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市场基金业务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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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之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之 货币市场基金业务分则货币市场基金业务分则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之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之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业 务 分 则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业 务 分 则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之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之 货币市场基金业务分则货币市场基金业务分则 目 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基金认购.3 第三章 基金成立.3 第四章 基金申购.4 第五章 定期定额申购.5 第六章 基金赎回.5 第七章 基金收益与分配.7 第八章 基金份额转托管.8 第九章 非交易过户.8

2、 第十章 基金转换 .9 第十一章 查询.11 第十二章 附则.12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之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之 货币市场基金业务分则货币市场基金业务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规范发起设立的货币市场基金账户类业务管理和交易类业务管理,保障货币市场基金的正常运行,维护基金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之货币市场基金业务分则”(以下简称“本分则”)。第二条 除特别说明外,本分则适用于银河

3、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管理并负责过户登记的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凡参与银河货币市场基金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过户人、基金销售机构、投资人及其他有关方均应遵守本分则。第三条 除非另有说明,本分则中的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基金登记过户人”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理销售机构”指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有关规定,并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了销售代理协议,代为办理销售服务业务的机构。?“销售机构”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其指定的代理销售机构。?“基金账户类业务”:指基金账户开户、基金账户登记、基金账户资料变更、基金账户销户、增开/撤销基金交易账户、基金账户冻结与解冻、查询

4、等业务。?“基金交易类业务”:指基金认购、基金申购、基金定期定额申购、基金赎回、基金份额冻结与解冻、基金分红、基金份额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设置分红方式等业务(注:凡发生基金份额变动的业务,均为交易类业务)。1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之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之 货币市场基金业务分则货币市场基金业务分则?“基金账户”指基金登记过户人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银河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单位和基金变更情况的账户。?“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单位的变动和结余情况的账户。?“基金成立日”:指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发起人宣告基金成立的日期。?“工作日”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5、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基金净收益”:指基金收益扣除按规定可列支费用后的的余额。?“账户未付收益”:指基金登记过户人为投资人在交易账户中登记的已分配未结转的收益,该余额存在为负值的可能。?“账户基本余额”:指基金登记过户人为投资人在交易账户中登记的基金份额,包括已经结转的收益分配份额,不包含账户未付收益。?“账户总份额”:由账户基本余额和账户未付收益组成。第四条 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

6、议、销售服务代理协议、招募说明书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文件中涉及业务规则部分均应参照本分则制定。第五条 销售机构对所有基金账户类业务和交易类业务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申请。申请成 2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之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之 货币市场基金业务分则货币市场基金业务分则 功应以基金登记过户人的过户登记为准。第六条 各销售机构办理的货币市场基金业务不得超过本分则规定的各项基金账户类业务和交易类业务的范围。第二章 基金认购 第二章 基金认购 第七条 销售机构应在货币市场基金发行公告规定的发行期限和时间内受理投资人的认购申请,并须核验投资人按照销售机构要求提供的

7、相关资料。第八条 本基金免收认购费。第九条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计算公式如下: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单位面值,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如果基金成立,募集资金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时折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其中利息以登记过户人的记录为准。第十条 销售机构应受理投资人的多次认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规模、单个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要求进行规定,具体规定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载明。第十一条 发行期间基金尚未成立,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以基金成立后登记过户人的确认结果为准。第三章 基金成立 第三章 基金成立 第十二条 有关货币市场基金成

8、立事宜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为准。3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之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之 货币市场基金业务分则货币市场基金业务分则 第四章 基金申购 第四章 基金申购 第十三条 基金成立后开始办理基金申购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须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载明。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第十四条 申购的开放工作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约定并公告。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单个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要求进行规定,具体规定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载明。第十六条 本基金免收申购费。第十七条 本基金申购采用“

9、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固定每基金单位1.00元人民币,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申购份额申购金额/每基金单位申购价格,申购份额精度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第十八条 基金登记过户人于T+1日起为投资人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计算每日收益。第十九条 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人申购有效申请日为T日,登记过户人于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投资人于T+2日起可申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第二十条 对于申购不成功的资金,销售机构应全额退还给投资人,但不计利息。第二十一条 在特定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具体处理方法以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为准。4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之开

10、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之 货币市场基金业务分则货币市场基金业务分则 第五章 定期定额申购 第五章 定期定额申购 第二十二条 定期定额申购是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月扣款时间、扣款金额,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月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第二十三条 定期定额申购的具体办理程序由各指定的销售机构规定,并需经基金管理人同意。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人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月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若遇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如因投资人指定资金账户内资金余额不足则会导致该月扣款不成功。第二十五条 每月实际扣款日为

11、基金申购申请日即T日,并以申购价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T+1日确认成功后计入投资人的基金账户内,投资人可于T+2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单位。第二十六条 销售机构上传定期定额申请数据时应增加定期定额申购标识。第六章 基金赎回 第六章 基金赎回 第二十七条 基金成立后开始办理基金赎回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开放赎回业务公告中载明。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第二十八条 赎回的开放工作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约定并公告。第二十九条 基金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基金单位1.00元人民币,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

