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第二章(票据.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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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票据法 一、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含义 票据是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者自己委托的人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持票人的要式有价证券。支票票样 o 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证券是证明持有人享有一定财产权益的凭证。其中的财产权益包括:对一定数量货币的请求权、对本金和利息的请求权、对一定财物的请求权、对特定商品的交付请求权和资本所有者对企业的权利等。证券有有价证券、无价证券、证据证券之分,有价证券的财产权益与证券合一,而且证券交付与权利转移合一。票据是持票人享有一定权利的凭证,持有票据的人一般是享有票据权利的人,票据可以转让,票据票面一般标有面额,票据所代表的权利与票据合一,票据转让与票据权利转让

2、合一。o 票据权利的内容为:无条件支付一定数量货币的请求权。o 票据是一种具有金钱债权性质的设权性有价证券。1、票据的签发、转让票据、行使票据权利均与金钱债权债务有关。2、票据与原因债权债务的关系 甲公司 乙公司 货款万(出票日期错误的商业汇票)货款万(出票日期错误的商业汇票)造烧纸的全套设备造烧纸的全套设备丙公司汇汇票票丁公司代代理理设设备备买买卖卖 *票据的签发不能使原因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但可以使其停顿。票据权利实现的,原因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票据权利未能实现的实现的,票据权利人可以单独对前手行使追索权,原因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人可以单独行使债权。贸易公司实业公司汇兑6万、汇票一张橡胶进出口公

3、司汇票提示承兑付款?提示承兑付款?*原因债权债务关系在票据权利行使前消灭的,票据权利不消灭。票据债务人对作为持票人的原因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可以行使抗辩权,但不得以原因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作为抗辩事由对抗非原因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的持票人。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即票据

4、债务人依法对票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即票据债务人依法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教师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教师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三条o 票据是流通性要式有价证券。*票据的流通性来源于票据的信用功能,票据流通,利国利民,国家鼓励票据通过转让流通。*记名票据背书转让,可以贴粘单。票据背面 *票据一经转让,即对票据债务人生效,不需要通知债务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八十条小陈(育苗场)王老师质量不合要求的树苗质量不合要求的树苗货款货款货款货款1000010000元元元元某律师合

5、合合合同同同同权权权权利利利利王老师民事诉讼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甲公司乙公司少了四分之一的货物10000元的商业汇票丙公司汇票丁公司汇票汇票 *票据转让时,受让人不继受原因债权的瑕疵,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对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票据转让时,背书人对票据权利的实现对后手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仅限于记名票据关系,一般民事权利转让后,出让人一般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交付转让的不记名票据的出让人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甲公司乙公司 货物10万元的面额的商业汇票丙公司汇票丁公司汇票汇票

6、行使追索权行使追索权行行使使追追索索权权行使追索权行使追索权 *票据权利不因混同而消灭。甲公司乙公司 货物10000元的商业汇票丙公司汇票丁公司汇票汇票o 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权利不能与票据相分离而独立存在。*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持有票据的人就是票据权利人。*不记名票据丢失的,不能申请挂失;记名票据丢失的,可以申请挂失止付,并在三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公示催告,判决除权。o 票据是无因性有价证券。o 票据是文义性要式有价证券。(二)票据的功能o 担当支付工具;o 可用作汇兑工具;o 可以抵销债务;o 担当信用工具;o 可以融通资金。三、票据的种类三、票据的种类 1、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

7、发的,由自己或者自己委托的人向持票人支付票面金额的票据。汇票由出票人委托他人或者自己付款,并指定到期日付款的票据。银行汇票正面 (一)立法上,按照票据出票人与付款人不同为标准,将票据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o 按照出票人不同,汇票被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以外的工商企业签发的汇票。因承兑人不同,商业汇票可以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帐或支取现金的汇票。o 因付款日不同,汇票被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即期汇票是出票日、见票日、付款日相同的汇票。票面上注明“见票即付”、票面的出票日与到期日相同、票

