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J201(土方与爆.破工程计划项目施工及其验收标准规范.).doc

上传人:一*** 文档编号:809063 上传时间:2019-07-16 格式:DOC 页数:40 大小:49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GBJ201(土方与爆.破工程计划项目施工及其验收标准规范.).doc_第1页
第1页 / 共40页
GBJ201(土方与爆.破工程计划项目施工及其验收标准规范.).doc_第2页
第2页 / 共4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GBJ201(土方与爆.破工程计划项目施工及其验收标准规范.).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GBJ201(土方与爆.破工程计划项目施工及其验收标准规范.).doc(40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GBJ 2012018383主编单位:四川省建筑工程总公司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备案)实施日期:1984 年 3 月 1 日目目 录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施工准备 第三章土方工程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 第三节挖方 第四节填方 第五节基坑(槽)和管沟 第六节雨期施工 第七节冬期施工 第八节边坡加固 第四章爆破工程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起爆方法 第三节一般爆破 第四节其他爆破 第五章工程验收 附录一 土的分类 附录二 土的野外鉴别法 附录三 土

2、的名词对照表 附录四 临时排水沟内水的允许流速表 附录五 击实试验 附录六 粘性土或排水不良的砂土的最大干容重计算公式2附录七 几种主要起爆材料的技术性能 附录八 常用炸药的组成、性能和爆炸参数值第一章 总 则第 101 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土方与爆破工程的 施工及验收。修建厂区内铁路和公路专用线的土方和爆破工程,除按本规范执行 外,尚应符合专门规范的规定。本规范不适用于竖井、沉箱和洞库工程。对于湿陷性黄土、多年冻土等特殊地质的土方工程,应按有关规范 (或规定)执行。第 102 条 土方与爆破工程应合理选择施工方案,尽量采用新 技术和机械化施工。第 103 条 施工中如发现有文物或

3、古墓等,应妥善保护,并应 立即报请当地有关部门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如发现有测量用的永久性标桩或地质、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 等,应加以保护。如因施工必须毁坏时,应事先取得原设置单位或保管 单位的书面同意。第 104 条 在敷设有地上或地下管道、电线的地段进行土方和 爆破工程施工时,应事先取得管线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施工中应采取 措施,以防损坏管线。如在埋设有电缆的地点挖土,还应有电缆管理部 门的代表在场。第 105 条 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时,必须遵守国家、部或省、 市、自治区有关安全、防火、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第二章 施工准备第 201 条 在组织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向施工

4、单位提供当地实测地形图(包括测量成果) 、原有地下管线或构筑物竣 工图、土石方施工图以及工程地质、气象等技术资料,以便编制施工组 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并应提供平面控制桩和水准点,作为施工测量 和工程验收的依据。注:实测地形图的比例一般为 1:50O1:1000;土石方施工图:方格网边长一般为 1020m;横断面间距一般为 20m,地形复杂处另增加断面。第 202 条 土方与爆破工程应在定位放线后,方可施工。在城市规划区域内,应根据城市规划部门测放的建筑界线、街道控 制桩和水准点测量。第 203 条 在施工区域内,有碍施工的已有建筑物和构筑物、 道路、沟渠、管线、坟墓,树木等,应在施工前妥善

5、处理。第 204 条 山区施工,应事先了解当地地层岩性、地质构造、 地形地貌和水文地质等,如因土石方施工可能产生滑坡时,应采取措施。在陡峻山坡脚下施工,应事先检查山坡坡面情况,如有危岩、孤石、 崩塌体、古滑坡体等不稳定迹象时,应作妥善处理。第 205 条 施工机械进入现场所经过的道路、桥梁和卸车设施 等,应事先做好必要的加宽、加固等准备工作。开工前应作好施工场地内机械运行的道路,并开辟适当的工作面, 以利施工。第三章 土方工程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 311 条 土方工程施工应进行土方平衡计算,按照土方运距 最短、运程合理和各个工程项目的施工顺序做好调配,减少重复搬运。 土方调配应尽可能与当地市、

6、镇规划和农田水利相结合。注:土方的平衡计算,应综合考虑土方量的各种变更因素,如土的松散率、压缩率、沉降量等。第 312 条 土方开挖时,应防止附近已有建筑物或构筑物、道 路、管线等发生下沉和变形。必要时应与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协商采取 防护措施,并在施工中进行沉降和位移观测。第 313 条 平整场地的表面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如设计无要 求时,一般应向排水沟方向作成不小于 2的坡度。平整后的场地表面 应逐点检查,检查点的间距不宜大于 20m。第 314 条 土方工程施工中,应经常测量和校核其平面位置、 水平标高和边坡坡度等是否符台设计要求。平面挖制桩和水准点也应定 期复测和检查是否正确。第 315

