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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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22 DB22/JT XXX-2015 岩土工程勘察技术规程 Specification for investigation of geotechnical engineering (报批稿)2015 发布 2015 实施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岩土工程勘察技术规程 Specification for Investigation of Geotechnical Engineering 主编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处 批准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实施日期:年 月 日 2015长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 第X号 关

2、于发布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岩土工程勘察技术规程的公告 现批准岩土工程勘察技术规程为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统一编号为:DB22/TXXXX2015,自2015年X月X日起实施。特此公告。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 年 X 月 X 日 3 前 言 按照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15 年全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及标准设计制定(修订)计划(一)的通知(吉建标【2015】1 号)要求,由主编单位会同吉林省有关单位以及相关专家组成编制组,依据有关国家标准,结合我省地貌单元多样、地域差别较大的实际,认真总结研究成果和成功经验,在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省内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勘察、设计、施工、

3、科研、教学等相关单位和专家意见基础上,经多次论证修改校审,制定本规程。本规程主要内容有:1 总则;2 术语和符号;3 勘察分级和岩土分类;4 勘察工作布置和要求;5 原位测试;6 室内土工试验;7 地下水;8 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9 检验与监测;10 岩土工程分析评价;11 岩土工程勘察成果报告。本规程由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本规程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本规程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意见或建议寄送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地址:长春市民康路 519号,邮编 130041,Email:),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程主编单位

4、:吉林建筑大学 吉林建筑大学勘测公司 本规程参编单位:吉林大学建设工程学院 吉林省建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恒基岩土勘测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化工部长春地质工程勘察院 长春有色勘察设计院 吉林市勘测设计院 延吉市规划勘测设计院 白山市建筑设计院 吉林省大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辽源市勘测设计院 通化市勘测设计院 4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周景宏 高 涛 孙广利 佟德生 王 福 (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于海明 尹伟超 王 清 王振东 王丹微 王利刚 云希斌 孙 光 孙 超 孙文波 刘 丹 刘秀秀 刘汉蒙 李广杰 李向群 宋子君 吴耀栋 吴 疆 张 宝 张海云 陈宏伟 金光男 庞海泉

5、杨 彬 岳绍信 周涖泓 侯晓民 胡建勋 秦洪贵 殷亚军 黄龙洙 韩英海 蔡 虹 阚 宁 潘国鑫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按姓氏笔画排列):王树成 刘景德 张学来 杨红卫 陶乐然 5 目 次 1 总则.1 2 术语和符号.2 2.1 术语.2 2.2 符号.3 3 勘察分级和岩土分类.6 3.1 岩土工程勘察分级.6 3.2 岩石的分类和鉴定.8 3.3 土的分类和鉴定.11 4 勘察工作布置和要求.16 4.1 一般规定.16 4.2 天然地基勘察.17 4.3 桩基础勘察.18 4.4 基坑工程勘察.19 4.5 勘探孔的定位与高程测量.21 4.6 钻探.22 4.7 取样.22 5 原位测试

6、.23 5.1 一般规定.23 5.2 静力触探试验.23 5.3 标准贯入试验.24 5.4 圆锥动力触探试验.24 5.5 浅层平板载荷试验.24 5.6 深层平板载荷试验.26 5.7 岩石地基载荷试验.28 5.8 波速测试.28 6 室内土工试验.30 6.1 一般规定.30 6.2 土的物理性质试验.31 6 6.3 土的力学性质试验.31 6.4 土的颗粒分析试验.32 6.5 岩石单轴抗压强度试验.33 7 地下水.34 7.1 一般规定.34 7.2 水文地质参数的测定.35 7.3 地下水作用的评价.36 8 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38 9 检验与监测.41 9.1 检验.

