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规章制度制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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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规章制度制定管理办法 第一篇:规章制度制定管理方法 关于规章制度制定的管理方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及企业、单位规章制度制定的管理,规范制定程序,明确制定权限,保证集团及企业、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质量,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的集团及企业、单位的规章制度,是指集团及企业、单位依据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管理程序、标准、规程、具有约束力的文件,包括各种规定、方法、指南、指引及其说明等。 第三条集团及企业、单位规章制度的立项、起草、审查、发布、备案、说明、修改、废止等适用本方法。 第四条规章制度分类 (一)集团及企业、单位的规章制度按性质、内容可分为以下几种: 1.“规定包括“暂

2、行规定、“试行规定等、“确定是指对集团及企业、单位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关系做出部分或者比较全面规定的规章。 2.“补充规定是指对集团及企业、单位的某一项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进行补充,原规定不予废止,原规定同新规定相抵触以新规定为准的规章。为便于再次补充,补充规定一般以依次号进行区分,如XX补充规定(一)。原规定中不再适用予以废止的条款,应在补充规定中明确。 3.“方法包括“暂行方法、“试行方法等是指对集团及企业、单位某一项管理内容做出比较具体规定的规章。 4.“补充方法 是指对集团及企业、单位的某一项方法(以下简称原方法)进行补充,原方法不予废止,原方法同新方法相抵触以新方法为准的规章。为便于

3、再次补充,补充方法一般以依次号进行区分,如XX补充方法(一)。原方法不再适用予以废止的条款,应在补充方法中明确。 5.“指南、“指引、“细则、“规程、“说明是指对某一项业务流程做出比较具体规定或进行具体说明的规章。假如需要对集团及企业、单位的已发布实施的某一项“指南、“指引、“细则、“规程、“说明进行补充,新规章不以“补充指南、“补充指引、“补充细则、“补充规程、“补充说明方式命名,按原规章名称加新规章的依次号方式命名。 6.“通知是指对集团及企业、单位的某一项管理内容作出强调或临时性规定的规章。 (二)集团及企业、单位的规章制度按发布的主体可分为以下几种: 1.集团发布实施的规章制度 2.集

4、团有关部门发布实施的规章制度 3.企业、单位发布实施的规章制度;企业、单位的有关部门需要发布规章制度的,不得干脆以本部门的名义对外发布,要以企业、单位的名义发布。 (三)集团业务部门发布规章制度, 只能以“指南、“指引、“细则、“规程、“说明或“通知文种发布。 第五条制定规章制度应当结构严谨、内容完备、形式规范、条理清楚、用词精确、文字简洁,既具好用性,又适度超前。 第六条制定规章制度应当经过立项、起草、征求看法、审议、审查、发布和备案等程序。 第七条规章制度立项 (一)集团或企业、单位根据企业经营状况、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冲突和问题以及有关部门、有关人员看法和背景资料,认为需要制定或修改规章

5、制度的,由集团或企业、单位主管批准立项。 (二)集团业务部门针对本部门的某一项业务流程需要以本部门名义发布“指南、“指引、“细则、“规程、“说明或“通知进行规范的,由集团分管领导批准立项。 (三)企业、单位仅可对本企业、单位内部的、集团规章制度未涉及、未明 确的业务进行规章制度立项。 (四)集团或企业、单位的有关部门针对工作过程中出现的冲突和问题认为需要制定规章制度加以规范的,可提出立项建议对比较简洁的问题,可口头提出建议;对比较困难的问题,应提出书面建议,根据立项批准权限由集团或企业、单位主管或集团分管领导批准立项。 (五)规章制度立项内容包括制定规章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6、当前的现状、拟确立的主要条款以及起草经办人、拟完成起草的时间等内容。 第八条规章制度起草 (一)以集团或企业、单位名义发布实施的规章制度一般由集团或企业、单位的行政部门负责起草或组织起草,涉及具体业务的规章制度行政部门无法起草的,集团或企业、单位的行政部门可托付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代拟。 (二)以集团有关业务部门名义发布实施的规章制度,由该业务部门起草。 (三)规章制度起草经办人可通过收集、查阅相关资料、召开座谈会、进行调研等方式收集素材,其他人员应予协作。 (四)规章制度起草内容包括: 1.制定的目的和根据; 2.适用范围; 3.主管部门和落实规章制度的责任人; 4.管理原则; 5.具体管理措施

