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精选多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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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精选多篇) 推荐第1篇: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规章制度的发布程序和文件管理,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系统化的公司规章制度体系,保障规章制度得以严肃、严格、有效的贯彻和执行,按照股份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规章制度是指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管理需要制定并统一发布的具有强制约束力和规范格式的公司内部法定性文件,包括制度、办法、规范、规定、规程、流程、标准、以及由此而生成的表格、记录、格式文本等,是公司各级单位按章办事和开展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共同使用、遵守或用

2、于指导、规范本部门以外其他单位工作或需要跨部门协作完成的所有规章制度均属于本办法控制范围,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发布实施。 第四条 规章制度管理是指按照统一要求规范公司规章制度文件的制定、审核、修改、批准、发布、修订、执行和废止等一系列工作,并将全部规章制度按照统一标准进行分类和归集,形成一套完整的企业内部法规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司综合办公室是规章制度管理的综合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公司规章制度体系。 (一) 对规章制度进行宣贯和培训,推动规章制度的实施,监督、 检查公司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提高制度的执行力。 (二) 对新发布规章值得成文必要性、合理性、与其他制

3、度的衔 接性、文件格式、文字、条理性等进行综合审核。 (三) 责成相应部门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或进行必要的修订,组 织规章制度评审。 二、负责公司规章制度的组织起草、修订、审核、登记、编号、发布、归档、废止等工作。 第六条 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生产技术部等)是公司规章制度地提出、制定、修订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生产、经营、管理需要,提出并起草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解释、宣贯、推行,监督、检查、指导本部门制定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所有员工都是公司规章制度的执行者,对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条款和工作标准有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4、、执行并接受考核的义务。 第三章 制度分类 第八条 公司规章制度分为以下几类: 一、综合管理制度(系列代号 ZH):指为规范和指导公司基础管理、预算管理、规章制度管理、运行体系构建等综合性经营管理工作而制定的制度。 二、企业文化管理制度(系列代号 WH):指规范和传播公司理念、行为和视觉识别系统而制定的制度; 三、组织管理制度(系列代号 ZZ):指为明确公司组织机构设置、组织分工、职能划分、岗位职责分工、基本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而制 定的制度。 四、财务管理制度(系列代号 CW):指为规范和指导公司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资金管理、税收筹划、会计报表及财务分析等工作而制定的制度。 五、人事管理制度(

5、系列代号 RS):指为规范和指导公司招录与培训管理、考核管理、劳资与薪酬管理、考勤管理、奖惩管理等工作而制定的制度。 六、行政管理制度(系列代号 XZ):指为规范和指导公司行政督察、公文处理、公共关系、会议管理、印章管理、档案管理等行政办公事务而制定的制度。 七、信息管理制度(系列代号 XX):指为规范和指导公司信息化建设醒目管理、软件管理、系统管理、数据管理、信息安全管理等而制定的制度。 八、安全与环境管理制度(系列代号 AQ):指为规范和指导公司安全、消防、环境保护与治理、优化作业环境而制定的制度。 九、经营与生产管理制度(系列代号 JY):指为规范、指导、监督、检查公司生产作业管理、物资

6、管理、消耗管理、运销管理、设备管理等管理工作而制定的制度。 第九条 以上分类不足以涵盖新增的制度时,可在现有分类基础上向后延展。 第四章 格式与内容 第十条 规章制度属于企业标准性文件,采用统一的文本格式发布,即发文标识为“XXXX公司规章制度文件”,标题为“xxxx管理办法(制度、规定、规程等)”。文件内容分章、条编序,不同章节,条序顺延,全文不能有重叠条序。条目下有层次序数时,分段编排,第一层为“ 一、”,第二 层为“ (一)”,第三层为“ 1、”,第四层为“(1)”。 第十一条 规章制度的编号统一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完整编号格式如下: 公司类别-内容分类-分类序号-文件版本号 说明:公司类

