奎文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 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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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奎文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 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奎文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非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培训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设置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应有明确的办学方向、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应遵循教育规律,满足社会的多种教育

2、需求,努力办出特色。第二章 设立第四条 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第五条 培训机构的负责人(校长、主任)应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较高的职业道德素质,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有与办学内容相对应的专业优势;年龄在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个人不得同时兼任两个及以上培训机构负责人。第六条 培训机构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和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最低不少于2人,不少于总教师数的三分之一。所聘教师必须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与所设专业相适应,应

3、具备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聘请外籍教师应有有关部门的准入和资格认定手续证件。第七条 培训机构要有稳定的办学资金来源。培训机构要有不少于10万元现金的开办资金。 第八条 培训机构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集中、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租赁校舍的,租期不少于3年。培训机构不得租借简易建筑、危房和其他不适于教育培训活动的房屋作为校舍。同类培训机构不能同时租赁一个场所。第三章 审批 第九条 申请筹设培训机构的,举办者须向区教育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学校名称、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4、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社会组织举办培训机构,要提交法人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个人举办培训机构,要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个人所属单位出具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非当地户籍人员申请办学的须办理暂住户口,并有一定资产作为担保。(三)社会组织或个人联合办学的,还须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 第十条 本局自受理筹设培训机构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奎文区民办学校审批登记表,注明“同意筹设”。不同意筹设的,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

5、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须重新申报。筹设期间可依法开展筹设活动。 第十一条 筹设工作完成,申请正式设立培训机构的,举办者须向区教育局提交下列材料:(一) 奎文区民办学校审批登记表。(二) 筹设情况报告。(三) 培训机构章程。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1、 学校的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7、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8、章程修改程序。(四)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个人

6、简历。(五)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简历,有关单位出具的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验的证明。 (六)拟聘教师的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有职称的还须提交职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七)拟聘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九)办学场所证明。举办者自有校舍的应提交产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作为办学投入的应办理好产权变更手续,不作为办学投入的,举办者应出具无偿使用的证明,包括使用面积,期限。租赁校舍的,应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和复印件。(十)办学所需的教学仪器、设备清单。举办者自有的,作为办学投入的,应办理好所有权变更手续;不作

7、为办学投入的,出具无偿使用证明。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第十二条 经自评认为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立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培训机构,并提交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二条(三)至(十)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正式设立培训机构的,由区教育局组成2人以上考察小组现场考察办学条件等相关项目,经考察达到设立标准的形成考察报告提交局党委会研究,并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对考察达不到设立标准的不批准正式设立,并说明理由。对批准正式设立的培训机构发给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第十四条 培训机构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依

8、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时办理有关登记,取得相关资格后方可面向社会招生。第四章 管理第十五条 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达到独门独院、注册资金50万元、专职教师10人、办学规模6个班以上的培训机构可命名为“培训学校”,达不到的应命名为“培训中心”。名称直接冠“潍坊市”的须经潍坊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第十六条 培训机构的招生、宣传行为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要真实,发布之前须报区教育局备案。 第十七条 培训机构须参照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根据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制订学校的财务制度。培训机构须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

9、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公布审计结果,并将审计报告报送区教育局。第十八条 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十九条 培训机构聘用教师及工作人员须签订聘用协议,明确职工工资待遇,不得拖欠教职工工资及其它待遇。培训机构聘用不在岗的原国办学校教育管理干部、教师须到区教育局备案,经同意后方可签订聘用协议。聘用的在职国办教师须经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未经备案一律不得聘用。第二十条 培训机构须严格依据经物价部门备案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因刊登、散发虚假培训广告、招生简章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学员退学的,应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学员因自身原因退学的,应根据情况

10、核退部分所收学费。具体以鲁价费发200455号文件规定为准。第二十一条 培训机构负责人须具备较强的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杜绝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第二十二条 区教育局及有关部门依法对培训机构实行督导和专项检查,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三条 培训机构如需分立、合并,修改章程,变更举办者、名称、性质、类别、层次、校址、负责人等应报区教育局核准或批准。培训机构须服从区教育局的工作安排,及时参加有关会议,认真落实安排的工作任务,不得推诿扯皮、敷衍了事。第二十四条 培训机构须参加一年一度的年检。参加年检时提交年检报告书,报告内容包括

11、一年来的办学情况;下一年招生计划;专兼职教师,现有教学场地等变动情况,财产及财务收支情况等。报告须经负责人或举办者本人签署意见。本办法中的管理条目全部列为年检内容。年检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种。年检优秀、合格的培训机构,准予继续办学;年检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般1个月,最长不超过2个月,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停止办学,并收回办学许可证。未按要求参加年检的培训机构视同停办处理。培训机构的教育教学培训工作受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指导。第二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区教育局责令停止办学,并收回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严重违反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违反教育法规,造成严重影

12、响的;2.疏于管理,造成安全责任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3.伪造、变造和擅自转让办学许可证的;4.擅自改变教育机构名称、层次、类别、地址和举办者、负责人,并造成较大影响的;5.一年度内未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年内招生月均未达50人的;6.违规刊登招生广告,采用瞒上欺下、弄虚作假等非法手段招揽生源的;7.严重损害教职工、学生合法权益的;8.其他按有关规定,登记手续、材料组织严重不完备的。 第二十六条 培训机构如有其他违反促进法、实施条例行为的,按促进法和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七条 区教育局建立培训机构协管员制度,面向社会及信誉良好培训机构确立10名左右协管员,组成网络,分片包干,具体负责社区非法教学点和培训机构不规范行为的信息搜集、举报和协同检查等工作。具体办法另行制订。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奎文区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第二十九条 已批准成立的培训机构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设立要求的,须在2个月以内整改达到要求,仍达不到的区教育局责令停止办学,收回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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