7、41 9.2 基坑监测.42 9.3 建筑物变形测量.43 10 岩土工程分析评价.47 10.1 一般规定.47 10.2 天然地基承载力确定.49 10.3 单桩承载力确定.51 11 岩土工程勘察成果报告.53 11.1 一般规定.53 11.2 成果报告.53 附录 A 勘察项目规模分级.56 附录 B 黏性土、粉土的野外鉴别.59 附录 C 基床系数载荷试验要点.60 附录 D 杆长修正系数.62 附录 E 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与变形特性指标.63 附录 F 单桩承载力计算参数.68 本规程用词说明.70 引用标准名录.71 附:条文说明.72 1 1 总 则 1.0.1 为在岩土工程勘

8、察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保护环境,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适用于吉林省内各类建筑工程详细勘察阶段的岩土工程勘察。1.0.3 各项建设工程在设计和施工之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1.0.4 岩土工程勘察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岩土工程勘察 geotechnical investigation 为解决岩土工程问题而进行的工程地质测绘、勘探、测试、分析、评价,以及形成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活动。2.1.2 岩土工程勘探 geotechn

9、ical engineering exploration 岩土工程勘察的手段,包括钻探、井探、槽探、坑探、洞探以及物探、触探等。2.1.3 原位测试 in-situ tests,in-situ testing 在岩土体原来所处的位置,基本保持岩土体的含水率、密度和结构,直接或间接测定岩土工程特性的测试方法。2.1.4 一般性勘探孔 general exploratory drilling 为查明地基主要受力层性质,满足地基(包括桩基)承载力评价等一般常规性问题的要求而布设的勘探孔。2.1.5 控制性勘探孔 control exploratory drilling 为控制场地地层结构,满足场地、

10、地基基础和基坑工程的稳定性、变形评价的要求而布设的勘探孔。2.1.6 现场检验 in-situ inspection 在现场采用一定手段,对勘察成果或设计、施工措施的效果进行核查。2.1.7 现场监测 on-site monitoring,in-situ monitoring 在现场对岩土性状、地下水动态、岩土体和结构物的应力和位移等进行的系统监视和观测。2.1.8 地基 ground,foundation soils 支承基础的土体或岩体。2.1.9 基础 foundation,basement,footing 将结构所承受的各种作用传递到地基上的结构组成部分。2.1.10 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11、 characteristic value of subsoil bearing capacity 3 由载荷试验测定的地基土压力变形曲线线性变形段内规定的变形所对应的压力值。2.1.11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geotechnical investigation report 根据任务要求、工程特点和地质条件,在勘察工作原始资料的基础上,通过整理、分析、归纳、综合、评价,提出结论和建议,形成的为工程建设服务的技术文件。2.2 符 号 2.2.1 岩土物理性质 e孔隙比;Gs 土粒比重;IL液性指数;Ip塑性指数;n 孔隙率;Sr 饱和度;含水率;L液限;p塑限;uW有机质含量;重力密度(重度);

12、质量密度(密度);d干密度。2.2.2 岩土变形参数 a压缩系数;Cc压缩指数;Cs回弹指数;cv 垂直向固结系数;4 E0变形模量;Es压缩模量;pc先期固结压力;I0刚性承压板的形状系数;土的泊松比。2.2.3 岩土强度参数 p0载荷试验比例界限压力,旁压试验初始压力;pu载荷试验极限压力;qu无侧限抗压强度;c黏聚力;内摩擦角;fr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2.2.4 触探及标准贯入试验指标 N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N10轻型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N63.5重型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N120 超重型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ps单桥探头静力触探比贯入阻力;fs双桥探头静力触探侧摩阻力;qc双桥探头静力触

13、探锥头阻力。2.2.5 水文地质参数 k渗透系数;Q流量,涌水量;R影响半径。2.2.6 其他符号 Fs边坡稳定系数;S基础沉降量,载荷试验沉降量;St灵敏度;p压缩波波速;5 s剪切波波速;变异系数;标准差。6 3 勘察分级和岩土分类 3.1 岩土工程勘察分级 3.1.1 勘察前应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分级。3.1.2 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应根据工程重要性等级、场地等级和地基等级划分。3.1.3 根据岩土工程问题造成工程破坏或影响正常使用后果的严重性及岩土工程勘察项目规模,可分为三个工程重要性等级: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工程:1)重要工程,后果很严重;2)岩土工程勘察项目规模为甲级。2 符合下列

