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blwh.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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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税收征收管管理法实施细细则 年月日发布施行行 中华华人民共和国国税收征收管管理法实施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华人民共和国国税收征收管管理法(以以下简称税收收征管法)的的规定,制定定本实施细则则。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税务机关征收收的各种税收收的征收管理理,均适用税税收征管法及及本细则;税税收征管法及及本细则没有有规定的,依依照其他有关关税收法律、行行政法规的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征、停征以及及减税、免税税、退税、补补税,依照税税收法律、行行政法规的规规定执行。税税务机关有权权拒绝执行与与税收法律、行行政法规相抵抵触的决定,并并向上级税务务机关报告。 第四条

2、 税收征管法法第五条和本本细则所称国国务院税务主主管部门,是是指财政部、国国家税务总局局。中国最庞大的数数据库下载 第二章 税务登记 第五条 税收征管法法第九条第二二款所称纳税税人,是指不不从事生产、经经营活动,但但是依照法律律、行政法规规规定负有纳纳税义务的单单位和个人。其其办理税务登登记的范围和和办法另行规规定。 第六条 从事生产、经经营的纳税人人,应当在规规定的时间内内向税务机关关书面申报办办理税务登记记,如实填写写税务登记表表。税务登记记表的主要内内容包括: (一)单单位名称、法法定代表人或或者业主姓名名及其居民身身份证、护照照或者其他合合法证件的号号码; (二)住住所、经营地地点;

3、(三)经经济性质; (四)企企业形式、核核算方式; (五)生生产经营范围围、经营方式式; (六)注注册资金(资资本)、投资资总额、开户户银行及帐号号; (七)生生产经营期限限、从业人数数、营业执照照号码; (八)财财务负责人、办办税人员; (九)其其他有关事项项。 企业在在外地设立的的分支机构或或者从事生产产、经营的场场所,还应当当登记总机构构名称、地址址、法定代表表人、主要业业务范围、财财务负责人。 第七条 纳税人向税税务机关填报报税务登记表表时,应当根根据不同情况况相应提供下下列有关证件件、资料; (一)营营业执照; (二)有有关合同、章章程、协议书书; (三)银银行帐号证明明; (四)居

4、居民身份证、护护照或者其他他合法证件; (五)税税务机关要求求提供的其他他有关证件、资资料。 第八条 对纳税人填填报的税务登登记表、提供供的证件和资资料,税务机机关应当自收收到之日起三三十日内审核核完毕;符合合规定的,予予以登记,并并发给税务登登记证件。 税务登登记证件的式式样,由国家家税务总局制制定。 第九条 税务登记内内容发生变化化时,纳税人人在工商行政政管理机关办办理注册登记记的,应当自自工商行政管管理机关办理理变更登记之之日起三十日日内,持有关关证件向原税税务登记机关关申报办理变变更税务登记记;按照规定定纳税人不需需要在工商行行政管理机关关办理注册登登记的,应当当自有关机关关批准或者宣

5、宣布变更之日日起三十日内内,持有关证证件向原税务务登记机关申申报办理变更更税务登记。 第十条 纳税人发生生解散、破产产、撤销以及及其他情形,依依法终止纳税税义务的,应应当在向工商商行政管理机机关办理注销销登记前,持持有关证件向向原税务登记记机关申报办办理注销税务务登记;按照照规定不需要要在工商行政政管理机关办办理注册登记记的,应当自自有关机关批批准或者宣告告终止之日起起十五日内,持持有关证件向向原税务登记记机关申报办办理注销税务务登记。 纳税人人因住所、经经营地点变动动而涉及改变变税务登记机机关的,应当当在向工商行行政管理机关关申请办理变变更或注销登登记前或者住住所、经营地地点变动前,向向原税

6、务登记记机关申报办办理注销税务务登记,并向向迁达地税务务机关申请办办理税务登记记。 纳税人人被工商行政政管理机关吊吊销营业执照照的,应当自自营业执照被被吊销之日起起十五日内,向向原税务登记记机关申报办办理注销税务务登记。 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在办理注销税税务登记前,应应当向税务机机关结清应纳纳税款、滞纳纳金、罚款,缴缴销发票和其其他税务证件件。 第十二条 除按照规规定不需要发发给税务登记记证件的外,纳纳税人办理下下列事项时必必须持税务登登记证件: (一)申申请减税、免免税、退税; (二)领领购发票; (三)外外出经营活动动税收管理证证明; (四)其其他有关税务务事项。 第十三条 依照税收收法律、