7、 条 夜间施工肘,应合理安排施工项目,防止挖方超挖 或铺填超厚。施工场地应根据需要安设照明设施,在危险地段应设置明 显标志。第 316 条 采用机械施工时,必要的边坡修整和场地边角、小 型沟槽的开挖或填土等,可用人工或小型机具配合进行。第 317 条 本章有关填方和基坑(槽) 、管沟回填的各项规定, 均指设计有压实要求的填土。4第二节 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 () 排水第 321 条 施工前应作好施工区域内临时排水系统的总体规划, 并注意与原排水系统相适应。临时性排水设施应尽量与永久性排水设施 相结合。山区施工应充分利用和保护自然排水系统和山地植被,如需改变原 排水系统时,应取得有关单位同意。第

8、322 亲 临时排水不得破坏附近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地基和挖、 填方的边坡,并注意不要损害农田、道路。注:临时截水沟至挖方边坡上缘的距离,应根据土质确定,一般不小于 3m;临时排水沟至镇方坡脚应有适当距离,沟内最高水位应低于坡脚至少 0.3m。第 323 条 在山坡地区施工,应尽量按设计要求先做好永久性 截水沟,或设置临时截水沟,阻止山坡水流入施工场地。沟壁、沟底应 防止渗漏。在平坦地区施工,可采用挖临时排水沟或筑土堤等措施,阻止场外 水流入施工场地。第 324 条 临时排水沟和截水沟的纵向坡度、横断面、边坡坡 度和出水口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纵向坡度应根据地形确定,一般不应于小 3;,平坦地区不

9、应小于 2,沼泽地区可减至 1;二、横断面应根据当地气象资料,按照施工期内最大流量确定;三、边坡坡度应根据土质和沟的深度确定,一般为 1:0.71:1.5, 岩石边坡可适当放陡;四、出水口应设置在远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低洼地点,并应保证排 水畅通。排水暗沟的出水口处应防止冻结。第 325 条 临时排水沟内水的流速不宜大于本规范附录四的规 定。必要时,在下列地段或部位应对沟底和边坡采取临时加固措施。一、土质松软地段;二、流速较快,可能遭受冲刷地段;三、跌水处;四、地面水汇集流入沟内的部位;五、山水口处。第 326 条 在地形、地质条件复杂(如山坡陡峻、地下有溶洞、 边坡上有滞水层或坡脚处地下水位较

10、高等)有可能发生滑坡、坍塌的地 段挖方时,应根据设计单位确定的方案进行排水。()降低地下水位第 327 条 开挖低于地下水位的基坑(槽) 、管沟和其他挖方 时,应根据当地工程地质资料、挖方尺寸和防止地基土结构遭受破坏等,选用集水坑降水、井点降水或两者相结合等措施降低地下水位。采用正铲挖掘机、铲运机、推土机等挖方时,应使地下水位经常低 于开挖底面不少于 0.5m。第 328 条 采用集水坑降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根据现场土质条件,应能保持开挖边坡的稳定;二、基坑(槽)底、排水沟底、集水坑底应经常保持一定的深差;二、集水坑应与基础底边有一定距离,防止地基土结构遭受破坏;四、边坡坡面上如有局部渗

11、出地下水时,应在渗水处设置过滤层, 防止土粒流失,并应设置排水池,将水引出坡面;五、土层中如有局部流砂现象,应采取防治措施。第 329 条 采用井点降水时,应根据含水层土的类别及其渗透 系数、要求降水深度、工程特点、施工设备条件和施工期限等因素进行 技术经济比较,选择适当的井点装置。62岩石边坡坡度应根据岩石性质、风化程度、层理特性和挖方深度确定。3黄土(不包括湿阳性黄土)边坡坡度应根据土质、自然含水量和挖方高度确定。4有成熟施工经验时,可不受本表限制。第 333 条 土方开挖宜从上到下分层分段依次进行,随时作成 一定的坡势,以利泄水,并不得在影响边坡稳定的范围内积水。第 334 条 在挖方上

12、侧弃土时,应保证挖方边坡的稳定。弃土 堆坡脚至挖方上边缘的距离,应根据挖方深度、边坡坡度和土的性质确 定。弃土堆应连续堆置,其顶面应向外倾斜,防止山坡水流入挖方场地。注:当山坡坡度陡于 1/5 或在软土地区,不宜在挖方上侧弃土。第 335 条 在挖方下侧弃土时,应将弃土堆表面整平并向外倾 斜,弃土堆表面应低于相邻挖方场地的设计标高,或在弃土堆与挖方场 地之间设置排水沟,防止地面水流入挖方场地。在河岸、荒野地方弃土时,不得阻塞河道或影响排水。第 336 条 在挖方边坡上如发现岩(土)内有倾向于挖方的软 弱夹层或裂隙面时,应通知设计单位采取措施,防止岩(土)下滑。第 337 条 在滑坡地段挖方时,

