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质量环保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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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一章 总 则第 1 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理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为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保护国家财产安全,促进集团公司的发展,特制订本制度。第 2 条 公司所属生产部门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第 3 条 设置安全生产专职管理机构,在企业内部形成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并安排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 4 条 企业应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努力创造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实现安全、文明生产。第 5 条 企业要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落实安全责

2、任,加强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企业应当通过质量、环保、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认证,逐步将安全管理体系化,并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投入要求,尽可能采用有效的安全技术和科技成果,积极预防事故的发生。第 6 条 企业除贯彻、执行本制度外,还必须同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及所在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2第二章 安全生产职责第一节 基本原则第 7 条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各级领导人员负责制。第 8 条 企业的各级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认真履行职责。第 9 条 各级领导人员缺额或外出期间,由代理者履行其安全生产职责。

3、第 10 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企业的每个职工必须认真履行各自岗位的安全职责,做到恪尽职守,各负其责。第二节 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第 11 条 经理(厂长)的安全生产职责(一)经理(厂长)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二)要重视职工的劳动条件和企业的安全、工业卫生状况,重视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和女工的劳动保护工作。(三)批准、发布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保证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投入。(四)建立并落实本企业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五)经常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

4、情况,研究、审定重大灾害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处理预案,并组织演练。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主持召开安委会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六)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和机构,形成本单位的安全管理网络,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充实安全专业人员。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稳定安全专业队3伍。(七)坚持安全生产工作两定期制度,即组织领导班子定期分析安全形势,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八)接受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培训和考核,组织开展员工的安全生产业务培训与考核工作。(九)坚持“五同时”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时,同时安排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十)坚持按“四不放过”原

5、则处理事故,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十一)企业内实行的各种承包、委托经营,以及与外单位签订的各项承包、委托经营等合同中,都必须有安全技术指标、安全管理要求和安全生产职责等内容的条款,并认真进行检查。(十二)副经理(副厂长)在职责分工的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 12条 管理部门负责人(包括副职)安全生产职责(一)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上级指示,对本门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二)主持或参与本职业务范围内安全技术规程、安全规章制度的制、修

6、订和审核工作。(三)负责本职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应用,不断提高安全生产可靠性。(四)严格贯彻执行新、改、扩、大修工程和新产品项目的“三同时”原则;认真执行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时的“五同时”原则。(五)负责本职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4产检查,及时发现安全生产隐患,提出消除隐患的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六)负责本职业务范围内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确保教育时间及质量。(七)负责或配合本职业务范围内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审核和落实防范措施。(八)负责本职业务范围内的资料、档案、台帐的建立和保管,确保其准确、完整、可靠。第 13 条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一)安全管

7、理人员在安全技术部门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二)贯彻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参加制订、修订本企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三)制订本企业安全活动、安全教育、安全宣传和各种培训计划及劳动保护用品标准,并检查执行情况。(四)负责本职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应用,不断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五)参加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计中安全措施计划和方案的审查,督促实施,并参加竣工验收。(六)组织并参加企业组织的安全检查和各种专业检查,有权制止各种违章违纪行为。(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

8、,应负责按要求组织安全评价、登记工作。(八)负责企业的各种票证的审查、实施及档案、台帐等资料的管理。(九)负责企业工伤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和建档工作,并根据“四不放过”原则,组织制订防范措施。5第 14 条技术人员安全生产职责(一)认真学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人分管业务,解决安全生产中的疑难问题和技术问题。(二)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手段,掌握安全生产中的各类信息,推进本职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三)认真贯彻执行新、改、扩、大修工程和新产品项目的“三同时”原则。(四)查明所管业务范围内的工艺、设备、仪表、安全设施、建筑物、构筑物及现场环境等存在的隐患,制

