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有限责任公司8项规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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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襄城县卓凡养殖有限责任公司防疫制度为了加强和规范对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动物强制免疫和计划免疫工作,提高对动物疫病防控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规模养殖场(小区)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强制免疫和计划免疫政策。第二条 规模养殖场(小区)必须通过当地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审批并验收合格,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第三条 规模养殖场(小区)法人为动物防疫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组织各项动物防疫制度的落实。第四条 规模养殖场(小区)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畜(禽)免疫程序实施免疫。第五条 免疫所用疫苗必

2、须是当地动物防疫机构提供或购自具有农业部颁发的疫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通过GMP认证厂家的合格产品。第六条 免疫注射必须坚持“一畜一针”,并保证“消毒严”“部位准”、“剂量足”;用完和作废的疫苗瓶不得随意丢放。第七条 饲养动物(猪、牛、羊)经免疫后必须佩带免疫标识,做好免疫登记工作。第八条 坚持自繁自养,须引进畜禽时,要严格执行隔离观察检疫和免疫规定,进行隔离和补免。襄城县卓凡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消毒制度为了加强规模养殖场(小区)的监管,规范养殖场(小区)的消毒工作,根据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大门和每个圈舍入口处要设立消毒池(大门消毒池与大门宽度相同,长6m,深30cm;圈舍消毒池

3、与门同宽,长60cm,深15cm ),每周至少更换池水、池药2次,保持有效浓度。第二条 建立消毒室,所有进入场区的人员都要在消毒室用漫射紫外线照射 510分钟或喷雾消毒,严禁带入畜产品和可能染疫的物品。进入生产区的工作人员,必须更换场区工作服、工作鞋,通过消毒后进入自己的工作区域,严禁相互串圈。第三条 每天清扫圈舍,清洁料槽、水槽,保持卫生干净。每出售一批或转场后必须对圈舍进行一次大消毒。第四条 使用的消毒剂,要尽可能选用广谱消毒剂或根据特定的病原体选用对其作用最强的消毒剂。消毒剂的稀释度要准确、有效,并要防止腐蚀、中毒等问题的发生。第五条 不准任意将两种不同的消毒药物混合使用,防止合用后因物

4、理或化学配伍禁忌而使药物失效。第六条 消毒药物应定期替换,不能长时间使用同一种消毒药物,以免病原菌产生耐药性,影响消毒效果。襄城县卓凡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无害化处理制度为了加强规模养殖场(小区)的监管,规范养殖场(小区)的无害化处理工作,根据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规模养殖场(小区)对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应严格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 16548)的规定进行生物安全处理。第二条 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第三条 无害化处理措施以尽量减少损失,保护环境,不污染空气、土壤和水源为原则。第四条 无害化处理的方式一般为

5、高温、深埋和销毁。第五条 采取深埋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在感染的饲养场内或附近,远离居民区、水源、泄洪区和交通要道。第六条 对病畜的排泄物、被污染的饲料、杂物等物品,应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共同深埋。第七条 无法采取深埋方法处理时,采用焚烧处理。焚烧时应符合环境要求。襄城县卓凡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养殖档案管理制度为规范畜禽养殖行为,把好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关,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备案工作。规模养殖场(小区)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县、区动物卫生监督

6、所要对辖区内养殖场(小区)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条 建立养殖档案。建立养殖档案是落实动物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保障动物产品质量的重要基础,也是加强规模养殖场(小区)管理,建立和完善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的基本手段。(一)养殖档案必须载明以下内容:1、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2、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3、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4、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5、畜禽养殖代码。(二)饲养种畜禽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种畜调

7、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第三条 养殖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禽为2年,牛为20年,羊为10年,种畜禽长期保存。规模养殖场(小区)在调入或淘汰后应及时在养殖档案中登记相关信息的变化情况。襄城县卓凡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兽药饲料使用准则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尽快建立养殖场(小区)兽药饲料质量安全追溯机制,有效地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养殖场(小区)须建立兽药饲料采购、使用记录。记录要载明兽药饲料名称、规格、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家、采购、使用数量及日期等各项内容,保证兽药饲料的质量。每次采购

8、要索取进货单和收款发票,并与采购记录同时保存。采购兽药饲料必须从合法的兽药饲料店(具有工商执照和经营许可证)进货。第二条 禁止在饲料中添加三聚氰胺、瘦肉精、苏丹红、孔雀石绿与隐性孔雀石绿等有害添加物;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动物源性产品。第三条 禁止使用农业部所公布废止的饲料添加剂及未通过GMP认证企业生产的兽药产品。第四条 禁止使用农业部第193号、第176号、第560号所列禁用、禁止和废止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第五条 必须科学合理的使用兽药。1、注意使用剂量,严格按照兽医处方用药。2、注意药物的溶解度和饮水量。饮水给药要考虑药物的溶解度和畜禽的饮水量,确保畜禽吃到足够剂量的药物。3、注意搅拌