7、行政政法规规定负负有代扣代缴缴、代收代缴缴税款义务的的扣缴义务人人,应当向主主管税务机关关申报领取代代扣代缴或者者代收代缴税税款凭证。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关对税务登记记证件实行定定期验证和换换证制度。纳纳税人应当在在规定的期限限内持有关证证件到主管税税务机关办理理验证或者换换证手续。 第十五条 纳税人领领取的税务登登记证件和扣扣缴义务人领领取的代扣代代缴、代收代代缴税款凭证证,不得转借借、涂改、损损毁、买卖或或者伪造。 纳税人人遗失税务登登记证件或者者扣缴义务人人遗失代扣代代缴、代收代代缴税款凭证证,应当书面面报告主管税税务机关并公公开声明作废废,同时申请请补发。 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产、经营的

8、纳纳税人到外县县(市)从事事生产、经营营活动的,必必须持所在地地税务机关填填发的外出经经营活动税收收管理证明,向向营业地税务务机关报验登登记,接受税税务管理。 第三章 帐簿、凭证证管理 第十七条 从事生产产、经营的纳纳税人应当依依照税收征管管法第十二条条规定,自领领取营业执照照之日起十五五日内设置帐帐簿。 前款所所称帐簿是指指总帐、明细细帐、日记帐帐以及其他辅辅助性帐簿。总总帐、日记帐帐必须采用订订本式。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营规模小又确确无建帐能力力的个体工商商户,可以聘聘请注册会计计师或者经税税务机关认可可的财会人员员代为建帐和和办理帐务;聘请注册会会计师或者经经税务机关认认可的财会人人员有

9、实际困困难的,经县县以上税务机机关批准,可可以按照税务务机关的规定定,建立收支支凭证粘贴簿簿、进货销货货登记簿等。 第十九条 从事生产产、经营的纳纳税人应当自自领取税务登登记证件之日日起十五日内内,将其帐务务、会计制度度或者财务、会会计处理办法法报送税务机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扣缴义务务人应当自税税收法律、行行政法规规定定的扣缴义务务发生之日起起十日内,按按照所代扣、代代收的税种,分分别设置代扣扣代缴、代收收代缴税款帐帐簿。 第二十一条条 纳税人、扣扣缴义务人采采取计算机记记帐的,应当当在使用前将将其记帐软件件、程序和使使用说明书及及有关资料报报送主管税务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人、扣缴义务务人会

10、计制度度健全,能够够通过计算机机正确、完整整计算其收入入或者所得的的,其计算机机储存和输出出的会计记录录,可视同会会计帐簿,但但是应当打印印成书面记录录并完整保存存;会计制度度不健全,不不能通过电子子计算机正确确、完整计算算其收入或者者所得的,应应当建立总帐帐和与纳税或或者代扣代缴缴、代收代缴缴税款有关的的其他帐簿。 第二十二条条 帐簿、会会计凭证和报报表,应当使使用中文。民民族自治地方方可以同时使使用当地通用用的一种民族族文字。外商商投资企业和和外国企业可可以同时使用用一种外国文文字。 第二十三条条 帐簿、会会计凭证、报报表、完税凭凭证及其他有有关纳税资料料应当保存十十年。但是,法法律、行政

11、法法规另有规定定的除外。 第四章 纳税申报 第二十四条条 纳税人、扣扣缴义务人必必须在法律、行行政法规规定定的或者税务务机关依照法法律、行政法法规的规定确确定的申报期期限内,到主主管税务机关关办理纳税申申报或者报送送代扣代缴、代代收代缴税款款报告表。 纳税人人享受减税、免免税待遇的,在在减税、免税税期间应当按按照规定办理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人到税务机关关办理纳税申申报有困难的的,经税务机机关批准,可可以邮寄申报报。邮寄申报报以寄出地的的邮戳日期为为实际申报日日期。 第二十五条条 纳税人、扣扣缴义务人的的纳税申报或或者代扣代缴缴、代收代缴缴税款报告表表的主要内容容包括:税种种、税目,应应纳税项目