9、订或审查安全技术措施,消除各类隐患,确保生产、检修、施工等作业过程中安全可靠。(五)参加本职业务范围内各项事故的调查分析,制订防范措施。做好本职业务范围内的资料档案、台帐的建立和保管工作,确保其准确、完整、可靠。第 15 条 车间厂长安全生产职责(一)车间厂长是车间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对本车间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应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二)组织拟订、修订车间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车间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三)组织开展安全竞赛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提高职工安全技术水平。(四)组织落实车间级安全教育,并督促检查班组级安

10、全教育。(五)定期开展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和劳动纪律教育并进行考核。督促职工持证上岗。(六)组织车间级定期、不定期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安全装置、防护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发现隐患及时组织整改,车间无力整改的要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并及时向上一级行政部门书面报告。6(七)对本车间发生的事故要及时报告和处置,并负责保护事故现场。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八)建立、健全安全、防火组织,制定事故预案并定期组织职工进行演练。领导并支持车间和班组安全员的工作。(九)副厂长(主任、班长)在厂长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第 16 条 车间安全员职责(一)车间安全员在车间主任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在业务

11、上受企业安全技术部门领导。(二)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参与拟订、修订车间安全技术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三)协助车间主任制订车间安全活动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四)制定安全培训教育计划,负责新工人二级安全教育,指导、督促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组织车间的日常安全教育。(五)参与车间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计、设备改造和新产品投产以及工艺条件变动后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的审查,并督促实施。(六)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报请领导处理。(七)检查各级动火、爆破、动土、登高、进塔入罐

12、、吊装等检修作业的安全措施。做好车间有关安全生产的票证、档案、台帐等资料管理工作。(八)负责车间安全装置、防护器具、消防器材的管理工作。(九)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参与事故调查和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十)车间其他管理人员在车间主任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 17 条 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7(一)全面负责本班组安全生产工作。(二)负责新职工的班组级安全教育。组织班组级安全教育和安全活动;确保本班组职工全部持证上岗。(三)安排班组工作时,必须执行“五同时”的原则。(四)组织职工学习、贯彻执行本企业和车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岗位操作法和劳动纪律;准确执行工艺指标和各项操作程序,制止

13、违章作业。(五)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做好各种记录。(六)负责本班组防护器具、安全装置和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检查督促本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劳保用品和安全防护器材。(七)组织各岗位的安全检查,发现隐患要及时解决,并做好记录。不能解决的要及时上报,同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八)发生事故后,要在保证员工安全的情况下组织抢救并保护现场,及时报告。第 18 条 班组安全员安全生产职责(一)班组安全员由副班组长兼任,要完善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等规章制度,协助班组长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做好安全会议记录,总结安全生产工作经验,提高安全活动水平。(二)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发

14、现违章作业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三)对新职工进行班组级安全教育,积极组织安全日常教育。(四)监督检查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防护器材。(五)加强巡回检查,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严格对交接班制度和各种记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参与本班组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协助制定防范措施。8第 19 条 工人安全生产职责(一)参加安全活动、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交班前必须确保本岗位的设备和安全设施齐全完好。接班前,必须认真检查本岗位的设备和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完好。(三)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规程,遵守纪律,记录清晰、真实

15、、整洁。(四)按时巡回检查、准确分析、判断和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异常情况。(五)认真维护保养设备,发现缺陷及时消除,并做好记录,保持作业场所清洁。(六)熟悉本岗位有毒有害物质的性质,熟知急救方法,熟知消防和气体防护等安全知识。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器材、消防器材。(七)按规定着装上岗,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领导报告。(八)当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时,在保证人身安全的情况下,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主管部门。第三节 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职责第 20 条 安全部门安全生产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

16、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研究和推广现代安全管理方法和技术做好安全生产和管理监督工作。(二)负责对新职工的企业级安全教育和职工日常安全教育、组织开展各种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三)组织制订或修订本企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职工劳动防护用品标准,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9(四)组织编制、汇总本企业的安全技术措施规划和计划,督促有关部门按期执行。组织编制本企业的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五)组织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协调、监督有关职能部门的专业检查及隐患的整改工作。(六)协助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参加安全装置的校验,建立好台帐。(七)负责特殊作业证的会

