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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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4 号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已经 2012 年 5 月 21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04 年 5 月 17 日公布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 杨栋梁2012 年 7 月 1 日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 为了严格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条件,规范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

2、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先核准文件,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的企业。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第四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一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并对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统一编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

3、照全国统一配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第二章第二章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第六条 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结构规划,企业的选址应当符合当地城乡规划。企业与周边建筑、设施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第七条 企业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建设项目的设计由具有乙级以上军工行业的弹箭、火炸药、民爆器材工程设计类别工程设计资质或者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的有机化工、石油冶炼、石油产品深加工工程设计类型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二)建设项目的设计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

4、规范(GB50161)的要求,并依法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第八条 企业的厂房和仓库等基础设施、生产设备、生产工艺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必须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礼花弹生产安全条件的规定。第九条 企业的药物和成品总仓库、药物和半成品中转库、机械混药和装药工房、晾晒场、烘干房等重点部位应当根据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4101)的规定安装视频监控和异常情况报警装置,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十条 企业的生产厂

5、房数量和储存仓库面积应当与其生产品种及规模相适应。第十一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品种、类别、级别、规格、质量、包装、标志应当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符合下列要求:(一)确定安全生产主管人员;(二)配备占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 1%以上且至少有 2 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配备占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 5%以上的兼职安全员。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一)符合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6、GB11652)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二)药物存储管理、领取管理和余(废)药处理制度;(三)企业负责人及涉裸药生产线负责人值(带)班制度;(四)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五)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六)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七)产品购销合同和销售流向登记管理制度;(八)新产品、新药物研发管理制度;(九)安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制度;(十)原材料购买、检验、储存及使用管理制度;(十一)职工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十二)厂(库)区门卫值班(守卫)制度;(十三)重大危险源(重点危险部位)监控管理制度;(十四)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十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和

7、管理制度;(十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第十四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和烟花爆竹仓库保管、守护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其他岗位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经本岗位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培训合格。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七条 企业必须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

8、动防护用品,并依照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和国家有关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规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包括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符合性评价内容。第三章第三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第二十一条 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9、门(以下统称初审机关)提出安全审查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书面文件;(五)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复制件);(六)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目录清单;(七)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和安全资格证(复制件);(八)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九)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10、(十)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十一)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第二十二条 新建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初审机关提出安全审查申请。第二十三条 初审机关收到企业提交的安全审查申请后,应当对企业的设立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结构规划、企业的选址是否符合城乡规划以及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初步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以下简称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文件、资料一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初审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就企业的有关情

11、况征求企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意见。第二十四条 发证机关收到初审机关报送的申请文件、资料和初审意见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二)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发证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发证机关应当将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企业和初审机关。第二十五条 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结合初审意见,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

12、 2 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礼花弹生产的企业,应当指派2 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45 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对决定颁发的,发证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企业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予颁发的,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正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章第四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和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和延期第二十七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

13、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一)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含储存)设施的;(二)变更产品类别、级别范围的;(三)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四)变更企业名称的。第二十八条 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情形申请变更的,应当自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初审机关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情形申请变更的,应当向所在地初审机关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和专项安全评价报告(减少生产产品品种的除外)。企业有

14、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情形申请变更的,应当向所在地发证机关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和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复制件)。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情形申请变更的,应当自取得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先核准文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发证机关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和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第二十九条 对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初审机关、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办理变更手续。对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

15、请,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办理变更手续。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 3 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 3 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第三十一条 企业提出延期申请的,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一式三份);(二)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三)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的证明材料。发证机关收到延期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第三十二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发证机关同意,

16、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条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三)接受发证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四)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第三十三条 对决定批准延期、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应当收回原证,换发新证。第五章第五章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和初审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审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和初审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颁发、管理工作中,不得索取或

17、者接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第三十五条 发证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生产。第三十六条 发证机关发现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撤销已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三十七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被批准延期的;(二)终止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四)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发证机关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或者本机关政府网站

18、上及时公告被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第三十八条 发证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应用信息化手段管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第三十九条 发证机关应当每 6 个月向社会公布一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情况,并于每年 1 月 15 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情况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四十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将企业、生产线或者工(库)房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企业不得从其他

19、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不得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不得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 发证机关、初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二)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生

20、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四)接到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帮助企业弄虚作假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第四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或者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名称,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二)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或者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的。第四十四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

21、一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二)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的;(三)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含储存)设施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四)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五)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二)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经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2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六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的;(二)变更产品类别或者级别范围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第四十七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将企业、生产线或者工(库)房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第七章第七章 附附 则则第四十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家安全

23、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04 年 5 月 17 日公布的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解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解读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新修订的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已经 2012 年 5 月 21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于 7月1日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一、修订背景一、修订背景依据 安全生产许

24、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 397 号,以下简称 许可证条例),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于 2004 年 5 月颁布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 11 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原办法实施以来,相继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一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行政法规进一步完善。一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行政法规进一步完善。2006 年国务院颁布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55 号,以下简称烟花条例),调整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程序,进一步完善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二是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相关政策进一步细化。二是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相关政策进一步细化。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

25、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 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30 号)等规范性文件先后出台,进一步细化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以及监管工作要求。三是有关烟花爆竹安全技术标准作了重大修订。三是有关烟花爆竹安全技术标准作了重大修订。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和 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已进行了重大修订。四是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现状发生了较大变化。四是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现状发生了较大变化。通过实施整顿改造提升

