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救济.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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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卫 生生 行行 政政 救救 济济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1 1、卫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什么区别?、卫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什么区别?2 2、卫生行政复议的范围有哪些?申请期限是多长?、卫生行政复议的范围有哪些?申请期限是多长?3 3、卫生行政诉讼的特殊原则有哪些?、卫生行政诉讼的特殊原则有哪些?4 4、卫生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哪些?、卫生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哪些?5 5、卫生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遵循什么原则?、卫生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遵循什么原则?6 6、卫生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条件有什么规定?、卫生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条件有什么规定?卫生行政救济概念:概念:是指公民、法人

2、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造成自己合法权益的损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给予补济的法律制度的总称。特点:特点:1 1)卫生行政救济是对权利所进行的救济)卫生行政救济是对权利所进行的救济2 2)是对行政所实施的救济,由行政机关的行政)是对行政所实施的救济,由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引起行为引起3 3)一般应在法律上形成为某种制度)一般应在法律上形成为某种制度4 4)一般是事后救济)一般是事后救济作用1 1保护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2 2维护卫生法律的权威。维护卫生法律的权威。3 3促进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促进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4 4推进卫生法制建设。推

3、进卫生法制建设。我国现有我国现有主要的主要的卫生行政救济途径主卫生行政救济途径主要是要是卫生行政复议卫生行政复议和和卫生行政诉讼卫生行政诉讼。卫生行政复议卫生行政复议概念:概念: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卫生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做出复议决定的活动。行政与司法的双重活动1 1、具有一定司法性的行政行为、具有一定司法性的行政行为2 2、是行政机关内部纠错机制、是行政机关内部纠错机制特征(1)卫生行政复议所处理的争议是行政争议。这里的行政争议主要是指行政主体在卫生

4、行政管理过程中因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而与相对人发生的争议。这种争议的核心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2)行政复议是以行政相对人提起复议申请而引起的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没有行政相对人的请求,行政复议行为不得自行启动。(3)行政复议的管辖主体只能是一定的行政机关。(4)行政复议也是一种行政自我监督(或称行政自律)制度。(5)行政复议是对形成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卫生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1 1、对卫生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警告、对卫生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

5、收非法财物等)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非法财物等)2 2、对卫生行政机关采取的有关强制性措施决定不服、对卫生行政机关采取的有关强制性措施决定不服的(查封、扣押、取缔、没收)的(查封、扣押、取缔、没收)3 3、认为卫生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经营自主权的、认为卫生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经营自主权的4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卫生行政机关颁发卫生许可、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卫生行政机关颁发卫生许可证(照证(照 ),卫生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卫生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5 5、认为卫生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认为卫生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6 6、认为卫生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认为卫生行政处罚显失

6、公正的7 7、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和财、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产权的。8 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的排除范围:行政复议的排除范围:1 1、不服行政处分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不服行政处分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2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和其他、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和其他处理的处理的特点:1 1)由作为行政相对人提起)由作为行政相对人提起2 2)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

7、的组织行使关或法律授权的组织行使3 3)是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一种程序上权利,不得)是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一种程序上权利,不得被非法剥夺被非法剥夺4 4)只能针对具体行政行为)只能针对具体行政行为卫生行政复议的管辖卫生行政复议的管辖是指关于申请人不服行政机关卫生行政复议的管辖是指关于申请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卫生行政复议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卫生行政复议机关对卫生行政复议的权限划分关对卫生行政复议的权限划分 1 1、对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对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卫生行政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卫生行政机

8、关以向该卫生行政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卫生行政机关申请卫生行政复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卫生行政复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 2、对卫生行政机关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对卫生行政机关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乡镇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乡镇卫生监督派出机构)卫生监督派出机构)3 3、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4 4、两个卫生行政机关或卫生行政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两个卫生行政机关或卫生行政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做出的行政行为做出的