17、签及审批等的管理工作。(八)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大修、技改技措项目、新产品投产等“三同时”审查、验收。 (九)协助有关部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做好职业病防治等工业卫生工作。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企业,负责按要求组织安全评价,登记工作。(十)深入现场检查,指导基层安全工作,发现违章有权制止,对不听劝阻者,可令其停止工作,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十一)会同工会等部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十二)综合分析研究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十三)负责伤亡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和建档工作,参加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

18、伤鉴定工作。(十四)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网络,加强安全工作基础建设,做好各种安全台帐管理。第 21 条 生产计划、调度部门安全生产职责10(一)及时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坚持生产与安全的“五同时”。(二)制订长远发展规划、编制年度技术措施计划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应有安全技术和改善劳动条件的措施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削减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三)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生产,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发现违章行为,应立即制止,并向领导报告。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四)在生产过程中出现不安全因素、险情及事故时,要果断正确处理,并立即报告主管领导,通知有关部门,防止事故发生或事态扩大。(五)贯彻工

19、艺纪律等各项规章制度,随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实现安全、稳定、优质、高效生产。(六)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并组织专业安全检查,参与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第 22 条 生产技术部门安全生产职责(一)编制或修订生产工艺规程、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法等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对操作规程、工艺技术指标和工艺纪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二)在进行生产技术的革新和挖潜改造时,要按照“三同时”要求同时解决隐患,保证安全。(三)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和安全装置;组织工艺技术安全检查,及时改进安全生产技术上存在的问题。(四)组织对生产操作工人的技术培训考核,提高职工操作技能。(五)负责生产工艺操作事故的调查、统

20、计、上报、制订事故防范措施。第 23 条 安质环部安全生产职责11(一)负责企业内的剧毒品、爆炸品、起爆器材、放射性物品等的保卫和要害岗位、企业内交通、消防的管理工作。(二)经常进行防火宣传教育,负责专业和义务消防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防火检查和演习。(三)编制或修订企业的防火制度,并监督执行。(四)负责明火采暖、动火等工作的审批和管理;参加建筑设计防火的审核验收工作。(五)负责消防器材的购置计划、配备和维护。(六)组织火灾的扑救;负责火灾事故、破坏事故和企业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第 24 条设备动力部门安全生产职责(一)负责对设备动力装置及工业建筑物、构筑

21、物的安全管理。(二)负责组织对工业建筑物、构筑物、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高压管件、气瓶、热力管网和安全装置的定期检测、检验、校验及特种设备的登记取证工作并做好记录。(三)制订或审查有关设备制造、改造方案和组织编制大、中修项目的安全措施计划,并确保实施。(四)在计划和布置检修任务时,同时计划和布置安全措施。(五)在签订设备施工合同时,要对承包施工的单位进行安全资质认定,并订立施工安全协议。(六)组织专业安全检查,制订隐患消除计划并监督执行。(七)负责设备事故调查、统计、上报。(八)负责建立特种设备及有关安全附件、安全设施台帐,并保管各项检测、检验、校验记录。12第 25 条质量检验

22、部门安全生产职责(一)组织制、修订并监督执行分析(化验)系统的安全技术和操作规程。(二)负责各种化工原料、生产中间体和产品的质量分析,提供准确的分析数据。把好质量关。(三)妥善保管化学试剂,按规定处理废弃药液,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四)负责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其它事故有关数据的分析和测定。(五)负责本企业动火分析及尘毒监测,并建立相应的台帐。第 26 条供应运输部安全生产职责(一)对采购的原料、器材、设备、防护用品、器具必须有验收记录制度,并对上述产品的质量负责。对采购的危险化学品应检验是否已加贴或栓挂安全标签。(二)对生产、试验、研究所需的新化学物品、采购时(包括国外进口)必须了解其物理

