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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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昆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修昆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修订)订)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 46 号第一条第一条 为防治餐饮业造成的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昆明市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促进昆明市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相关规定,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饮业,是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食品消费场所及设施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业,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食堂、熟食加工店和涉及餐饮的宾馆等综合服务单位。第三条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区域内新、改、

2、扩建餐饮业单位的污染防治与环境保护。单位食堂等非经营性餐饮服务项目产生油烟、异味、废气、污水等污染物的排放以及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第四条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对辖区内餐饮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2工商(市场监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城管、滇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规划部门负责餐饮业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餐饮业项目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和餐饮业布局规划,必须规范建设油烟收集及排放通道;商务部门负责制定餐饮业发展规划;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城市管理部门负责餐厨垃圾、油烟污染防治、

3、露天烧烤以及同级政府授权的其它餐饮业的监督管理。工商(市场监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餐饮业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财政资金,用于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第六条第六条 从事餐饮业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餐饮业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七条第七条 新办餐饮业经营场所的选址(点) ,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严禁在下列地下列区域或者场所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业项目:(一)居民住宅楼;(二)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办)楼;3(三)商住(办)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四)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展览馆的主体

4、建筑;(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第八条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餐饮业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影响登记表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餐饮业项目方能建设。第九条第九条 在居民点内建设餐饮场所,餐饮业户应当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采取派发调查问卷、现场公示、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利害关系人意见调查。第十条第十条 餐饮业项目,应当配置下列防治污染的环保设施:(一)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配置规范化的隔油、隔渣、高效油水分离设施进行预处理,符合国家关于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有关标准和规定,方可排入公共污水管网。隔油器的设计应符合 C

5、J/T295 的规定。餐饮场所位于公共污水管网覆盖区域外或者不具备接驳公共污水管网条件的,其含油污水应当经隔油、隔渣、高效油水分离装置和生化处理设施等处理,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污4染物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二)配置高效油烟净化装置,油烟净化装置应置于油烟排风机之前,油烟净化装置符合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 要求,不得无组织排放,不得排入城市地下管道。(三)餐饮业单位应当科学合理安装排风机、鼓风机、冷却塔、空调器等产生环境噪声的设备,采取隔音降噪措施,定期保养维护。餐饮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四)餐饮业单位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实行分类存放,分类存放容器的容量和

6、数量应符合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的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餐饮业项目,防治污染的环保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登记卡现有的餐饮企业未配置本条规定的环保设施的,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治理。大中型餐饮业户应当采取统一标识等措施,对排污口、污染防治设施等实施标准化、规范化管理。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保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经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定期清洗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并建立维护台账,如实记录维护时间、内容等信息,维护台账保5存期限应当不少于 1 年。

7、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环保、计划、规划、土地、建设、滇管、食药监、工商(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依职能进行并联审批,加强日常监管,对违反法律和部门规章的行为,在职权范围内进行行政处罚或予以取缔。对近三年内环保设施不合格或有环保投诉的餐饮企业,食药监部门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换证时,环保设施整改合格才予以换证。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餐饮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产生的外排废水必须经处理后达到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规定;(二)产生的废气(油烟)必须经处理后达到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油烟的排放浓度和去除效率,应该符合GB18483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的规定;(

8、三)噪声排放标准,参照 GB22337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执行;(四)产生的废弃物要做到分类收集,定点存放,日产日清;产生的废油必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严禁向下水道、河道及街面倾倒废弃物;(五)禁止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泡沫塑料餐饮具和不可自然降解塑料袋;在禁煤区范围内严禁使用非清洁燃料;在滇池、6阳宗海流域严禁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餐饮场所应当使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禁止使用煤、木材、煤油、柴油、重油等污染大气环境的燃料。在天然气管网范围内未使用清洁能源的,应当全部改用天然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现有的餐饮业,达不到本办法第十条(一)、(二)、(三)项规定的,按

9、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依据处理。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规定的管理权限,予以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停止建设或者使用,可以并处 10 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治理或改正,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完成的,责令停业;(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其清除,并对单位处以 5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以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7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意:(一)无组织排放,是指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二)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是指经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的油烟去除效率在 90%以上的油烟净化设施。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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