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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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第三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

2、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告。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新细则补充条款新细则补充条款 第四条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国家税务总局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

3、当按照国家税务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新细则补充条款新细则补充条款 第五条第五条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

4、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新细则补充条款新细则补充条款 第六条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应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改正。当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改正。下级税务机关发现上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下级税务机关发现上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法行

5、为,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告。新细则补充条款新细则补充条款 第七条第七条 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度预算,单项核定。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财政部制定。部制定。新细则补充条款新细则补充条款 第八条第八条 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

6、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的,应当回避:(一)夫妻关系;(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四)近姻亲(四)近姻亲关系;(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关系;(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系。新细则补充条款新细则补充条款 第九条第九条 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

7、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新细则补充条款新细则补充条款第二章第二章 税务登记税务登记 第十条第十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应当采用同一代码,信息共享。税人的税务登记应当采用同一代码,信息共享。税务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税务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

8、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通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和通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联合制定。新细则补充条款新细则补充条款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业执照之日起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如

9、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提供有关证件、资料。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办法由国务院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另行规定。税务登记证件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税务登记证件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新细则修改条款新细则修改条款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应

10、当自扣缴义务发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之日起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新细则补充条款新细则补充条款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办理变更登

11、记之日起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理变更登记之日起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日内,持有关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新细则修改条款新细则修改条款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

12、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

13、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日内向并在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日内,之日起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

14、税务登记。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新细则修改条款新细则修改条款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新细则修改条款新细则修改条款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起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日账号

15、;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新细则补充条款新细则补充条款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一)开立银行账户;(一)开立银行账户;(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三)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三)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四)领购发票;(四)领购发票;(五)(五)申请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六)(六)办理停业

16、、歇业;办理停业、歇业;(七)其他有关税务事项。(七)其他有关税务事项。新细则修改条款新细则修改条款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

17、当在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登报声明作废。新细则补充条款新细则补充条款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外县(市)临时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地累计超过

18、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登记手续。新细则修改条款新细则修改条款第三章第三章 账簿、凭证管理账簿、凭证管理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之日起日内,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设置账簿。前款所称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前款所称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应当采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用订本式。新细则修改条款新细则修改条款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

19、建账能力的能力的纳税人纳税人,可以聘请,可以聘请经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使用税控装置。新细则修改条款新细则修改条款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20、之日起日内,将其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所得。新细则修改条款新细则修改条款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

21、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账簿。纳税人、扣缴义

22、务人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建立总账及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账簿。新细则补充条款新细则补充条款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

23、使用一种外国文字。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有关数据和资料。的规定报送有关数据和资料。税控装置推广应用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税控装置推广应用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总局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新细则补充条款新细则补充条款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资料应当合法、真实

24、、完整。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新细则修改条款新细则修改条款第四章第四章 纳税申报纳税申报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方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

25、缴税款报告表。税款报告表。数据电文方式,是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数据电文方式,是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新细则补充条款新细则补充条款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税申报的,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申报以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

26、要求保存有关资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新细则补充条款新细则补充条款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新细则修改条款新细则修改条款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或者代扣代缴、

27、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等。新细则修改条款新细则修改条款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

28、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表,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一)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一)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二)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二)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三)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三)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五)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五)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六)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六)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新细则

29、修改条款新细则修改条款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当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当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税款报告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纳税方式。新细则补充条款新细则补充条款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

30、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以延期办理;但

31、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第五章第五章 税款征收税款征收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款征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款征收的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收的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税务机关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税务机关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确定税款征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确定税款征收的方式。收的方式。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纳税人出口退税的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纳税人出口退税的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理,具体管理办法由

32、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关部门制定。新细则补充条款新细则补充条款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将各种税收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将各种税收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滞纳金、罚款,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及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及时缴入国库,税务机关不得占压、挪用、截留,不得缴时缴入国库,税务机关不得占压、挪用、截留,不得缴入国库以外或者国家规定的税款账户以外的任何账户。入国库以外或者国家规定的税款账户以外的任何账户。已缴入国库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任何单位和已缴入国库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预算科目和预算级

33、次。新细则修改条款新细则修改条款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方便、快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则,积极推广使用支票、银行捷、安全的原则,积极推广使用支票、银行卡、电子结算方式缴纳税款。卡、电子结算方式缴纳税款。新细则补充条款新细则补充条款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二)当

34、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新细则补充条款新细则补充条款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

35、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新细则补充条款新细则补充条款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经法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到审批机关批准减税、免

36、税的纳税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减税、免税期满,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条件发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日内向税务机关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新细则修改条款新细则修改条款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税务机关税务机关

37、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有关单位和人员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新细则修改条款新细则修改条款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四条所称完税收征管

38、法第三十四条所称完税凭证,是指各种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扣税凭证,是指各种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扣(收)税凭证以及其他完税证明。(收)税凭证以及其他完税证明。未经税务机关指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印制未经税务机关指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印制完税凭证。完税凭证不得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完税凭证。完税凭证不得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造。完税凭证的式样及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完税凭证的式样及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定。新细则修改条款新细则修改条款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税务机关收到税款后,应当税务机关收到税款后,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纳税人通过银行缴纳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纳税人通

39、过银行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委托银行开具完税凭证。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委托银行开具完税凭证。新细则补充条款新细则补充条款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税负水平核定;核定;(二)按照(二)按照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或者

40、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种以上的方法核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 额有异议的,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新细则修改条款新细则修改条款

41、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税务机关负责纳税人纳税信誉税务机关负责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办法等级评定工作。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新细则补充条款新细则补充条款 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所得纳税,并接受

42、税务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定的除外。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日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新细则补充条款新细则补充条款 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

43、税务机关参加清算。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新细则补充条款新细则补充条款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纳税人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

44、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纳税人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新细则修改条款新细则修改条款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独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务往来 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提出与

45、其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与纳计算方法,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与纳税人预先约定有关定价事项,监督纳税人执行。税人预先约定有关定价事项,监督纳税人执行。新细则补充条款新细则补充条款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一)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一)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

46、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利率;(三)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三)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费用;(四)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四)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五)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的情形。(五)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的情形。新细则修改条款新细则修改条款 第五十五

47、条第五十五条 纳税人有本细则第五十四条所列情形之纳税人有本细则第五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得额:(一)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一)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的价格;(二)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二)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三)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三)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四)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四)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

48、业未按照独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年内进行调整;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年内进行调整。起年内进行调整。新细则补充条款新细则补充条款 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未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而未向营业地税务括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

49、而未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的纳税人。机关报验登记的纳税人。新细则补充条款新细则补充条款 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的,纳税人应当自扣押的规定,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的,纳税人应当自扣押之日起日内缴纳税款。之日起日内缴纳税款。对扣押的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对扣押的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税务机关根据被扣押物品的保质期,可以缩短前款物,税务机关根据被扣押物品的保质期,可以缩短前款规定的扣押期限。规定的扣押期限。新细则修改条款新细则修改条款 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

50、、第四十条所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所称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称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动产和动产。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以外的住房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所称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四十二条所称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用品。税务机关对单价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税务机关对单价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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