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总论教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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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学总论教案教学目的:以刑法学教材为依据,培养学生全面掌握犯罪论的内容,了解刑事责任论的基本体系,掌握刑罚论的中心内容。要求学生能在掌握刑法学主要基础理论的前提下,能具备基本的应用能力,并培养学生作为法律人才所必备的基本素质。绪言一、刑法学的概念、对象及体系:(一)刑法学的概念:即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学科。刑法是指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者和管理者,为了维护统治秩序、法制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国家的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并给予怎样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而言之,刑法就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刑法作为整个法律体系的保障法,它与其他法律一样,都是社会发展到一定

2、历史阶段的产物 ,属于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并随着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刑法和其他法律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理解:犯罪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前提;刑罚是以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为前提。(三)刑法学的体系:分为上编、下编。上编为刑法总论,包括:绪论、犯罪论、刑事责任论、刑罚论。下编为刑法各论,包括:各论概述以及各类罪的具体内容。二、刑法学研究方法1、分析的方法2、比较的方法3、历史的方法4、案例分析方法上编 刑法总论第一章 刑法概说教学目的与要求:理解刑法的概念和性质,明确刑法的任务

3、,了解我国刑法的体系,掌握刑法的解释方法。一、刑法的概念: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广义刑法: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非刑事法律中的刑法规范。狭义刑法: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通刑法:是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刑法。(刑法典)特别刑法:是仅适用于特定的人、时、地、事的刑法。二、刑法的性质:1、刑法的阶级性质。它由国家的阶级性质决定,所以中国刑法的阶级性质即社会主义的刑法。任何社会、任何国家的刑法,都是统治者和管理者意志的体现,都是为统治者和管理者的利益服务的,是统治者和管理者实现社会统治和管理秩序的工具。这是刑法最本质的特点。我国刑法是

4、社会主义类型的刑法。它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体现,是为广大人民群众最根 本的利益服务的,它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2、刑法的法律性质。是指与其他部门法比较所具有的特点。(1)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范围最广泛。(2)刑法的强制性最严厉。三、刑法的任务(参见刑法第2 条):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我国刑法的任务:国家的性质决定了刑法的本质,刑法的本质又决定了刑法的任务。历史上一切剥削阶级刑法都是为了保护剥削阶级的政治统治,维护剥削阶级的经济利益。我国刑法的任务充分反映了我国刑法的人民民主本质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我国刑法第2条的规定,我国刑法的任务具有四个方面的内容:具体为:1、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

5、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2、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4、维护社会秩序。四、刑法的体系:(就是指刑法的内容在条文结构上的组合排列,也就是刑法的组成和结构。)根据我国刑法的规范的性质和体系的排列,刑法所有的内容都是通过篇、章、节、条、款、项的形式有次序地表述出来,其中条是最基本的单位总则、分则和附则。总则、分则各为一编,编之下分为:章、节、条、款、项。1、编、章、节中的刑法条文采用统一的顺序号码进行编号。(组成刑法内容的各规范,都以条文的形式出现。)2、条文有的只有一款;有的包含数款,数款以另起一行的方式来表达3、款的后面是项,以(一)(二)(三)等基数号

6、码表达。4、条文的同一款中有两层以上含义的,其不同的含义用分号、句号的方式隔开,学理上称为“段”。 例如: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段)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段)5、“但书”在刑法条款中用“但是”这个连接词表示转折关系的,由“但是”所引出的内容称之为 “但书”。研究我国的刑法体系,对于深刻理解我国刑法的立法精神,刑法的全部内容以及各种规定之间的内在联系,都具有重要意义。五、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的基本含义所作的阐述和说明。正确的刑法解释,不仅可阐明刑法规范的基本含义,弥补刑事立法过于简单、抽象之不足,而且还可以随着形势的

7、发展变化,根据立法意图,赋予其新的含义,用于指导司法实践。刑法的解释有多种形式:从解释的主体和解释的效力来分类,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从解释的方法来分类,可分为文字解释和论理解释。论理解释又可分为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自习提示:1、什么是刑法的解释?2、刑法解释的分类。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教学目的和要求:明确我国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及其在刑法中的意义。 第一节 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刑事立法和司法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基本精神的准则。第二节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也称之为罪刑法定主义,它和罪刑等价主义、刑罚人道主义一起,是资产阶级革命在反封建斗争过程中所提