7、和程序; 6.违规责任; 7.实施日期; 8.需要修改或废止的有关文件中的条款; 9.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第九条规章制度的征求看法 (一)规章制度起草经办人起草完毕后,提交立项批准人(指批准规章制度立项的集团或企业、单位主管或集团分管领导,下同)初审,立项批准人认为符合立项要求的,形成征求看法稿,规章制度起草经办人根据立项批准人确定的征求看法范围下发有关企业、单位、有关部门、有关专业人士、有关人员征求看法。 (二)征求看法可以实行书面征求看法、座谈会、探讨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十条规章制度的审议 (一)规章制度起草经办人根据征求看法过程中收集的资料和看法进行修改,修改后提请立项批准人再审

8、, 立项批准人认为比较成熟可以提交审议的,提交审议。 (二)集团或企业、单位主管批准立项的规章制度,由集团或企业、单位召开办公会议、专题会议进行审议;集团分管领导批准立项的规章制度,由集团分管领导召开部门会议审议。 (三)有关规章制度需要聘请社会上的法律、财务或政府有关部门等方面的专业人士参与审议的,要主动聘请上述人士参与审议。 (四)对审议中出现重大原则性分歧看法未予通过的草案,起草经办人根据审议要求,再次协调、探讨,提出修改稿,再次提交审议。 第十一条规章制度的审查 (一)建立完善规章制度的审查制度 1.集团行政部门为集团及企业、单位规章制度的归口审查部门。 2.以企业、单位名义发布实施的

9、规章制度在发布前应先形成送审稿,报送集团行政部门审查无异议后才可发布实施。 3.以集团业务部门名义发布实施的规章制度在发布前应先形成送审稿,报送集团行政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审查无异议后才可发布实施。 (二)集团行政部门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送审稿进行审查: 1.是否符合规章制度制定权限和程序; 2.是否与其他规章制度相协调、连接; 3.是否具有可行性; 4.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三)集团行政部门可以就送审稿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征求有关方面看法,还可召开座谈会、探讨会。 (四)除特殊状况外,集团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送审稿之日起3天内对送审稿提出审查看法。 (五)送审稿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集团行政部门可以予以缓

10、办或退回: 1.未按规定权限、规定程序办理的; 2.制定规章制度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3.有关部门对送审稿的内容有较大争议且理由较为充分的。 被缓办或退回的送审稿经起草的企业、单位或集团有关部门按要求改正符合报审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重新报送集团行政部门审查。 (六)起草规章制度的企业、单位或集团有关部门根据行政部门提出的审查看法对送审稿进行修改。集团行政部门审查过程中提出重大修改看法的,应当与起草规章制度的企业、单位或集团有关部门协商。 (七)集团行政部门完成审查后,应在发文会签单上会签。 第十二条规章制度的发布 (一)拟以集团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草案经审议并原则通过后,按发文程序办理睬签手续

11、,经集团主管签字后予以发布。 (二)拟以企业、单位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草案经审议并原则通过后,按发文程序办理睬签手续,并报集团行政部门审查,由企业、单位主管签字予以发布。 (三)拟以集团业务部门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草案经审议通过后,按发文程序办理睬签手续,并报集团行政部门审查,由集团分管领导签字予以发布。 第十三条规章制度的备案和存档 企业、单位和集团有关业务部门发布的规章制度要在发布之日起3天内报送3份原件给集团行政部门备案、存档。 第十四条规章制度的修改 (一)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规章制度应当刚好修改: 1.制定规章制度所根据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被修改或废止,需要作相应修改的。 2.因实际状况

12、发生转变,需要增减或者变更内容的。 3.其他应当予以修改的状况。 (二)修改规章制度按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执行。 第十五条规章制度的说明 (一)以集团或企业、单位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统一由集团或企业、单位的行政部门负责说明,或由行政部门托付有关业务部门说明。 (二)以集团业务部门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由发文的部门负责说明。第十六条本管理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其次篇:规章制度制定 规章制度制定、公示与适用 一、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确定有关劳动酬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平安

13、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干脆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探讨,提出方案和看法,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同等协商确定。这里对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提出了三个步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探讨提出方案和看法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同等协商确定。 某食品有限公司2023年12月31日以前实施的是旧版员工手册,该手册规定员工的病假工资是其基本工资的60%。而今年1月1日实行的新的员工手册规定:当年病假累计超过10天,病假工资待遇按员工工作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员工李女士于去年7月28日起先至今始终在家休病假。食品公司依据新的员工手册扣发了李

