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方案】江西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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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建方案】江西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江西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2016149号),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和全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要求,建设诚信政府,发展信用经济,建设统一市场,促进公平竞争,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发展步伐。二、工作目标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

2、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对取消的保证金,自2016年6月23日起,一律停止收取。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失职追究谁的责任”的原则,确保“一个企业不落、一个项目不落”,全面落实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的各项要求。三、扎实推进重点工作(一)开展全面清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发改、人社、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要周密组织本地区本行业全面开展清查保证金工作,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通知要求查清本地区以下情况:应取消的保证金种类、涉及项目、收取单位、收取金额;保留的保证

3、金中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的项目、收取单位、应返还金额;与清理规范工作要求不一致的制度规定等情况。(二)确保按时返还。对取消的保证金,收取单位必须立即退还,确保在2016年9月底前按原收缴渠道全部退还到位。对保留的保证金中逾期未返还,以及超额收取的部分,收取单位应在2016年年底前返还完毕,并按规定或合同约定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三)完善管理制度。对取消的保证金,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2016年年底前完成相关制度的修订或废止工作。对保留的保证金,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尽快制定完善管理制度,规范保证金的收取、使用、返还等行为。(四)规范保证金管理。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

4、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对连续三年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可以适当降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但总额不得少于原规定缴存额的50%;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要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总额不得超过原规定缴存额的200%。(五)强化监督检查。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各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发改、人社、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对口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对清理规范工作进行检查。各地、各部门要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清理规范、瞒报保证金收取等情况的,要严格

5、追究责任,并予以通报。(六)创新管理方式。推行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对依法保留的四类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等方式缴纳,鼓励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提供服务。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加快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大信用信息公开力度,推进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监督约束建筑业企业的新机制。四、加强组织领导(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成立江西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省财政厅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省发改委、省人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

6、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地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清理规范工作组织协调机制,精心部署,结合实际抓好落实。(二)落实责任形成合力。工程建设领域应当清理的各类保证金,涉及房建、市政工程项目,由当地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进行清理规范,由其他部门收取的保证金,由两部门负责协调、清理规范;涉及交通、水利、铁路、电力、民航等工程项目,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进行清理规范。(三)加强督查通报。各地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及时将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情况报联席会议办公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定期汇总、通报清理情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将对落实国办发201649号文件不到位和工作不力的,进行重点督查。(四)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信息公开,对落实国办发201649号文件不到位的单位和违规收取保证金的典型案例,应在各级政府信息发布平台上公布,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受理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有关事项:079186225759(兼传真),电子信箱:jgcjxjstgovcn。各地要建立举报查处机制,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对投诉举报事项要逐一登记,认真查处。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对清理规范工作进行多层面、全方位宣传,营造有利于清理规范工作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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