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方案】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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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建方案】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方案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方案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201614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全面清理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收取情况,及时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规范保证金管理,促进保证金依法收取和返还。二、工作安排(一)清理范围包括房屋市政、交通、水利、通信、园林绿化、土地整治、市政管养维护、农业、林业、人防、电力、能源等类别的工程项目。在建工程项目为清理重点。(二)职责

2、分工由市城乡建委会同市财政局牵头组织市、区县(自治县)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工程项目参建主体进行清理规范。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督促本级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清理规范工作。(三)时间步骤1明确信息上报责任人。为切实做好此次清理规范工作,根据建市2016149号文件要求,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明确信息上报责任人,填写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信息报送负责人联系表,于2016年9月28日前传真至市城乡建委(联系人:唐靖宇;联系电话:63600477;传真:63853300)。2排查摸底。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市、区县(自治县)行业主管部门要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在建工程项目进行

3、全面排查,摸清各工程项目保证金收取种类及标准、方式、返还时限等情况,要重点查清应取消的保证金种类、涉及项目、收取单位、收取金额,保留的保证金中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的项目、收取单位、应返还金额及与清理规范工作要求不一致的制度规定等情况。在排查摸底过程中,如有举报、投诉反映已完工工程项目存在违规收取或不按时返还保证金情形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将该工程项目纳入排查清理范围。市、区县(自治县)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各自监管的工程项目清理排查工作。2016年10月10日前,区县(自治县)行业主管部门应将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工程项目保证金排查摸底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填写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基本情况统计表,

4、并报送相应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市情况排查摸底后进行汇总。3清理整治。排查摸底结束后,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办发201649号和建市2016149号文件要求,认真开展清理整治工作。对取消的保证金,应立即督促收取单位在2016年9月底前全部退还到位。对保留的保证金中逾期未返还及超额收取的部分,应立即督促收取单位在2016年底前返还,并按约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对保留的保证金中未到返还时限的,要采取措施确保按时返还。2016年10月开始,各区县(自治县)行业主管部门于每月3日前向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上月度清理规范工作情况,填写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

5、金工作情况汇总表(一)和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情况汇总表(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于每月6日前向市城乡建委汇总报送全市本行业上月度清理规范工作情况,填写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情况汇总表(一)和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情况汇总表(二),由市城乡建委汇总全市情况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4总结规范。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全市本行业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排查摸底和清理整治情况,完善管理制度,2016年底前完成相关制度的修订或废止工作,规范保证金收取、使用、返还等行为;2017年1月15日前将本行业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总结报送市城乡建委。由市城乡建委汇总全市情况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和

6、市政府。三、有关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是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改革的必要措施,是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行业稳定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正视问题,克服困难,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作。(二)积极稳妥推进。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本工作方案安排,认真开展清理规范,扎实完成各阶段工作,并根据各自实际,公开举报电话或网络举报渠道,加大社会监督力度,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在清理规范过程中,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国办发201649号和建市2016149号文件要求落实不到位的部门、企业及个人,将追究责任并通报批评。(三)创新管理方式。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清理规范工作,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减轻企业资金压力,支持企业发展。同时要加快信用体系建设,通过信息公开、信用评价、奖优罚劣等措施,加强对企业的动态管理,促进工程建设市场规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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