8、出的三大刑法原则,在历史有一定的进步意义。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其具体内容主要有:不得法外定罪,不得法外处罚,不得溯及既往。)一、概念: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具体内容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个犯罪构成的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刑种如何适用,具体犯罪的量刑幅度如何等内容,均由刑法明文规定。二、意义:1、是中国刑事法制健全的标志2、有利于法制社会的建立3、为刑事司法活动提供明确的依据三、关于类推制度:类推是指对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依照刑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量刑。第三节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也

9、称之为刑法平等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根据这一规定,任何人犯罪都要受到刑罚的追究,在定罪、量刑、行刑方面,都应平等对待。一、概念: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二、本原则的具体体现:1、定罪的平等;2、量刑的平等;3、行刑的平等。第四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称之为罪刑等价原则,其基本含义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大小 , 是决定刑罚轻重的主要依据。犯多大的罪,就处多重的刑。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当,罚当其罪。一、概念: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即重罪重判

10、、轻罪轻判、罪刑相当、罚当其罪。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1、立法体现:在刑罚体系中,确立了轻重程度不同的刑罚种类,以对应犯罪及刑事责任的大小不同。2、司法要求:建立重视量刑制度的司法意识。及公正的执法理念。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在实现刑罚目的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使得犯罪得到应有的惩罚,从而提高人们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同时它又使得罪犯感到罚当其罪,从而会接受改造和教育。思考题:中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如何理解?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我国刑法在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上的法律规定,以便将刑法正确地适用于不同地域、不同人和不同时间所发生的刑事犯罪案件。刑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

11、地方、什么时间、对什么人有效。分为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时间效力。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一、概念: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有效。二、各国的刑法空间效力的主张原则主要有:1、属地原则2、属人原则3、保护原则4、普遍管辖原则5、综合原则:即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其他原则。三、我国刑法的属地原则的体现(即属地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理解:1、“本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是指:中国主权所及的区域。包括:1)领陆 2)领水 3)领空3、“法律的特别规定”是指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

12、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即刑事豁免权)2)中国的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制定变通和补 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大常委批准施行。3)有关特别刑法的特殊规定,优于本法的适用。4)我国特别行政区(现指港、澳地区)不适用全国性的刑法,即“本法”。4、关于浮动领土:即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无论该船舶或航空器是否处于中国领土范围内,我国均有刑事管辖权。5、据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凡在我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内犯罪的,我国有刑事管辖权。6、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犯罪地标准问题(问:当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不是同时发生在中国领域时,是以犯罪行为地为准还是

13、以犯罪结果地为准? )答案: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四、我国刑法的属人原则的体现(参见刑法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理解: 1、原则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依本法规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追究。(此特点区别于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犯

14、罪的情况)3、特殊身份的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的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此特点区别于一般中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的情形)4、关于双重管辖权:即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罪,并依照中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但此中国公民的犯罪行为已经受到外国的审判,此时,中国刑法是否适用于此行为人的情形。国外既决案件在国内的再审我国公民甲,系我国某远洋运输公司一远洋货轮上的船员。2000年11月1日该轮船停泊于南美B国的一港口内。当日晚,甲酒后与同船海员乙发生口角,用水果刀将乙刺成重伤,且抢救无效死亡。甲被当地法院认定为伤害致死罪,判有期徒刑5年,在当地监狱执

15、行。甲在该国服刑3年半后被遣送回国,到达中国后被逮捕、起诉。某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甲有期徒刑6年。问题:我国是否承认外国刑事判决的法律效力?答案(参见刑法第10条):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为什么?)五、我国刑法保护原则的体现:(参见刑法第8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外国人: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和无国籍人。适用保护原则的条件:1、实质条件:必须是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2、刑罚条件:按中国刑法

16、规定法定最低刑为3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必须是依犯罪地的法律该外国人的行为应受刑罚处罚。关于双重管辖权: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经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六、我国刑法普遍管辖原则的体现:(参见刑法第9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本法。”理解:1、我国刑法普遍管辖权针对的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2、是在中国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3、当犯有国际条约所规定

17、的罪行的罪犯在中国境内发现时,中国才对其实施刑事管辖。(除非与其他相关国有引渡条约,否则适用中国刑法)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时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在什么时间生效,在什么时间失效,以及刑法有无溯及既往的效力的总称。我国第一部刑法于1979年7月1日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制定,1979年7月6 日公布,1980年1月1日生效施行。第二部刑法于1997年3月14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修订,同日由国家主席签发公布,于199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一、概念:是指刑法在什么时间生效、在什么时间失效,以及刑法对其生效以前所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二、刑法的生