14、女士今年1月份、2月份的工资。李女士不服公司确实定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判定食品公司补发李女士今年1月份、2月份的工资差额,食品公司向法院起诉。案件审理中,食品公司将新员工手册向其职工公布并已送达职工,但未履行相应的民主程序。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制定的员工手册应当在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后,在本单位内公布施行。食品公司新的员工手册未经民主程序制定,所以应依据旧的员工手册的标准向李女士支付工资。据此,判决食品公司支付李女士今年1月份、2月份的工资差额一千九百余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

15、不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根据。因此,规章制度需通过民主程序制定,本案中单方面制定新的规章制度,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探讨或征求员工同意,不符合民主程序,因此,法院判决新的规章制度对李女士无约束力。 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需经过民主程序,为了避开今后发生纠纷时难以举证,用人单位应当保存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探讨及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的书面证据。比方,可以制作会议纪要,参与者签名。另外留意的是,这里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劳动酬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平安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干脆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制度,并非

16、用人单位全部制度。比方,用人单位的财务制度、车辆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等就不属于劳动合同法所指的规章制度。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法释号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根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 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确定有关劳动酬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平安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干脆涉及劳动者切

17、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探讨,提出方案和看法,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同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确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干脆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确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二、规章制度的公示方法 规章制度制定后,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并不会当然地作为处理根据,还必需经过公示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

18、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4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干脆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确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规章制度公示方法很多,根据实践阅历,实践中一般可实行如下公示方法: 1公司网站公布:在公司网站或内部局域网发布进行公示; 2电子邮件通知:向员工发送电子邮件,通知员工阅读规章制度并回复确认; 3公告栏张贴:在公司内部设置的公告栏、白板上张贴供员工阅读; 4员工手册发放:将公司规章制度编印成册,每个员工均发放一本; 5规章制度培训: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公司全体员工进行公司规章制度的培训,集中学习; 6规章制度考试:公司以规章制度内容作为考试大纲,

19、选择重要条款设计试题,组织员工进行开卷或闭卷考试,加深员工对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7规章制度传阅:如公司员工不多时,可将规章制度交由员工传阅。 小明2023年3月入职深圳一电子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特别商定:如违背公司规章制度,情节严峻,公司有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2023年6月10日,小明接到公司的一份解雇通知,解雇理由是小明上班时间经常上网闲聊,根据公司规章制度,三次以上在上班时间上网闲聊的视为严峻违纪,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小明辩解,他始终不知道公司有该规定,公司从未将规章制度的内容向其公示,公司称规章制度已向其公示,但无法举证规章制度公示的事实

20、。 在本案中,姑且不管公司规章制度规定三次以上上班时间闲聊可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理,单从程序上说,公司败诉是确定无疑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19条规定,规章制度未公示的,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根据。本案中公司不能举证证明规章制度已公示的,其根据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将不能得到 支持。 规章制度是否公示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影响极大,干脆关系到劳动争议案件的胜败。根据实践阅历,从便于用人单位举证角度动身,规章制度的公示需留意以下操作微小环节:发放员工手册必需有员工签收记录,规章制度培训必需保存培训人员的签到记录,规章制度考试应当将试卷作为员

21、工的档案资料保存。另外,还可在入职登记表或劳动合同中商定:本人已经充分阅读公司规章制度,情愿遵照执行。从举证角度考虑,不举荐网站公布法、电子邮件通知法、公告栏张贴法,因为这三种公示方式都不易于举证。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法释号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根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确定有关劳动酬劳、工作时

22、间、休息休假、劳动平安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干脆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探讨,提出方案和看法,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同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确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干脆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确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三、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商定的内容不一样的适用 实践中,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往往会遇到这样的情形,即既有内部规章制度又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在这种状况下,法院认内部规章制度还是认劳动合同?规章制度

23、、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都是法院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根据,以何者作为根据将干脆导致裁判结果的差异,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势必产生重大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 二法释20236号第16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商定的内容不一样,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商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司法实践中应以劳动者的请求作为适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的前提,劳动者要求优先适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商定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王某是一家国有企业的驾驶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年底公司由于限制本钱,单位用车全部外包,根据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劳动岗位没有了,单位可