14、条件之一者为二级工程:1)一般工程,后果严重;2)岩土工程勘察项目规模为乙级。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工程:1)次要工程,后果不严重;2)岩土工程勘察项目规模为丙级。注:1 从一级开始向二级、三级推定,以最先满足者为准;2 岩土工程勘察项目规模等级划分按本规程附录A表A.0.1、表A.0.2的规定执行。3.1.4 根据场地的复杂程度,可按下列规定分为三个场地等级: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场地(复杂场地):1)对建筑抗震危险的地段;2)不良地质作用或地质灾害强烈发育;3)地质环境已经或可能受到强烈破坏;4)地形地貌复杂;5)有影响工程的多层地下水,岩溶裂隙水或其他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需专门

15、研究的场地。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场地(中等复杂场地):1)对建筑抗震不利的地段;7 2)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一般发育;3)地质环境已经或可能受到一般破坏;4)地形地貌较复杂;5)基础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场地。3 符合下列条件者为三级场地(简单场地):1)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小于 6 度,或对建筑抗震有利的地段;2)不良地质作用或地质灾害不发育;3)地质环境基本未受破坏;4)地形地貌简单;5)地下水对工程无影响。注:1 从一级开始,向二级、三级推定,以最先满足者为准;2 对建筑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的划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的规定执行。3.1.5 根据地

16、基的复杂程度,可按下列规定分为三个地基等级: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地基(复杂地基):1)岩土种类多,很不均匀,性质变化大,需特殊处理;2)严重湿陷、膨胀、盐渍、污染的特殊性岩土,以及其他情况复杂,需作专门处理的岩土。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地基(中等复杂地基):1)岩土种类较多,不均匀,性质变化较大;2)除本条第 1 款规定以外的特殊性岩土。3 符合下列条件者为三级地基(简单地基):1)岩土种类单一,均匀,性质变化不大;2)无特殊性岩土。3.1.6 根据工程重要性等级、场地复杂程度等级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可按下列条件划分岩土工程勘察等级。甲级:在工程重要性、场地复杂程度和地基复杂程度

17、等级中,有一项或多项为一级;乙级:除勘察等级为甲级和丙级以外的勘察项目;建筑在岩质地基上的一级 8 工程,当场地复杂程度等级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均为三级时,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可定为乙级;丙级:工程重要性、场地复杂程度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均为三级。3.2 岩石的分类和鉴定 3.2.1 岩石坚硬程度、岩体的完整程度和岩体基本质量等级的划分,应分别按表3.2.1-13.2.1-3 执行。表 3.2.1-1 岩石坚硬程度分类 坚硬程度 坚硬岩 较硬岩 较软岩 软岩 极软岩 饱和单轴抗压强度(MPa)fr60 60fr30 30fr15 15fr5 fr5 注:1 当岩体完整程度为极破碎时,可不进行坚硬程度分

18、类;2 当无法进行饱和单轴抗压强度试验时,可采用天然状态下的岩石单轴抗压强度或用点荷载试验强度换算。表 3.2.1-2 岩体完整程度分类 完整程度 完整 较完整 较破碎 破碎 极破碎 完整性指数 Kv0.75 0.75Kv0.55 0.55Kv0.35 0.35Kv0.15 Kv0.15 注:完整性指数 Kv为岩体压缩波速度 Vpc(m/s)与岩块压缩波速度 Vpr(m/s)之比的平方,Kv=(Vpc/Vpr)2。表 3.2.1-3 岩体基本质量等级分类 完整程度 坚硬程度 完整 较完整 较破碎 破碎 极破碎 坚硬岩 较硬岩 较软岩 软岩 极软岩 3.2.2 当缺乏有关试验数据时,可按表 3.

19、2.2-13.2.2-3 对岩石坚硬程度、岩体的完整程度和岩石风化程度进行定性分类。表 3.2.2-1 岩石坚硬程度等级的定性分类表 坚硬程度等级 定性鉴定 代表性岩石 硬质岩 坚硬岩 锺击声清脆,有回弹,震手,难击碎,基本无吸水反应 未风化微风化的花岗岩、闪长岩、辉绿岩、玄武岩、安山岩、石英岩、石英砂岩、硅质砾岩、硅质石灰岩等 9 续表 3.2.2-1 坚硬程度等级 定性鉴定 代表性岩石 较硬岩 锺击声较清脆,有轻微回弹,稍震手,较难击碎,有轻微吸水反应 1.微风化坚硬岩;2.未风化微风化的大理岩、板岩、石灰岩、白云岩、钙质砂岩等 软质岩 较软岩 锺击声不清脆,无回弹,较易击碎,浸水后指甲可

