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监管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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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九章 保险监管法律制度 通过本章学习,理解保险监管的含义及必通过本章学习,理解保险监管的含义及必要性,了解保险监管的部门、方式和目标,掌要性,了解保险监管的部门、方式和目标,掌握保险监管的基本内容,懂得保险行业自身监握保险监管的基本内容,懂得保险行业自身监管与保险中介机构辅助监管的重要作用及其相管与保险中介机构辅助监管的重要作用及其相关内容。关内容。第一节 保险监管概述一、保险的起源 1.近现代保险的形成与发展 (1)海上保险是一种最古老的保险,近代保险首先是从海上保险发展起来的;船舶抵押借款是海上保险的低级形式。1384年,在佛罗伦萨诞生了世界上第一份具有现代意义的保险单,这张保单承保一

2、批货物从法国南部阿尔兹安全运抵意大利的比萨;到16世纪下半叶,经英国女王特许在伦敦皇家交易所内建立了保险商会,专门办理保险单的登记事宜。(2)人身保险的起源和发展。人身保险起源于海上保险。15世纪后期欧洲的奴隶贩子把运往美洲的非洲奴隶当做货物进行投保,后来船上的船员也可投保;如遇到意外伤害,由保险人给予经济补偿,这些应该是人身保险的早期形式。17世纪中叶,意大利银行家洛伦佐 佟蒂设计了“联合养老保险法”(简称“佟蒂法”),并于1689年正式实行。2.中国保险业 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到1952年的大发展,1953年停办农业保险、整顿城市业务;1954年恢复农村 保险业务,重点发展分散业务,19

3、58年停办国内业务是二落;1964年保险升格,大力发展国外业务,1966年开始“文化大革命”中几乎停办保险业 务;1979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我国保险事业进入一个新时期。1986年,中国人民银行首先批准设立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业保险公司,这预示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的局面从此在我国保险市场上消失。随后,1987 年,中国交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始设立保险部,经营保险业务,1991年在此基础上组建成立了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成为第二家全国性综合保险公司。接 着,1986年深圳成立了平安保险公司,并于1992年更名为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成为第三家全国性综合保险公司。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保险市场

4、供给主 体发展迅速,大众、华安、新华、泰康、华泰等十多家全国性或区域性保险公司进入保险市场。二、保险的基本功能1.分摊功能2.补偿功能3.管理功能4.融资功能三、保险监管的基础理论(一)保险脆弱说:保险危弱性表现在高负债经营的行业特点决定了保险业具有更容易失败的本质;(二)公共利益论公共利益说认为,保险监管是公共产品,是一种降低或消除市场失灵的手段,说到底,保险监管就是要保护公共利益;(三)保险监管失灵论:政府实际上是由一些具有独立利益的人组成的一个特殊群体,当他们按照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方向而行使公共职能时,难免发生各种各样的低效率现象;(四)保险监管成本论:经济学的基本原则提醒我们必须考虑资源

5、约束,即必须认识到实施监管需要耗费资源。四、保险监管的目标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培育和完善保险市场体系培育和完善保险市场体系;确保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防范和化解确保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保险业风险。五、保险监管的方式按是否在现场监管,分为现场监管和非现场按是否在现场监管,分为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监管;按监管的内容不同,分为偿付能力监管、市按监管的内容不同,分为偿付能力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与市场行为并重的监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与市场行为并重的监管;管;按设立上的要求不同,分为公示主义、

6、准则按设立上的要求不同,分为公示主义、准则主义、批准主义。主义、批准主义。国际保险监管模式的新趋势混业监管体制;混业监管体制;放松保险业市场行为管制;放松保险业市场行为管制;偿付能力监管日益成为监管核心;偿付能力监管日益成为监管核心;更加注重保险信息公开和保险信息网建设。更加注重保险信息公开和保险信息网建设。保险监管法制化保险监管法制化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能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拟定保险事业发展的方针和政策;拟定保险事业发展的方针和政策;批批准准设设立立保保险险企企业业,维维护护保保险险企企业业的的合合法法经营,完善保险市场机构体系;经营,完善保险市场机构体系;健全保险法规

7、;健全保险法规;指指导导、监监督督保保险险企企业业的的业业务务活活动动,并并审审查查其财务成果等。其财务成果等。中国保险法的特点和问题“保险业法”与“保险合同法”合一 模式保险代理人制度中的问题;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各地保监局却不受理保险消费者投诉,而是视为民事纠纷推给法院,自己来个“监而不管”银保合作业务 原保险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本法规定的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性 质的保险组织,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在新保险法中被调整为“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依法设立的保险组织经营的商业保险业务,适用本法。”第二节 保险公司的监管 原保险 法第六条规定:“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

