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证券法第二章教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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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法学证券法第二章 Still waters run deep.流静水深流静水深,人静心深人静心深 Where there is life,there is hope。有生命必有希望。有生命必有希望第二章第二章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证券发行者证券发行者证券投资者证券投资者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经营机构证券经营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服务机构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估机构(专业)-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概念:证券交易所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设立的,为证券的集中竟价和有组织

2、的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规则的特殊法人。第一节第一节 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一、证券交易所的概念及法律特征一、证券交易所的概念及法律特征特征:特征:1 1、一般都是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一般都是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2 2、是集中交易的场所;、是集中交易的场所;3 3、是证券交易的组织者和监督者;、是证券交易的组织者和监督者;4 4、是自律管理的法人、是自律管理的法人二、证券交易所的功能二、证券交易所的功能1、创造持续、高效的证券交易市场2、提供便利的交易条件3、形成公平的市场价格和环境4、为筹集融通资金和经济发展服务三、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三、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组织形式:会员制、公司制会员制

3、不以营利为目的,会员是各证券商。公司制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程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四、证券交易所的职责范围与法定义务四、证券交易所的职责范围与法定义务职责:1、提供场所和设施;2、制定规则;3、接受申请,安排上市;4、组织监督交易;5、监管会员;6、监管上市公司;7、管理公布信息;8、办理暂停、恢复、终止上市的事务;9、技术性停牌、决定临时停市;10、监督信息披露;11、对出现重大异常的账户限制交易;12、其他职能义务:1、实行实时监控,提出报告;2、提取资金设立风险基金;3、风险基金存入专门账户;4、按照规则进行交易。五、证券交易所的组织机构五、证券交易所的组织机构会员大

4、会(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执行机构)总经理(辅助机构)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置)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第二节第二节 证券公司证券公司证证券券公公司司是是指指依依照照公公司司法法规规定定,经经证证券券监监督督管管理理机机构构批批准准设设立立的的从从事事证证券券经经营营业业务务的的有有限限责责任任公公司司或或者者股股份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一、证券公司的概念及法律地位一、证券公司的概念及法律地位二、证券公司的种类和业务范围二、证券公司的种类和业务范围业业务务范范围围:1 1、证证券券经经纪纪;2 2、证证券券投投资资咨咨询询;3 3、与与证证券券交交易易、证证券券投投资资活活动动有有关关的的财财务务

5、顾顾问问;4 4、证证券券承承销销与与保保荐荐;5 5、证证券券自自营营;6 6、证证券券资资产产管管理理;7 7、其其他他证证券业务。券业务。种种类类:1 1、佣佣金金经经纪纪商商;2 2、专专业业会会员员;3 3、零零数数自自营营商商;4 4、交易厅经纪商;、交易厅经纪商;5 5、注册交易商;、注册交易商;6 6、债券经纪商。、债券经纪商。经纪类证券公司经纪类证券公司:-证券的代理买卖;-代理还本付息;-分红派息;-证券代保管;-鉴证;-代理登记开户综合类证券公司综合类证券公司:-证券的自营买卖;-证券的承销;-证券的上市推荐;-证券投资咨询;-资产管理;-发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公

6、司证券公司三、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三、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程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证券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并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

7、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证券公司设立申请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证券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不得经营证券业务。四、证券公司的业务管理四、证券公司的业务管理1 1、负债管理、负债管理2 2、风险管理、风险管理3 3、账户管理、账户管理4 4、禁止的业务行为、禁止的业务行为五、对证券公司违规操作的监管措施五、对证券公司违规操作的监管措施1 1、对公司、对公司(1)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执行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

8、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2)证券公司的净资本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证券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一)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新业务;(二)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三)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四)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五)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六)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七)撤销有关业务许

9、可。(3)证券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证券公司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2 2、对股东、对股东证证券券公公司司的的股股东东有有虚虚假假出出资资、抽抽逃逃出出资资行行为为的的,国国务务院院证证券券监监督督管管理理机机构构应应当当责责令令其其限限期期改改正正,并并可可责责令令其转让所持证券公司的股权。其转让所持证券公司的股权。在在前前款款规规定定的的股股东东按按照照要要求求改改正正违违法法行行为为、转转让让所所持持证证券券公公司司的的股股权权前前,国国务务院院证证券券监监督督管管理理机机构

10、构可可以以限限制其股东权利。制其股东权利。3 3、对董事、监事、高管、对董事、监事、高管(1)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撤销其任职资格,并责令公司予以更换。(2)在证券公司被责令停业整顿、被依法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对该证券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一)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第三节第三节 证券登记结算机

11、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一、证券登记结算的概念及职能一、证券登记结算的概念及职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履行下列职能:(一)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二)证券的存管和过户;(三)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四)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五)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六)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设立条件和程序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设立条件和程序 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二亿元;(二)具有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

12、所必须的场所和设施;(三)主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证券登记结算字样。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三、证券登记机构的风险防范及业务管理三、证券登记机构的风险防范及业务管理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证业务的正常进行:(一)具有必备的服务设备和完善的数据安全保护措施;(二)建立完善的业务、财务和安全防范等管理制度;(三)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设立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用于垫付或者弥补因违约交收、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造成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损失。

13、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收入和收益中提取,并可以由结算参与人按照证券交易业务量的一定比例缴纳。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应当存入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实行专项管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证券结算风险基金赔偿后,应当向有关责任人追偿。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得挪用客户的证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保证证券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存管和结算的原始凭证及有关文件和资料。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净额结算服务时,应当要求结算参与人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足额交付证券和资金,并提供交收担保。在交收完成之前

