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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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发起人:国泰证券有限公司 基金发起人:国泰证券有限公司 中国电力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电力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爱建信托投资公司 上海爱建信托投资公司 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 金 合 同 目 录 一、前言.4-3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4-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4-5 四、基金份额的发行.4-5 五、基金的成立与交易安排.4-6 六、基金的托管.4-7 七、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决策、投资组合 和投资限制.4-

2、7 八、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4-9 九、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4-9 十、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4-11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4-12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4-12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4-14 十四、基金资产.4-15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4-15 十六、基金费用与税收.4-16 十七、基金收益与分配.4-17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4-18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4-19 二十、基金的终止和清算.4-19 二十一、违约责任.4-20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4-21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4-21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修改和终止.4-21

3、 二十五、合同当事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签 订地、签订日.4-22 金 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合同正文 一、前 言 (一)订立金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1、订立金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金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二)金泰证券投资基金由发起人依照暂行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发起设立。

4、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将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三)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四)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本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暂行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二、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国泰证券有限公司 1、注册地址:上海浦东商城路 199 号良友大厦 2、法定代

5、表人:金建栋 3、成立时间:1992 年 9 月 10 日 4、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369 号 5、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实收资本:10.19 亿元(人民币,以下同)7、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中国电力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1、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51 号 2、法定代表人:邹泽锦 3、成立时间:1993 年 12 月 18 日 4、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3332 号 5、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实收资本:5 亿元 7、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上海爱建信托投资公司 1、注册地址:上海香港路 59 号 2、法定代表人:王光俭 3、

6、成立时间:1986 年 8 月 1 日 4、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8664 号 5、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实收资本:4.5 亿元 7、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1、注册地址:杭州市延安路 515 号 2、法定代表人:王钟麓 3、成立时间:1983 年 12 月 1 日 4、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83172 号 5、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实收资本:3.06 亿元 7、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1、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商城路 199 号 2、法定代表人:金建栋

7、 3、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5 日 4、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5 号 5、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实收资本:6 千万元 7、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 1、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 15 号 2、法定代表人:刘廷焕 3、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4、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件: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5、组织形式:全民所有制 6、实收资本:450 亿元 7、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金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契约型封闭式 (三)基金份额发行总

8、份额:20 亿份。(四)基金份额每份面值:1.00 元,每份发行价格:1.01 元。(五)基金存续期限:15 年(自 1998 年 3 月 日至 2013 年 3月 日)。四、基金份额的发行 除本基金发起人必须认购的基金份额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一)基金份额的发行时间、发行方式、发行对象 1、发行时间:1998 年 3 月 23 日 2、发行方式:上网定价 3、发行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二)基金份额每份发行价格 基金份额每份发行价格为 1.01 元,其中:每份面值为 1.00 元;发行费用为 0.01

9、元。(三)基金发起人认购的份额及持有情况 基金发起人认购基金份额总份额的 3,即 6000 万份,其中:国泰证券有限公司认购 3300 万份,占本基金份额总份额的 1.65;中国电力信托投资公司认购 900 万份,占本基金份额总份额的 0.45;上海爱建信托投资公司认购 900 万份,占本基金份额总份额的0.45;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认购 900 万份,占本基金份额总份额的 0.45。本基金发起人认购的基金份额,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一年后,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发起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不低于基金份额总份额的 1.5。(四)基金份额的认购限额 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最低限额为 100

10、0 份,认购份额必须为 1000的整数倍。五、基金的成立和交易安排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本基金份额发售期满,如实际募集资金超过 16 亿元,即超过本基金批准规模的 80,则本基金依法成立;否则,本基金不成立。基金合同生效以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二)基金不能成立时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本基金不能成立,则基金发起人将承担基金募集费用,已募集的资金并加计活期存款利息在发行期结束后 30 天内全部退还基金认购人。(三)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交易安排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根据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上市时间预计为 1998 年 4 月。六、基金的托管