26、,烟花爆竹生产实现了从家庭作坊到初步工厂化的转变,安全生产基础条件大幅度提升。五五是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中积累了大量实践经验。是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中积累了大量实践经验。在 7 年多两轮许可实践工作中积累了许多好的工作经验,应进行认真总结和吸取。综上,修订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时机成熟,且势在必行。二、修订过程二、修订过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前期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于 2011 年 5 月开始进行办法修订工作,通过召开研讨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于10 月初形成办法(草案),并通过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2 年 4 月,又专门组织开展了立

27、法调研,听取了有关基层安监部门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意见。经反复研究、协商和修改,办法(草案)逐步成熟完善,5 月 21 日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三、主要内容及修订变化三、主要内容及修订变化办法分 7 章,共 50 条,包括总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和延期、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办法在许可证条例、烟花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框架下,针对烟花爆竹行业现状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特点,进一步规范了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颁发、变更、延期工作程序,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监督管理措施,以及违反本

28、办法的相应法律责任;并且明确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及安全监管工作中的职责分工以及企业的权利义务。这次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细化并严格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一)细化并严格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办法 在 许可证条例 第六条和 烟花条例 第八条确定的基本框架下,以第二章共 15 条明确规定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与原办法相比,内容进一步细化、条件进一步完善,体现了近年来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一些新的政策要求,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一是补充完善了对企业设立条件、选址、建设项目设计和审查、验收的规一是补充完善了对企业设立条件

29、、选址、建设项目设计和审查、验收的规定。定。明确企业设立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结构规划,选址应当符合当地城乡规划。对企业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的资质,以及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的设计标准和应当履行的审查、验收手续等进行了规定。二是调整了企业基础设施、生产工艺及产品应符合条件的表述。二是调整了企业基础设施、生产工艺及产品应符合条件的表述。对企业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表述,由直接列举内容修订为引用标准名称,不再逐条列出。其中,明确了礼花弹生产企业应符合的条件,体现了礼花弹专项治理的相关政策;对企业应当安装视频监控和异常情况报警装置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符合相关行业标准规定,进行了明确表述;作

30、为对引用相关标准的补充,明确规定企业生产厂房数量和仓库面积应当与其生产品种及规模相适应。三是细化了对企业内部安全管理要求的规定。三是细化了对企业内部安全管理要求的规定。规定企业应当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较原办法增加;明确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具体内容;依据烟花条例规定对企业应当持证上岗人员的规定进行了补充完善;补充了对企业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规定。四是体现了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和规范安全评价工作的政策导向。四是体现了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和规范安全评价工作的政策导向。在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条件以及初次取证申请和延期申请应提供的材料中,对企业依法进

31、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应该包括的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在安全生产延期条件中,规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作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基本条件,同时作为鼓励性政策对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达标企业适当简化延期手续。(二)进一步规范了安全生产许可相关工作程序以及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职(二)进一步规范了安全生产许可相关工作程序以及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责分工办法根据烟花条例第九条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和颁发审查程序的规定,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的职责进行了细化,并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查、颁发、变更、延期及相关处罚的工作程序进行了细化规定。一是明确了初审机关和发证机关的职责分工。

32、一是明确了初审机关和发证机关的职责分工。对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初审,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查、颁发及办理延期、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中的职责权限划分和工作流程进行了细化规定,并明确了初审机关、发证机关审查的内容及发证机关必须派员现场审查的情形。二是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编号。二是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编号。此规定旨在强化对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为贯彻落实这项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 2012 年 8 月 1 日以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00 号)附件印发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规

33、则。各地发证机关将使用“金安”工程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子系统在线办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流程,获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编制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码。三是细化规定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的各种情形和程序。三是细化规定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的各种情形和程序。明确规定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含储存)设施的,应当在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的规定时间内申请变更,并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变更产品类别、级别的,应当进行专项安全评价,上述两种情形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由初审机关初审;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企业名称的,直接向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四是明确了相关行政处罚的权限。四是明确了相关行政处罚的权限。本

34、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均可作出决定,但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三)增加监督管理的内容(三)增加监督管理的内容为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落实国办通知要求及近年来有关专项治理的政策措施,在监督管理一章中特别增加了对相关禁止行为的规定。一是明令禁止转包分包行为。一是明令禁止转包分包行为。规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将企业、生产线或者工(库)房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二是命令禁止违规买卖半成品和礼花弹。二是命令禁止违规买卖半成品和礼花弹。规定企业不

35、得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不得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不得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此外,加强社会公众和舆论参与监督,还规定发证机关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或者本机关政府网站上及时公告被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四)强化对非法违法行为的处罚(四)强化对非法违法行为的处罚与安全生产条件和监督管理内容调整相对应,细化了对相关非法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对突出非法违法行为实行更加严厉的处罚。一是对企业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转包分包生产行为的处罚作出了一是对企业出租、转让安全

36、生产许可证和转包分包生产行为的处罚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更为具体的规定。明确规定: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将企业、生产线或者工(库)房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是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的行为实行严厉处罚。二是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的行为实行严厉处罚。明确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含安全

37、生产许可证过期、超许可范围)擅自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的,按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是对涉及礼花弹的违规行为和发生事故企业的处罚作出了规定。三是对涉及礼花弹的违规行为和发生事故企业的处罚作出了规定。明确规定: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四、实施办法的意义及要求四、实施办法的意义及要求办法 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对今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8、的颁发管理乃至整个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产生重要影响。为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专门印发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通知。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办法的立法宗旨和各项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及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企业整顿提升、生产机械化推广、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等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认真履行许可工作职责,严格规范许可程序,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产业结构规划,持续推进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基础设施整顿改造提升,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促进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提升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全面推动全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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