9、行政行为不予受理的情形:不予受理的情形:(1 1)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2 2)行政处分或人事处理)行政处分或人事处理(3 3)民事调解)民事调解卫生行政复议程序申请申请-受理受理-审理审理-决定决定时间:时间:申请:60日受理:5日、15日决定:60日、30日哪些情况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3、申请人申请停止,复议机关认为合理、申请人申请停止,复议机关认为合理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法律规定停止执行对于决定 卫生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卫生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

10、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履行。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由卫生行政机关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由卫生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履行。强制

11、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履行。卫生行政诉讼卫生行政诉讼一、概念一、概念:卫生行政诉讼卫生行政诉讼(Health administrative action),是指卫生行政相对人对卫生行政机关,是指卫生行政相对人对卫生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据此在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诉讼,人民法院据此在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和与人的参加下,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司法活动。裁判的司法活动。卫生行政诉讼具有以下特点:通过审判方式进行的一种司法活动;通过审判方式进行的一种司法活动;

12、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卫生行政争议当事人地位具有特殊性。卫生行政争议当事人地位具有特殊性。卫生行政诉讼的构成要件 原告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权益的公民、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告被告是行使卫生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是行使卫生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规授权组织;有有具体的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被诉讼的被诉讼的客体客体,必须是法律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必须是法律规

13、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起诉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在必须在法定的期限法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由人民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由人民法院受理,依法审理作出裁决。法院受理,依法审理作出裁决。二、卫生行政诉讼的原则二、卫生行政诉讼的原则(一一)复议前置原则复议前置原则(二二)不适用调解的原则不适用调解的原则(三三)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原则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原则(四四)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负举证责任的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负举证责任的原则原则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原则的例外:在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尚未得出裁判结论,一般不宜因诉讼而

14、停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一些复杂情况,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4条对该原则的适用做出了如下的例外规定:(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停止执行;(2)原告申请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停止执行;(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停止执行。三、卫生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三、卫生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卫生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卫生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亦即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亦即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

15、,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进行监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进行监督的范围。督的范围。(一)职权标准 职权标准指的是引起行政争议的行为,必须职权标准指的是引起行政争议的行为,必须是由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是由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或者是由这些机关、组织所委托的组织和个人所或者是由这些机关、组织所委托的组织和个人所实施的。即只有基于行政职权的行使而引发的争实施的。即只有基于行政职权的行使而引发的争议才可能进入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以民事主体身议才可能进入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以民事主体身份从事的行为不可能引发行政诉讼。份从事的行为不可能引发行政诉讼。1、卫生行政诉讼的受案

16、范围、卫生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对卫生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案件;对卫生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案件;(2)对卫生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案件;对卫生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案件;(3)认为卫生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案件;认为卫生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案件;(4)拒绝或者不予答复要求颁发许可证和执照的申请的案件;拒绝或者不予答复要求颁发许可证和执照的申请的案件;(5)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的案件;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的案件;(6)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7)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

17、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2、不属于卫生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属于卫生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2)卫生行政机关对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卫生行政机关对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3)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4)民事调解行为和民事仲裁行为;民事调解行为和民事仲裁行为;(5)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6)重复处理的行为;重复处理的行为;(7)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二)行为标准1、要求进入诉讼的争议是由具体行政行为引

18、起的2、只受理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争议、不受理对其合理性的争议具体行政行为的四个基本特征:具体行政行为的四个基本特征:处分性、特定性、单方性和外部性(三)结果标准 行政诉讼受案的结果标准,要求只有在行政诉讼受案的结果标准,要求只有在当事人认为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况当事人认为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方能受理。下,方能受理。四、卫生行政诉讼的管辖四、卫生行政诉讼的管辖(一一)级别管辖级别管辖(二二)地域管辖地域管辖(三三)移送管辖移送管辖(四四)指定管辖指定管辖五、卫生行政诉讼程序(一)起诉和受理 起诉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不经过复议,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

19、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另一种情况是对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只能向卫生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复议以后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原告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条件,应当在接到起诉书7日内,决定是否应当立案受理。(二)审理和判决 我国行政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裁判的,可以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是终审裁判,当事人如不服可以进行申诉,但二审裁判必须执行。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采取合议制,开庭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实行公开审理,由合议庭进行法庭调查和双方当事人辩论,在辩论终结后依法裁判。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