9、均匀。拌入饲料服用的药物,必须搅拌均匀,防止畜禽采食药物的剂量不一致。4、注意药液粘稠度和注射速度。肌肉注射的药物,要注意药物的粘稠度。粘度大的药物,抽取的药液应适当超过规定的剂量,而且注射的速度要慢一些。5、保证疗程用药时间。药物连续使用时间,必须达到一个疗程以上。不可使用1-2次就停药,或急于调换药物品种,因很多药物,需使用一个疗程后才显示出疗效。6、注意安全停药期。停药期长的药物、毒副作用大的药物(如磺胺类)等要严格控制剂量,并严格执行安全停药期。第六条 必须随时接受兽药饲料管理部门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和抽样工作。第七条 不准随意接收外来流动商贩推销的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一旦发现要严肃

10、处理。襄城县卓凡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引种隔离及申报检疫制度为切实做好引种隔离检疫工作,确保引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甘肃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精液、胚胎、种蛋检疫审批办法(试行)等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做好引进动物隔离舍。隔离舍要与其它饲养圈舍保持一定的距离,且要相对独立、封闭,对隔离舍要用3%-4%的烧碱溶液等消毒剂进行彻底的消毒处理,保证干净卫生。第二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时申请人须提前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交如下材料:1、甘肃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精液、胚胎、种蛋检疫申请表;

11、2、输入地养殖场(小区)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3、输出地养殖场(小区)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4、引进种用动物(含精液、胚胎、种蛋)需提供输出地养殖场(小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5、输出地动物养殖场(小区)基本资料,包括场名、养殖品种、规模、养殖地址、联系电话、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数量及水平、无害化处理设施等;6、所引动物个体的养殖档案;7、输出地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近期的动物疫病定期检测报告;8、农业部规定的需要检疫的动物疫病近三个月在输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流行情况证明(省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出具);以上材料均为一式三份,省、市动物卫生监督机

12、构及申请人各一份。第三条 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应当报告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并出具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同时应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在隔离舍经30-45天的隔离、观察、检疫。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四条 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1、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2、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3、向无规定

13、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第五条 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第六条 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申报检疫电话: 襄城县卓凡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兽医工作人员职责为防止养殖场(小区)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兽医工作人员应遵守法律、

14、法规、规章和有关管理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兽医职责。第二条 负责做好疫情监测及疫情报告工作,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病,要及时按规定程序、时间上报动物防疫部门,并采取隔离、消毒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同时,要积极配合兽医主管部门,做好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工作。第三条 负责建立相应的动物防疫消毒制度、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制度、标识管理及可追溯制度、科学的畜禽用药制度,并按要求认真实施。第四条 负责完善动物防疫条件、制定科学的免疫程序,按时进行动物免疫接种,做好进出动物免疫接种。第五条 负责建立兽药、生物制品购进、使用台帐及疫病诊治等活动的记录;负责建立健全养殖档案。第六条 负责本场(小区)

15、的畜禽检疫申报工作。第七条 做好自身防护,严格按照技术规范操作,防止人畜共患病的传播。襄城县卓凡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动物疫情监测及报告制度为了及时、全面、准确掌握规模养殖场(小区)动物疫情动态,并制定相应的防制措施,做好防范工作,加强疫情报告,根据动物防疫法、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规模养殖场(小区)要无条件接受并积极配合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国家和省上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组织实施的疫病监测、采样和疫病调查等工作。第二条 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鸡新城疫及家畜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监测阳性的畜(禽)及同群畜(禽),采取隔离措施,防止疫情进一步扩散

16、;并及时上报兽医主管部门;经确诊阳性的,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配合做好隔离、封锁、扑杀、消毒及无害化处理工作,迅速控制、扑灭动物疫情。第三条 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兽医技术人员应认真学习和了解国家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发现动物疫情或疑似动物疫情时,在采取紧急隔离措施的同时及时向当地兽医部门报告。第四条 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建立疫情统计、登记、档案管理制度,并规范和认真落实动物疫情统计、登记、报告工作。第五条 当发生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或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养殖小区各养殖单位和个人应立即报告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其他动物疫病应每月向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1次。第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引起重大动物疫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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