20、刻出印痕 1.中等风化强风化的坚硬岩或较硬岩;2.未风化微风化的凝灰岩、千枚岩、泥灰岩、砂质泥岩等 软岩 锺击声哑,无回弹,有凹痕,易击碎,浸水后手可掰开 1.强风化的坚硬岩或较硬岩;2.中等风化强风化的较软岩;3.未风化微风化的页岩、泥岩、泥质砂岩等 极软岩 锺击声哑,无回弹,有较深凹痕,手可捏碎,浸水后可捏成团 1.全风化的各种岩石;2.各种半成岩 表 3.2.2-2 岩体完整程度的定性分类表 完整 程度 结构面发育程度 主要结构面的 结合程度 主要结构面 类型 相应结构类型 组数 平均间距(m)完整 1 2 1.0 结合好或结合一般 裂隙、层面 整体状或巨厚层状结构 较完整 1 2 1.

21、0 结合差 裂隙、层面 块状或厚层状结构 2 3 1.00.4 结合好或结合一般 块状结构 较破碎 2 3 1.00.4 结合差 裂隙、层面、小断层 裂隙块状或中厚层状结构 3 0.40.2 结合好 镶嵌碎裂结构 结合一般 中、薄层状结构 破碎 3 0.40.2 结合差 各种类型 结构面 裂隙块状结构 0.2 结合一般或结合差 碎裂状结构 极破碎 无序-结合很差-散体状结构 注:1 一般情况下,岩体完整程度分类可根据岩芯和野外观察描述进行分类,当工程需要或设计有要求时,应进行岩块和岩体的压缩波速测试,并按岩体、岩块压缩波速测试成果进行分类;2 平均间距指主要结构面(1 2 组)间距的平均值。表

22、 3.2.2-3 岩石风化程度分类表 风化程度 野外特征 风化程度参数指标 波速比 Kv 风化系数 Kf 未风化 岩质新鲜,偶见风化痕迹 0.9Kv1.0 0.9Kf1.0 微风化 结构基本未变,仅节理面有浸染或略有变色,有少量风化裂隙 0.8Kv0.9 0.8Kf0.9 10 续表 3.2.2-3 风化程度 野外特征 风化程度参数指标 波速比 Kv 风化系数 Kf 中等风化 结构部分破坏,沿节理面有次生矿物,风化裂隙发育,岩体被切割成岩块。用镐难挖掘,岩芯钻方可钻进 0.6Kv0.8 0.4Kf 0.8 强风化 结构大部分破坏,矿物成分显著变化,风化裂隙很发育,岩体破碎。用镐可挖掘,干钻不易

23、钻进 0.4Kv0.6 Kf 0.4 全风化 结构基本破坏,但尚可辨认,有残余结构强度,可用镐挖掘,干钻可钻进 0.4Kv0.2-残积土 结构全部破坏,已风化成土状,锹镐易挖掘,干钻易钻进,具可塑性 Kv0.4-注:1 波速比 Kv为风化岩块与新鲜岩块压缩波速之比;2 风化系数 Kf为风化岩石与新鲜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之比。3.2.3 根据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 N,可按表 3.2.3 对岩石进行风化程度的划分。表 3.2.3 N 与岩石风化程度 坚硬程度 风化程度 泥岩 砂岩 全风化 30 N 50 30 N 80 强风化 50 N 100 80 N 200 中等风化 N 100 N 200 注

24、:表中 N 为实测值,并经分层统计的平均值。3.2.4 岩石的描述应包括下列内容:名称、颜色、风化程度、主要矿物成分、胶结物、结构及构造特征、坚硬程度、完整程度、基本质量等级、必要时描述岩石的产状要素及岩脉特征等。1 岩石名称应按岩石学定名;2 岩石的颜色,应分别描述其新鲜面及风化面;3 对沉积岩应着重描述沉积物的颗粒大小、形状、胶结物成分和胶结程度;对岩浆岩和变质岩应着重描述矿物结晶大小和结晶程度。3.2.5 岩体的描述应包括结构面、结构体、岩层厚度和结构类型并宜符合下列规定:1 结构面的描述包括类型、性质、产状、组合形式、发育程度、延展情况、闭合程度、粗糙程度、充填情况和充填物性质以及充水

