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2021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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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2021修正) 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1 (2021 修正) ) 发布部门: 武汉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 届第 44 号 批准部门: 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 2021.01.22 发布日期: 2021.02.25 实施日期: 2021.02.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法规类别: 房地产综合规定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1992 年 12 月 19 日武汉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1993 年 2 月 13 日湖北省第七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依据2004

2、年 6 月 25 日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 年7 月 30 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安排生育管理方法等 14 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确定第一次修正依据 2010 年 9 月 15 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0 年 9 月 29 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确定其次次修正 依据 2011 年 12 月 26 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

3、012 年 3 月 29 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九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等 11 件地方性法规中行政强制规定的确定第三次修正依据 2020 年 11 月 18 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 年 1 月 22 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确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产管理,保障房屋全部人、经营人和运用人的合法权益,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须要,依据法律、法规的

4、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第三条房屋全部人、经营人和运用人依法行使房屋全部权、经营权和运用权,并担当相应义务。第四条房屋全部人依法享有该房屋运用范围内的土地运用权;房屋全部权转移时,其运用范围内的土地运用权依法随之转移。第五条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条例的实施,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第六条市房地产管理局干脆管理的公有房屋(以下简称直管公房),由市、区县房地产经营单位负责经营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全部的房屋,由单位和个人自行经营管理或者托付房地产经营单位经营管理。其次章房屋产权登记 第七条房屋全部权实

5、行登记制度。房屋全部权取得、变更或者灭失,房屋全部人应当向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申请登记,领取、更换或者注销房屋全部权证。房屋拆迁,拆迁人应当向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提交房屋全部权证,办理注销手续。第八条房屋系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全部人共有且不行分割的,共有人应当共同申请登记,领取房屋全部权证和房屋共有权保持证。第九条以房屋设定抵押、典当等他项权利的,他项权利人应当会同房屋全部人共同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领取房屋他项权证。第十条申请房屋全部权登记或者房屋他项权利登记,应当持个人身份证件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资格证明,并根据下列规定提交证件:(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规划许可

6、证;改建、扩建房屋的,还应当提交原房屋全部权证; (二)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分割等转移房屋全部权的,提交原房屋全部权证、交易契约或者根据国家规定须提交的公证书等法律文书; (三)购买房屋开发经营企业出卖的房屋的,提交房屋交付凭证和交易契约; (四)房屋灭失的,提交原房屋全部权证和灭失的证明; (五)以房屋设定他项权利的,提交房屋全部权证和有关设定他项权利的协议书;以已受限制的房屋设定他项权利的,还应当提交允许该房屋设定他项权利的书面材料;以房屋设定的他项权利变更或者终止的,提交房屋全部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和变更或者终止他项权利的协议书。申请房屋全部权登记或者房屋他项权利登记,应当根据规定缴

7、纳登记费、测丈费。第十一条房屋全部权取得、变更或者灭失登记的申请期限为自权利取得、变更或者灭失之日起九十日以内,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的期限为自权利取得、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以内。不能按期申请登记的,应当报请市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延期,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房地产管理局对于证件齐全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三十日以内办完登记手续。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领、涂改或者伪造房屋全部权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和房屋他项权证。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予办理全部权登记或者他项权利登记:(一)属于违章建筑或者临时建筑的; (二)全部权有争议的; (三)被依法限制或者查封的; (四)证件、资料不全

8、又不能提交证明的。第十四条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对房屋全部权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和房屋他项权证定期进行验证,发觉权证与事实不符的,应当刚好作出确定,予以更正或者撤销。第十五条因全部权权属不明,或者全部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等缘由,造成无人管理又无人主见权利的房屋,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管。人民法院指定房地产经营单位代管的房屋,根据直管公房管理。第十六条代管房屋因不行抗力毁损的,代管单位不负赔偿责任。第十七条对代管房屋主见全部权的,经人民法院认定后终止代管,并由代管单位与合法权利人进行经济结算。代管期满,由人民法院发出公告找寻权利人;公告满一年后无人提出全部权主见的,由人民法院以无主财产依法收归国家或

9、者集体全部。第三章房产交易 第 十八条房产交易,是指通过买卖、交换等方式转移房屋全部权的行为。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交易:(一)全部权未经确认为合法或者有争议的; (二)设有他项权利的; (三)其他共有人或者承租人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 (四)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将要拆除的;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裁定限制交易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交易的。其次十条交易买卖房屋,双方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区房管部门申报合同网签备案其次十一条房产交易,双方当事人还应当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核确认的部门申请评估房屋价格,并根据规定缴纳评估费。房产交易价格由双方当事人参照评估价协协商定。其次十

