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城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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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绍兴市越城区文化教育局文件越文教2007106号绍兴市越城区文化教育局关于印发越城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及个人:现将越城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民办教育 机构 管理办法 通知抄送:市教育局,区委办、区府办、区人劳局,各镇街。越城区文化教育局办公室 2007年8月27日印发(共印20份) 越城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 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

2、简称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设置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应有明确的办学方向、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应遵循教育规律,满足社会的多种教育需求,努力办出特色,保证教育质量。第二章 设 立第四条 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五条 培训机构的举办者(校长、主任)应当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较高的职业道德素质,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具有中级

3、以上职称或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3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经历;具有与办学内容相对应的专业优势;男70周岁以下,女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管理工作。举办者(个人)不得同时兼任两个及以上培训机构负责人。外地的办学许可证不得在我区设点招生办学。第六条 培训机构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和兼职教师队伍。所聘教师必须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与所设专业相适应.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其中专职教师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培训机构聘用教师及工作人员须签订聘用协议。聘任外籍教师应有有关部门的准入和资格认定手续证件。全体教职工定期进行体检,持有健康证。第七条 培训机构要有稳定的办

4、学资金来源。培训机构的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第八条 培训机构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集中、独立、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教学用房必须具有安全性,楼房居民住宅、简易建筑、危房和其它不适于教学活动的场所不得作为教学用房.培训机构不得租赁已被抵押的房子作为教学用房;培训机构不得将租来的教学用房转租给其他教育机构。同类培训机构不能同时租赁一个场所。举办者应当提供由相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举办学生食堂的,必须有卫生部门颁发的食堂卫生许可证。第三章 审 批第九条 申请筹设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向区文教局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举办者、学校名称、

5、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举办者资格证明文件。社会组织法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具有政治权利的证明。非当地户籍人员申请办学的须有暂住户口,还应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办学的证明。(三)社会组织或个人联合办学的,还应当提交经公证部门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书。其内容应包括各方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并在协议中载明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四)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如系租赁校舍,须提供公证机关公证的租赁协议.(五)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

6、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第十条 本局自受理筹设培训机构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筹设期间可依法开展筹设活动,但不得招生。第十一条 筹设工作完成,申请正式设立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向本局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培训机构章程。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1学校的名称、地址,举办者的姓名或名称;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招生对象和专业设置等; 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举办者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金额等;4理事会、

7、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学校的校长;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7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8章程修改程序。(四)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不少于5人),身份证、学历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简历。其中三分之一的理事或董事应具有五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成员,还应提交有关单位的证明。(五)拟任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户口本、学历、职称、任职资格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及与举办者的合作意向书;拟任校长有3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经验的证明,个人简历。(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拟聘财会

8、人员的资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七)学校办学场地有效证明文件,包括教学用房安全、卫生许可等证明文件。举办者自有校舍的应提交产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作为办学投入的应办理好产权变更手续;不作为办学投入的,举办者应出具无偿使用的证明,包括使用面积、期限。租赁校舍的,应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八)办学所需的教学仪器、设备清单。举办者自有的,作为办学投入的,应办理好所有权变更手续;不作为办学投入的,出具无偿使用证明。第十二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立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培训机构,并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一条(三)至(八)项规定的材料.第十三条 申请正式设立培训机构的,本局自受理

9、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对批准正式设立的培训机构发给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向申请者说明理由.第十四条 培训机构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时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向社会招生.第四章 管 理第十五条 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培训机构须冠名“越城区培训学校或培训中心”。第十六条 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广告和办班计划,应报区文教局备案。本局及有关部门依法对培训机构实行督导,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第十七条

10、为增强抵御办学风险的能力,举办者应向文教局缴纳5万至10万元的风险储备金。风险储备金存入文教局指定的银行专户,动用须经文教局批准。风险储备金用于处理培训机构停办、终止办学时的善后工作.当培训机构停办或终止办学时,经财务审查(审计)、清算后,按有关规定将风险储备金及利息返还给举办者。第十八条 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培训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第十九条 培训机构收费、退费应遵守和执行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第二十条 培训机构负责人须具备较强的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杜绝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第二十一条 培训机构不

11、得将自己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培训机构未经批准不得设立分支机构,或者私自增设教学点。培训机构不得举办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各类文化课补习班。培训机构的招生应坚持自愿原则,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招生广告,但不得到普通中小学校张贴、散布招生资料。第二十二条 培训机构如需分立、合并,修改章程,变更举办者、名称、性质、类别、层次、校址、负责人等应报区文教局核准或批准。第二十三条 培训机构如有促进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五十条、五十一条所列行为和下列情况之一者,分别依法给予警告、限期整顿、暂停招生、取消办学资格的处理;逾期不改或者情节严重者,由审批机关按促进法和

12、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教育培训机构(教学班、点)并招生的;擅自变更设立教学地点的;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地址、办学形式、办学层次、办学范围、办学内容和举办者的;2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违规刊登招生广告,采用瞒上欺下、弄虚作假等非法手段招揽生源,有承诺而不兑现的;3管理不善,办学秩序严重混乱,教育质量严重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4未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的;5抽逃办学资金的;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6安全、消防和卫生等方面存在严重隐患或发生事故的;7严重违反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违反教育法规,违背办学宗旨的;举办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各类文化课补习班的;8培训机构二年度内未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培训机构应自行提出终止;9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原越城区社会力量申办中小学、幼儿园及培训、助学性质教育机构暂行规定中涉及培训、助学性质教育机构的有关内容停止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绍兴市越城区文化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本文档系网络所得,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本人定尽快处理!-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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