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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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九年五月 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8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9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12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4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19 九、基金收益分配-24 十、基金信息披露-25 十一、基金托管人报告

2、-27 十二、基金费用-27 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28 十四、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29 十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29 十六、禁止行为-31 十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33 十八、违约责任-34 十九、争议解决方式-35 二十、托管协议的效力-36 二十一、其他事项-36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签订-36 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 鉴于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鉴于深圳发展银行股

3、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鉴于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明确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除非另有约定,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一

4、)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88 号浦发大厦 14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88 号浦发大厦 14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姚怀然 成立日期:2004 年 4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发展银行)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

5、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01 法定代表人:法兰克纽曼 成立日期:1987 年 12 月 22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注册资本:310543.4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各项信托业务;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和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外汇存款、汇款;境内境外借款;在境内境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放款;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

6、询、见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

7、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

8、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30%-80%;债券、现金、货币市场工具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5%-7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2、本

9、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6、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30%-80%;债券、现金、货币市场工具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5%-7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7、本基金投资于同

10、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6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12、基

11、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14、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

12、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六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若基金托管人发

13、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7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

14、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15、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就相关事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16、券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8(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17、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

18、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9、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9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

20、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21、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五、基金财产的保管五、基金财产的保管(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22、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0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

23、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

24、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1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

25、人负责。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26、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

27、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2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

28、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或传真件并经电话确认

29、后,以授权文件注明生效日起生效。如原件与传真件不符的,以传真件为准。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赎回、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与投资有关的付款指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

30、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3 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情况除外。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

31、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与授权文件表面相符,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赎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

32、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4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六

33、)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并对基金财产或投资人造成损失的,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或传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以授权文件注明生效日起有效。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

34、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将被选中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基金用户交易单位变更申请书及时送达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交易单元

35、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5 1、清算与交割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

36、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1 日上午 9:00 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

37、公司的资金结算。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

38、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6 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周核对证券持仓数量,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如有)。(三)资金结算 1、为确保及时完成资金清算,基金托管人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预留以托管人名义开立的指定收款账户,用于接收从结算备付金账户划回的资金。基金托管人预留的指定收款账户名称应与结算备付金账户名称一致。2、本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托管人发送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内的资金余额及时进行核对,

39、确保日末余额不低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其确定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该限额的设定及其调整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执行。3、对本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存放的结算备付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按照与结算银行商定的存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结息日的次日向基金托管人计付利息,相应利息记入基金托管人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利息计入基金资产内。4、本基金用于回购的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特指已做回购登记账户中的债券)作为本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偿还融资回购到期购回款的质押券。遇有质押券不足或结算备付金账户应付资

40、金交收违约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权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对质押券进行处理。5、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结果,按时履行本基金资金的交收责任。6、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足额向托管人交付证券交收应付资金的,基金托管人可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报本基金证券账户内相应证券作为交收履约担保物,由其协助予以冻结。基金管理人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的时间内补足相应资金的,基金托管人可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对相关证券的冻结。基金管理人未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的时间内补足相应资金,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

41、算有限责任公司及相关规定申报处置冻结的相关证券。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7 7、截至 T+1 日 12:00 交收时点,本基金资金余额不能足额完成担保或非担保交收业务品种资金交收的,其行为构成证券资金交收违约,基金托管人可按照第 6 点相关规定申报冻结本基金持有相应证券。8、本基金管理人发生上述资金交收违约事件的,本基金托管人有权采取以下措施:(1)报告证监会。(2)申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限制或暂停交易。(3)其他风险管理措施。9、本基金管理人发生证券交收违约(证券超额卖出)的,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补足违约交收证券的,并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

42、业务规则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10、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财政部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的规定代理有权机关从本基金托管人相关结算备付金账户收取证券结算风险基金。11、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名称、指定收款账户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时,由基金托管人及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相应资料,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四)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结算机构负责。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

43、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换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结算机构每个工作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4、登记结算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子数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8 关规定保存。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应保

44、证上述相关事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结算机构管理。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45、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五)申购资金 1、T+1 日 15:00 前,登记结算机构根据 T 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投资者申购基金的份额,并将清算确认的有效数据和资金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申购的基金会计处理。2、T+3 日 15:00 前,基金管理人应将确认后的有效申购款划到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

46、基金银行账户,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申购款是否到账,并对申购资金进行账务处理。如款项不能按时到账,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六)赎回资金 1、T+1 日 15:00 前,基金管理人将 T 日赎回确认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赎回的基金会计处理。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9 2、基金管理人在账户资金充足、划款指令于 T+2 日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将赎回资金(含赎回费)于 T+3 日上午划往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TA 专用账户。特殊情况时,双方协商处理。划款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赎回资金进行账务处理。(七)基金转换 1、在

47、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执行。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八)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

48、户。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2、复核程序 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0 基金管理人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49、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2、估值方法(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

50、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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