7、别:汽运公司(代号QY); 内容分类:参照第三章相应内容; 分类序号:规章制度在某一门类的序号用3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代表该文件在该类制度中的顺序,一般根据发布时间排序。每类内容从001-999; 文件版本号:是文件更新修改次数的记录,用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从01-99顺延,代表文件整体重新制定和校验的次数。 第十二条 管理制度的内容原则上按照以下次序进行拟定: 一、第一章为总则,包括制定本制度的办法、目的、意义、适用范围、定义等内容。 二、第二章为管理职责,包括本制度所涉及到的职能归口部门和相关负有责任部门的相应职责内容。 三、第三章为管理要素分类,主要对制度中明确的管理要素进行分类说明。 四

8、、第四章为管理程序,主要对履行制度的主要管理程序进行说明。 五、第五章为工作标准,主要是对制度的执行提出相应的工作标准和奖惩标准。 六、第六章为附则,主要规定制度的生效时间、解释部门、与原制度的关系等内容。 七、对于制度中其他需要进一步说明或是需要特殊说明的,可插入以上章节中单列章节说明,次序顺序下延。 第五章 管理程序 第十三条 规章制度经起草部门起草后,交由综合办公室初审和校验,最后经公司经理部批准后下发。 第十四条 规章制度通过公司文件通知形式发布,涉及职工权益的按公司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根据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或组织机构、部门职能调整和业务调整时,适时对相应制度

9、进行修订或废止。 第十六条 公司各相关单位的负责人为制度贯彻执行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该制度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宣传、贯彻、培训、监督、执行。 第十七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检查、督导、考核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经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推荐第2篇:规章制度制定管理办法 关于规章制度制定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及企业、单位规章制度制定的管理,规范制定程序,明确制定权限,保证集团及企业、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质量,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集团及企业、单位的规章制度,是指集团及企业、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管理程序、标准

10、、规程、具有约束力的文件,包括各种规定、办法、指南、指引及其解释等。 第三条集团及企业、单位规章制度的立项、起草、审查、发布、备案、解释、修改、废止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规章制度分类 (一)集团及企业、单位的规章制度按性质、内容可分为以下几种: 1.“规定”(包括“暂行规定”、“试行规定”等)、“决定”是指对集团及企业、单位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关系做出部分或者比较全面规定的规章。 2.“补充规定”是指对集团及企业、单位的某一项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进行补充,原规定不予废止,原规定同新规定相抵触以新规定为准的规章。为便于再次补充,补充规定一般以顺序号进行区别,如XX补充规定(一)。原规定中不再适用

11、予以废止的条款,应在补充规定中明确。 3.“办法”(包括“暂行办法”、“试行办法”等)是指对集团及企业、单位某一项管理内容做出比较具体规定的规章。 4.“补充办法” 是指对集团及企业、单位的某一项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补充,原办法不予废止,原办法同新办法相抵触以新办法为准的规章。为便于再次补充,补充办法一般以顺序号进行区别,如XX补充办法(一)。原办法不再适用予以废止的条款,应在补充办法中明确。 5.“指南”、“指引”、“细则”、“规程”、“解释”是指对某一项业务流程做出比较具体规定或进行具体说明的规章。如果需要对集团及企业、单位的已发布实施的某一项“指南”、“指引”、“细则”、“规程”、

12、“解释”进行补充,新规章不以“补充指南”、“补充指引”、“补充细则”、“补充规程”、“补充解释”方式命名,按原规章名称加新规章的顺序号方式命名。 6.“通知”是指对集团及企业、单位的某一项管理内容作出强调或临时性规定的规章。 (二) 集团及企业、单位的规章制度按发布的主体可分为以下几种: 1.集团发布实施的规章制度 2.集团有关部门发布实施的规章制度 3.企业、单位发布实施的规章制度;企业、单位的有关部门需要发布规章制度的,不得直接以本部门的名义对外发布,要以企业、单位的名义发布。 (三)集团业务部门发布规章制度, 只能以“指南”、“指引”、“细则”、“规程”、“解释”或“通知”文种发布。 第