8、面上未记载到期日的汇票均为即期汇票。远期汇票是出票后将来某日为付款的到期日的汇票,包括出票后定日付款的汇票、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o 按照收款人的记载方式不同,汇票可以分为记名汇票、指示汇票和不记名汇票。o 按照汇票关系当事人是否存在兼任为标准,可以将汇票分为正式汇票和变式汇票。正式汇票的当事人不存在兼任的情况,变式汇票当事人存在兼任的情况。指己汇票、对己汇票、付受汇票均为变式汇票。o 按照汇票票面记载事项的完整性程度不同,汇票可以分为完成汇票、空白汇票、不完全汇票。2、本票 (中国)本票是指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o 以

9、付款方式为标准,本票可以分为现金本票和转帐本票。o 以票面记载的金额是否固定为标准,本票可以分为划分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o 在国外,因出票人不同,本票还被分为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因付款期不同,本票还被分为即期本票和远期本票;根据票面是否记载受款人为标准,本票还被分为记名本票和不记名本票。3、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票面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因支付方式不同,支票被划分为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根据票面是否记载收款人为标准,支票被分为记名支票和无记名支票。支票有一般支票和变式支票之分,我国目前的变式支票仅为指己支票。国外还有

10、划线支票(包括普通划线支票和特别划线支票)和保付支票。(二)按照付款人不同,票据被分为自付票据和委托票据。(三)按照票据的 主要作用不同,票据被分为信用票据和支付票据。(四)依据票面是否记载收款人姓名或者名称为标准,票据被分为记名票据和不记名票据。票据法作业 四、票据法概述四、票据法概述 (一)票据法的含义 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关系和法定的非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票据法的调整对象 1、票据关系是指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具体包括:o 票据发行关系;o 票据出票关系;o 票据转让关系;o 票据承兑关系;o 票据付款关系;o 票据参加关系;o 票据保证关系;o 票据追索关系。从票据的种

11、类角度看,我国票据关系包括商业汇票关系、银行汇票关系、银行本票关系和支票关系。2、非票据关系是票据法调整的,票据行为以外的事实或行为引发的社会关系。我国票据法调整的非票据关系包括:o 汇票回单签发关系;o 票据返还关系;o 票据利益偿还关系;o 票据损失赔偿关系;3、与票据密切联系的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票据预约关系等民事关系均由民法、合同法等调整。五、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的含义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请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面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o 票据权利是票面金额的给付请求权。o 合法的持票人才享有票据权利,但是,具体的实现过程应取决于程序。(二)票据权利的分类o 按照

12、权利行使的先后顺序不同,票据权利被分为第一次请求权(或者先序权利)和第二次请求权(或者后序权利)。o 按照票据权利的主从关系,票据权利被分为主票据权利和从票据权利。o 以票据权利的形式和内容是否统一为分类标准,可以将票据权利分为形式上的票据权利和实质上的票据权利。o 按照票据权利的作用不同,票据权利可以分为主票据权利(或者原本权利)、副票据权利和辅助票据权利。(三)票据权利的内容o (汇票)提示承兑权;o 提示付款权;o 追索权;o 转让权(包括贴现请求权)。第二节第二节 汇票汇票 一、汇票的含义和特点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指定日期向持票人支付票面金额的票据。汇票一般有承

13、兑程序,可以充当远期信用证券。二、汇票的使用制度 (一)出票 1、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主要包括制作票据和交付票据两个环节。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是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骗取资金的,依法追究票据诈骗罪的刑事责任。2、汇票票面必须记载下列事项(汇票正面):o 表明“汇票”字样;o 无条件支付委托;o 确定的金额;o 付款人名称;o 收款人名称;o 出票日期;o 出票人签章。3、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是汇票票面上可以记载的事项。o 见票即付的

14、汇票的出票日为付款日,自出票之日起30天内可以提示付款;出票后定日付款的汇票的到期日为付款日,持票人应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并自到期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的出票的对日为付款日,持票人应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并自到期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在出票后一个月内提示承兑,承兑日的对日为付款日,持票人自到期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o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o 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4、其他事项一般是记载但不生效的事项,但是有些事项的记载会导致汇票无效。(二)汇票的背书 1