12、或或者应代扣代代缴、代收代代缴税款项目目,适用税率率或者单位税税额,计税依依据,扣除项项目及标准,应应纳税额或者者应代扣代缴缴、代收代缴缴税额,税款款所属期限等等。 第二十六条条 纳税人办办理纳税申报报时,应当如如实填写纳税税申报表,并并根据不同情情况相应报送送下列有关证证件、资料: (一)财财务、会计计报表及其说说明材料; (二)与与纳税有关的的合同、协议议书; (三)外外出经营活动动税收管理证证明; (四)境境内或者境外外公证机构出出具的有关证证明文件; (五)税税务机关规定定应当报送的的其他有关证证件、资料。 第二十七条条 扣缴义务务人办理代扣扣代缴、代收收代缴税款报报告时,应当当如实填

13、写代代扣代缴、代代收代缴税款款报告表,并并报送代扣代代缴、代收代代缴税款的合合法凭证以及及税务机关规规定的其他有有关证件、资资料。 第二十八条条 纳税人、扣扣缴义务人按按照规定的期期限办理纳税税申报或者报报送代扣代缴缴、代收代缴缴税款报告表表确有困难,需需要延期的,应应当在规定的的期限内向税税务机关提出出书面延期申申请,经税务务机关核准,在在核准的期限限内办理。 纳税人人、扣缴义务务人因不可抗抗力,不能按按期办理纳税税申报或者报报送代扣代缴缴、代收代缴缴税款报告表表的,可以延延期办理。但但是,应当在在不可抗力情情形消除后立立即向税务机机关报告。税税务机关应当当查明事实,予予以核准。 第五章 税

14、款征收 第二十九条条 依照法律律、行政法规规的规定,由由税务机关征征收的各种税税收,其应收收的税款、滞滞纳金、罚款款由税务机关关上缴国库。 第三十条 纳税人因因有特殊困难难,依照税收收征管法第二二十条第一款款规定,经税税务机关批准准延期缴纳税税款的,在批批准的期限内内,不加收滞滞纳金。 第三十一条条 税务机关关可以采取查查帐征收、查查定征收、查查验征收、定定期定额征收收以及其他方方式征收税款款。 第三十二条条 税务机关关根据国家有有关规定可以以委托有关单单位代征少数数零星分散的的税收,并发发给委托代征征证书。受托托单位按照代代征证书的要要求,以税务务机关的名义义依法征收税税款。 第三十三条条

15、纳税人邮邮寄申报纳税税的,应当在在邮寄纳税申申报表的同时时,汇寄应纳纳税款。税务务机关收到纳纳税申报表和和税款后,必必须向纳税人人开具完税凭凭证,办理税税款缴库手续续。 第三十四条条 税收征管管法第二十二二条所称完税税凭证,是指指各种完税证证、缴款书、印印花税票、扣扣(收)税凭凭证以及其他他完税证明。 完税凭凭证的式样,由由国家税务总总局制定。 第三十五条条 纳税人有有税收征管法法第二十三条条所列情形之之一的,税务务机关有权采采用下列任何何一种方式核核定其应纳税税额: (一)参参照当地同类类行业或者类类似行业中经经营规模和收收入水平相近近的纳税人的的收入额和利利润率核定; (二)按按照成本加合

16、合理的费用和和利润核定; (三)按按照耗用的原原材料、燃料料、动力等推推算或者测算算核定; (四)按按照其他合理理的方法核定定。 采用前前款所列一种种方法不足以以正确核定应应纳税额时,可可以同时采用用两种以上的的方法核定。 第三十六条条 税收征管管法第二十四四条所称关联联企业,是指指有下列关系系之一的公司司、企业、其其他经济组织织: (一)在在资金、经营营、购销等方方面,存在直直接或者间接接的拥有或者者控制关系; (二)直直接或者间接接地同为第三三者所拥有或或者控制; (三)其其他在利益上上具有相关联联的关系。 纳税人人有义务就其其与关联企业业之间的业务务往来,向当当地税务机关关提供有关的的价

17、格、费用用标准等资料料。 第三十七条条 税收征管管法第二十四四条所称独立立企业之间的的业务往来,是是指没有关联联关系的企业业之间,按照照公平成交价价格和营业常常规所进行的的业务往来。 第三十八条条 纳税人与与关联企业之之间的购销业业务,不按照照独立企业之之间业务往来来作价的,税税务机关可以以按照下列顺顺序和确定的的方法调整其其计税收入额额或者所得额额,核定其应应纳税额: (一)按按照独立企业业之间进行相相同或者类似似业务活动的的价格; (二)按按照再销售给给无关联关系系的第三者的的价格所应取取得的收入和和利润水平; (三)按按照成本加合合理的费用和和利润; (四)按按照其他合理理的方法。 第三

