为准。若抵押物价值削减,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抵押特的价值,或供应与削减的价值相应的担保。若甲方拒绝,乙方有权通知主合同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若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在抵押反担保的范围内向乙方担当赔偿责任。 四、抵押反担保的范围 本合同抵押反担保的范围包括: 1、乙方为主合同借款人向贷款人清偿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等; 2、乙方与主合同借款人签订的协议书中商定的借款人应向乙方支付的担保费

24、、评审费、违约金、赔偿金等; 3、乙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执行费、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过户费、保管费、询问费、差旅费等; 4、从乙方代偿之日起至甲方履行完全部抵押反担保义务之日止甲方应付的违约金及其他应付费用。 五、抵押反担保期间 本合同所确定的抵押权与其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毁灭其抵押权也一并毁灭。 六、甲方的保证与承诺 1、甲方完全了解主合同借款人借款的状况,了解本合同中抵押人的责任,向乙方供应抵押反担保完全出于自愿,本合同项上意思表示真实。 2、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抵押特拥有完全、有效与合法的财产权利。在本合同签订前未对抵押物做出过任何嫠及事

25、实上的处分。特殊是未在抵押物上设立任何抵押、质押或让与第三人。 本合同签订前未对抵押特做出任何法律及事实上的处分。特殊是未在抵押特上设立任何抵押、质押或让与第三人。 本合同签订前抵押物不存在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等不利于乙方抵押权实现的任何状况。 3、本合同签订前,如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特已出租,甲方应将租赁合同交乙方验证并将设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特出租、出借或转让给第三人的,其出租、出借或转让行为不得对抗乙方的抵押权。 七、抵押相关事宜的商定 1、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供应本合同项下抵押特的全部有效法律证明文件及有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26、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将抵押特的权利凭证或权属证明文件的原件交付乙方。 2、甲方应严格按法律的规定和本合同中的商定,在本合同签订后三日 内到抵押权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特的他项权证书或抵押权登记凭证交由抵押权人执管。如甲方违反本商定造成抵押特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商定的内容不全都,并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在抵押反担保的范围内向乙方担当赔偿责任。同时,若甲方示根据前述商定在三日内到抵押权登记部门办理登记的。乙方可恳求甲方赔偿损失或者恳求其连续履行办理抵押登记的义务。 3、抵押期间,甲方有义务妥当保管抵押特,负责抵押特的修理、保养,保持抵押特完好无损。乙方有权检查抵押物的

27、使用、治理状况,有权要求甲方避开抵押特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抵押期间,因抵押特产生的相关费用(如仓储、修理、保养等费用)均由甲方担当。 4、在抵押期间,若抵押特发生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状况,甲方应准时实行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在事发后两日内将此状况书面通知乙方,并帮助乙方办理该抵押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的申领手续。若甲方违反此规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在抵押反担保的范围内向乙方担当赔偿责任。 5、当发生以下状况之一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另外重新庙宇或增加抵押物,以的确保障乙方的权益不受损害。 1)因国家建立需要征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2)因抵押特的价值削减、汇率变化或其他缘由

28、导致抵押率高于本合同商定。 3)抵押特患病损失。 若甲方拒绝,乙方有权通知主合同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若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在抵押反担保的范围内向乙方担当赔偿责任。 6、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物、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和孳息等。 7、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馈赠、转让、出售、出租、再抵押等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经乙方书面同意,处分抵押特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归还主合同项下债务,或向双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八、消失以下状况之一的,乙方在担当保证责任,为主合同借款人代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后,有权处分抵押物,并从处分抵押特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29、: 1、主合同贷款人根据借款合同的商定提前收回贷款。 2、主合同商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已到,主合同借款人未依约归还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 九、抵押权的实现 主合同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甲方双方商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在乙方代偿后,甲、乙双方应在乙方代偿的10日内协商将抵押物折价处理或在前述商定的10日内双方协商不成的,甲方授权乙方对抵押物予以拍卖、变卖处理,甲方应当积极协作,不得设臵任何障碍。对抵押财产折价价款或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乙方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乙方处分抵押物所得,缺乏以补偿乙方担当保证责任所代偿的全部金额的,乙方有权依法另行追偿,在补偿后还有剩余的,乙方应将剩余