13、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施工前应熟悉工程地质勘察资料,了解现场地形、地貌及滑坡 迹象等情况;二、不宜在雨期施工;三、尽量遵循先整治后开挖的施工程序;四、不应破坏挖方上坡的自然植被和排水系统,防止地面水渗入土 体;五、应先作好地面和地下排水设施;六、严禁在滑坡体上部弃土或堆放材料;七、必须遵循由上至下的开挖顺序,严禁先切除坡脚;八、爆破施工时,应防止因爆破震动影响边坡稳定;九、机械开挖时,边坡坡度应适当减缓,然后用人工修整,达到设 计要求;十、抗滑扫土墙应尽量在旱季施工,基槽开挖应分段跳槽进行,并 加强支撑。开挖一段应及时作好挡土墙,并按本规范第 3.4.21 条规定, 作好墙后的填土工作。第 33

14、8 条 在土方开挖过程中,如出现滑坡迹象(如裂缝、 滑动等)时,应立即采取下列措施:一、暂停施工。必要时,所有人员和机械撤至发全地点;二、通知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措施;三、根据滑动迹象设置观测点,观测滑坡体平面位移和沉降变化, 并作好记录。第四节 填 方第 341 条 填方基底的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 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基底上的树墩及主根应拔除,坑穴应清除积水、淤泥和杂物等, 并分层回填夯实;二、在建筑物和构筑物地面下的填方或厚度小于 0.5m 的填方,应 清除基底上的草皮和垃圾;三、在土质较好的平坦地上(地面坡度不陡于 1/10)填方时、可不 清除基底上的草皮,但应割除长草;四、

15、在稳定山坡上填方,当山坡坡度为 1/101/5 时,应清除基底 上的草皮;坡度陡于 1/5 时,应将基底挖成阶梯形,阶宽不小于 1m;五、当填方基底为耕植土或松土时,应将基底碾压密实;六、在水田、沟渠或池塘上填方前,应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排水疏干、 挖除淤泥或抛填块石、砂砾、矿渣等方法处理后,再进行填土。第 342 来 填土前,应对填方基底和已完隐蔽工程进行检查和 中间验收,并作出记录。第 343 条 永久性填方的边坡坡度应按设计要求施工。第 344 条 使用时间较长的临时性填方边坡坡度,当填方高度 在 10m 以内,可采用 1:1.5;高度超过 10m,可作成折线形,上部采用 1:1.5,下部采

16、用 1:1.75。在地质情况不良(如滑坡、长年浸水和软弱土层等)的地段填方时, 其边坡坡度应由计算确定。注;使用时间较长的临时性填方,是指使用时间超过一年的临时道路、临时工程等的填方。第 345 条 填方土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如设计无要求时,应符 合下列规定:8一、碎石类土、砂土(使用细、粉砂时应取得设计单位同意)和爆 破石碴,可用作表层以下的填料;二、含水量符合压实要求的粘性土,可用作各层填料;三、碎块草皮和有机质含量大于 8的土,仅用于无压实要求的填 方;四、淤泥和淤泥质土一般不能用作填料,但在软土或沼泽地区,经 过处理含水量符合压实要求后,可用于填方中的次要部位;五、含盐量符合本规范附录一

17、附表 1.8 的规定的盐渍土一般可以使 用。但填料中不得含有盐晶、盐块或含盐植物的根茎。第 346 杂 碎石类土或爆破石碴用作填料时、其最大粒径不得 超过每层铺填厚度的 2/3(当使用振动碾时,不得超过每层铺填厚度的 3/4) 。铺填时,大块料不应集中,且不得填在分段接头处或填方与山坡 连接处。填方内有打桩或其他特殊工程时,块(漂)石填料的最大粒径不应 超过设计要求。第 347 条 填方施工前,应根据工程特点、填料种类、设计压 实系数、施工条件等合理选择压实机具,并确定填料含水量控制范围、 铺土厚度和压实遍数等参数。对于重要的填方工程或采用新型压实机具时,上述参数应通过填土 压实试验确定。第

18、348 条 填方施工应接近水平地分层填土、压实和测定压实 后土的干容重,检验其压实系数和压实范围符合设计要求后,才能填筑 上层。填土压实的质量要求和取样数量应符合本规范第 5.O.6 条的规定。第 349 条 填料为粘性土或排水不良的砂土时,其最优含水量 与相应的最大干容重,宜按附录五击实试验测定。如无击实试验条件时, 可按附录六计算。注:填料为粒径小于 5mm 而能自由排水的砂土时,其相对密度测定方法可参照水电部土工试验规程 (SD 01-79) “相对密度试验土O1078” ;排水不良的砂土,系指粉砂、极细砂或含大量粉砂的轻亚粘土,在高击功能下的最大干容重大于振动法的干容重。第 3420