18、十九条条 纳税人与与关联企业之之间融通资金金所支付或者者收取的利息息,超过或者者低于没有关关联关系的企企业之间所能能同意的数额额,或者其利利率超过或者者低于同类业业务正常利率率的,主管税税务机关可以以参照正常利利率予以调整整。 第四十条 纳税人与与关联企业之之间提供劳务务,不按照独独立企业之间间业务往来收收取或者支付付劳务费用的的,主管税务务机关可以参参照类似劳务务活动的正常常收费标准予予以调整。 第四十一条条 纳税人与与关联企业之之间转让财产产、提供财产产使用权等业业务往来,不不按照独立企企业之间业务务往来作价或或者收取、支支付费用的,主主管税务机关关可以参照没没有关联关系系的企业之间间所能

19、同意的的数额予以调调整。 第四十二条条 对未领取取营业执照从从事工程承包包或者提供劳劳务的单位和和个人,税务务机关可以令令其提交纳税税保证金。有有关单位和个个人应当在规规定的期限内内到税务机关关进行纳税清清算;逾期未未清算的,以以保证金抵缴缴税款。 第四十三条条 对未取得得营业执照从从事经营的单单位或者个人人,税务机关关依照税收征征管法第二十十五条的规定定,扣押其商商品、货物的的,当事人应应当自扣押之之日起十五日日内缴纳税款款。对扣押的的鲜活、易腐腐烂变质或者者易失效的商商品、货物,税税务机关可以以在其保质期期内先行拍卖卖,以拍卖所所得抵缴税款款。 第四十四条条 税收征管管法第二十六六条、第二

20、十十八条所称纳纳税担保,包包括由纳税人人提供并经税税务机关认可可的纳税担保保人,以及纳纳税人所拥有有的未设置抵抵押权的财产产。 纳税担担保人,是指指在中国境内内具有纳税担担保能力的公公民、法人或或者其他经济济组织。国家家机关不得作作纳税担保人人。 第四十五条条 纳税担保保人同意为纳纳税人提供纳纳税担保的,应应当填写纳税税担保书,写写明担保对象象、担保范围围、担保期限限和担保责任任以及其他有有关事项。担担保书须经纳纳税人、纳税税担保人和税税务机关签字字盖章后方为为有效。 纳税人人以其所拥有有的未设置抵抵押权的财产产作纳税担保保的,应当填填写作为纳税税担保的财产产清单,并写写明担保财产产的价值以及

21、及其他有关事事项。纳税担担保财产清单单须经纳税人人和税务机关关签字盖章后后方为有效。 第四十六条条 税务机关关执行扣押、查查封商品、货货物或者其他他财产时,必必须由两名以以上税务人员员执行,并通通知被执行人人。被执行人人是公民的,应应当通知被执执行人本人或或其成年家属属到场;被执执行人是法人人或者其他组组织的,应当当通知其法定定代表人或者者主要负责人人到场;拒不不到场的,不不影响执行。 第四十七条条 税务机关关将扣押、查查封的商品、货货物或者其他他财产变价抵抵缴税款时,应应当交由依法法成立的拍卖卖机构拍卖或或者交由商业业企业按市场场价格收购。国国家禁止自由由买卖的物品品,应当交由由有关单位按按

22、照国家规定定的价格收购购。 第四十八条条 税收征管管法第二十六六条第三款所所称赔偿责任任,是指因税税务机关采取取税收保全措措施不当,使使纳税人的合合法利益遭受受的实际经济济损失。 第四十九条条 税收征管管法第二十六六条、第二十十七条所称其其他金融机构构,是指信托托投资公司、农农村信用合作作社、城市信信用合作社以以及经中国人人民银行批准准设立的其他他金融机构。 第五十条 税收征管管法第二十六六条、第二十十七条所称存存款,包括从从事生产、经经营的个体工工商户的储蓄蓄存款。 第五十一条条 从事生产产、经营的纳纳税人、扣缴缴义务人未按按照规定的期期限缴纳或者者解缴税款,纳纳税担保人未未按照规定的的期限