23、化学性能,以及安全使用和储运要求,并要索取书面资料。(三)严格执行有关防火和危险物品管理规定,搞好仓库防火、防爆、防盗、危险物品、气瓶和储运设施的管理工作。(四)销售危险化学品时,必须严格检查来厂拉运危险货物的客户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采购、准运、驾驶、押运证等有关证件,合格后方可发货。(五)定期对驾驶、押运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车辆检审工作。(六)对运输工具、车辆和驾驶人员严格管理,督促有关人员对车辆、船舶的维修保养。(七)参加企业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八)按规定或标准购置及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第 27 条 财务部门安全生产职责13(一)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

24、安全生产及安全技术措施费用要列入年度财务计划,单独立项,专款专用。(二)凡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技术措施项目,未经安全技术部门同意,不得拨款。(三)监督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确保其不被挪作它用。(四)要保证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清凉饮料及职业病防治费用的合理使用,没有安全部门签字同意的费用,不准报销。第 28 条 办公室安全生产职责(一)组织对职工和有关人员(实习、培训人员)的一级安全教育。(二)执行化工有毒有害工种工时制度的规定和女工劳动保护的规定,并根据职业禁忌症要求,做好新工人招收(包括临时工录用)和职工调配工作。(三)严格执行“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控制加班加点,并组织劳动纪律的检查,建立

25、良好安全生产秩序。(四)在就业前的教育和各种在职培训中都应有安全内容并列入技术考核之中。把安全生产工作业绩作为职工奖励考核的重要内容。(五)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和工伤鉴定工作。(六)在办理临时用工协议书时应有安全生产方面的条款,并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七)负责保健食品、清凉饮料供应、发放工作中的食品、饮食卫生工作。(八)负责本部门锅炉、气瓶(罐)、热交换器及机具的安全管理,并保持完好。(九)搞好集体宿舍、仓库的安全卫生和防火工作,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第三章 安全教育管理制度14第一节 入厂安全教育第 29 条 新职工(包括新工人、合同工、临时工、外包工和培训、实习、外单位调入本企业人员等)均须

26、经过企业、车间(科)、班组(工段)三级安全教育。(一)企业安全教育(一级),由办公室组织,安全技术、工业卫生与防火(保卫)部门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及安全生产重要意义,一般安全知识,本企业生产特点,重大事故案例,企业规章制度以及安全注意事项,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等知识。(二)车间安全教育(二级),由车间厂长负责,教育内容包括:车间生产特点、工艺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危险和危害因素、事故教训,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的主要措施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经考试合格,方准分配到工段、班组。(三)班组安全教育(三级),由班组长负责,教

27、育内容包括:岗位生产任务、特点、主要设备结构原理、性能、操作注意事项、维护保养要求、岗位责任制、岗位安全技术规程、班组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事故案例及预防措施、安全装置和工(器)具、个体防护用品、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经考试合格,方准到岗位学习。第 30 条 企业内调动(包括车间内调动)及离岗半年以上的职工,视同新职工,必须对其再进行二级及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内,方准上岗进行岗位培训。第 31 条 进入企业参观、学习的人员,由接待部门负责对其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并指派专人带队。一次参观学习人数不宜过多。职能机构人员参加劳动时亦应先接受相应的安全教育。15第二节

28、 日常安全教育管理制度第 32 条 各级领导和各部门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和遵章守纪教育,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定期研究员工安全教育中的有关问题。第 33 条 利用各种形式定期开展日常安全教育,日常安全教育的内容为: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防护知识,典型事故案例,交流安全生产经验,研究安全生产中的问题等。第 34 条 各单位应定期开展班组安全活动,作好记录。第 35 条 在大修或重点项目检修,以及重大危险性作业(含重点施工项目)时,安质环部应督促指导各检修(施工)单位进行检修(施工)前的安全教育。第 36 条 员工违章及重大事故责任者和

29、工伤人员复工,应由所属单位领导或安全技术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内容记入“安全作业证”内。第三节特殊工种安全教育第 37 条 凡从事电气、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探伤、起重、车辆(船舶)驾驶、爆破、气瓶检查充装等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的要求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第 38 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按各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的期限组织复审,复审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第 39 条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投产前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考试合格者,方能进行独立作业。