24、辞退。于是公司通知王某,准备辞退他。王某认为,他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商定,假如他不担当驾驶员,用人单位应另行解决他的工作岗位,双方遂发生劳动争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 二法释20236号第1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商定的内容不一样,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商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王某要求优先适用劳动合同的商定,用人单位应另行解决他的工作岗位而不是辞退,王某的要求法院应当支持。 为了避开规章制度与合同商定不一样导致适用根据的混乱,用人单位应当保持规章制度和合同商定的一样性,有必要时可在劳动合同中商定:规章制度作为本合

25、同附件一并执行,劳动合同条款与规章制度的规定不一样时,条款自动失效,以规章制度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 二法释20236号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商定的内容不一样,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商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篇:制定规章制度 制定规章制度,考勤以打卡机为准,缺一次卡扣5元,一天缺两次算旷工。我1.公司实行指纹打卡考勤制度,员工上班、下班均需按规定打卡,以便计算考勤。凡月底考勤上未能反应出上下班的时间者,一律按缺勤处理。 2.忘打卡:如出现忘打卡现象,需有部门主管能证明其精确上下班时间,并在本部门登记以通用单形式报

26、人力资源综合部,人力资源综合部核查无误方为有效。 3.因公干外出办事,必需经部门主管/经理批准,部门主管/经理级人员外出需经干脆上级批准。如遇上班前干脆外出或下班后无法返回需填写通用单注明外出事由交人力资源综合部人力资源综合部将统一进行核查,不能反映出正常考勤时间的,视情节以迟到、早退或旷工处理特殊状况酌情处理。 4.每遗忘一次打卡罚款5元,当月累计三次忘打卡,则视为一次迟到/早退;累计五次则视为两次迟到/早退,依次累计。 5.无论任何状况下全部员工都必需亲自打卡,托付他人或代替他人打卡者,一经觉察,双方即时予以罚款50元处分,若有两次同样行为,马上解除劳动关系。 6、业务人员出差必需把出差起

27、止时间填写通用单以书面形式报到人力资源综合部、计统科考勤处。 7、上班时间请假人员必需凭签批的请假条出门,门卫在收到请假条后予以放行,出门及返回都必需打卡。 公司也是打卡考勤,我把我公司的制度给你一份参考一下,目前我公司职工没人不打卡: 第四篇: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管理方法制度 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管理方法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保证规章制度质量,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本制度所称“规章制度,是指为规范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保证公司有序、高效运转所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性、反复适用性、权利与义务并存的规范性文件。 第

28、三条规章制度种类主要包括:基本管理制度、具体规章。其中: 一基本管理制度是指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制定的对公司经营管理各个方面的原则性强、意义重大、覆盖面广的规章制度,一般称为“X管理制度“X规定。 二具体规章是指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根据基本管理制度的规定或其他经理管理工作的需要,针对经营管理工作中某一具体环节、具体业务、具体岗位等而制定的规章制度,一般称为“X管理方法、X实施细则、“X操作规程。 第四条规章制度管理坚持体系化、规范化、标准化的原则,不断健全规章制度体系,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的废、改、立管理流程,统一应用规章制度格式模版及其他相关规范。 第五条规章制度制定的基本流程:支配立项起草审核与审查审

29、批与发布。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规章制度的支配立项、起草、审核、审查、审批、发布、说明。违背本制度制定的规章制度无效。 其次章组织管理体系与职责分工 第七条X部是公司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负责组织各单位编制规章制度建设支配和催促落实; 二负责定期组织检查公司规章制度在各单位的实行状况; 三负责定期印制公司规章制度汇编文本,或负责在公司内部办公信息网建立规章制度资料库,并刚好更新; 四负责规章制度的发文管理; 五根据本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规章制度建设支配,起草、报批并发布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规章制度。 六负责本部门起草发布的规章制度管理的日常工作。 七其他规章制度管

30、理工作。 第八条法律事务部公司律师事务部是公司规章制度的协管部门,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负责组织编制和完善公司规章制度体系; 二负责规章制度的规范性审核、合法性审核和内部限制审核; 三根据本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规章制度建设支配,起草、报批并发布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规章制度; 四负责本部门起草发布的规章制度管理的日常工作; 五其他规章制度管理工作。 第九条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是其业务范围内规章制度建设的责任部门,主要职责: 一根据本部门的职责分工,协作建立规章制度体系,制定本部门规章制度建设支配,起草、报批并发布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业务范围内相关规章制度发布前的专业性审核; 三