23、缴纳所所担保的税款款的,由税务务机关发出催催缴税款通知知书,责令限限期缴纳或者者解缴税款,但但是最长期限限为十五日。 第五十二条条 欠缴税款款的纳税人在在出境前未按按照规定结清清应纳税款或或者提供纳税税担保的,税税务机关可以以通知出入境境管理机关阻阻止其出境。阻阻止出境的具具体办法,由由国家税务总总局会同公安安部制定。 第五十三条条 税收征管管法第二十条条第二款规定定的加收税款款滞纳金的起起止时间,为为法律、行政政法规规定或或者税务机关关依照法律、行行政法规的规规定确定的税税款缴纳期限限届满次日起起至纳税人、扣扣缴义务人实实际缴纳或者者解缴税款之之日止。 第五十四条条 税收征管管法第三十一一条

24、第二款所所称特殊情况况,是指纳税税人或者扣缴缴义务人因计计算错误等失失误,未缴或或者少缴、未未扣或者少扣扣,未收或者者少收税款,数数额在十万元元以上的。 第五十五条条 纳税人、扣扣缴义务人和和其他当事人人因偷税未缴缴或者少缴的的税款或者骗骗取的退税款款,税务机关关可以无限期期追征。 第五十六条条 税收征管管法第三十一一条规定的补补缴和追征税税款的期限,自自纳税人、扣扣缴义务人应应缴未缴或者者少缴税款之之日起计算。 第六章 税务检查 第五十七条条 税务机关关行使税收征征管法第三十十二条第(一一)项职权时时,可以在纳纳税人、扣缴缴义务人的业业务场所进行行;必要时,经经县以上税务务局(分局)局局长批

25、准,也也可以将纳税税人、扣缴义义务人以前会会计年度的帐帐簿、记帐凭凭证、报表和和其他有关资资料调回税务务机关检查,但但是税务机关关必须向纳税税人、扣缴义义务人开付清清单,并在三三个月内完整整退还。 第五十八条条 税务机关关行使税收征征管法第三十十二条第(六六)项职权时时,应当指定定专人负责,凭凭全国统一格格式的检查存存款帐户许可可证明进行,并并有责任为被被检查人保守守秘密。 检查存存款帐户许可可证明,由国国家税务总局局制定。 第五十九条条 税务机关关发现纳税人人税务登记的的内容与实际际情况不符的的,可以责令令其纠正,并并按照实际情情况征收税款款。 第六十条 税务机关关和税务人员员必须依照税税收

26、征管法及及本细则的规规定行使税务务检查职权。税税务人员进行行税务检查时时,必须出示示税务检查证证;无税务检检查证的,纳纳税人、扣缴缴义务人及其其他当事人有有权拒绝检查查。 税务检检查证的式样样,由国家税税务总局制定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条 纳税人未未按照规定的的期限申报办办理税务登记记、变更或者者注销登记的的,税务机关关应当向纳税税人发出责令令限期改正通通知书。逾期期不改正的,依依照税收征管管法第三十七七条的规定处处罚。 第六十二条条 纳税人未未按照规定设设置帐簿的,税税务机关自检检查发现之日日起三日内向向纳税人发出出责令限期改改正通知书。逾逾期不改正的的,依照税收收征管法第三三十

27、七条的规规定处罚。 纳税人人违反税收征征管法和本细细则规定,在在规定的保存存期限以前擅擅自损毁帐簿簿、记帐凭证证和有关资料料的,税务机机关可以处以以二千元以上上一万元以下下的罚款;情情节严重,构构成犯罪的,移移送司法机关关依法追究刑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条 未按照规规定使用税务务登记证件,或或者转借、涂涂改、损毁、买买卖、伪造税税务登记证件件的,依照税税收征管法第第三十七条的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四条条 为纳税人人、扣缴义务务人非法提供供银行帐户、发发票、证明或或者其他方便便,导致未缴缴、少缴税款款或者骗取国国家出口退税税款的,税务务机关除没收收其非法所得得外,并可以以处以未缴、少少缴或者骗取取

28、的税款一倍倍以下的罚款款。 第六十五条条 纳税人有有税收征管法法第三十七条条或者扣缴义义务人有税收收征管法第三三十八条所列列两种以上行行为的,税务务机关可以分分别处罚。 第六十六条条 税务代理理人超越代理理权限、违反反税收法律、行行政法规,造造成纳税人未未缴或者少缴缴税款的,除除由纳税人缴缴纳或者补缴缴应纳税款、滞滞纳金外,对对税务代理人人处以二千元元以下的罚款款。 第六十七条条 纳税人、扣扣缴义务人、纳纳税担保人同同税务机关在在纳税上发生生争议时,必必须先依照税税务机关根据据法律、行政政法规确定的的税额缴纳或或者解缴税款款及滞纳金。 第六十八条条 税务机关关查处税务案案件,应当制制作税务处理