13、五条制定规章制度应当结构严谨、内容完备、形式规范、条理清楚、用词准确、文字简洁,既具实用性,又适度超前。 第六条制定规章制度应当经过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议、审查、发布和备案等程序。 第七条规章制度立项 (一)集团或企业、单位根据企业经营状况、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以及有关部门、有关人员意见和背景资料,认为需要制定或修改规章制度的,由集团或企业、单位主管批准立项。 (二) 集团业务部门针对本部门的某一项业务流程需要以本部门名义发布“指南”、“指引”、“细则”、“规程”、“解释”或“通知”进行规范的,由集团分管领导批准立项。 (三)企业、单位仅可对本企业、单位内部的、集团规章制度未涉及

14、、未明 确的业务进行规章制度立项。 (四)集团或企业、单位的有关部门针对工作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认为需要制定规章制度加以规范的,可提出立项建议(对比较简单的问题,可口头提出建议;对比较复杂的问题,应提出书面建议),根据立项批准权限由集团或企业、单位主管或集团分管领导批准立项。 (五)规章制度立项内容包括制定规章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当前的现状、拟确立的主要条款以及起草经办人、拟完成起草的时间等内容。 第八条规章制度起草 (一)以集团或企业、单位名义发布实施的规章制度一般由集团或企业、单位的行政部门负责起草或组织起草,涉及具体业务的规章制度行政部门无法起草的,集团或企业、单位

15、的行政部门可委托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代拟。 (二)以集团有关业务部门名义发布实施的规章制度,由该业务部门起草。 (三)规章制度起草经办人可通过收集、查阅相关资料、召开座谈会、进行调研等方式收集素材,其他人员应予配合。 (四)规章制度起草内容包括: 1.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2.适用范围; 3.主管部门和落实规章制度的责任人; 4.管理原则; 5.具体管理措施和程序; 6.违规责任; 7.实施日期; 8.需要修改或废止的有关文件中的条款; 9.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第九条规章制度的征求意见 (一)规章制度起草经办人起草完毕后,提交立项批准人(指批准规章制度立项的集团或企业、单位主管或集团分管领导,下同

16、)初审,立项批准人认为符合立项要求的,形成征求意见稿,规章制度起草经办人根据立项批准人确定的征求意见范围下发有关企业、单位、有关部门、有关专业人士、有关人员征求意见。 (二)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讨论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十条规章制度的审议 (一) 规章制度起草经办人根据征求意见过程中收集的资料和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后提请立项批准人再审, 立项批准人认为比较成熟可以提交审议的,提交审议。 (二) 集团或企业、单位主管批准立项的规章制度,由集团或企业、单位召开办公会议、专题会议进行审议;集团分管领导批准立项的规章制度,由集团分管领导召开部门会议审议。 (三)有关规章制度需要聘请

17、社会上的法律、财务或政府有关部门等方面的专业人士参与审议的,要积极聘请上述人士参与审议。 (四)对审议中出现重大原则性分歧意见未予通过的草案,起草经办人根据审议要求,再次协调、讨论,提出修改稿,再次提交审议。 第十一条规章制度的审查 (一)建立完善规章制度的审查制度 1.集团行政部门为集团及企业、单位规章制度的归口审查部门。 2.以企业、单位名义发布实施的规章制度在发布前应先形成送审稿,报送集团行政部门审查无异议后才可发布实施。 3.以集团业务部门名义发布实施的规章制度在发布前应先形成送审稿,报送集团行政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审查无异议后才可发布实施。 (二)集团行政部门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送审稿进行

18、审查: 1.是否符合规章制度制定权限和程序; 2.是否与其他规章制度相协调、衔接; 3.是否具有可行性; 4.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三)集团行政部门可以就送审稿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征求有关方面意见,还可召开座谈会、讨论会。 (四)除特殊情况外,集团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送审稿之日起3天内对送审稿提出审查意见。 (五)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行政部门可以予以缓办或退回: 1.未按规定权限、规定程序办理的; 2.制定规章制度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3.有关部门对送审稿的内容有较大争议且理由较为充分的。 被缓办或退回的送审稿经起草的企业、单位或集团有关部门按要求改正符合报审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重新报送