30、局部退还给甲方。 十、抵押物的保险 如乙方需要,甲方应到乙方指定或认可的保险机构办理抵押物的全额保险手续,保险费由甲方担当。保险期限至少且必需长于乙方与主合同贷款人签订的保证合同中的保证期限。在保险有效期内,乙方为该抵押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甲方应将保险单据交由乙方保管。抵押财产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乙方有权从保险赔偿中优先受偿。 十一、清偿挨次 双方全都同意,乙方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以下挨次依次安排: 1、甲方尚未支付的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执行费、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过户费、保管费、询问费、差旅费、拍卖费、变卖费用、运输费、劳务费等:

31、2、乙方为主合同借款人代偿的贷款本自及乙方代偿的其他款项; 3、甲方及主合同借款人应向乙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及除本条前两款规定外甲方在其抵押反担保范围内应付的其他费用; 4、清偿上述款项后,剩余局部返还甲方。 十二、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合同商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商定义务的,应当担当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的商定,因所作保证与承诺不实而影响乙方抵押权的实现,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在抵押反担保的范围内向乙方担当赔偿责任。 3、若主合同借款人至期未能归还主合同下的借款或发生甲乙双方商定的实现抵押权的

32、情形,乙方担当保证责任为主合同借款人代偿后,乙方依法成为甲方的债权人,并有权依法向甲方追偿。甲方应在乙方代偿后两日内根据商定履行抵押反担保义务。若甲方在商定时间内未履行抵押反担保义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乙方担当保证责任后其次日起,每天按乙方向银行代偿的全部债务金额的余额的万分之五计收。 4、甲方没有根据本合同第十条的商定办理抵押物的保险,影响乙方抵押权的实现,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在抵押反担保的范围内向乙方担当赔偿责任。 5、甲方违反本合同的其他商定,影响乙方抵押权的实现,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在抵押反担保的范围内向乙方担当赔偿责任。 6、甲方担当上述违约责任后,对未履行

33、完毕的本合同义务仍须连续履行。 十三、本合同如因不行抗力必需作肯定修改补充的,甲方保证任何转变将不会免除或削减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担当的责任和义务,不影响或侵害乙方在本合项下的全部权益。 十四、无论主合同及担保合同的效力如何,甲方仍在抵押反担保范围内对乙方因履行前述保证合同而产生的全部损失担当赔偿责任。 十五、生效条款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托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合同所指向的抵押权是否生效与本合同的效力无关。若因本合同中商定的抵押物存在权利瑕疵而未能办理抵押登记的,在其事由消退后,乙方依旧得向甲方主见办理抵押权登记之权利。同时,本合同商定的其他权利义务亦不因抵押物未能办理抵押

34、权利登记而归于无效。对以上商定,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 十六、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若通过诉讼解决的由乙方住宅地法院管辖。 十七、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十八、补充说明条款 本合同中所指的借款合同包括全部与银行贷款业务相关的,能够确定借贷法律关系的合同;本合同中的保证合同则指全部与前述借款合同配套使用,能够确定保证法律关系的合同或合同条款。 十九、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各方签字盖章: 抵押人(盖章): 抵押权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托付代理人: 或托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35、日 抵押反担保合同 托付担保及反担保抵押合同篇五 甲方(抵押权人): 新野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乙方(抵押人): 乙方情愿以其全部的车辆就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向甲方供应抵押反担保。甲、乙双方现就该反担保事宜,经公平、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抵押物事项 乙方供应的抵押车辆的具体状况以其向甲方供应的抵押物清单为准。 其次条 抵押物的抵押价值 该抵押车辆账面价值为 元,评估值为 元,现甲、乙双方商定抵押车辆的抵押价值总额为 元。 第三条 抵押物的清点、登记 3.1本合同签署前,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核查抵押车辆。抵押期间,该抵押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

36、正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正本、车辆购置税收据正本等交由甲方保管。 3.2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负责到有关车辆治理机关办理抵押车辆登记手续,甲方对此予以帮助,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担当。在办妥抵押登记手续之前,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供应担保手续。 第四条 抵押反担保的范围 4.1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商定的甲方履行保证义务代乙方归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其因此支付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等; 4.2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商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4.3甲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