20、定,人民法院可作出如下判决: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应当判决维持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2具体行政行为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消或者部分撤消卫生行政机关原具体行政行案例一行政复议申请人,王某,男,45 岁。被申请人,市卫生局。申请人王某于 2003 年 4 月 30 日在市立医院做骨外科手术失败。实施手术者为张某。张某,2001 年大学毕业后到市立医院骨外科工作,2002 年 9 月参加了全国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2002 年 12 月 1 日获得执业医师资格,2003 年底领到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但未进行医师注册。王某多次要求市立医院及张某对其进行人身损

21、害赔偿未果。2004 年 6 月 7 日王某向被申请人市卫生局请求认定张某诊疗行为为非法行医。市卫生局于2004年 7 月 15 日给予书面答复,认为张某直到2003年底才拿到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是因为证件制作、上报验印有个过程,因此不能认定张某诊疗行为为非法行医。王某不服,于 2004 年 7 月 20 日向省卫生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张某没有医师执业证书,不能单独实施医疗手术为由,请求撤销市卫生局作出的不能认定张某诊疗行为为非法行医的答复。问:本案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案例:2000年12月间,石家庄市康桥药店承包人霍某在该市流沙镇集市个体摊贩中,购得印有“中超”牌商标标识的养胃丸一批,

22、运往某市后,由康桥药店批销给本市六家商场及医药公司。上述单位购入“中超”牌养胃丸后,随即进行了调运、批发与零售,致使本市18家药店经销了这批养胃丸。在销售过程中,某市医药生产供应总公司获悉消费者反映该养胃丸药味不浓,于同年6月派出质检员进行检查,证实该“中超”牌养胃丸质量确实欠佳,便通知所属部门停止销售,并抓紧退货。该养胃丸注册商标专用人某中药制药一厂于2000年8月6日,分别向石家庄工商局与市卫生局投诉,请求对市医药单位销售冒牌养胃丸案依法查处。市工商局于2000年9月10日根据药品管理法对此案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对现已封存于康桥药店的412盒冒牌养胃丸予以全部销毁;(2)对消费者的退货

23、全部销毁;(3)对康桥药店及其他18家药店的非法利润予以没收,并分别处以2000元罚款。问:(1)这起处罚案件哪些机关有管辖权?(2)市工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3)如果市卫生局亦根据药品管理法对此案进行处罚,是否违背了“一事不再罚”之原则?为什么?(4)经查,市工商局是以简易程序作出上述处罚决定的,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本拟处以罚款1500元,因康桥药店不断提出申辩,后决定罚款2000元。从程序上看,市工商局的以上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案例 为加强对荆州城区面条、米粉加工市场的管理,2000 年 10 月 18 日由市城管办、工商局、公安局和卫生局联合发布通告,要求城区所有面条米粉

24、加工户必须进入指定的市场内生产,非指定地点生产的面条米粉不准上市销售。但一部分加工户不愿进场”,处于无证经营、无人监管的状况。2001年 6 月 27 日,周 到市卫生防疫站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并缴纳了体检办证费用,接受了健康检查。经管监督员经现场审查后认为符合卫生要求,于 6 月 29 日向其发放了卫生许可证。有关部门负责人认为该发证行为与通告精神相悖,要求市卫生防疫站与通告精神保持一致。迫于压力,市卫生防疫站派人于 7 月 5 日直接到原告处收回了已发出的卫生许可证,并于 7 月 6 日和 7 月 9 日 2次通知原告到市卫生防疫站当面向其告知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和依据,承诺退还已收的费用。原告不接受解释,在反复要求返还卫生许可证及领取个人健康证明无果的情况下,于 7 月 11 日以被告市卫生局、市卫生防疫站“行政侵权”为由向荆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向其返还卫生许可证,并发放个人健康证明。Q: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是什么?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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