19、条 取土坑的位置和要求应由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 确定,但不得影响建筑物(或构筑物)安全和挖、填方边坡的稳定。取土坑的边坡坡度应视土质而定,一般不陡于本规范表 3.3.2 的规 定。取土坑的排水设施应按设计要求施工。第 3421 条 挡土墙后的填土,应选用透水性较好的士或在粘 性土中掺入石块作填料。填土时,应分层夯实,确保填土质量,并应按 设计要求做好滤水层和排水盲沟。注:在季节性冻土地区,挡土墙后的填土宜采用非冻胀性填料。第 3422 条 填料为红粘土时,其施工含水量宜高于最优含水 量 24,填筑中应防止土料发生干缩、结块现象。填方压实宜使 用中、轻型碾压机械。第 3423 条 填方基土表层

20、和填料为盐清土时,应按下列规定10施工:一、应尽量在地下水位较低的季节施工;二、当地下水位距填方基底较近且基土较松软时,应按设计要求作 好隔水层;三、在滨海地区,对含盐量较低的土料,宜使用轻、中型碾压机械; 在干旱地区,对含盐量较高的土料,宜使用重型碾压机械;四、应清除填方地基含盐量超过设计允许值的地表土层或表层结壳 及壳下的松散土层;五、在降雨量较大的地区,应按设计要求作好填方的表层处理。第 3424 条 填方基土为软土时,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地基处 理,如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大面积填土应在开挖基坑(槽)之前完成,并尽量留有较长间 歇时间;二、软土层厚度较小时,可采用换土或抛石挤

21、淤等处理方法;三、软土层厚度较大时,可采用砂垫层、砂井、砂桩等方法加固。 其施工要求应按国家标准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 202-83)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 3425 条 填方基土为杂填土时,应按设计要求加固地基, 并应妥善处理基底下的软硬点、空洞、旧基、暗塘等。第 3426 条 在沼泽地上填方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施工前应了解沼泽类型、沉积层的厚度的稠度、泥炭的腐烂矿 化程度等;二、填方沉入沼泽的深度、基土的处理方法和填料等应符合设计要 求;三、填方周围应开挖排水沟;四、沼泽地上的临时性填方(如临时道路等) ,可根据沼泽的性质 和填方重量及上部荷载等,将填方设置在木(竹)

22、排或梢排上,或直接 设置在沼泽上。第 3427 条 在地形、工程地质复杂地区内的填方,且对填土 密实度要求较高时,应采取措施(如排水暗沟、护坡等) ,以防填方土 粒流失、不均匀下沉和坍滑等。第五节 基坑(槽)和管沟 第 351 条 基坑(糟)管沟的开挖或回填应连续进行,尽快完 成。施工中应防止地面水流入坑、沟内,以免边坡塌方或基土遭到破坏。雨期施工或基坑(槽) 、管沟挖好后不能及时进行下一工序时,可 在基底标高以上留 150300mm 一层不挖,待下一工序开始前再把除。采用机械开挖基坑(槽)或管沟时,可在基底标高以上预留一层用人工清理,其厚度应根据施工机械确定。2当有成熟施工经验时,可不受本表

23、限制。第 356 条 基坑(槽)或管沟需设置坑壁支撑时,应根据开挖 深度、土质条件、地下水位、施工方法、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等情况进 行选择和设计。支撑必须牢固可靠,确保安全施工。12坑壁支撑有钢(木)支撑、钢(木)板桩、钢筋混凝土护坡桩和钢 筋混凝土地下连续墙等。第 357 条 采用钢(木)坑壁支撑时,应随挖随撑、支撑牢固。 施工中应经常检查,如有松动、变形等现象时,应及时加固或更换。在 雨期或化冻期,更应加强检查。第 358 条 钢(木)支撑的拆除,应按回填顺序依次进行。多 层支撑应自下而上逐层拆除,随拆随填。拆除支撑时,应防止附近建筑 物和构筑物等产生下沉和破坏,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第

24、359 条 采用钢(木)板桩、钢筋混凝土预制桩或灌注桩作 坑壁支撑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应尽量减少打桩时产生的振动和噪音对邻近建筑物、构筑物、 仪器设备和城市环境的影响;二、桩的制作、运输、打桩或灌注桩的施工要求应按国家标准地 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 202-83)第四章的有关规定执行;三、当土质较差,开挖后土可能从桩间挤出时,宜采用啮合式板桩;四、在桩附近挖土时,应防止桩身受到损伤;五、采用钢筋混凝土灌注桩时,应在桩的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标号 后,方可挖土;六、拔除桩后的孔穴应填实。第 3510 条 采用钢(木)板桩、钢筋混凝土桩作坑壁支撑并 加设锚杆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锚