30、第 40 条 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16未遂事故后,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吸取事故的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第四节 安全教育考核第 41 条 经理(厂)级干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由上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第 42 条 其它干部的安全技术考核,由办公室和安质环部负责组织进行,考核成绩均应记录在案。安全生产主要考核内容包括:(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二)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三)本企业的生产工艺和特点。(四)本企业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措施和急救处理原则。(五)所管部门或业务范围内要害岗位的

31、安全管理制度和注意事项。(六)车间(单位)各类安全装置的种类和作用,以及管理方法。(七)本企业劳动保护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八)原化学工业部颁发的安全生产禁令中的有关规定。第 43 条 工人的安全技术考核,由车间(单位)领导负责组织,安全员具体执行,考核成绩记录在案,工人的考核内容包括:(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二)本车间(岗位)的生产特点以及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方法和急救处理原则。(三)本车间(岗位)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程和管理制度。(四)本车间(岗位)各类安全装置的类型和作用及其维护保养方

32、法。17(五)本岗位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六)本岗位的工艺流程和开停车安全注意事项。(七)原化学工业部颁发的安全生产禁令中的有关规定。第四章 工艺安全操作管理制度第一节 运 行第 44 条 工艺操作必须严格执行生产工艺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第 45 条 改变或修正工艺技术指标,必须由工艺管理部门以书面方式下达,操作者必须遵守工艺纪律,不得擅自改变工艺指标。第 46 条 操作者必须认真填写运行记录。第 47 条 安全附件和联锁不得随意拆弃和解除,声、光报警等信号不能随意切断。第 48 条 在现场检查时,不准踩踏管道、阀门、电线、电缆架及各种仪表管线等设施,

33、去危险部位检查,必须有人监护。第 49 条 严格安全纪律,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操作岗位和动用生产设备、设施和工具。第 50 条 正确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紧急情况下,可以先处理后报告(包括停止一切检修作业,通知无关人员撤离现场等)。第 51 条 当工艺过程或机电设备处在异常状态时,不准进行交接班,必须待接班者清楚了解异常状态后方可交接班。第二节 开 车第 52 条 正常开车执行岗位操作18法。较大系统开车必须编制开车方案。开车前,检查并确认水、电、汽(气)符合开车要求,各种原料、材料、辅助材料的供应齐备、合格后,按规定办理开车操作票。投料前必须进行分析验证。第 53 条 检查阀门开闭状态及盲板抽堵情

34、况,保证装置流程畅通,各种机电设备及电气仪表等均应处在完好状态。第 54 条 保温、保压及清洗的设备要符合开车要求,必要时应重新置换、清洗和分析,使之合格。第 55 条 确保安全、消防设施完好,通讯联络畅通,并通知消防、气防及医疗卫生部门,做好应急准备。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装置开车,相关部门人员到场。消防车、救护车处于备防状态。第 56 条 必要时停止一切检修作业,无关人员不准进入开车现场。第 57 条 开车过程中要加强有关岗位之间的联络,严格按开车方案中的步骤进行,严格遵守升降温、升降压和加减负荷的幅度(速率)要求。第 58 条 开车过程中要严密注意工艺变化和设备运行的情况,加强与有关岗位和部门

35、的联系,发现异常现象应及时处理,情况紧急时应中止开车,严禁强行开车。第三节 停 车第 59 条 必须编制停车方案。正常停车必须按停车方案的步骤进行,用于紧急处理的自动停车联锁装置,不应用于正常停车。紧急停车时应当加强与有关岗位和部门的联系。第 60 条 系统降压、降温必须按要求的幅度(速率)并按先高压后低压的顺序进行。凡需保压、保温的设备(容器)等,停车后要按时记录压力、温度的变化。第 61 条 大型传动设备的停车,必须先停主机,后停辅机。19第 62 条 设备(容器)卸压时,要注意易燃、易爆、易中毒等化学危险物品的排放和散发,防止造成事故。第 63 条 冬季停车后,要采取防冻保温措施,注意低