31、负责本部门起草发布的规章制度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支配立项 第十条公司规章制度建设实行支配管理,各单位应将规章制度建设纳入支配立项管理,并于每年11月将下一拟起草、废止或修订的规章制度建设支配报公司 X部。 第十一条公司X部会同法律事务部在汇总、分析公司各单位的规章制度建设支配的基础上,编制下一公司规章制度建设支配立项,并于每年12月中旬前报公司总经理审议。 公司规章制度建设支配立项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公司X部负责下发执行。 第十二条各职能部门根据公司下发的规章制度建设支配立项,将本部门的规章制度建设支配立项分解、落实到季度支配和月度支配,确保按支配如期完成起草工作。 第四章起草 第十三条起

32、草规章制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符合公司有关规定; 三结构严谨、规律严密、文字简练、用语精确,并符合公司规章制度模版见附件1和编写规范的要求; 四职责和权限界定清晰、科学合理,管理流程可操作性强; 五相关规章制度之间边界清楚,互相协调,有机统一。 第十四条规章制度原则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目的、定义、管理原则、适用范围、组织管理体系与职责分工、具体规范、违背规定的责任、批准机构、执行日期和说明部门等。 第十五条规章制度分章、节、条、款、项、目结构表达,内容单一的也可干脆以条的方式表达。章、节、条、款、项、目的序号,以及规章制度的标题、正文等的字体、

33、字号、行间距等,执行公司公文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完成“征求看法稿后,应当根据规章制度的适用范围以及是否涉及其他部门工作等状况,征求相关单位包括法律事务部的看法后,形成“送审稿,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查。 第五章审核与审查 第十七条各单位起草的规章制度“征求看法稿在提交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前,应当提交法律事务部依据以下规定进行法律审核,其中基本管理制度还需要进行双重法律审核并出具法律看法书: 一合法性审核主要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角度进行审核,其中对有关劳动酬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平安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干脆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34、“送审稿,需审查是否事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探讨,提出方案和看法,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同等协商确定,确保规章制度满意合法合规的要求; 二合规性审核主要从规章制度与已有的规章制度在内容上有无交叉、重复和冲突之处、是否符合本制度第四章的规定要求、是否符合规章制度模板和编写规范要求等方面进行审核,确保规章制度符合规范; 三有效性审核主要从规章制度内容能否涵盖所规范业务的主要限制点,是否能有效限制风险等角度进行审核,确保规章制度满意公司内部限制及全面风险管理的要求。 第十八条规章制度起草部门经办人根据法律事务部反馈的修改看法,修改形成“送审稿,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查,形成“报批稿,起草部门

35、并据此编制议案或起草修订说明,提交行政事务部。 第六章审批与发布 第十九条X部根据规章制度起草部门的要求和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将规章制度草案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其中: 一属于基本管理制度的,应当在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之前,提交公司党委会探讨。 二对于有关劳动酬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平安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干脆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在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之前,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探讨。 其次十条基本管理制度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决策;具体规章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策。 其次十一条公司董事会、

36、总经理办公会议决策的规章制度,由X部负责办理发文手续。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提出修改看法的,由起草部门负责修改后,再由X部负责办理发文手续。 其次十二条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规章制度时,由规章制度起草部门负责人作汇报说明。 其次十三条规章制度以公司正式文件的形式发布,文号为“单位简称X XX号,其中第一个“X内为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发文代号。 其次十四条规章制度发布实施后,公司X部应当刚好将其上传至公司内部办公信息系统;或每年定期编制公司规章制度汇编文本(电子并版发至全体人员。 其次十五条省国资委或股东单位要求上报审批或备案的,在公司决策程序履行后7个工作日内,由公司指定职能部门将相关规

37、章制度报送省国资委或股东单位履行决策审批或备案程序。 第七章执行与检查 其次十六条规章制度起草部门负责其业务范围内规章制度的执行监督。 其次十七条规章制度执行过程中,觉察问题将刚好向制度说明部门反馈,以便适时修改和完善制度。 其次十八条X部应当将规章制度检查纳入工作支配,针对规章制度条款的有效性和执行的有效性进行检查。 第八章修订与废止 其次十九条规章制度建设实行动态管理,各部门应根据内外环境转变和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刚好做好规章制度的修订和完善工作。 第三十条当发生以下状况时,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应对规章制度进行修订或废止: 一规章制度所根据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上级管理要求等上位