18、效:其方式有:1、自公布之日起生效。2、公布之日以后经过一段时间再生效。三、刑法的失效:其方式有:1、由国家立法机关宣布失效。2、自然失效:1)旧法为新法所取代。2)刑法赖以有效的特定条件的丧失,该法自然失效。四、刑法的溯及力(即:刑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1、概念:刑法对其生效以前所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如果有效则刑法具有溯及力,否则不具有溯及力。理解:1)现行刑法对其生效以前所发生的未经审判的行为是否适用。2)现行刑法对其生效以前所发生的虽经审判但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2、各国刑法关于刑法溯及力的立法例:1)从旧原则:即新法不具有溯及力。2)从新原则:即新法具有

19、溯及力。3)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原则上新法不具有溯及力,但是如果新法的规定内容较轻的(包括将此行为不定为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新法。4)从新兼从轻原则:即原则上新法具有溯及力,但是如果旧法的规定内容较轻的(包括将此行为不定为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旧法。多数国家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中国亦然。(参见刑法第12条)如何理解从旧兼从轻原则中的相关内容?1、旧法与新法比较:行为人的行为新法认为是犯罪 旧法不认为是犯罪 重法 轻法2、旧法与新法比较行为人的行为新法不认为是犯罪 旧法认为是犯罪 轻法 重法3、旧法与新法都认为是犯罪时,处刑较轻的是轻法,即法定最高刑较轻。例如:旧法: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

20、期徒刑。新法: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比较:旧法的法定最高刑为7年,新法的法定最高刑为10年。结论:法定最高刑较轻的是旧法。(轻法)当新法与旧法的法定最高刑相同时,“处刑较轻”是指法定最低刑较轻。旧法: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新法: 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比较:旧法的法定最低刑为3年,新法的法定最低刑为5年。结论:法定最低刑较轻的是旧法。(轻法)思考题:1、如何理解中国刑法的空间效力内容?2、中国刑法的溯及力问题是如何规定的?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犯罪的基本概念,明确和掌握我国刑法中犯罪的基本特征与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组成因素 第一节 犯罪概念

21、一、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二、犯罪的基本特征: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的本质特征。(此即犯罪的实质概念)犯罪与一般违法的区别就在于此特征的成立。理解:1)什么是社会危害性?即行为对我国的社会关系造成实际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2)社会危害性

22、是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的统一。3)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具体表现是(参见刑法第13条)。4)对社会危害性的考察:用全面的观点、发展的观点来考察。2、犯罪是违反刑法规范的行为,即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理解: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基础,刑事违法性是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2)此特征是关于犯罪的形式概念。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应受刑罚处罚性。犯罪具有刑事惩罚性,是由犯罪前两个特征所派出来的,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惩罚性的法律结果。所谓刑事惩罚性,就是指任何一种构成犯罪的行为,在法律的评价上都应当受到刑罚的惩罚。应当注意,犯罪具有刑事惩罚性与司法实践中对某些犯罪人免除刑事

23、处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犯罪只有在应受刑事惩罚的前提下,才能对犯罪人免除刑事处罚 ;对犯罪人免除刑事处罚,并不是从法律特征上出发的,而是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上考虑的。)理解: 1)此特征以严重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为前提。2)是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的体现。3)是对严重危害社会和触犯刑律行为的否定评价。思考题: 1怎样认识犯罪?2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有哪些基本特征,它们的相互关系如何?)第二节 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以犯罪概念为核心内容的,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没有社会危害性或没有达到应受刑罚惩罚的程度的行为,不存在具备犯罪构成。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犯罪构

24、成与犯罪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的联系表现在:犯罪构成是以犯罪概念为基础的,因为犯罪概念揭示了一切犯罪的基本特征;同时犯罪构成又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 因为犯罪的基本特征都是通过犯罪构成来具体说明的。因此,没有犯罪概念,犯罪构成就变得空洞;而没有犯罪构成,犯罪的基本特征也变得难以掌握。但两者毕竟又有区别,主要表现在两者解决问题的侧重面不同。犯罪概念主要回答: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些基本特征?从而为犯罪的认定提供了总的依据。而犯罪构成主要解决:犯罪的基本特征是怎样体现的?犯罪的成立需要哪些构成要件?犯罪触犯了刑法的哪些规定,从而为犯罪的认定和量刑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一、概念:刑法规定的,决定