25、杆宜选用螺纹钢筋,使用前应清除油污和浮锈;二、锚固段应设置在稳定性较好的土层或岩层中,长度应经计算确 定;三、钻孔时不得损坏已有的管沟、电缆等地下埋设物;四、施工前应作抗拔试验,测定锚杆的抗拔拉力;五、锚固段应用水泥砂浆灌注密实;六、应经常检查锚头紧固和锚标周围的土质情况。第 3511 条 采用钢筋混凝土地下连续墙作坑壁支撑时,其施 工和验收要求应按国家标准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 20283)第五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 3512 条 基坑(槽)管沟的直立壁和边坡,在开挖过程和 敞露期间应防止塌陷,必要时应加以保护。在挖方边坡上侧堆土或材料以及移动施工机械时,应与挖方边缘保 持一定

26、距离,以保证边坡和直立壁的稳定。当土质良好时,堆土或材料 应距挖方边缘 O.8m 以外,高度不宜超过 1.5m。在柱基周围、墙基成围墙一侧,不得堆土过高。第 3513 条 开挖基坑(槽)或管沟时,应合理确定开挖顺序 和分层开挖深度。当接近地下水位时,应先完成标高最低处的挖方,以 便于在该处集中排水。第 3514 条 基坑(槽)或管沟挖至基底标高后,应会同设计 单位(或建设单位)检查基底土质是否符合要求,并作出隐蔽工程记录。第 3515 条 开挖基坑(槽)或管沟不得超过基底标高,如个 别地方超挖时,应用与基土相同的土料填补,并夯实至要求的密实度, 或用碎石类土填补并夯实。在重要部位超挖时,可用低

27、标号混凝土填补, 并应取得设计单位同意。第 3516 条 基坑(槽) 、管沟回填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填土前,应清除沟槽内的积水和有机杂物;二、基础或管沟的现浇混凝土应达到一定强度,不致因填土而受损 伤时,方可回填;三、沟(槽)回填顺序,应按基底排水方向由高至低分层进行;四、回填土料、每层铺填厚度和压实要求,应按本章第四节有关规 定执行。如设计允许回填土自行沉实时,可不夯实:五、基坑(槽)回填应在相对两侧或四周同时进行;六、回填管沟时,为防止管道中心线位移或损坏管道,应用人工先 在管子周围填土夯实,并应从管道两边同时进行,直至管项 O.5m 以上。 在不损坏管道的情况下,方可采用机械回填和压

28、实;七、在抹带接口处,防腐绝缘层或电缆周围,应使用细粒土料回填。第 3517 条 在软土地区开挖基坑(槽)或管沟时,除应按照 本节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施工前必须做好地面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工作,地下水位应降 低至基底以下 0.51.0m 后,方可开挖。降水工作应持续到回填完毕;二、施工机械行驶道路应填筑适当厚度的碎(砾)石,必要时应铺 设工具式路基箱(板)或梢排等;三、相邻基坑(槽)和管沟开挖时,应遵循先深后浅或同时进行的 施工顺序,并应及时作好基础;四、在密集群桩上开挖基坑时,应在打桩完成后间隔一段时间,再 对称挖土。在密集群桩附近开挖基坑(槽)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桩基位 移;五、

29、基坑(槽)开挖后,应尽量减少对基土的扰动。如基础不能及 时施工时,可在基底标高以上留 0.10.3m 土层不挖,待作基础时挖除;六、挖出的土不得堆放在边坡顶上或建筑物(构筑物)附近。第 3518 条 在膨胀土地区开挖基坑(槽)或管沟时,除按照14本节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场地平整后至基坑(槽) 、管沟开挖宜间隔一段时间,以减少 基土的胀缩变形;二、基坑(槽)或管沟的开挖、地基与基础的施工和回填土等应继 续进行,并应避免在雨天施工;三、开挖前应做好排水工作,防止地表水、施工用水和生活废水浸 入施工场地或冲刷边坡;四、开挖后,基土不得受烈日曝晒或雨水浸泡。必要时可预留一层 不挖,待作基

30、础时挖除;五、采用砂地基时,应先将砂浇水至饱和后再铺填夯实,不得采用 向基坑(槽)或管沟内浇水使砂沉落的施工方法;六、回填土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如设计无要求时,宜选用非膨胀性 土、弱膨胀土或掺有适当比例的石灰及其他松散材料的膨胀土。第六节 雨期施工第 361 条 雨期施工的工作面不宜过大,应逐段、逐片的分期 完成。重要的或特殊的土方工程、应尽量在雨期前完成。第 362 条 雨期施工中应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的技术措 施,并应随时掌握气象变化情况。第 363 条 雨期施工前,应对施工场地原有排水系统进行检查、 疏浚或加固,必要时应增加排水设施,保证水流畅通。在施工场地周围 应防止地面水流入场内。