8、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现为“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相互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业特有的组织形式,相互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业特有的组织形式,是由所有参加保险的人自己设立的保险法是由所有参加保险的人自己设立的保险法人组织,经营目的是为各保单持有人提供人组织,经营目的是为各保单持有人提供低成本的保险产品,而不是追逐利润。该低成本的保险产品,而不是追逐利润。该种保险组织形式在国外大量存在且在各国种保险组织形式在国外大量存在且在各国保险业具有很强的竞争力。保险业具有很强的竞争力。20042004年底

9、,国年底,国务院批准在黑龙江垦区设立了我国第一家务院批准在黑龙江垦区设立了我国第一家相互制保险公司相互制保险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司。保险合作社是一种特殊的相互组织形式,它要求社员加入时必须缴纳一定金额的股本,并且合作社与社员的关系比较永久,社员认缴股本后即使不是保单持有人也具有社员资格,与合作社保持密切关系。一般属于社团法人,是非盈利机构。一、市场进出监管(一)保险公司及分支机构的监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

10、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持有保险公司股权15以上,或者不足15%但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境外金融机构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亿美元;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20%。单个外资股东股份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十;全部外资股东股份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二十五。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本法规定法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注册资本;设立保险

11、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国务院保险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大股东是国家,委托人并不是真正的产权所有者,使市场意识和进取意识弱化;同时董事会及监事会的作用得不到正常发挥,高层经营管理人

12、员大多由政府而非董事会任命,抑制了经理层经营管理的积极性;(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具备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可以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决

13、定批准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二)保险公司的变更 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公司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四)撤销分支机构;(五)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四)撤销分支机构;(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六)修改公司章程;(七)变更出公司分立或者合并;(六)修改公司章程;(七)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

14、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个股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个股东直接投资,或以其他股东名义投资,或通过关联公司投东直接投资,或以其他股东名义投资,或通过关联公司投资,持有股份超过保险公司总股本百分之十的,应当报经资,持有股份超过保险公司总股本百分之十的,应当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破

15、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三)保险公司欠缴的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四)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公司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二、保险公司的资金管理(一)基金的提取 指专门从事风险经营的保险机构,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以收取保险费的办法建立的、专门用于保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或

16、人身伤亡的给付的一项专用基金,是保险人履行保险义务的条件。主要: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保险保障基金。(二)资金偿付能力监管是指保险公司以资产偿付到期债务和承担未来责任的能力。(三)资金使用监管保险资金投资对象主要包括:(一)流动性管理资产:包括货币型基金等;(二)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存款、债券、债券型基金、资产证券化产品、优先股等;(三)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可转换债券、直接股权投资等;(四)不动产投资:基础设施投资等;(五)包括衍生工具在内的其他投资。1.投资不动产的主要规定投资不动产的主要规定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它

17、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物及其它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基础设施类不动产、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基础设施类不动产、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品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不含自用性不动产),应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不含自用性不动产),应当符合以下比例规定:当符合以下比例规定:(一)投资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一)投资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10,投资不动产相关金融,投资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的3;投资不动产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

18、账面;投资不动产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10。(二)投资单一不动产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二)投资单一不动产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该计划发行规模的不高于该计划发行规模的50,投资其他不动产,投资其他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不高于该产品发行规模的相关金融产品的,不高于该产品发行规模的20。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无担保债权融资;(一)提供无担保债权融资;(二)以所投资的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二)以所投资的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三)投资开发或者销售商业住宅;(三)投资开发或者销售商业住宅;(四)直接

19、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包括一级(四)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包括一级土地开发);土地开发);(五)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或者投资(五)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或者投资未上市房地产企业股权(项目公司除外),或者未上市房地产企业股权(项目公司除外),或者以投资股票方式控股房地产企业。已投资设立或以投资股票方式控股房地产企业。已投资设立或者已控股房地产企业的,应当限期撤销或者转让者已控股房地产企业的,应当限期撤销或者转让退出;退出;2.投资股权的主要规定 股权,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和注册登记,且未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保险公司投资

20、企业股权,应当符合下列比例规定:保险公司投资企业股权,应当符合下列比例规定:(一)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一)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股权投资基;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等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金等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两项合计不高,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二)直接投资股权的账面余额,不超过本(二)直接投资股权的账面余额,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除重大股权投资外,投资同一企业公司净资产,除重大股权投资外,投资

21、同一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股权的账面余额,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30;(三)投资同一投资基金的账面余额,不超(三)投资同一投资基金的账面余额,不超过该基金发行规模的过该基金发行规模的20。3.投资股票的规定保险机构投资者的股票投资限于下列品种:(一)人民币普通股票;(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保险机构投资者的股票投资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一级市场申购,包括市值配售、网上网下申购、以战略投资者身份参与配售等;(二)二级市场交易。保险机构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保险机构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达到该上市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的不得达到该上市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的30。保险机构投资者投资股票的具体比例,保险机构投资者投资股票的具体比例,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得运用自有资金进行股票投资。司不得运用自有资金进行股票投资。上市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保险机构投资上市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保险机构投资者者10以上股份的,保险机构投资者不得以上股份的,保险机构投资者不得投资该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公司的股票。投资该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公司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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