10、二条共同共有的房产出卖时,须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按份共有人之一出卖自有部分的房屋,应当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房屋全部人出卖已出租的房屋,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次十三条出卖由国家或者有关单位补贴购买、兴建的房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交易手续。第四章房产抵押 其次十四条房产抵押,是指抵押人向抵押权人供应自己合法全部或者第三人依法供应的房屋,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行为。其次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设定抵押:(一)全部权有争议的; (二)用于教化、医疗等公共福利事业的公有房屋; (三)被确定为文物爱护单位的革命遗址、古建筑; (四)被依

11、法实行财产保全措施的; (五)已书面承诺不作抵押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抵押的。其次十六条房产抵押,双方当事人必需签订抵押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以内持抵押合同、房屋全部权证、个人身份证件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资格证明以及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变更或者终止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以内向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其次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处分抵押房屋:(一)抵押人未依约清偿债务的; (二)抵押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失踪、死亡,无人代为清偿债务的; (三)抵押人的继

12、承人、受遗赠人或者代管人拒不清偿债务的; (四)抵押人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第五章房屋租赁 其次十八条房屋租赁,是指房屋全部人或者经营人作为出租人,将房屋运用权交付承租人运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租赁契约。其次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租赁:(一)无合法的房屋全部权证件或者未经房屋全部人授权托付的; (二)房屋严峻损坏,经鉴定确认不能保证居住或者运用平安的; (三)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将要拆除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租赁的。第三十条房屋租金分为标准租金和协议租金,标准租金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定,协议租金由租赁双方当事人参照标准租金协协商定。禁止租

13、赁双方当事人隐瞒房屋租金额。第三十一条实行协议租金的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或者供应托付服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自租赁契约签订之日起十五日以内,持个人身份证件和房屋租赁合同向房屋所在地的区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第三十二条出租人应当根据租赁契约约定的时间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人运用;逾期未交付运用的,应当担当违约责任。承租人应当根据租赁契约约定的时间交付房租,无正值理由逾期未交付房租的,承租人应当担当违约责任。第三十三条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后,接着出租房屋,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接着租赁房屋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租赁契约。房屋租赁期限届满后不续订租赁契约的,租赁关系终止,承租人应当

14、退出原承租的房屋,退出确有困难的,可以与出租人协商延长运用期;延长运用期的运用费可以高于原租金标准。第三十四条房屋租赁期限未满,一方当事人要求解除租赁契约的,应当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第三十五条租赁非居住房屋后,承租人将该房屋转让、转租他人运用,或者用于同他人联营的,应当征得出租人同意,并重新签订租赁契约,实行协议租金。第三十六条租赁居住房屋,承租人与其有常住户口而他处无住房的同住三年以上的近亲属,对该房屋享有共同承租权。享有共同承租权的成年人要求单独承租居住房屋的,在房屋可以分割运用且不造成居住和运用困难的状况下,出租人应当予以支持。第三十七条承租人变更承租房屋用途或者对承租房屋进行改建、增

15、加设施或者影响结构的装修的,应当征得出租人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费用由何方负担和新添建筑、设施等的权属。涉及城市规划和建筑管理的,还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手续。第三十八条临街居住房屋改作非居住房屋运用的,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协商,根据有关规定作好安置。第三十九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租约,收回房屋:(一)擅自转租的; (二)擅自变更约定用途或者损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 (三)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损害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无正值理由闲置承租的公有房屋达六个月以上的; (五)无正值理由拖欠租金累计达六个月以上的; 承租人有前款行为,给出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16、担当赔偿责任。第四十条承租人将承租房屋与他人调换运用,应当征得出租人同意,并到市房地产管理局指定的部门办理调换手续,签订新租赁契约,注销原租赁契约。房屋调换手续办完后,不按约定期限调换房屋的,担当违约责任。 第四十一条房屋调换,可以由受益方对另一方赐予补偿,但实行补偿必需征得出租人同意,并到市房地产管理局指定的部门办理手续。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调换运用:(一)无合法租赁契约的; (二)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将要拆除的; (三)损坏承租房屋未予修复、赔偿的; (四)拖欠租金或者有租赁纠纷的; (五)其他不宜调换的。第六章房屋运用和修缮 第四十三条运用人应当合理运用和爱惜房屋,不得擅