31、在傍山、沿河地区施工,应采取必要的防洪措 施。第 364 条 雨期施工时、应保证现场运输道路畅通。道路路面 应根据需要加铺炉渣砂砾或其他防滑材料,必要时应加高加固路基。道 路两侧应修好排水沟,在低洼积水处应设置涵管,以利泄水。第 365 条 填方施工中,取土、运土、铺填、压实等各道工序 应连续进行。雨前应及时压完已填土层或将表面压光,并作成一定坡势, 以利排除雨水。第 366 条 雨期开挖基坑(槽)或管沟时,应注意边坡稳定。 必要时可适当放缓边坡坡度或设置支撑。施工时应加强对边坡和支撑的 检查。第 367 条 雨期开挖基坑(槽)或管沟时,应在坑(槽)外侧 围以土堤或开挖水沟,防止地面水流入。第

32、七节 冬期施工第 371 条 土方工程不宜在冬期施工,如必须在冬期施工时, 其施工方法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施工前应周密计划,作好准备, 做到连续施工。第 372 条 采用防止冻结法开挖土方时,可在冻结前用保温材 料覆盖或将表层土翻耕耙松,其翻耕深度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确定,一 般不小于 0.3m。第 373 条 松碎冻土采用的机具和方法,应根据土质、冻结深 度、机具性能和施工条件等确定。当冻土层厚度较小时,可采用铲运机、推土机或挖土机直接开挖。当冻土层厚度较大时,可采用松土机、破冻土犁、重锤冲击、劈土 锥(楔)或爆破法松碎。第 374 条 融化冻土应根据工程量大小、冻结深度和现场条件 选用锯

33、末(或谷壳)焖火烘烤法、蒸汽(或热水)循环针法和电热法等。融化时应按开挖顺序分段进行,每段大小应适应当天挖土的工程量。第 375 条 冬期填方每层铺土厚度应比常温施工时减少 2025,预留沉陷量应比常温施工时适当增加。含有冻土块的土料用作填料时,冻土块粒径不得大于 15Omm,铺填 时,冻土块应均匀分布、逐层压实。第 376 条 冬期填方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填土前,应清除基底上的冰雪和保温材料;16冬期施工的挖、填方边坡修整与加固工作宜在解冻后进行。第 382 条 在挖方边坡上遇有地下水渗流时,应根据具体情况 采取适当的支护或导流设施,并应在边坡加固前完成。第 383 条 用草皮加固挖、填

34、方边坡时,应选用容易生根蔓延、 耐旱的草皮,在适宜于种植的季节均匀铺植。第 384 条 挖、填方边坡采用石块铺砌加固时,应自下而上分 行平行铺砌,石块应侧放并错缝搭接,缝隙间应用碎石嵌实。第 385 条 靠河岸的填方,在汛期前如不能及时做好永久性的 边坡加固工程时,为保护其边坡免受洪水冲刷,应采用竖篱、石笼、土 袋等作临时性加固。第 386 条 膨胀土、红粘土、软土或其他易于风化的土(岩) 的边坡,如设计有喷涂、抹面或铺砌石块等护面要求时,应在边坡修整 后随即进行。第四章 爆破工程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 411 条 大中型爆破工程,或在城镇与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 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进行

35、爆破施工时,施工单位必须事先编 制作业方案,报经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并征得所在地县、市公安 局同意后,方可进行爆破作业。第 412 条 石方爆破应根据工程要求、地质条件、工程量大小 和施工机械等合理选用 爆破方法。其爆堆高度、爆落范围、石碴块径 均应与装碴方法相适应。注:大型的或重要的爆破工程,其主要的爆破参数应通过试验确定。第 413 条 爆破工程施工应指定专人负责,爆破工作人员必须 受过爆破技术训练,熟悉爆破器材性能和安全规则,并经县、市公安局 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爆破工作。第 414 条 爆破工程所用的爆炸材料,应根据使用条件选用并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部标准。新型的爆炸材料,必须经

36、过兵器工业部 批准之后,方可使用。过期的或对其质量有怀疑的爆炸材料,必须经过 检验定性,符合质量要求的方可使用。第 415 条 爆炸材料的购买、运输、储存、保管,应遵守国家 关于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第 416 条 在水下或潮湿的条件下进行爆破时,宜采用抗水炸 药,如使用易受潮的炸药、雷管和导火索等,必须采取防水措施。第 417 条 爆破前,必须做好下列安全准备工作:一、建立指挥机构,明确爆破人员的职责和分工;二、在危险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管钱、设备等,应采取安全 保护措施,防止爆破地震、飞石和冲击波的破坏;三、防止爆破有害气体、噪声对人体的危害;四、在爆破危险区的边界设立警戒哨和警告标志

37、;五、将爆破信号的意义、警告标志和起爆时间通知当地单位和居18民。起爆前,督促人、畜撤离危险区。第 418 条 起爆方法应根据工程特点、施工条件、当地气象等 合理选择。对于大型或重要的爆破工程,宜采用复式网路。第 419 条 导火索、导爆索等的切割以及与雷管的连接工作, 一般应在专设的加工房内进行。当数量较少时,可在室外选择僻静、隐 蔽和干燥的安全地点进行。加工起爆药包应于爆破前在现场安全地点进行,并按当班所需数量 一次制作,不得留成品。注:导火索、导爆索的切割,应用锋利的刀子,切口应平整。打折、过粗、过细或外观有损伤处,应切去不用。第 4110 条 露天爆破如遇浓雾、大雨、大风、雷电或黑夜时