25、性质等;2 结构体的描述包括类型、形状、大小和结构体在围岩中的受力情况等;11 3 岩层厚度分类应按表 3.2.5 执行。表 3.2.5 岩层厚度分类 层厚分类 单层厚度 h(m)层厚分类 单层厚度 h(m)巨厚层 h 1.0 中厚层 0.1 h 0.5 厚层 0.5 h 1.0 薄层 h 0.1 3.2.6 对岩体基本质量等级为级和级的岩体,鉴定和描述除应符合本规程第3.2.4 条、第 3.2.5 条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软岩和极软岩,应注意是否具有软化性、膨胀性、崩解性等特殊性质;2 对极破碎岩体,应说明破碎的原因,如断层、全风化等;3 开挖后是否有进一步风化的特性。3.3 土的

26、分类和鉴定 3.3.1 晚更新世 Q3及其以前沉积的土,应定为老沉积土;第四纪全新世中近期以来沉积的土,应定为新近沉积土。根据地质成因,可划分为残积土、坡积土、洪积土、冲积土、淤积土、冰积土和风积土等。3.3.2 粒径大于 2mm 的颗粒质量超过总质量 50%的土,应定名为碎石土,并按表 3.3.2 进一步分类。表 3.3.2 碎石土分类 土的名称 颗粒形状 颗粒级配 漂石 圆形及亚圆形为主 粒径大于 200mm 的颗粒质量超过总质量 50%块石 棱角形为主 卵石 圆形及亚圆形为主 粒径大于 20mm 的颗粒质量超过总质量 50%碎石 棱角形为主 圆砾 圆形及亚圆形为主 粒径大于 2mm 的颗

27、粒质量超过总质量 50%角砾 棱角形为主 注:定名时应根据颗粒级配由大到小以最先符合者确定。3.3.3 粒径大于2mm 的颗粒质量不超过总质量的50%,而粒径大于0.075mm 的颗粒质量超过总质量 50%的土,应定名为砂土,并按表 3.3.3 进一步分类。表 3.3.3 砂土分类 土的名称 颗 粒 级 配 砾砂 粒径大于 2mm 的颗粒质量占总质量 25%50%粗砂 粒径大于 0.5mm 的颗粒质量超过总质量 50%12 续表 3.3.3 土的名称 颗 粒 级 配 中砂 粒径大于 0.25mm 的颗粒质量超过总质量 50%细砂 粒径大于 0.075mm 的颗粒质量超过总质量 85%粉砂 粒径

28、大于 0.075mm 的颗粒质量超过总质量 50%注:定名时应根据颗粒级配由大到小以最先符合者确定。3.3.4 粒径大于 0.075mm 的颗粒质量不超过总质量的 50%,且塑性指数等于或小于 10 的土,应定名为粉土。3.3.5 塑性指数大于 10 的土应定名为黏性土。黏性土应根据塑性指数分为粉质黏土和黏土,塑性指数大于 10,且小于或等于 17 的土,应定名为粉质黏土;塑性指数大于 17 的土应定名为黏土。3.3.6 天然孔隙比大于或等于 1.0,且天然含水量大于液限的细粒土应判定为软土。3.3.7 土根据有机质含量分类,可按表 3.3.7 执行。表 3.3.7 土按有机质含量分类 分类名

29、称 有机质含量Wu(%)现场鉴别特征 说明 无机土 Wu5%-有机质土 5%Wu10%深灰色、有光泽,味臭,除腐殖质外尚含有少量未完全分解的动植物体,浸水后水面出现气泡,干燥后体积收缩 1.如现场能鉴别或有地区经验时,可不做有机质含量测定;2.当 L,1.0e1.5 时称淤泥质土;3.当 L,1.5e 时称淤泥 泥炭质土 10%Wu60%深灰或黑色,有腥臭味,能看到未完全分解的植物结构,浸水体胀,易崩解,有植物残渣浮于水中,干缩现象明显 可根据地区特点和需要按细分为:弱泥炭质土 10%Wu25%中泥炭质土 25%Wu40%强泥炭质土 40%Wu60%泥炭 Wu60%除有泥炭质土特征外,结构松散

