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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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本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理制制度度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及相关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

2、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文件;第四条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第五条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第六条第六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

3、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第七条第七条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第八条第八条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

4、;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审核签字;第九条第九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一专家组成员;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

5、人及相关人员;第十条第十条专家组成员应当由 5 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第十一条第十一条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

6、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第十五条第十五条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

7、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

8、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专业类别建立专家库;专家库的专业类别及专家数量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专家名单应当予以公示;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二从事专业工作 15 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三具有高级;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专家资格审查办法和管理制度并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及时更新专家库;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9、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未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的,未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实施专项方案的;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审核专项方案或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监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 和的通知建质 2004213 号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废止;附件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危险性较

10、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超过 3m 含 3m 或虽未超过 3m 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开挖深度超过 3m 含 3m 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各类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二混凝土工程:搭设高度5m 及以上;搭设跨度 10m 及以上;施工总荷载 10kN/m2 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 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

11、卸工程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五、脚手架工程五、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 24m 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四吊篮脚手架工程;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七、其它七、其它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五预应力工程;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附

12、件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一、深基坑工程一、深基坑工程一开挖深度超过 5m 含 5m 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 及以上;搭设跨度 18m 及以上;施工总荷载 15kN/m2 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 及以上;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 700Kg 以上;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二起重量 300kN 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 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四、脚手架工程四、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 50m 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二提升高度 150m 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三架体高度 20m 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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