19、集团行政部门审查。 (六)起草规章制度的企业、单位或集团有关部门根据行政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对送审稿进行修改。集团行政部门审查过程中提出重大修改意见的,应当与起草规章制度的企业、单位或集团有关部门协商。 (七)集团行政部门完成审查后,应在发文会签单上会签。 第十二条规章制度的发布 (一)拟以集团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草案经审议并原则通过后,按发文程序办理会签手续,经集团主管签字后予以发布。 (二)拟以企业、单位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草案经审议并原则通过后,按发文程序办理会签手续,并报集团行政部门审查,由企业、单位主管签字予以发布。 (三) 拟以集团业务部门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草案经审议通过后,按发文程序办

20、理会签手续,并报集团行政部门审查,由集团分管领导签字予以发布。 第十三条规章制度的备案和存档 企业、单位和集团有关业务部门发布的规章制度要在发布之日起3天内报送3份原件给集团行政部门备案、存档。 第十四条规章制度的修改 (一)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章制度应当及时修改: 1.制定规章制度所依据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被修改或废止,需要作相应修改的。 2.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增减或者改变内容的。 3.其他应当予以修改的情况。 (二)修改规章制度按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执行。 第十五条规章制度的解释 (一)以集团或企业、单位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统一由集团或企业、单位的行政部门负责解释,或由行政部门委托有

21、关业务部门解释。 (二) 以集团业务部门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由发文的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推荐第3篇:规章制度建设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规章制度建设活动,建立和完善院校规章制度体系,推进依法治理院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院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华南热带农业大学规章制度(以下简称规章),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院校自主权范围内制定的,调整院校内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生产等行政管理关系,由院校发布,在全院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院校所属各科研所、部门、中心、实验站、院系、企业

22、单位自行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不适用于本规定,但必须在文件发布的七日内向发展与改革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规章的名称为“条例”、“规定”或者“办法”、“实施细则”。对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关系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可称“条例”、“规定”;对某一项行政管理关系作比较具体的规定,或者为贯彻、执行既有规章而制定的具体办法和程序,可称“办法”、“;实施细则”。 第四条制定规章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二)稳定性与适时修改、废止相结合; (三)民主集中制原则; (四)协调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立项 第五条每年12月份各规章制度建设领导小组向发展与改革办公室提出下一年度规章制度建设计划; 各单位(部门)

23、可以提出制定规章的立项建议。如果立项项目涉及两个以上单位(部门)业务的,相关单位(部门)联合报送立项建议。 第六条立项建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或修订规章名称及必要性; (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的内容; (三)起草负责人、联系方式、完成时间和进度安排;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立项建议中未对制定或修订规章的必要性进行论证,或拟确立的规章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院校规章规定的,不予立项。 第七条规章名称应当与内容相符。 第八条发展与改革办公室根据各规章制度建设小组(单位、部门)提出的立项建议,形成院校年度制度建设规划,报院校长或分管副院校长审批。 第九条规章立项申请经院校长或分管副院校长

24、审批后报送院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章起草和审查 第十条起草规章应当成立起草工作小组。起草工作小组的组长由各单位(部门)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单位(部门)人员共同组成,人员应相对固定。 第十一条规章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职能部门的,应组成各有关单位参加的联合起草小组负责起草工作,由发展与改革办公室组织协调。 第十二条规章的内容应当包括制定的依据和宗旨、适用范围、权利义务的主体、具体规范、责任和奖惩、施行日期等。起草的规章需要废止现行规章的,应在规章草案中写明。 第十三条规章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概念明确,文字简练、规范。对于具有特定含义的用语,应有明确的定义或者说明。规章应当分条文书

25、写,冠以“第条”字样,并可分为款、项、目。款不冠数字,空两字书写,项冠以“ (一)”、“ (二)”等数字,目冠以(1)”、“(2)”等数字。 规章内容繁杂或者条文较多的,可以分章、分节。必要时,可以有目录、注释、附录等附加部分。 第十四条起草部门或者起草小组形成规章“征求意见稿”后,应当征求院校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征求各学院、研究所、中心或院校直属单位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起草部门或者起草小组根据征求意见和专家的论证意见,对规章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经过本单位所属管理委员会下设的规章制度建设领导小组的初审后,形成规章“送审稿”。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规