15、、汇票背书是指持票人在汇票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的目的或为转让票据权利,或为质押,或为委托收款。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需要的,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2、背书的限制 o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o 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o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

16、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o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o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o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o 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o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o 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才可以行使汇票权利。(三)汇票的承兑 1、汇票的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2、汇票承兑的程序 持票人提示

17、承兑后:o 付款人当场同意承兑的,应记载“承兑”字样并签章。o 付款人当场拒绝承兑的,应出具拒绝证书或者退票理由书。o 付款人需要考虑的,应出具回单,并在3天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o 付款人拒绝承兑,并拒绝出具拒绝证书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持票人宜申请公证。o 付款人已经终止的,终止公文或公证书可以代替拒绝证书。o 付款人死亡、逃匿、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消失的,可以以警察当局或者企业登记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或者公证书代替拒绝证书。o 付款人附付款条件承兑的,为拒绝承兑。o 法律未规定参加承兑制度。(四)汇票的保证 1、汇票的保证是指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保特定的汇票债务人清

18、偿债务,并在票据或者粘单上签章的行为。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保证人基于原因关系负保证责任;保证的金额应为全部汇票金额;一个或者数个保证人的责任为连带担保责任;保证不得附加条件。2、保证的程序o 保证应在票面上记载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的名称(或姓名)与住所(或居所),并由保证人签章。o 保证人可以记载保证日期和被保证人,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为保证日期;未记载被保证人的,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被保证人。o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追偿,亦可追索。(五)汇票的付款 1、汇票的付款是指付款人向持票人支付汇票金额,收回票据

19、,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付款人应在提示付款当日足额付款;期前付款的,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持票人期后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2、付款的程序 (六)汇票的贴现 1、汇票的贴现是指持票人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开户银行,兑取现金的票据行为。o 票据贴现一般限于商业汇票的贴现。o 票据贴现一般限于向开户银行申请。2、汇票贴现的程序o 持票人提示票据,申请贴现。o 银行审查票据真伪、背书连续情况、持票人身份,部分银行还要审查贷款条件。o 贴现签收。(七)汇票的追索 1、汇票的追索是指持票人在汇票承兑请求权、付款请求权无法实现时,请求汇票债务人偿还票据金额、

20、利息和追索费用的行为。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应对追索的理由负举证责任。持票人无力举证时,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责任。2、追索的程序o 通知前手;o 实施追索;o 再追索人通知前手;o 再追索。第三节第三节 本票本票 一、本票的含义 银行本票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票面金额给持票人的票据。o 本票是自付证券;o 我国只认可银行本票;o 我国只认可记名本票;o 我国只认可见票即付的本票;o 我国本票是高信用票据;o 我国有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二、本票的使用制度 (一)本票的出票 1、本票的出票是指出票银行收取申请人款项后,按照申请人申请,签发本票给申请人的

21、行为。2、申请人应在本票申请表上填写收款人名称、申请人名称、支付金额、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支付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支付金额。3、本票票面上应当记载如下事项:o 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o 无条件支付的承诺;o 确定的金额;o 收款人名称;o 出票日期;o 出票人签章和“现金”或“转帐”的记载。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本票无效。4、本票票面上,可以记载付款地和出票地。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二)本票的背书、保证、付款和追索 本票的背书、保证、付款和追索适用票据法有关汇票的

22、规定。第四节第四节 支票支票 一、支票的含义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o 我国支票见票即付;o 支票的付款人只能是银行或者信用社;o 支票的主债务人是出票人;o 支票可以空白授权出票;o 支票有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o 我国法律允许指己变式支票。二、支票的使用制度 (一)支票的出票 1、支票的出票是指在银行或者信用社开设了支票存款帐户的人签发支票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2、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o 表明“支票”的字样;o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o 确定的金额;o 付款人名称;o 出票日期;o 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3、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未记载的,持票人为收款人。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4、签发支票时,有必要认真填写存根。(二)支票的背书、付款、追索适用票据法有关汇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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