12、留到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5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之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之 货币市场基金业务分则货币市场基金业务分则 第三十条 赎回采用“先进先出”原则,即最早认购/申购的份额最先赎回。所有赎回申请份额需在基本余额的可用范围之内(不包含冻结份额),当申请份额大于账户基本余额时,该申请将被视为无效。第三十一条 销售机构应受理投资人赎回其所持有的、指定交易账户的在基本余额范围内可用基金份额的申请。投资人可全部或部分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赎回后单个交易账户的最低持有基金份额(包括账户未付收益)要求进行规定。第三十二条 账户未付收益为正时,如投资人全额赎回基金份额则兑付所有账户未付收益,确

13、认份额为有效申请份额,确认金额为(确认份额单位净值兑付账户未付收益)。如投资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则,则不兑付账户未付收益,确认金额为(确认份额单位净值)。第三十三条 账户未付收益为负时,如投资人全额赎回基金份额则兑付所有账户未付收益,确认份额为有效申请份额,确认金额为(确认份额单位净值兑付账户未付收益)。如投资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账户未付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账户未付收益。第三十四条 赎回交易确认后,如投资人剩余的账户总份额小于最低持有份额限制,则自动赎回剩余基金份额,兑付账户未付收益。第三十五条 销售机构在T日受理投资人赎回申请后,在销售系统内

14、冻结可用余额;登记过户人于T+1日为投资人确认赎回申请,投资人于T+2日起可查询赎回申请确认结果。第三十六条 基金登记过户人委托托管行于T1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出,基金管理人通过销售机构将赎回的资金及时划往投资人的指定银行账户。第三十七条 在特定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具体处理方法以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为准。6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之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之 货币市场基金业务分则货币市场基金业务分则 第三十八条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基金的巨额赎回。单个开放日净赎回量,是单个开放日基金的赎回申请份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数

15、之和再扣除当日发生的申购份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数后得到的余额。第三十九条 若发生巨额赎回,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情况决定满足全额或部分赎回申请,具体处理方法以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为准。第四十条 投资人可以在若干工作日前提出预约赎回,具体规定以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为准。第七章 基金收益与分配 第七章 基金收益与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采用1.00元固定单位净值交易方式,自基金成立日起每日将实现的基金净收益分配给基金持有人,使基金账面单位净值始终保持1.00元,并定期结转到投资人

16、账户。第四十三条 收益分配对象为T日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持有人,即T日登记在册的账户总份额享有基金红利分配权,因此在T日申请申购和基金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无基金红利分配权,在T日申请赎回和基金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享有基金红利分配权。第四十四条 登记过户人为每个投资人记录账户未付收益。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账户未付收益每月集中结转一次,成立不满一个月不结转。具体结转日期为每个月的第一个工作日。第四十六条 每月结转账户未付收益,若投资人的账户未付收益为正数,则以红利再投资方式体现为基本余额增加;若账户未付收益为负数,则表现为基本余额减少。7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之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之 货币市场基金业务分则货

17、币市场基金业务分则 第四十七条 如果投资人的基金账户或份额处于冻结状态,冻结份额对应的账户未付收益也要冻结。由于份额冻结引起的冻结账户未付收益和兑付的冻结份额,在原冻结解冻时,也一并解冻。第八章 基金份额转托管 第八章 基金份额转托管 第四十八条 转托管可以是全部份额的转托管,也可以是部分份额的转托管;可以是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还可以是同一销售机构之中同一投资人不同交易账户间的转托管。第四十九条 所有转托管申请份额需在基本余额的可用范围之内(不包含冻结份额),当申请份额大于账户基本余额时,该申请将被视为无效。第五十条 投资人将其基金份额转入到某销售机构,须符合该销售机构的最低限额规定。第

18、五十一条 投资人办理转托管申请后,直至转入销售机构接受到基金登记过户人的确认前,销售机构不受理投资人对该部分基金份额提交的业务申请。第五十二条 转托管的转出份额采用“先进先出”原则,即将持有时间最长的份额先转出,账户未付收益一起进行转托管,且账户未付收益不兑付。如是部分转托管,则账户未付收益按比例份额转托管。转出基金同时转移份额明细,转移份额的持有时间不变。第五十三条 转托管后如投资人剩余的账户总份额小于最低持有份额限制,则自动赎回剩余基金份额,兑付账户未付收益。第九章 非交易过户 第九章 非交易过户 第五十四条 基金登记过户人只受理继承、捐赠、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继承是指基金持有人

19、死亡,其持有的基金单位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仅指基金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单位捐赠给 8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之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之 货币市场基金业务分则货币市场基金业务分则 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强制执行是指有权机关或部门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将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注册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或委托基金销售机构代为办理。第五十五条 所有非交易过户出申请份额需在基本余额的可用范围之内(不包含冻结份额),当申请份额大于账户基本余额时,该申请将被视为无效。第五十六条 非交易过户的转出份额采用“先进先出”原则,即