26、章送审稿报送发展与改革办公室时,将不同意见一并提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六条报送发展与改革办公室的材料应当包括规章送审稿、起草说明及规章的电子文档。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订规章的目的、依据法律、法规、院校规章的名称、起草过程、汇总的主要意见及采纳情况、需要说明的问题等。“起草说明”应经起草部门的主要领导审签并加盖公章;对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经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会签并加盖公章。 第十七条发展与改革办公室对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规章送审稿,应组织审查;必要时安排继续听取有关部门或院、系、所的意见,或征求科技、法律、管理等方面专家的意见。 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与

27、法律、法规和学校其他规章相抵触; (二)是否符合学校改革和发展的实际需要; (三)条文结构是否合理、用语是否准确; (四)征询意见是否全面,重大分歧意见是否协调一致。 审查应当在30天内完成。发展与改革办公室审查通过,形成规章“草案”,报分管院校长审阅。 第十八条在审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返回起草部门修改或做进一步协商: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要求的; (二)意见分歧大,需作较大调整的; (三)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或校内现行规章相抵触的; (四)条文内容不明确,适用性、可操作性差的。 第十九条发展与改革办公室审核规章送审稿应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

28、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座谈会、听证会由受该制度影响的人员、相关领域的专家、相应部门的领导参加。 论证会由相关部门的领导及相关领域专家参加。 对于有关收费办法的审议必须召开听证会。院校各单位有收费行为的,必须制订相应的收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后,发展与改革办公室应与起草单位(部门)协商对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提交相应专门委员会审核的规章制度草案和审议说明。规章草案的审议说明由发展与改革办公室负责人负责签署,需要会签的由有关单位(部门)会签。 对规章制度实行分类审核,由相应的管理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专门委员会通过后,再报院校长或分管院校长审查,决定签署发布或提请院校长

29、办公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院校长办公会议审议规章草案时,负责起草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在会议上作起草说明,发展与改革办公室负责人作审议说明。形成上报院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草案和审议说明。 第二十三条重大的规章制度,事关大多数职工切身利益的,应报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发布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规章草案通过后,由院校长办公室起草发布通知,报院校长或分管院校长签署,以“文件”形式,颁布规章。 院校长认为不宜发布的,可以不予签发。 第二十五条公布的规章应有题注,内容为“年月日次(总第次)院校长办公会通过”;如果系修订的规章,应补充注明“根据年月日次(总第次)校长办公会决定修订”。 第二十六条规章原则上至少

30、应在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第二十七条属于规章的具体实施问题,由该规章中确定的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范围进行解释,并报发展与改革办公室审查、备案。有关部门或院系认为解释有歧义的,可由发展与改革办公室组织协调达成共识;在无法取得共识的情况下,可提请院校长办公会议做出解释。 第二十八条规章解释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修改、废止和编纂 第二十九条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修改: (一)基于政策或者事实的需要,有必要增减内容的; (二)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修正或者废止而应作相应修改的; (三)规定的分管部门或者执行部门发生变更的; (四)同一事项在两个以上规章中规定且不相一致的; (五)其他需要

31、修改的情形。 规章修改的程序,参照本规定第三章、第四章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一)规定的事项已经执行完毕,或者因情势变更,不必继续施行的; (二)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经废止或者修正的; (三)同一事项已由新规章规定,并发布施行的。 废止规章,应当由相关职能部门或发展与改革办公室提出报告,经分管院校领导审查批准,但因第三项原因废止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院校规章的汇编工作,由发展与改革办公室负责。各职能部门可以汇编含有院校规章内容的工作手册。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含试行规章。试行规章必须在规章名称中注明“试行”字样,并规定试行期限,但最长不