25、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构成犯罪必需具备的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总和。二、特征:(一)犯罪构成的要件是刑法所规定的。这是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直接反映。行为是否具备犯罪构成与行为是否违反刑法是完全一致的。正象没有社会危害性就没有犯罪构成一样,没有刑事违法性也就没有犯罪构成。(二)是决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事实。(三)是构成犯罪所必需具备的事实。任何一个犯罪都可以由很多事实特征来表明,但并不是所有的事实特征都是犯罪构成的必要内容。犯罪构成的要件,只是指对行为构成犯罪具有实体意义和确定性质意义的那些事实特征。(四)是主、客观要件的总和。任何一个犯罪,总是包含着很多要件,而犯罪构成就是

26、这一系列要件的总和。这一总和表明,犯罪构成是一系列要件的有机结合;犯罪构成是一系列要件的主客观内容的统一。理解:“主观归罪”和“客观归罪”的错误。三、研究意义:(一)健全刑事法制。(二)为认定犯罪的成立提供有效的标准。四、犯罪构成的要件:(一)即犯罪构成内容所包含的构成成份。(二)以犯罪构成的要件是否为每一犯罪构成所必需为标准分为:1、共同要件:即每一犯罪构成必须具备的要件。2、选择要件:为部分犯罪构成所必须具备的要件。(三)我国刑法理论所认定的犯罪构成要件:1、犯罪客体2、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要件) 3、犯罪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要件)思考题: 1、什么是犯罪构成?它与犯罪概念的相

27、互关系如何?2、我国刑法理论对犯罪构成的研究有哪些新的理论成果?第五章犯罪客体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犯罪客体的概念和种类,明确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相互关系,掌握犯罪客体在犯罪认定中的作用。第一节 概述一、犯罪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它主要揭示犯罪行为侵害什么样的社会利益。一定的社会关系总是和一定的社会利益联系在一起的,体现着统治阶级利益的社会关系,在社会中总是处于主导地位;社会关系有物质的和非物质的两种形式二、特征1、犯罪客体是特定的社会关系。2、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总的说来,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是十分广泛的,但仅仅又是非常广

28、泛的社会关系中比较重要的那一部分,并不是所有的社会关系都能成为犯罪客体。只有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那部分社会关系,才能成为犯罪客体。3、犯罪客体是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三、犯罪客体的研究意义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在于:有助于我们认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以帮助认定犯罪的性质;有助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以帮助正确定罪;有助于恰当量刑。当然,在刑法理论上,近年来对客体问题具有较大的争议。第二节 犯罪客体的种类划分标准:依犯罪客体所包含的社会关系的层次不同。(一)一般客体即犯罪的共同客体,指一切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整体。(二)同类客体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刑法

29、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三)直接客体某一特定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客体。即某一特定犯罪所直接侵犯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犯罪直接客体的分类1、简单客体与复杂客体简单客体:某一犯罪行为只侵犯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复杂客体:某一犯罪行为侵犯多种具体的社会关系。2、主要客体与次要客体主要客体:当犯罪行为同时侵犯多种社会关系时,为刑法重点保护的社会关系。次要客体:当犯罪行为同时侵犯多种社会关系时,不是刑法重点保护的社会关系。上述三种客体是一般与特殊、整体与部分、共性与个性的关系。)第三节 犯罪对象一、概念: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的人或者物。(也就是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直接客体的物

30、质承担者。)二、特征1、犯罪对象的内容:具体的人或物。2、犯罪对象具有刑法规定性。3、犯罪对象是为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三、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1、联系:作为犯罪对象的人是作为犯罪客体的社会关系的承担者。作为犯罪对象的物,是作为犯罪客体的社会关系的表现形式。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有着密切的联系。一定的犯罪对象总是表现为一定的犯罪客体,而一定的犯罪客体在一般情况下又总是以一定的犯罪对象为自己的物质内容。因此,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物质表现,犯罪客体是犯罪对象的性质反映。2、区别:1)犯罪对象是凭借人的感官可以感觉的事物。犯罪客体是凭借人的思维才能认知的内容。2)犯罪对象是成立犯罪的选择要件;犯罪客体是成立