38、, 均不得起爆。第 41ll 条 处理瞎炮,应严格按国家有关安全规程执行。第 4112 条 本章各节所列各项爆破参数,均以 2 号岩石硝铵 炸药为准。如使用其他种类炸药时,应通过现扬对比试验或按爆力值进 行换算。各种常用炸药的爆力值见附录八。第二节 起爆方法 () 火花起爆第 421 条 每卷导火索在使用前均应将两端各切去 50mm,并从 一端取 1m 作燃速试验。严禁在同一地点使用两种不同燃速的导火索。第 422 条 导火索的长度,应根据点火人员在点燃全部导火索 后能隐蔽到安全地点所需的时间确定,且不得小于 1.2m。第 423 条 导火索埋入炮孔内的长度不应超过 4m。在竖井内或 在点火人

39、员撤离不方便的地点爆破时,不得采用火花起爆。第 424 条 导火索点火,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宜采用一次点火;二、多人点火时,应由专人指挥,各点火人员应明确分工;三、一人点火数超过 5 个或多人点火时,应使用信号导火索或信号 雷管控制点火时间。第 425 条 火花起爆应指定专人计算响炮数,如响炮数与点火 数不一致时,检查人员应在最后一炮响后不少于 20 分钟,方可进入爆 破作业区。() 电力起爆第 426 条 在同一串联网路上,必须使用同厂、同批、同牌号 的电雷管,各雷管(脚线长度为 2m)之间的电阻差值不得大于:康铜桥丝:铁脚线 0.3铜脚线 O.25镍铬桥丝:铁脚线 0.8铜脚线 0.3第

40、427 条 检测电雷管和电爆网路的电阻时,必须使用爆破电 桥或专用的爆破仪表,其输出电流值不得大于 30mA。第 428 条 检测电雷管电阻值时,应在专用的加工房内或在隐 蔽、僻静的地点进行,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第 429 条 电爆网路中每个电雷管的准爆电流必须符合下列规 定:康铜桥丝电雷管:交流电不小于 3A直流电不小于 2A镍铬桥丝电雷管:交流电不小于 2.5A直流电不小于 1.5A对于大型爆破,上述电流应增加 50。注:采用起爆器起爆时,电爆网路的连接方法和总电阻值,应符合起爆器说明书的要求。起爆器应经试验后,方可使用。第 4210 条 电爆网路应采用绝缘导线,其绝缘性能、线芯截 面积

41、应符合设计要求。使用前,应进行电阻和绝缘检验。第 4211 条 导线连接时,应将线芯表面擦净并连接牢固,防 止错接、漏接和接触地面,不得采用水或大地作为电爆网路的回路。第 4212 条 当爆破区或洞室内即将运入起爆药包(体)时, 应将所有电气装置和动力照明线路等完全断电。洞室内应使用防爆安全 矿灯或绝缘手电筒照明。当爆破区内已经装入起爆药包遇有雷电时,应将已连接好的各主、 支线端头解开,并分别绝缘。当洞室内已经装入起爆体遇有雷电时,应 将两根导线的端头分别绝缘,并将导线放入洞内,距洞口不小于 5m,导 线与地面应用绝缘物隔离。在爆破区或洞室内的所有人员应停止作业, 迅速撤离危险区。第 4213

42、 条 起爆前,应检测电爆网路的总电阻值,如总电阻 值与计算值相差 10以上时,应在查明原因并消除故障后,方可起爆。第 4214 条 起爆后,如发生拒爆,应立即切断电源,并将主 线短路。如使用即发雷管时,应在短路后不少于 5 分钟,方可进入现场; 如使用延期雷管时,应在短路后不小于 15 分钟,方可进入现场。第 4215 条 在有杂散电流、静电、感应电或高频电磁波等可 能引起电雷管早爆的地区和雷击区爆破时,不应采用电力起爆。()导爆索起爆第 4216 条 导爆索的连接方法应按出厂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当采用搭接连接时,其搭接长度不得小于 15cm,并应绑扎牢实。20如采用孔外多段微差起爆时,可使用

43、继爆管连接,但应保证前一段 网路起爆时,不得破坏后一段网路。第 4217 条 起爆导爆索网路应使用两个雷管。在一个网路上 如有两组导爆素时,应同时起爆第 4218 条 导爆索支线与主线连接时,从接点起,支线与主 线顺传爆方向的夹角不得大于 90。第 4219 条 气温高于 30时,露在地面上的导爆索应加遮盖, 以防烈日暴晒。导爆索在接触铵油炸药的部位,必须用防油材料保护,以防药芯浸 油。第 4220 条 导爆索网路应避免交叉敷设,如必须交叉敷设时, 应用厚度不小于 15cm 的衬垫物隔开。导爆索平行敷设的间距不得小于 20cm。()导爆管起爆第 4221 条 导爆管表面有损伤(如孔洞、裂口等)