11、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须按照暂行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金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七、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决策、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投资目标是为投资者分散和减少投资风险,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并谋求基金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仅限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三)投资决策 1

12、、决策依据 本基金投资时,管理公司根据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决定投资策略;根据货币政策的变化、利率的走势决定国债在投资组合中的比例;根据对行业及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的深入研究决定股票投资重点;根据对上市公司的调查研究确定具体的股票投资组合。2、决策程序 (1)决策机构 证券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的非常设议事机构,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以及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在紧急情况下可召开临时会议。主要工作是确定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的比例,确定资产分散程度和多项投资的比重,监督证券投资业务总体状况。在风险控制小组的监督下,采取防范和控制风险的措施,保障基金资产安全。风险控制

13、小组是证券投资业务的监控部门,由稽核监察部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对基金投资业务的全过程进行风险监控。(2)决策程序 由研究开发部提出研究报告,上报证券投资决策委员会。证券投资决策委员召开会议,听取汇报,并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估分析,作出投资决策并核准投资规模。(3)决策实施 投资项目经证券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后,公司主管领导主持制订投资计划书,然后按照投资计划书的要求安排证券投资部执行。(4)执行监督 风险控制小组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追踪市场动向,根据市场变化评估市场风险,提出风险防范措施。项目完成后,证券投资部向总经理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和项目结算书,经签署后存档。(四)投资组合 1、本基金的投资组

14、合将遵循下列规定: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 80;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证券的总和不超过该证券总量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2、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原则: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将以中长期投资为主,在充分研究的前提下,主要投资于绩优股和高成长股,以保证基金资产的稳定收益,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在股票投资组合中,将保留一定比例的短期投资。短期投资主要根据市场变化,相机抉择,灵活投资,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增加基金的收益。为保

15、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收益性,在国债投资组合中,长期国债和短期国债将保持适当的比例。在不违反暂行办法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五)投资限制 本基金投资范围仅限于国债和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1、投资于其他基金;2、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3、从事证券信用交易;4、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5、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6、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7、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八、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

16、、申请设立基金;2、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3、取得基金收益;4、依据有关规定,转让基金份额;5、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资料;6、参与基金清算,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7、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权利。(二)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公告招募说明书;2、在基金设立时认购和存续期间持有符合规定比例的基金份额;3、遵守基金合同;4、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6、基金不能成立时及时退还所募资金本息;并对所发生费用按比例分摊;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九、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运用基

17、金资产;2、取得管理人报酬;3、依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4、暂行办法、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其他权利。(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运用基金资产;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4、除依据暂行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已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5、接受基金

18、托管人的监督;6、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每份资产净值;7、严格按照暂行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8、保守基金商业机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基金的信息在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9、按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0、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11、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2、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13、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

19、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15、因基金管理人自身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16、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17、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十、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2、获得基金托管费;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

20、、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托管人的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帐户,独立核算,分帐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帐户设置、资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4、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6、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帐户、银行帐户等基金资产帐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21、,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单位基金资产净值;9、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10、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11、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12、按规定制作相关帐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13、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14、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5、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16、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

22、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17、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1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1、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行使表决权;2、取得基金收益;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4、转让基金份额;5、取得基金清算时的剩余资产;6、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的合法权益。(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1、遵守基金合同;2、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4、不从事任

23、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二)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修改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3、基金扩募或延长基金合同期限;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24、);6、与其他基金合并;7、转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8、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9、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项。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2、相应的法律、法规(包括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下同)发生变动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变更;3、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4、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三)会议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

25、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在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26、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

27、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四)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会议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代理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其他注意事项。2、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

28、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五)会议的召开方式 会议方式(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事宜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9、。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1)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当大于在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现场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的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 10 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应发生

30、变化。(2)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2)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 3)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它代表,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通讯方式开

31、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的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 10 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1)议事内容仅限于本基金合同本章“(一)召开事由”中所指的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只适用于现场方式开会),临时提案最

