Ⅵ115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实施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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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1 .1.15.1.15 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实施细则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实施细则 2008 年 01 月 22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业务,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申购及资金结算效率,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业务”是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证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以下简称“申购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平台

2、”)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初步询价、累计投标询价、资金代收付及股份初始登记。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询价对象及配售对象应符合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四条 证券资金结算银行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获准,可成为本细则所称网下发行电子化结算银行(以下简称“结算银行”)。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根据主承销商的书面委托,上证所向符合条件的询价对象提供申购平台进行初步询价及累计投标询价。第六条 根据主承销商的书面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供登记结算平台代理主承销商申购资金的收付以及网下发行募集款的收取。经发行人书面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网下配售结果数据办

3、理股份初始登记。第七条 根据主承销商通过申购平台向登记结算平台提供、并由登记结算平台向结算银行转发的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以及股票代码等相关信息,结算银行负责对配售对象申购资金收付款银行账户的合规性进行检查。第八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向上证所提供询价对象及配售对象相关数据。2 2 第九条 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电子化发行业务的询价对象及主承销商,应向上证所申请获得申购平台 CA 证书,同时具有询价对象和主承销商双重身份的机构应分别申请。该 CA 证书经申请获得后可重复使用。询价对象及配售对象使用该 CA 证书方可登录申购平台参与初步询价及累计投标询价。主承销商使用该 CA 证书方

4、可登录申购平台进行数据交换。第十条 主承销商及结算银行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参与人远程操作平台(以下简称“PROP”)与登记结算平台完成相关数据交换。第三章 询价与申购 第十一条 初步询价开始日前 2 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应当向上证所申请股票代码。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在获得股票代码后刊登招股意向书、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第十二条 初步询价期间,原则上每一个询价对象只能提交一次报价,因特殊原因(如市场发生突然变化需要调整估值、经办人员出错等)需要调整报价的,应在申购平台填写具体原因。询价对象修改报价的情况、申购平台记录的本次发行的每一次报价情况将由主承销商在发行价发行价格区间报备文件中向中国证监会报

5、送。第十三条 参与初步询价的询价对象和参与累计投标、申购的股票配售对象应在初步询价截止日 12 时前完成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工作。未在上述时间前登记备案的询价对象和配售对象均不能参与网下询价发行。第十四条 初步询价报价期间,主承销商可实时查询有关报价情况。在初步询价截止后,主承销商从申购平台获取初步询价报价情况,据此确认参与初步询价并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信息,并于累计投标询价开始前一个交易日 15 时前,按本细则第七条的要求将这些询价对象所管理的配售对象信息通过申购平台发送登记结算平台。登记结算平台自动核查申购平台转发的配售对象证券账户的代码有效性,将核查结果反馈主承销商,

6、然后将证券账户代码有效的配售对象信息提供结算银行。第十五条 在累计投标询价报价阶段,询价对象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可以多次申报,一经申报不得撤销或者修改。每个配售对象多次申报的累计申购股数不 3 3 得超过本次向询价对象配售的股票总量。第十六条 在累计投标询价阶段,主承销商可通过申购平台实时查询申报情况,并于 T 日(累计投标询价截至日)15 时后,查询并下载申报结果。第十七条 主承销商确认累计投标询价申报结果数据,并将确认后的数据于T 日 15 时 30 前通过申购平台发送至登记结算平台。第四章 资金的收取与划付 第十八条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网下申购资金专户用于网下申购资金的收付;

7、在结算系统内开立网下申购资金核算总账户,为各配售对象设立认购资金核算明细账户,用于核算配售对象网下申购资金。第十九条 累计投标询价开始前一个交易日,主承销商按本细则第七条及第十四条的要求向结算银行提供配售对象相关信息,作为结算银行审核配售对象银行收付款账户合规性的依据。第二十条 各配售对象在累计投标询价报价阶段办理申购资金划入时,须将网下发行申购款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申购资金专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申购所对应的证券账户及股票代码,若没有注明或备注信息错误将导致划款失败。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在发行公告中应对上述申购资金划付要求予以明确。第二十一条 T 日登记结算平台收到

8、上证所发送的累计投标询价申报数据后,核算每个配售对象应付申购款金额,并将该核算结果通过 PROP 发送给主承销商。第二十二条 T 日 16 时为网下申购资金入帐的截止时点。配售对象须在 16时前将申购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在结算银行的网下申购资金专户,汇款时须在汇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其申购证券账户及申购证券的股票代码,一个配售对象只能通过一家结算银行办理申购资金的划入,配售对象须通过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备的银行收付款账户办理申购资金的划出、划入。第二十三条 结算银行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各配售对象银行收付款账户信息,对各配售对象收付款银行账户进行合规性检查。通过检查的,根据配售对象的划款指令

9、将申购款计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申购资金专户,并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送电子入账通知,该入账通知须明确中国结算 4 4 上海分公司核算总账户、配售对象申购证券账户及申购证券股票代码,并留存相关划款凭证。如未通过检查,结算银行将该笔付款予以退回,并按约定方式通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汇总后通知主承销商。第二十四条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结算银行电子入账通知,实时核算各配售对象申购款金额,主承销商可通过 PROP 实时查询各配售对象申购款到账情况。第二十五条 主承销商于T 日 17 时30分后通过其 PROP信箱获取各配售对象截至 T 日 16 时的申购资金到账

10、情况。第二十六条 主承销商根据其获取的T日16时资金到账情况以及结算银行提供的网下申购资金专户截止 T 日 16 时的资金余额,按照证监会相关规定组织验资。第二十七条 主承销商于 T+2 日 7 时前将确定的配售结果数据,包括:发行价格、获配股数、配售款、证券账户、获配股份限售期限、配售对象证件代码等通过 PROP 发送至登记结算平台。第二十八条 登记结算平台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上述配售结果数据,将各配售对象的应缴款金额和应退款金额,以及主承销商承销证券网下发行募集款总金额,于 T+2 日 9 时前以各配售对象申购款缴款银行为单位,形成相应的配售对象退款金额数据及主承销商承销证券网下发行募集款金

11、额数据,通过 PROP 提供给相关结算银行。主承销商未能在规定时间前通过登记结算平台提供上述配售结果数据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退款时间将顺延,由此给配售对象造成的损失由主承销商承担。第二十九条 结算银行于 T+2 日根据主承销商通过登记结算平台提供的电子退款明细数据,按照原留存的配售对象汇款凭证,办理配售对象的退款;根据主承销商于初步询价截止日前通过登记结算平台提供的主承销商网下发行募集款收款银行账户办理募集款的划付。第五章 股份登记 第三十条 主承销商应按本细则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向登记结算平台发送网下 5 5 配售结果数据,并保证发送的网下配售结果数据真实、准确、完整。登记结算平台据此办理网下发行股份初始登记。由于主承销商发送的网下配售结果数据有误所致的一切法律责任由该主承销商承担。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或者主承销商对于网下发行电子化工作安排有特别需求的,须经相关有权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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