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公园管理条例(2022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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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市城市公园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9日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 次会议通过1998年11月27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1年12月26日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2年1月18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 规局部条款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0年4月28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5月27日湖北省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 代表大

2、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城市公园管理条例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2年4月27日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公园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美化城市,增进公民身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园(以下简称公园),是指向公众提 供游览、休憩、文化娱乐的城市公共绿地,属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 城市公园的具体名录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第三

3、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本市园林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园的行业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 由有关主管部门管理的公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人民政 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进行管理。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园有关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计划,并保证公益性公园建设和管理所必需的经费。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接受捐赠、资助等渠道筹集公园建设和 管理经费,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投资建设公园。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管理第七条

4、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以及人民群众 生活的需要,确定公园建设总量与规模,做到布局均衡,类型齐全, 功能完善。本市公园开展规划,由市园林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 经市国土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国土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规划确定的公园建设用地范围划出用地控制线。第八条公园新建、改建、扩建规划方案,由建设单位按照拟建 公园的特性、规模和开展方向编制,经园林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 国土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编制公园规划方案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综合考 虑防灾避险、人民防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传统文化特色、生态环 境等多种功能的需要。经批

5、准的公园新建、改建、扩建方案,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 的,应当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第九条 公园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 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提高文化品味和园林艺术水平。新建的公园绿化用地面积应当到达国家规定的标准。已建成的公园绿化用地面积未到达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公园权属 单位自本条例生效之日起四年内组织调整到达,其费用由该公园权属 单位承当。第十条 公园内的建设,应当报国土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国土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园林主管部门的意见。经批准的公园建设工程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应当报经原 审批部门批准。第十一条 公园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应当

6、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 位承当。公园建设工程竣工后,由规划、园林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用地性质,不得占 用公园用地。因城市道路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占用公园用地或者占用规划确定的 公园建设用地的,市国土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征得市园林主管部 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占用公园用地的,应当就近补 偿相应的用地,并补偿经济损失。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临时占用公园用地的,按照武汉市城市 绿化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三条市国土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主管部门 划定公园的保护范围,实施控制管理。保护范围内建(构)筑物的高 度、色彩

7、及建筑风格等应当与公园景观相协调。第三章园容管理第十四条 公园应当为游客提供优美、舒适的休憩场所,公园景 观、设施、环境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第十五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绿化养护管理,保护古树名 木、文物古迹;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园容整洁;保持公园内的水 体清洁。第十六条 禁止向公园内排放污水、烟尘、有害气体,倾倒废弃 物。第十七条 在公园内从事商业和文化娱乐经营服务活动的,应当报经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公园内设置游乐、康乐和其他服务设施,举办展览等活动,应当 符合公园规划布局,与公园功能、规模、景观相协调,不得损害公园 绿化和环境。第十八条 公园应当设置导游图牌、服务标

8、识牌、平安警示牌和 游客须知。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第十九条 公园引进、出口或者交换动(植)物,应当报经该公 园权属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 报批。第二十条 公园内的亭、廊、榭、阁等园林建筑,不得改变其用 途。第四章平安管理第二十一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平安管理制度,加强水上娱 乐、动(植)物展出、大型展览、节假日游园活动和游乐、康乐等服 务设施的平安管理,落实应急医疗救护措施,保障游客生命财产安 全。第二十二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防风、防汛、 防火和平安用电等工作,及时处理枯枝危树,定期检修湖泊堤坝,配 备消防和抢救器材并定期保养、更新。第二十三条 公园

9、内举办大型活动,开展驾驶飞行器、驾车跨越 等危险性较大的活动,应当报经园林主管部门、体育主管部门和公安 机关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平安防范措施。第二十四条 公园内涉及人身平安的游乐、康乐工程竣工后,应当报经园林、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使用,并定期 组织检测,经营者负责维修保养。第二十五条 公园内的设备、设施操作人员,应当经有关主管部 门业务培训合格并持有上岗证方可操作。第五章游园管理第二十六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游园管理规范,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制度,对不文明游园行为进行劝阻,维护正常游园秩序。第二十七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游园服务规范。公园管理和 服务人员依照规范要求为游客提供

10、文明、热情、周到、方便的服务。第二十八条 公园实行免费开放。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收费的公园,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公园入园收费应当对老人、婴幼儿、残疾人、中小学生、现役军 人实行优惠。第二十九条 游客应当文明游园,保护公园绿化及设施,遵守公 园管理规定,服从管理。第三十条 除供老、幼、病、残者代步用的车辆外,其他车辆未 经公园管理机构许可不得进入公园。经公园管理机构同意进入公园的车辆,应当在划定地点停放。第三H一条 公园内禁止以下行为:(一)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危险品;(二)捕捉或者伤害动物;(三)在公园设施、树木、雕塑上涂写、亥|划、张贴;(四)损毁草坪、花卉、树木和公园内的设施;(五)

11、在禁止游泳的水域游泳;(六)乱倒乱扔废弃物;(七)燃烧树枝树叶和废弃物;(八)散发经营性宣传物品;(九)从事迷信活动;(十)其他损害公园绿化及设施的行为。第三十二条未经公园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公园内营火、垂 钓、宿营。第三十三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在综合性公园和其他有条件的公 园内划定专门区域,用于集中开展晨练、演出等文体活动,并配置相 应的服务设施,方便市民使用。开展前款规定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到公园管理机构登记。组织者、 活动参加者应当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管理,在确定的区域和时间内开展 活动,并遵守噪声污染防治及平安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公园管理机构禁止游客携犬进入公园的,应当在公 园的适当位置设立明示

12、标识。游客携犬进入前款规定以外的公园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携带公安机关颁发的养犬登记证,为犬束犬链、挂犬只标 志;(二)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引,避让老年人、残疾 人、孕妇和儿童,不得阻碍其他游客游园;(三)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公园管理机构对公园内的无主或者养犬人弃养的犬只应当及时予以收容,并送交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犬类留检场所。第三十五条 公园应当每天开放。因维修改造、筹备大型活动等 原因需要闭园的,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报园林主管部门同意后,提前三 日予以公示。第三十六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遇有紧 急情况或者突发事件,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临时关闭公园、景区、 展馆,限制

13、游人进入,疏散游人等措施,并及时向园林主管部门和有 关部门报告。第三十七条发生地震等重大灾害需要进入公园避灾避险的,公 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开放防灾避险场所。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并予以处分:(一)新建的公园绿化用地面积未到达国家规定标准的,按差额 标准面积处以绿化补偿费二至三倍罚款;(二)未经园林主管部门批准,在公园内举办大型活动的,处以 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并予以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一)在公园设施、树木、雕塑上涂写、亥I划、张贴,在禁

14、止游泳的水域游泳,乱倒乱扔废弃物的,处以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二)未经许可驾车进入公园,燃烧树枝树叶和废弃物,未经批准营火、垂钓、宿营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三)损毁草坪、花卉、树木和公园内的设施,捕捉或者伤害动物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四)散发经营性宣传物品,从事迷信活动的,没收违法物品和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 在公园内组织或者开展晨练、演出等活动,违反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污染防治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实施处分。第四十一条 携犬进入公园,违反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依照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第四十二条 园林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以及公园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 主管部门给予处分;给游客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当赔偿责任;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那么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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