37、律师代理费、调查取证费等。 第五条 乙方的义务 5.1乙方应将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向当地保险机构投以机动车辆保险,保险受益人为甲方。保险到期时间应在乙方反担保期限届满时间之后。借款展期的乙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其保险到期的,乙方应在保险到期前十日内到当地保险机构续保,保险受益人为甲方。甲方有权主动代办保险,保 险 费 由 乙 方 承 担。保 险 项 目 如 下: 1、机动车辆损失险; 2、机动车辆强制险; 3机动车辆座位险; 4、第三者责任险; 5、盗抢险; 6、自燃险。 5.2在抵押期内抵押车辆发生保险事故,甲方有权将保险赔偿金提存。在借款到期后,如乙方不能按期归还借款

38、,致使甲方担当担保责任的,甲方有权用保险赔偿金清偿借款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缺乏清偿的,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追偿。 5.3抵押车辆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先行保险的,乙方应到保险机构办理保险受益人变更手续(变更为甲方)。保险金额小于抵押车辆评估价值的,应补足保险金额。 5.4本合同项下抵押车辆的保险凭证均交甲方保管。 5. 5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出售、出租、赠与等方式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车辆,也不得对抵押车辆增、拆、改、修。否则,甲方保存向乙方追索的权利。 5.6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可连续由乙方使用、保管,并负责保养和保修及年审,其一切费用开支由乙方担当.乙方必需保证抵押物的安

39、全、完整,要合理使用抵押物,以确保抵押车辆价值不致非正常削减,并承受甲方的监视、检查。 5.7抵押车辆毁损的,乙方应在五日内将抵押车辆恢复原状,未能恢复原状的,乙方应供应经甲方认可的其他等价财产作为新的抵押物或供应其他担保。 5.8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赠与、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车辆,并不得实施降低抵押车辆价值的任何行为。 5.9抵押车辆价值削减时,乙方应在三十日内向甲方供应与削减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5.10乙方保证对抵押车辆享有全部权。 5.11抵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让抵押车辆所得的价款优先向甲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5.12乙方不得隐瞒抵

40、押车辆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被设定抵押的任何状况。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五款商定的,其行为无效,甲方可要求其按抵押车辆之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6.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款商定的,因保管不善致使抵押车辆毁损的,甲方可要求其恢复原状或重新供应甲方认可的新的抵押物,并可要求其按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6.3乙方违反本合同商定的其他义务与责任的,其应按抵押价值总额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 抵押权的实现 在甲方履行了代偿义务后的三天内未受乙方清偿的,甲方可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

41、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仍缺乏以清偿的,甲方有权就缺乏局部向乙方连续追偿。 第八条 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乙方全部义务和责任不因其财力、地位等状况的转变,或与其他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或合同而免除;也不因乙方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若本合同项下各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变更等情形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担当或分别担当本合同所列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 通知 9.1甲方对乙方的任何通知只要根据以下乙方地址或传真发送,发送日即视为送达乙方日期。 地址: 邮编: 传真: 9.2乙方上述地址或传真变更时,应于变更之日起次日内书面通

42、知甲方。 9.3若乙方供应地址、传真不精确或其变更后未依约通知甲方,致使甲方无法发送传真或发送信件被退回的,则甲方发送通知之日仍视为送达乙方日期。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中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其他 11.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1.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11.3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4不管主合同或甲方因主合同与他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签订的其他反担保协议有效与否,本合同仍旧有效。 重要提示:甲方已提请乙方对本合同各项条款作全面、精确的理解,并应甲方的要求作了相应的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熟悉全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本合同项下抵押物共有人意见: 年 月 日 抵押反担保合同 托付担保及反担保抵押合同篇六 抵押人:_ (以下简称甲方) 营业执照号/身份证号:_ 地址:_ 法定代表人:_ 抵押权人:_(以下简称乙方) 营业执照号:_ 地址:_ 法定代表人:_ 依据 (以下简称借款人/托付人)与乙方签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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