14、,任何人不得动用用于交收的证券、资金和担保物。结算参与人未按时履行交收义务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权按照业务规则处理前款所述财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业务规则收取的各类结算资金和证券,必须存放于专门的清算交收账户,只能按业务规则用于已成交的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不得被强制执行。术语解释:登记,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接受证券发行人的委托,通过设立和维护证券持有人名册确认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事实的行为。托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其保管证券并提供代收红利等权益维护服务的行为。存管,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接受证券公司委托,集中保管证券公司的客户证券和自有证券,并提供代收红利等权益维护服务的行为。结算,是

15、指清算和交收。清算,是指按照确定的规则计算证券和资金的应收应付数额的行为。交收,是指根据确定的清算结果,通过转移证券和资金履行相关债权债务的行为。名义持有人,是指受他人指定并代表他人持有证券的机构。结算参与人,是指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核准,有资格参与集中清算交收的证券公司或其他机构。共同对手方,是指在结算过程中,同时作为所有买方和卖方的交收对手并保证交收顺利完成的主体。货银对付,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结算参与人在交收过程中,当且仅当资金交付时给付证券、证券交付时给付资金。多边净额结算,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每个结算参与人所有达成交易的应收应付证券或资金予以冲抵轧差,计算出相对每个结算参与人的应收

16、应付证券或资金的净额,再按照应收应付证券或资金的净额与每个结算参与人进行交收。证券集中交收账户,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办理多边交收业务开立的结算账户,用于办理结算参与人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之间的证券划付。资金集中交收账户,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办理多边交收业务开立的结算账户,用于办理结算参与人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之间的资金划付。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是指结算参与人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开立的用于证券交收的结算账户。对于同时经营自营业务以及经纪业务或资产管理业务的结算参与人,其证券交收账户包括自营证券交收账户和客户证券交收账户。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是指结算参与人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开立的用于

17、资金交收的结算账户。对于同时经营自营业务以及经纪业务或资产管理业务的结算参与人,其资金交收账户包括自营资金交收账户和客户资金交收账户。专用清偿账户,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结算账户,用于存放结算参与人交收违约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暂未交付、扣划的证券和资金。证券处置账户,是指结算参与人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开立的结算账户,用于存放客户交收违约时证券公司暂不交付给客户的证券。质押品保管库,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质押品保管专用账户,用于存放结算参与人提交的用于回购的质押券等质押品。证券结算备付金,是指结算参与人在其资金交收账户内存放的用于完成资金交收的资金。证券结算互保金,是指全体结算参与人缴纳

18、的用以在发生交收违约时弥补流动性不足以及交收违约损失的资金。第四节第四节 证券服务机构证券服务机构一、证券服务机构概述一、证券服务机构概述 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证券资信评级业务、证券发行与交易提供服务的会计、审计及法律业务的机构,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依法成立的,为证券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以盈利为目的的证券服务组织。服务形式:1、直接接受委托;2、举办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3、发表文章、评论等;4、通过电信系统提供服务 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

19、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二)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三)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四)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有上述行为之一,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证券资信评估机构三、证券资信评估机构 依法设立的对证券质量进行评价从而确定证券投资价值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证券服务机构。如美国的穆迪投资服务公司和标准普尔公司、英国的国际银行和信贷分析公司等。我国目前未见正规的专业证券资信评估机构,均是券商在做资信评估。证券评估一般分为两类:

20、一是对债券的评估,二是对股票的评估。(一)债券评估 债券评估主要针对公司债券。因为政府债券的信誉很高,由国家保证兑付,不需要进行资信评估。一般说来,公司债券的发行者都在债券发行前委托证券资信评估机构对债券进行资信评估,评估内容包括:(1)发行公司的偿债能力;(2)发行公司的资信情况;(3)投资者承担的风险;(4)公司债务的法律性质等。(二)股票评估 股票评估是按照不同股票的股息、股东分红的不同水平、股票的盈利与风险、股票的涨跌前景等情况,对股票做出评价和预测,并进行分类排列,作为股东(投资者)调整经营决策的参考性信息和依据。股票评估的性质只是专业人员对股票盈利能力、发展前景等有关情况做出的职业

21、评价与预测,并非对股票在未来市场的表现做出的保证。股票投资的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证券资信评估的主要作用(1)承销商可依据评估的证券级别的高低来决定发行价格、发行方式、承销费用以及采取何种促销手段;(2)券商可以根据评估的证券等级来评定其经营风险的大小,调整其经营组合,有利于券商的风险管理和内部监督控制;(3)证券经纪商在从事信用交易时对不同的证券等级给出不同的证券代用率;(4)通过证券评估,有利于减少投资者的风险,有利于在整个证券市场上形成理性投资的氛围,减少过度投机,有利于化解金融风险。证券资信评估机构从业人员的条件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必须具备的条件有以下方面:1、具备专业的

22、证券知识。即通过资格考试,具备证券业从业资格并取得执业证书;2、要有从事证券业务两年以上的从业经验。证券资信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管理办法及条件由证监会负责制定。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申请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下述条件: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是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四是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与证券业务有关的严重行政处罚;五是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六是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具有从事证券业务两年以上的经历;七是通过中国证监会统一组织的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八是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四、其他证券交易服务机构四、其他证券交易服

23、务机构1、会计师事务所2、律师事务所管理咨询、资产评估、验资工作会计查账、审核签证、财务会计股权转让、财务复审、公司清算连带责任第五节第五节 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协会一、证券业协会的性质和职责一、证券业协会的性质和职责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证券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三)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四)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五)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进行调解;(六)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七)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八)证券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二、证券业协会的会员及内部管理二、证券业协会的会员及内部管理 证券业协会的会员主要是证券公司,另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及其人员也可成为会员。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理事会,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确定会费的收取标准等。证券业协会的常设机构是理事会,负责执行章程和会员大会的各项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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