32、迟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10 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大会召开日前 5 日公告;(4)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

33、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变更,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5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5日的间隔期。1、议事程序(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形成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托管人召集大会时,由

34、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大会时,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七)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2、基金份额持有

35、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作出。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的合同变更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2、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

36、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八)计票 1、现场开会(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37、,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没有怀疑,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

38、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十三、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更换基金托管人:(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3)代表 5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39、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的;(4)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2、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方可退任;(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告。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获得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告。(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换基

40、金管理人:(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2)代表 5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3)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的;(4)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中国证监会或基金托管人提名;(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将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告。若

41、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主要发起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告。十四、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包括基金购买的股票、国债的价值及银行存款本息的总和。(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价值。(三)基金资产的帐户 本基金资产开立基金专用帐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帐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帐户相独立。(四)基金资产的处分 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除

42、依据暂行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二)估值日 每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三)估值方法 1、上市证券以当天市场平均价为准,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的前一个交易日平均价为准;2、未上市股票(指申购的新股)以成本价计;3、未上市国债及存款以本金加计至估值日止应计利息计算;4、如遇特殊情况而无法或不宜以上述规定确定资产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国债和银行存款本息。(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用于公开披露的基金资产

43、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由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联名签署后确认。(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十六、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报酬;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3、基金上市费用;4、证券交易费用;5、基金信息披露费用;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7、基金会计师费用、律师费用等。本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资产中支付。(二)基金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费用的计提方法及计提标准 (1)基金管理人的报酬 基金管理人的报酬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基金管理费,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另一部

44、分是业绩报酬,当基金的可分配净收益率高于同期银行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 20以上,且当年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高于同期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时,按一定比例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A、基金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为:H=E1.5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相应顺延。B、业绩报酬 业绩报酬根据基金全年的经营业绩情况,在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下每年计提 一次,直接用

45、于奖励基金管理人员:1 基金年平均单位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2 基金可分配净收益率超过同期银行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 20以上;3 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超过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4 基金收益分配后其每单位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在满足以上条件的情况下,基金业绩报酬计算方法为:业绩报酬=调整后期初资产净值MINM,N5 其中,M=基金可分配净收益率1.2同期银行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如果年 内银行利率发生变动,则按时间段进行加权平均调整);N=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MINM,N为 M、N 中较小者;基金可分配净收益率=当年可分配净收益/调整后年初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年末基

46、金资产净值调整后年初基金资产净值)/调整后 年初基金资产净值;调整后年初资产净值=上年度末基金资产净值上年度已分配收益;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当年沪市综指涨跌幅沪市平均总市值当年深市综指涨跌幅深市平均总市值)/(沪市平均总市值深市平均总市值)80 同期国债收益率20;沪市平均总市值=(年初沪市总市值年末沪市总市值)/2;深市平均总市值=(年初深市总市值年末深市总市值)/2。在每个会计年度末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得出当年基金的净收益金额,作为当年可分配收益,同时计算出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以确定基金管理人是否应计提业绩报酬并计算其数额。业绩报酬于次年经审计调整后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47、基金管理人员。本次基金管理人报酬计提办法调整有效期为 2000 年 1 月 1 日至本基金终止。(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为:HE 0.25 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管理人托管费;E 为上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节假日、公修假等非工作日,支付日期顺延。(3)上述 37 项基金费用按所签协议或有关规定计算,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资产中以现金支付。(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

48、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四)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低基金管理人报酬或基金托管费,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即可公告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十七、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基金收益。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的比例不低于基金会计年度净收益的 90;2、

49、基金收益每年度至少分配一次,采用现金形式分配;3、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4、基金投资当年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5、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载明基金收益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的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经基金托管人核实后,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告。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

50、币,以人民币元为记帐单位。3、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4、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5、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6、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3、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的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时,须经基金托管人(或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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