30、,土质很轻,暗无光泽,干缩现象极为明显-3.3.8 除按颗粒级配或塑性指数定名外,土的综合定名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特殊成因和年代的土类应结合其成因和年代特征定名;2 对特殊性土,应结合颗粒级配或塑性指数定名;3 对混合土,应冠以主要含有的土类定名;4 对同一土层中相间呈韵律沉积,当薄层与厚层的厚度比大于1/3 时,宜定为“互层”;厚度比为 1/101/3 时,宜定为“夹层”;夹层厚度比小于 1/10 的 13 土层,且多次出现时,宜定为“夹薄层”;5 当土层厚度大于 0.5m 时,宜单独分层。3.3.9 土的鉴定应在现场描述的基础上,结合室内试验的开土记录和试验结果综合确定。土的描述宜符合下

31、列规定:1 碎石土宜描述颗粒级配、颗粒形状、颗粒排列、母岩成分、风化程度、充填物的性质和充填程度、密实度等;2 砂土宜描述颜色、矿物组成、颗粒级配、颗粒形状、黏粒含量、湿度、密实度等;3 粉土宜描述颜色、包含物、湿度、密实度、摇振反应、光泽反应、干强度、韧性等;4 黏性土宜描述颜色、状态、包含物、光泽反应、摇振反应、干强度、韧性、土层结构等;5 特殊性土除描述上述相应土类规定的内容外,尚应描述其特殊成分和特殊性质;如对淤泥尚需描述嗅味,对填土尚需描述物质成分、堆积年代、密实度和厚度的均匀程度等;6 对具有互层、夹层、夹薄层特征的土,尚应描述各层的厚度和层理特征;7 目力鉴别描述土的光泽反应、摇

32、振反应、干强度和韧性等,可按本规程附录 B 表 B.0.1B.0.4 的规定执行。3.3.10 碎石土密实度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 平均粒径大于 50mm,或最大粒径大于 100mm 的碎石土的密实度,可根据超重型动力触探锤击数N120按表 3.3.10-1 确定或根据野外观察鉴别特征按表3.3.10-3 确定;2 平均粒径等于或小于50mm,且最大粒径小于100mm的碎石土的密实度,可根据重型动力触探锤击数N63.5按表 3.3.10-2 确定;3 表中 N120 和 N63.5是经杆长修正并分层统计的平均值,杆长修正应按本规程附录 D 的规定执行。表 3.3.10-1 碎石土密实程度按

33、N120划分 超重型动力触探锤击数N120 密实程度 N120 3 松 散 3 N120 6 稍 密 6 N120 11 中 密 14 续表 3.3.10-1 超重型动力触探锤击数N120 密实程度 1114 很 密 表3.3.10-2 碎石土密实程度按N63.5划分 重型动力触探锤击数N63.5 密实程度 N63.5 5 松 散 5 N63.5 10 稍 密 1020 密 实 表 3.3.10-3 碎石土密实程度野外鉴别 密实程度 骨架颗粒含量和排列 可挖性 可钻性 松 散 骨架颗粒质量小于总质量的60%,排列十分混乱,大部分不接触 锹可以挖掘,井壁极易塌陷,从井壁取出大颗粒后,立即塌落 钻

34、进极容易,钻杆无跳动,孔壁极易坍塌 稍 密 骨架颗粒质量小于总质量的60%,排列混乱,大部分不接触 锹可以挖掘,井壁易塌陷 钻进较容易,钻杆稍有跳动,孔壁易坍塌 中 密 骨架颗粒质量为总质量的60%70%,呈交错排列,大部分接触 锹镐可以挖掘,井壁有掉块现象,从井壁取出大颗粒处,能保持凹面形状 钻进较困难,钻杆、吊锺跳动不剧烈,孔壁有坍塌现象 密 实 骨架颗粒质量大于总质量的 70%,呈交错排列,连续接触 锹镐挖掘困难,用撬棍方能松动,井壁稳定 钻进极困难,钻杆、吊锺跳动剧烈,孔壁较稳定 3.3.11 砂土密实度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 根据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 N 划分砂土的密实程度,可按表