44、或管内有 杂物者,不得使用。敷设导爆管网路时,不得将导爆管拉细、对折或打结等。第 4222 条 导爆管与雷管(或连接块)的连接,应按出厂说 明书的要求进行。导爆管网路应根据施工要求采用串联、并联、簇联等方式。大型爆 破应采用复式网路。第 4223 条 采用导爆管网路进行孔外微差爆破时,其延长时 间必须保证前一段网路爆炸时,不致破坏相邻或后面各段网路。第 4224 条 采用雷管激发(或传爆)导爆管网路时,应符合 下列规定:一、导爆管应绑扎在雷管的周围,并用 35 层聚丙烯包扎带或棉 胶带绑扎牢实,导爆管端头距雷管不得小于 10cm;二、在复式网路中,雷管与相邻网路之间应相距一定距离,以防破 坏其

45、他网路。注:当用金属雷管激发(或传爆)导爆管时,应采取措施,防止金属碎片破坏导爆管。第三节 一般爆破 ()炮孔爆破第 431 条 炮孔爆破系指装药孔径小于 300mm 的各种炮眼或深 孔爆破。当爆破工程量大,开挖较深时,宜采用梯段爆破。第 432 条 炮孔爆破主要参数的确定,一般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梯段高度应根据工程规模,开挖厚度、施工进度和钻孔机械、 挖掘机械的性能等确定;二、最小抵抗线长度应根据炸药性能、装药直径、起爆方法和地质 条件等确定,一般为装药直径的 204O 倍;三、爆孔间距应根据岩石的特征、炸药种类、抵抗线长度和起爆顺 序等确定,一般为最小抵抗线长度的 12 倍;四、钻孔深度应

46、根据岩石的坚硬程度、梯段高度和抵抗线长度等确 定,一般为梯段高度的 O.91.15 倍;五、堵塞长度应根据抵抗线长度、炸药性能、装药结构拒堵塞质量 等确定。第 433 条 采用炮孔爆破开挖基坑(糟) 、管沟时,炮孔深度 不应超过坑(槽)上口宽度的 0.5 倍。如超过 0.5 倍时,应采用分层爆 破。第 434 条 炮孔的位置、角度和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装药前 应清除炮孔中的泥浆或岩粉。装入起爆药包或硝化甘油炸药时,严禁投 掷冲击。第 435 条 孔径较小的炮孔,宜采用偶合装药,以减小管道效 应,提高爆破效果。第 436 条 为使爆破后岩石破碎均匀,宜采用间隔装药。当同 一炮孔内装几种炸药时,孔

47、底应装威力大、密度大的炸药。第 437 条 使用机械装粉状硝铵类炸药时,如采用电力起爆, 应有安全技术措施,防止静电引起早爆事故。第 438 条 炮孔装药和堵塞时,不得损坏起爆网路,堵塞应密 实,且不得使用活性材料。第 439 条 炮孔梯段爆破宜采用多段起爆。其起爆间隔时间应 根据抵抗线长度和岩石的特征确定,但每米抵抗线的间隔时间,一般不 应小于 3ms。第 4310 条 为使边坡稳定、岩面平整,在边坡处宜采用预裂 爆破或光面爆破。第 4311 条 预裂爆破和光面爆破主要参数的确定,应符合下 列规定:一、炮孔间距应根据工程特点、岩石特征、炮孔直径等确定,预裂 爆破的炮孔间距一般为炮孔直径的 8

48、12 倍;光面爆破的炮孔间距一般 为炮孔直径的 1016 倍;二、装药集中度应根据岩石的种类、炮孔间距、炮孔直径和炸药性 能等确定;三、装药不偶合系数应根据岩石的强度、炮孔间距和炸药性能合理 选择,应使炸药完全爆轰,并保证裂面(或光面)平整,岩体稳定;四、光面爆破最小抵抗线长度应根据岩石特征、炮孔间距等确定, 一般为炮孔间距的 1.21.4 倍。第 4312 条 预裂炮孔或光面炮孔的角度应与设计边坡坡度一22致,每层炮孔孔底应尽量在同一水平面上。第 4313 条 靠近预裂炮孔的主炮孔的间距、排距和装药量, 应较其他主炮孔适当减小。当预裂炮孔和主炮孔在同一电爆网路中起爆 时,预裂炮孔应在相邻主炮孔之前起爆,其时差不得少于:坚硬岩石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专区 > 教案示例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利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8 |  经营许可证:黑B2-20190332号 |   黑公网安备:91230400333293403D

© 2020-2023 www.deliwenku.com 得利文库. All Rights Reserved 黑龙江转换宝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468-3380021 邮箱:hgswwx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