36、位、死角及水、蒸汽、管线、阀门、疏水器和保温伴管的情况,防止冻坏设备。第四节 紧急情况处理第 64 条 发现或发生紧急情况,必须在保证人员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作出妥善处理,同时立即向有关方面报告。必要时,先处理后报告。第 65 条 工艺及机电设备等发生异常情况时,应迅速采取措施,并通知有关岗位协调处理,必要时,按步骤紧急停车。第 66 条 发生停电、停水、停气(汽)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系统超温、超压、跑料及机电设备的损坏。第 67 条 发生爆炸、着火、大量泄漏等事故时,应首先切断气(物料)源,同时尽速通知相关岗位采取措施并立即向上级报告。第五章 防火防爆与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一节 生产装置第 68

37、条 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爆炸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以及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等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第 69 条 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等装置。第 70 条 在有可燃气体(蒸汽)20可能泄漏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报警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 20%以下,如与安全联锁配合,其联锁动作应是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 50%以下。第 71 条 所有自动控制系统,

38、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第 72 条 所有与易燃、易爆装置连通的惰性气体、助燃气体的输送管道,均应设置防止易燃、易爆物质窜入的设施,但不准单独采用单向阀。第 73 条 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装置。第 74 条 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第 75 条 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规定执行。第 76

39、 条 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第 77 条 各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第 78 条 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 2m 以上,但应在避雷装置的保护范围之内。放空管应有良好的接地。第二节 动火、用火安全管理制度21第 79 条 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企业安全、防火部门登记审批,

40、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第 80 条 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一)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二)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 米。(三)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通道要畅通,门窗要向外开。(四)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五)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六)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七)固定动火区的设立,应由车间申请,经消防、安技部门同意,报总工程师或主管经理批准。第 81 条 在禁火区内

41、,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长期作业(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须办“用火证”,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许超过一年。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热饭等。第 82 条 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第 83 条 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22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第 84 条 根据危险程度,动火划分为三个等级:(一)特殊危险动火,具有特殊危险的作业

42、和地区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二)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三)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四)凡全公司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五)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六)各类动火作业区域应由各企业明文规定,并在生产区平面图上标明。第 85 条 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最多为一天(24 小

43、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最多为六天(144 小时)。第 86 条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凡延期动火或补充动火都必须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办理其他相关票证。第 87 条 “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前由动火人员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员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第 88 条 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23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

44、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动火人必须按动火安全作业证规定内容动火,不得随意涂改。第 89 条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必须制定动火方案,并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现场必须有可燃气体检测仪随时监测,直至动火作业结束。第 90 条 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或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第 91 条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如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

45、、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第 92 条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第 93 条 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第 94 条 动火现场的通排风必须良好。第 95 条 动火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第 96 条 各项责任人的职责(一)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

46、安全注意事项。(二)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24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 30 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 30 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进行动火分析,并向现场当班化工班组长呈验动火证。(三)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

47、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四)化工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五)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安全作业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六)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第 97 条 动火分级终审权限规定如下:一级动火由动火单位

48、所属车间主任复查后,报厂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基层单位主管主任终审批准。特殊动火由厂安全(防火)部门复查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25第 98 条 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二)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 30 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超过 30 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三)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第 99 条 动火分析应执行以下标准:(一)若使用测爆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 20%(体积比,

49、以下同)。(二)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 10%时,其浓度应小于 1%;当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 4%时,其浓度应小于 0.5%;当爆炸下限浓度小于 4%时,其浓度应小于 0.2%。第 100 条 动火还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一)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二)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三)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火灾。(四)动火部位应备有足够和适用的消防器材,采取有效的灭火措施。第三节 消防组织与设施第 101 条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26国消防法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实行目标管理。第 102 条 企业必须设立有主要领导和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的防火安全委员会;车间相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和义务消防组织。并与当地的消防部门做好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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