32、超过两年。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的具体实施问题由发展与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本办法发布前院校制定的规章,各职能部门可参照本办法进行整理;需要修订或废止的,提出建议报发展与改革办公室。 推荐第4篇:某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XX公司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XX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使各项规章制度的制订、分类、审批、废除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维护规章制度的严肃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规章制度,是指XX公司管辖范围内要求员工和部门共同遵守、执行的各项制度、规定、章程、办法、禁令、守则等的总称。 第三条XX公司以下各部门,应根据XX公司

33、规章制度和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订、修订本部门各项规章制度,内容要与XX公司规章制度的总体原则和要求相一致。 第二章XX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 第四条XX公司规章制度,由XX公司各部门根据相应职责范围进行制订,并经公司管理层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五条规章制度的结构模式统一规定如下: 1、规章制度按内容分篇命题下设章、条、款。 2、分章以汉字书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x x x”(禁令、守则、规定等无法按章撰写,可用 一、 二、三次序编写)。 3、章内设条,以汉字“第一条、第二条”表示- 4、条内设款,用阿拉伯数字“ 1、 2、3”排列。 5、款内设目,在内容较多的情况下,款内细目以“、”排列。 6、

34、规章制度各章、条、款、目应按次序连续排列,各条中的款序只在条内连续。 7、规章制度的第一章应为总则,主要阐述本制度制定的依据、目的、适用范围等;以后各章为本制度内的具体内容;最后一章为附则,说明本制度解释权的归属,制度开始执行日期及其它有关事项。 第六条规章制度制定的基本要求: 1、管理制度要贯彻国家颁布的有关政策、法令和法规,并与XX公司实际情况相结合。 2、文字表达应严谨、简明、准确、通俗,标点使用应准确,量词要求精确,避免含义不清、模棱两可的情况发生。 3、各种术语、符号、代号应统一,有统一国标的应符合国标。 4、规章制度起草、修订一律用A4纸打印,并提供原稿件,起草部门负责人要签字,以

35、示负责。 5、字号及字体要求:规章制度的篇名应使用二号黑体加粗、制度名称使用三号黑体加粗、制度编号使用小四号宋体、章节使用小四号宋体加粗,正文一律使用小四号宋体。 第三章 规章制度的分类和编号 第七条规章制度由人事行政部负责分类和统一编号。 第八条规章制度分类、编号后,原则上不作变动;规章制度废除或机构调整,编号保留待查。修订制度时改动年份说明替代关系;并对原编号作部分调整。 第四章 规章制度的实施 第九条各项规章制度,由负责制订的部门组织实施,并定期检查,总结实施情况。 第十条为保持规章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各部门要做到有章可循,执章必严,各级领导干部应以身作则,模范带头,做好表率。 第十一

36、条对因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后果以致重大事故者,应按制度规定或相应考核办法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各部门在执行规章制度中,如发现与上级文件有矛盾;或实际情况有变化无法执行时,应及时与具有解释权的部门联系,进行处理和解决。 第五章 规章制度的修订与废除 第十三条各项规章制度由制订部门每半年检查一次。每隔一年由人事行政部组织全面修订一次。 第十四条有关职能部门对原规章制度进行修订或废除,应及时通知人事行政部,以利于做好相应协调工作 第十五条各职能部门对已制订的规章制度,应主动适应企业改革、发展的变化,了解、掌握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修改意见,以免执行上的困难。 第六章 附

37、则 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于人事行政部。 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推荐第5篇:公司安全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公司安全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即时性、科学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对规章制度的长效管理,不断完善公司各级规章制度体系建立,促进公司各项事务的规范管理,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调整公司各项内部管理工作关系的工作制度、细则、办法、规定、标准、操作规程及其它政策性文件等。 三、职责 1、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审核、发布公司安全环保方面的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标准。 2、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公司安全环保方面的管理

38、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标准的拟定、修改完善和评审、考核。 3、公司各部门负责贯彻执行。 四、工作程序 1、申报、立项、起草 (1)申报 办公室负责组织公司年度安全环保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标准的需求调查,各职能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对本部门安全环保规章制度建设工作进行合理安排,科学预测本部门当年的规章制度建设需求。 (2)立项 办公室应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结合当前的重点工作和中心工作,对规章制度需求进行评估、立项。 (3)起草 办公室根据管理需要起草规章制度初稿。 2、论证、审定和发布 (1)论证 办公室负责组织规章制度的专题论证,论证的主要内容包括: 1)制定、修改和发布规章制度的主体,是否符