31、犯罪的共同要件。3)犯罪对象并非在任何犯罪中都受到损害;犯罪客体在任何犯罪中都受到侵害。4)同一对象可能表现不同的社会关系;不同的犯罪对象可能表现相同的社会关系。5)犯罪客体是建立刑法分则体系的依据;犯罪对象则不是。6)有犯罪就有犯罪客体的存在;有犯罪不一定有犯罪对象的存在。思考题:1、什么是犯罪客体?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何在?2、犯罪客体有哪几种类型?分类的意义是什么?3、怎样理解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相互关系?)第五章 犯罪客观方面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犯罪客观要件的概念和特点,掌握犯罪客观要件的基本要素和其他要素的内容,以帮助正确定罪量刑。)第一节 概述一、概念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必须具

32、备的条件。是说明行为对客体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某种犯罪的行为在客观上的诸事实特征。即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的诸客观事实特征,包括犯罪的行为,犯罪的结果以及犯罪的方法、犯罪的对象、犯罪的时间、犯罪的地点等内容。犯罪的客观要件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它主要揭示犯罪是通过什么样的方法、手段、在什么时空条件下针对什么样的对象实施的,又造成了什么样危害结果。)二、特征1、客观性即是人的犯罪活动的外在表现,具有能为人所直接感知的特性。2、法定性。即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刑法分则条文中的罪状主要是反映犯罪客观要件的内容。)3、多样性。犯罪客观方面是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

33、会关系进行侵犯的事实,其内容复杂多样。(犯罪的客观要件由基本要素和其他要素两部份内容组成。)三、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1、危害行为2、危害结果3、犯罪时间 4、犯罪地点5、犯罪方法研究客观要件的意义:有助于掌握是罪与非罪的界限,刑法未规定的行为不能构成犯罪;有助于掌握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犯罪的直接认定有时往往借助于客观要件;有助于分析、印证犯罪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第二节 危害行为一、概念是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犯罪首先表现为人的一种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没有危害社会的行为,就没有犯罪。)二、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2、主观的有意性无意识和不受意志控制的行为不能认为是

34、刑法意义上的人的行为。3、表现为人的身体动静4、客观的有害性危害行为是人危害社会的行为,而不是指人的所有活动。5、违反刑法规范性,即是违反刑法规范的行为。危害行为是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这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与其他违法而有危害的行为之间的区别。注意:不属于危害行为的常见类别:(参见教材)1、缺少有意性的人的行为。2、缺少有害性的行为(如:正当防卫)3、不具有刑事违法性的行为(如:刑法第13条的但书)三、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一)作为1、概念即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动作,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2、特征1)是人的身体的积极动作2)通常由一系列举动组成3)是违反刑法禁止性规范的行为(二)不作为1、概念行为

35、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行为方式。2、不作为的成立条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义务来源:第一、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第二、行为人的职务、业务要求履行的义务第三、行为人的先行行为所引起的义务 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能力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问题:司机某甲在正常驾驶车辆时,因行人违规而致行人重伤,此时某甲是否有救助该行人的法律义务?第三节 危害结果一、概念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事实。危害结果与危害后果有不同之处。危害后果是指由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但与危害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没有本质联系的某种状态。二、特征1、客观性,即危害结果是客

36、观存在的事实2、特定性,即引起危害结果的原因只能是危害行为。3、侵害性,即危害结果是行为对犯罪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4、法定性,即危害结果是刑法规定的犯罪客观要件之一,与广义的危害结果有区别。5、多样性,如:物质性结果和非物质性结果三、危害结果的种类自习:危害结果的研究意义1、危害结果的有无是过失犯罪能否成立的客观基础;2、危害结果的大小是认定罪与非罪的一个依据;3、在具有物质内容的故意犯罪中,物质性结果的出现与否,是既遂,未遂相区别的一个标志;4、在结果加重犯中,严重结果的有无,是应否加重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5、危害结果的轻重是量刑轻重的重要标准。第四节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一、

37、概念是指犯罪客观要件中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二、特征1、因果关系的客观性2、因果关系的相对性3、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4、因果关系的条件性与具体性5、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即在一因多果,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应当认真分清其中的主次关系。) 三、关于因果关系的学说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四、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关键点:因果关系的成立只确立了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并不代表着刑事责任的成立。 因果关系只是解决刑事责任客观基础的一个问题,不能将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混为一谈。因为刑事责任是以犯罪构成为基础的,而犯罪构成是主客观相一致的统一体。承担刑事责任