20、将持有时间最长的份额先转出,账户未付收益一起进行非交易过户出,且账户未付收益不兑付。如是部分非交易过户,则账户未付收益按比例份额转出。转出基金同时转移份额明细,转移份额的持有时间不变。第五十七条 非交易过户后如投资人剩余的账户总份额小于最低持有份额限制,则自动赎回剩余基金份额,兑付账户未付收益。第十章 基金转换 第十章 基金转换 第五十八条 货币市场基金转换是指投资人将其持有货币市场基金的份额转换为另一基金的份额,或将其持有另一基金的份额转换为货币市场基金的份额。第五十九条 基金成立后开始办理基金转换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开放基金转换业务公告中载明。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前三个工作日予以

21、公告。第六十条 投资人申请的转换基金和被转换基金必须是销售机构代理的由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登记过户人的基金。第六十一条 基金转换的目标基金份额顺延转出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转换 9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之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之 货币市场基金业务分则货币市场基金业务分则 费用以相关的招募说明书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文件的相关规定为准。第六十二条 转出基金份额必须在基本余额的可用范围之内(不包含冻结份额),并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第六十三条 销售机构应受理投资人转换出自己所持有的、指定交易账户的在基本余额范围内可用货币市场基金份额的申请。投资人可全部或部分转换出货币市场基金份额。

2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转换出后单个交易账户的最低持有基金份额(包括账户未付收益)要求进行规定。第六十四条 账户未付收益为正时,如投资人全额转换基金份额,则兑付所有账户未付收益,确认份额为有效申请份额,确认金额为(确认份额单位净值兑付账户未付收益)。如投资人部分转换基金份额,则不兑付账户未付收益,确认金额为(确认份额单位净值)。第六十五条 账户未付收益为负时,如投资人全额转换基金份额则兑付所有账户未付收益,确认份额为有效申请份额,确认金额为(确认份额单位净值兑付账户未付收益)。如投资人部分转换基金份额,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账户未付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账户未付收益。第

23、六十六条 转换出后,如投资人剩余的账户总份额小于最低持有份额限制,则自动赎回剩余基金份额,兑付账户未付收益。第六十七条 销售机构在T日受理投资人转换申请后,登记过户人于T+1日为投资人确认转换申请,投资人于T+2日起可查询转换申请确认结果。第六十八条 基金登记过户人于T+1日起为投资人T日转换入的货币市场基金份额计算每日收益。投资人转换出的货币市场基金份额,仍享有当日基金分配权益。第六十九条 货币市场基金与其他基金间的转换在基金收费方式上的约定以相关的招募说明书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文件的有 10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之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之 货币市场基金业务分则货币市场基金业务分则 关规定为准

24、。第十一章 查询 第十一章 查询 第七十条 登记过户人根据基金管理人信息发布要求,编制相关基金业务信息,如每万份基金单位当日收益(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第五位去尾)、以最近7个日历天收益折算的年化收益率(百分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第四位四舍五入)、巨额赎回公告或通知、暂停或恢复交易通知、分红信息、投资人对账单、临时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第七十一条 登记过户人须在T+1日8:30以前将T日每万份基金单位当日收益和以最近7个日历天收益折算的年化收益率送达销售机构,销售机构T+1日约定时间对投资人公告T日上述信息。第七十二条 投资人须能通过销售机构网点查询账户信息和交易信息。投资人如对查询结果有异议,可

25、以直接向登记过户人申请查询,最终以登记过户人结果为准。本基金在每月第一个工作日T日结转上月的收益,客户从第二个工作日(T1日)起可以到销售机构网点查询基金份额(含结转的收益)。客户在二次结转之间可通过本公司的网站、客服电话的方式查询基金份额(包括账户未付收益),在销售机构只能查询到基本份额(不包括账户未付收益)。第七十三条 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定期给投资人寄送对账单和基金相关信息资料。第七十四条 销售机构的网点柜台、电话中心、网上交易中心可为投资人提供查询交易相关信息和基金公共信息的服务。第七十五条 对于国家有权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和程序提出的查询,在提供相关资料后,销售机构或登记过户

26、人按照相关业务规则予以受理。11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之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之 货币市场基金业务分则货币市场基金业务分则 第七十六条 投资人如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销售机构可告知投资人申请直接向登记过户人查询,最终结果以登记过户人结果为准。第十二章 附则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分则由基金管理人,即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第七十八条 与基金账户类相关的业务未尽事项以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为准,与基金的交易类相关的业务本分则优先且仅适用于货币市场基金,未尽事项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为准。第七十九条 在不损害基金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及时对以上业务分则进行补充或修改,并以适当方式及时告知与本基金业务相关的运营机构。第八十条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销售机构有义务向投资人解释本业务分则中与投资人相关的业务条款,并指导投资人办理账户类和交易类业务。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其业务特点,制定相应的交易指南或其他说明性文件用以指导投资人,但不得与本分则的内容相违背。第八十一条 本分则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对相关事项作出规定的,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对此作出补充规定。第八十二条 本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4年11月9日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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