39、合本部门的职能,是否超越权限; 2)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有关上位政策、法规、文件的规定; 3)规章制度合理性、现实性与公司内部其它规定是否统 一、协调; 4)规章制度内容所涉及的管理措施是否合理、有效,是否有明确的程序和要求。 (2)审定 经论证有必要进行修改的,发回起草部门进行修改,再次论证通过后,提交领导班子进行最终审定。 (3)发布 总经理办公室对规章制度进行审核通过后,由公司按照规定的发文程序正式办文,及时下发。 3、评估、修改 (1)评估 总经理办公室在评价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在适用范围、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等方面的情况,查找并确定规章制度在实施范围、具体措施以及实施效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40、(2)修改 办公室,应当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对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规章制度及时进行修改,进一步理顺各项工作程序,确保实施效果。 五、附则 1、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推荐第6篇:小型工程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小型工程管理办法 本文档格式为WORD,若不是word文档,则说明不是原文档。 最新最全的 年终总结 年终报告 工作总结 个人总结 述职报告 实习报告 单位总结 文章标题:小型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小型工程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审批手续和质量控制方法,降低成本、杜绝浪费、减少随意性,依照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小型工程指院

41、内所有的零星基建和大型维修工程。 零星基建是指不需立项的或未列入基建及其附属工程的新建和改建工程。大型维修是指单位造价大于2000元(含2000元)的各类维修。 第三条 院内小型工程:(以下简称院内工程)实行报建制度。报建报告由使用单位或后勤管理处按统一的申报审批表格填写,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建设地点、原因、可行性、造价等。 第四条 院内工程实行计划管理。每年年初或年底各单位根据需要,申报本年度或下年度院内工程,交后勤管理处汇总,报分管院长审核后,提交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批。经批准后的院内工程审批表一式三份,一份报审计处备案,一份报财务处列入财务计划,一份由后勤管理处留存。 第五条 院内工程实行招

42、标管理。凡工程造价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应由三家以上的施工单位参与招标或议标,凡5万元以下院内工程在确能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经过议价可直接安排给学院后勤实体或校产企业施工。在招标或议标中,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学院的后勤实体和校产企业。 第六条 院内工程实行合同管理。院内工程施工前,双方必须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施工方案、施工质量、施工工期、付款方式、违约责任、保质期限等内容。 第七条 院内工程实行工地代表负责制度。工程开工时,由负责单位委派工地代表,负责监督工程的施工质量、材料质量和用量、工期和实际工程量及隐蔽工程记录,并协助工程审计人员搞好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同时,根据工程实际需要负责报批工

43、程变更、材料代用等手续。工程完工后,由工地代表组织验收;验收质量合格后,签署验收合格单。 第八条 院内工程实行跟踪审计制度。工程开工时,审计处派工程审计人员到现场核实工程,内容,施工中发生隐蔽工程、工程变更、材料代用时,施工单位应提前24小时通知工程审计人员到场,施工单位应做好原始记录一式三份,经派驻工地代表核实并签证后,一份自存,一份报甲方备案,一份随结算书报送。无原始记录的,不予结算。 第九条 院内工程实行主材甲方供应制。工程所用主要材料或设备由甲方负责采购,凡金额在1万元及其以上的实行招标采购,1万元以下的实行比价采购。主材及设备按采购原价(即不含采保和运杂费等)进入工程结算,需要计取采保费和运杂费的应在“价差计算表”上按规定的费率单列,施工单位不得自行加价。一般材料的原价以工程施工期间徐州工程造价及招投标信息的价格为上限,结合实际情况,予以确定。特殊材料、超过信息价的材料及设备的价格在无法招标采购的前提下厂必须经工地代表或工程审计人员签证,经分管院长或院长批准,委派专门小组采购,采购发票复印件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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