17、自拆改、搭建或者超负荷运用,不得从事影响房屋平安运用的活动。因运用不当,造成房屋损坏或者他人损失的,应当刚好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第四十四条运用房屋的相邻各方应当根据有利生产、便利生活、团结互助和公允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给水、排水、通电、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保持良好的居住环境。对共同运用的房间、通道和庭院应当合理运用,保持畅通;对共同运用的楼梯间,不得乱堆杂物。承租人之间因运用公共部位发生争议时,应当以租赁契约规定为准;租赁契约无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以历史形成的状态为准或者由出租人进行调解。第四十五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电信等部门因从事管线施工损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刚好修复

18、或者赔偿损失。第四十六条房屋经营人应当加强对住宅区和里巷内房屋附属设施的管理,保持完好、畅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堵塞、破坏。确需开挖的,必需与房屋经营人签订协议,并限期修复。第四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占用他人房屋;非法占用拒不迁出的,受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十八条出租人应当刚好修缮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保证承租人的居住平安和正常运用;因修缮不刚好,造成平安事故和阻碍正常运用,使承租人或者他人受到损失的,应当担当赔偿责任。第四十九条出租人修缮出租房屋,承租人和相邻人应当予以协作,不得借故阻碍,确需承租人迁移过渡的,承租人应当予以支持,但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在房屋修缮完毕后刚好迁回;阻

19、碍房屋修缮造成事故的,应当由责任人担当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异产毗连房屋及其共用附属设施的修缮和保养责任,由房屋全部人按全部权份额分别担当。第五十一条代管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修缮和保养责任,由受托人担当。但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十二条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以及修缮工程质量标准,根据国家专业技术规定执行。房屋修缮应当符合白蚁防治的要求。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全部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刚好向房屋平安鉴定机构申请鉴定:(一)出现担心全因素的; (二)达到规定的运用年限或者前次平安鉴定确定的运用期限的; (三)变更用途危及平安的; (四)公共场所用房五年未作平安鉴定的。第五十四条经房屋平安鉴定机构确认为危房的

20、,房屋全部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根据鉴定中提出的要求刚好处理;不作处理或者阻碍处理造成事故的,由责任人担当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应当督促房屋全部人或者经营人刚好修缮房屋和申请房屋鉴定,在房屋发生突发性险情时,有权实行排险措施,排险费用由房屋全部人或者经营人担当。第五十六条承租人或者相邻人发觉房屋有担心全因素而房屋全部人或者经营人不向房屋平安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时,可以自行申请;鉴定为危房的,鉴定费用由房屋全部人或者经营人担当;鉴定为非危房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担当。第七章房产纠纷仲裁 第五十七条房产纠纷仲裁机构是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设立的房地产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第五十八条

21、因房屋的全部权、交易、抵押、租赁、运用、修缮等发生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涉外房产纠纷向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干脆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十九条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下列房产纠纷:(一)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已审理终结的; (三)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发生纠纷的; (四)超过法律规定爱护时效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应当受理的。第六十条仲裁委员会仲裁房产纠纷,依照仲裁规则进行,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理和一次裁决制度。第六十一条仲裁委员会仲裁房产纠纷,可以先行调解,调解必需自愿、合法。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在调解

22、书送达前翻悔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二十日以内作出仲裁确定。第六十二条不服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确定的,可以在仲裁确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仲裁确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需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仲裁确定书;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三条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确定,发觉确有错误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提交本委员会探讨,重新作出仲裁确定。市仲裁委员会发觉区县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确定确有错误的,有权予以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仲裁确定。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有关规定交费。第八章罚则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

23、条例规定的,由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根据下列规定惩罚:(一)不根据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仍不补办的,每逾期满三十日,加收一至二倍登记费; (二)冒领、涂改或者伪造房产权证的,收缴权证,并视情节轻重,处以房价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 (三)不根据规定办理房产交易手续,或者以赠与名义买卖房屋的,其交易、赠与无效,并对双方当事人各处以房价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四)在房产交易中,不根据规定缴纳土地收益的,除追缴土地收益部格外,并处以应缴土地收益部分三倍以下的罚款; (五)私自转让、转租承租的房屋,私自将承租房屋与他人联营,或者在房屋租赁中隐瞒租金额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相当非法所得百

24、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违反运用和修缮规定的,根据有关规定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不服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惩罚确定的,可以依法向作出行政惩罚确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干脆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惩罚确定的,由作出该行政惩罚确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十七条阻碍房产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法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八条房产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华侨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产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十条本条例规定的交易、租赁契约文本和抵押合同书,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印制。第七十一条实施本条例的有关方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七十二条本条例实施中的详细问题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说明。第七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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