29、理决定书,通通知有关纳税税人、扣缴义义务人及其他他当事人,并并注明有关行行政复议和行行政诉讼的事事项。 第六十九条条 税务机关关对纳税人、扣扣缴义务人及及其他当事人人处以罚款或或者没收非法法所得时,应应当开付收据据;未开付收收据的,纳税税人、扣缴义义务人及其他他当事人有权权拒绝给付。 第七十条 税务人员员私分所扣押押、查封的商商品、货物或或者其他财产产的,必须责责令退回并给给予行政处分分;情节严重重,构成犯罪罪的,移送司司法机关依法法追究刑事责责任。 第七十一条条 税收征管管法实施前发发生的税务违违法行为,依依照当时有效效的法律、行行政法规的规规定执行。 第八章 文书送达 第七十二条条 税务机

30、关关送达税务文文书,应当直直接送交受送送达人。受送送达人是公民民的,应当由由本人直接签签收;本人不不在的,交其其同住成年家家属签收。受受送达人是法法人或者其他他组织的,应应当由法人的的法定代表人人、其他组织织的主要负责责人或者该法法人、组织负负责收件的人人签收。受送送达人有代理理人的,可以以送交其代理理人签收。 第七十三条条 送达税务务文书必须有有送达回证,并并由受送达人人或者本细则则第七十二条条规定的其他他签收人在送送达回证上记记明收到日期期,签名或者者盖章,即为为送达。 第七十四条条 受送达人人或者本细则则第七十二条条规定的其他他签收人拒绝绝签收税务文文书的,送达达人应当在送送达回证上记记

31、明拒收理由由和日期,并并由送达人和和见证人签名名或者盖章,将将税务文书留留在受送达人人处,即视为为送达。 第七十五条条 直接送达达税务文书有有困难的,可可以委托有关关机关或者其其他单位代为为送达,或者者邮寄送达。 第七十六条条 直接或者者委托送达税税务文书的,以以签收人或者者见证人在送送达回证上的的签收或者注注明的收件日日期为送达日日期;邮寄送送达的,以挂挂号函件回执执上注明的收收件日期为送送达日期,并并视为已送达达。 第七十七条条 有下列情情形之一的,税税务机关可以以公告送达税税务文书,自自公告之日起起满三十日,即即视为送达: (一)同同一送达事项项的受送达人人众多; (二)采采用本章规定定

32、的其他送达达方式无法送送达。 第七十八条条 本细则所所称税务文书书包括: (一)纳纳税通知书; (二)责责令限期改正正通知书; (三)催催缴税款通知知书; (四)扣扣缴税款通知知书; (五)暂暂停支付存款款通知书; (六)扣扣押、查封商商品、货物及及其他财产清清单; (七)税税务处理决定定书; (八)行行政复议决定定书; (九)其其他税务文书书。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条 税收征管管法及本细则则所称“以上”、“以下”、“日内”、“届满”均含本数。 第八十条 税收征管管法及本细则则所规定的期期限的最后一一日是星期日日或者其他法法定休假日的的,以休假日日的次日为期期限的最后一一日。 第八十一条条

33、 对于检举举违反税收法法律、行政法法规行为的有有功人员,税税务机关应当当为其保密,并并可以根据举举报人的贡献献大小给予相相应奖励。 前款的的奖励规定不不适用于税务务人员及财政政、审计、检检察等国家机机关的工作人人员。 奖给举举报人的奖金金从税收罚款款中提取。 第八十二条条 税收征管管法第十九条条第三款规定定的代扣、代代收手续费,从从代扣、代收收税款中提取取。 第八十三条条 纳税人、扣扣缴义务人委委托税务代理理人代为办理理税务事宜的的办法,由国国家税务总局局规定。 第八十四条条 农业税、牧牧业税、耕地地占用税、契契税的征收管管理,参照税税收征管法有有关规定执行行,具体征收收办法另行规规定。 第八十五条条 本细则由由财政部、国国家税务总局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六条条 本细则自自发布之日起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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