38、法已经修改或废止时; 二规章制度主要内容被其他规章制度替代时; 三公司组织结构调整、部门职能调整、管理模式调整等状况; 四规章制度本身存在不合理、不完善之处,对执行的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时; 五觉察规章制度之间存在交叉、重复和冲突之处,导致执行混乱时; 六其它需要修订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规章制度的修订和废止,由规章制度起草部门按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履行决策程序。 第三十二条规章制度分试行、暂行和正式三种版本,存续期间具有同等效力。新建的规章制度应当在标题后缀以“试行两字,不得以正式版本发布。试行的规章制度不设试行期,试行后取得阅历、具备制定正式规章制度条件的,由起草部门修订后发布正式版本。紧急状况

39、下来不及制定试行的或正式的规章制度的,可以制订暂行的规章制度,并设12年的暂行期,暂行期满后,由起草部门修订后发布试行或正式版本。 第九章规章制度管理状况报告 第三十三条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实行报告制度。内容主要包括:公司规章制度体系建设状况、规章制度执行状况、规章制度培训状况、规章制度管理成效,以及次年规章制度废、改、立支配和培训支配等。 第三十四条公司规章制度管理状况报告由公司X部组织各部门编制,报送公司分管领导和公司总经理批阅。 第五篇:国家xx公司制定规章制度管理方法 国家xx公司制定规章制度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其次章 制订支配 第三章 规章制度的起草 第四章 规章制度的审查和修改 第

40、五章 公布与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依法治企,使国家xx公司本部规章制度的起草、审核、发布和备案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国家xx公司本部各部门。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由公司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国家xx公司实际组织起草的,以国家xx公司名义印发的有关公司生产经营和资产经营管理等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包括规定、方法以及指导看法等。 第四条 规章制度按业务性质,分为综合管理类和业务管理类,综合管理类又可以分为行政管理类和事务管理类。行政管理类包括: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等,事务管理类包括

41、:住房、平安保卫制度等。业务管理类包括:生产经营管理和资产经营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按适用范围,可以分为公司本部规章制度类和公司系统业务管理类。 第五条 起草、修改、审核、发布规章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路途、方针、政策; 二坚持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原则; 三坚持从公司实际动身,认真调查探讨; 四坚持政企分开,有利于公司的改革与进展的原则。 其次章 制订支配 第六条 依据业务分工,公司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规章制度支配的制订,并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下一国家xx公司规章制度制订支配登记表送法律部,由法律部对各部门的规章制度制订支配进行汇总,并会同总经理工作部审核,形成草

42、案,送分管领导签发后印发。 第七条 规章制度制订支配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订规章制度的目的; 二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 三起草和发布部门; 四拟完成的时间。 第三章 规章制度的起草 第八条 列入公司支配的规章制度,由具体承办部门负责组成起草工作小组或明确起草部门、起草任务、完成时间及其责任,并应当按期完成。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应明确一个负责部门,其他部门为关心部门。 第九条 规章制度内容一般用条文表达,每条可分为款、项、目,款不编序号,另起自然段,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内容较多的,可以分章,章下设节。 规章制度应当条理清楚、结构严谨、用词精确、文字简明

43、、标点符号正确。 第十条 规章制度草案应对起草目的、适用范围、具体规范、说明部门和施行日期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一条 起草规章制度,承办部门在发布前应征求有关部门的看法,看法不一样时,要进行协商,经充分协商仍未取得一样看法的,应在报送规章制度草案时特地提出并说明状况和理由。 第十二条 规章制度的起草应留意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连接和协调。对同一事项,假如做出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不一样的规定,应在报送草案时说明。 第十三条 现行规章制度被新的规章制度所取代时,应在草案中注明予以废止。 第四章 规章制度的审查和修改 第十四条 规章制度经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由承办人负责将规章制度草案送法律部,并附关于制订该规章制度的说明和有关背景材料,一式二份。 第十五条 法律部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章制度进行审查、修改: 一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是否符合国家xx公司进展战略; 三是否与现行规章制度相冲突、重复; 四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五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六其他应当符合的条件。 第十六条 经过法律部审查的规章制度,由法律部出具统一格式的法律事务部规章制度审查看法书后,送总经理工作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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