38、除了具备包括因果关系在内的客观要件外,还应当具备主观要件。第五节 犯罪客观方面的其他要件包括犯罪的方法,犯罪的对象、犯罪的时间、犯罪的地点等内容。在一般情况下,这些要素对于犯罪的成立与否,并不起着决定的作用,也不是这些犯罪构成所必需的。但是在刑法有明文规定的某些具体犯罪中,则具有决定犯罪能否成立的意义。)一、构成要件的时间二、构成要件的地点三、构成要件的方法(或手段)思考题: 1、什么是犯罪的客观要件?研究它有什么意义?2、怎样认定作为与不作为?3、怎样解决刑法中的因果关系?4、怎样理解客观要件的其他要素在定罪中的作用?第六章 犯罪主体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犯罪主体的概念,重点掌握我国刑法关于刑

39、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了解特殊主体在刑法中的作用;了解单位可以成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对自己的行为应负刑事责任的人。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它主要表明犯罪是由什么人实施的。犯罪主体不但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而且也是刑事责任的承担者。因此研究犯罪主体,不但对于定罪和确定犯罪的整体社会危害性程度,而且对于公正合理的适用刑罚,做到恰当量刑 ,都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犯罪主体从自然属性上可以分为:自然人犯罪主体和拟制人(即法人单位)犯罪主体;自然人犯罪主体从法律属性上可以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 第一节 犯罪主体概述一、概念是指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依

40、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二、单位能否成为犯罪主体的议论 第二节 自然人犯罪主体一、自然人犯罪主体的一般要件(一)自然人犯罪主体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二)成立要件1、必须是自然人2、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1)刑事责任能力即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2)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第一、辨别力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意义上的性质与后果等,所具备的辨别能力。二、控制力行为人所具备的决定自己是否实施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的能力。3)刑事责任能力程度的划分?提问:影响自然人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的因素有

41、哪些?答案:精神因素和知识、智力因素前者受制于大脑功能的状况,后者主要受制于年龄4)我国刑法中刑事责任能力程度的划分第一、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即: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且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第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即:不满14周岁的人和行为时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辨别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第三、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对刑法有明确规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第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即: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尚未完全丧失辨别或控制力的精神病人。提问:我国刑法是否有可能和必要对老年人犯罪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

42、范畴?比较:我国台湾现行刑法第18条第(3)项规定:“满80岁之人之行为得减轻其刑”。(三)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年龄、精神状况、重要的生理功能状况等第一、刑事责任年龄: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严重危 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参见刑法第17条)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的人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一概不承担刑事责任。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刑法特定条文所规定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具体内容: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负刑事责任。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43、阶段已满16周岁的人,对自己所实施的一切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4、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即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罚原则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关于刑事责任年龄认定的注意事项1、关于年龄的计算1)以周岁计 2)以公历计3)每满12个月为一周岁,并且以生日的第2天为已满多少周岁的认定日期。2、关于跨年龄段的危害行为的刑事责任问题3、关于能否将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灵活运用的问题 (见案例)未满14周岁的人是否一定不负刑事责任案例:甲,男。在其离满14岁还差3天时,甲将同校学生乙(女,10岁)骗到一防空洞内进行猥亵,乙反抗,并说要将此事告诉老师。甲即用石头将乙砸昏后,又

44、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在某乙的喉咙、胸部、腹部连刺20刀,并割掉乙的舌头,剜出乙的双眼,致乙当场死亡。事后,甲对公安人员说:“我懂法律,未满14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问:未满14周岁的人是否一定不负刑事责任?第二、精神病人的责任能力(参见刑法第18条)1、完全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即: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 认定完全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标准:1)医学标准,即是精神病人。2)法学标准,即精神病人实施的行为是由于其精神病理的作用,而使其在行为时丧失了辨别力或者控制力。(上述标准必须结合运用)2、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1)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

45、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第18条第2款)2)非精神病性精神病人大多数具有完全的辨别力和控制力,因而具有完备的责任能力。3、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18条第3款)第三、法定的影响责任能力的生理功能的丧失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19条)理解:1、又聋又哑的人:即同时丧失听力和语言功能的人。2、盲人:双目丧失视力的人。(四)关于醉酒人的刑事责任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理解:1、醉酒的人:是指生理醉酒。即因饮酒过量而导致的酒精中毒。2、法律规定,醉酒的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提问:为什么将醉酒的人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二、自然人犯罪主体的特殊条件即特殊主体问题自然人犯罪的特殊主体是指除具备犯罪的一般主体应当具备的条件外,还必须以一定的身份条件而构成特定犯罪的人。特殊主体在刑法中具有两个作用:第一、是某些特定犯罪的构成要件的必要内容,具有定罪的作用。(如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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