35、3.3.11-1 确定,表中 N 为实测值,并经分层统计的平均值;表 3.3.11-1 砂土密实度按 N 划分 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 N 密实度 N 10 松散 10 N 15 稍密 15 N 30 中密 N 30 密实 2 根据静力触探探头比贯入阻力 ps或锥尖阻力 qc划分砂土的密实度,可按表 3.3.11-2 确定,表中 ps、qc为分层统计的平均值。表 3.3.11-2 砂土密实度按ps、qc划分 ps(MPa)qc(MPa)密实度 ps 4.5 qc 4 松散 15 续表 3.3.11-2 ps(MPa)qc(MPa)密实度 4.5 ps 7.5 4 qc 7 稍密 7.5 ps 16

36、 7 qc 15 中密 ps 16 qc 15 密实 3.3.12 粉土的密实度应根据孔隙比 e 划分为密实、中密和稍密,应符合表3.3.12-1 的规定;粉土的湿度应根据含水量划分为稍湿、湿和很湿,应符合表3.3.12-2 的规定。粉土的野外湿度鉴别可按本规程附录B 表 B.0.5 的规定执行。表 3.3.12-1 粉土密实度划分 天然孔隙比 e 密实度 e 0.75 密实 0.75 e 0.90 中密 e 0.90 稍密 表 3.3.12-2 粉土湿度划分 含水量(%)湿度 20 稍湿 20 30 湿 30 很湿 3.3.13 黏性土的状态应根据液性指数IL划分为坚硬、硬塑、可塑、软塑和流

37、塑,并应符合表 3.3.13 的规定。表 3.3.13 黏性土状态分类 液性指数 IL IL0.00 0.00IL0.25 0.25IL0.75 0.75IL1.00 IL1.00 状态 坚硬 硬塑 可塑 软塑 流塑 16 4 勘察工作布置和要求 4.1 一般规定 4.1.1 勘察前应进行现场踏勘,调查了解拟建场地的地形、地貌条件,并搜集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总平面图,场区的地面整平标高,建筑物的性质、规模、荷载、结构特点、层数、地下室层数及范围、预计基础形式、基础埋置深度、地基允许变形等资料。4.1.2 岩土工程勘察应根据工程性质、基础类型和地基土特征有针对性地制定合理的勘察方案和选用适宜的勘

38、察方法,应采用钻探、取样、室内试验,结合场地土质条件采用静力触探试验、动力触探试验及标准贯入试验等原位测试方法,必要时可采用井探、槽探和洞探等勘察方法。4.1.3 勘探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宜沿建筑物周边线和角点布置勘探点;2 当单个建筑物的长度、宽度尺寸较大时,宜沿建筑物柱列线布置勘探点;3 重大设备基础应单独布置勘探点,重大的动力机器基础和高耸构筑物的勘探点不应少于 3 个;4 同一建筑物范围内的主要受力层或有影响的下卧层起伏较大时,应加密勘探点,加密的原则应满足计算差异沉降的要求;5 采用不同勘察方法的勘探点应交错布置、均匀分布。4.1.4 勘探孔的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满足地

39、基基础设计的要求;2 应能控制地基的主要受力层,并深入稳定分布的地层;3 当需进行地基整体稳定性验算时,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满足稳定性验算的要求;4 当需进行变形验算时,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满足变形验算的要求;5 当需确定场地抗震类别而邻近无可靠的覆盖层厚度资料时,应布置波速测试孔,其深度应满足确定覆盖层厚度的要求;6 在上述规定深度内遇坚硬、稳定分布的地层时,勘探孔深度可适当调整。17 4.1.5 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满足岩土工程评价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采取土试样的勘探孔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 1/3;其他孔应为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2 主要受力层为碎石土,且采用动力触探试验

40、为主要勘探手段时,进行动力触探试验的勘探孔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2;3 采取土试样时,主要受力层竖向取样间距不得大于 2m,其他土层竖向取样间距不得大于 4m;4 采用标准贯入试验时,主要受力层的竖向测试间距不得大于 2m,其他土层竖向测试间距不得大于 3m;5 采用圆锥动力触探试验时,应连续贯入或分段连续贯入,分段贯入时每段之间的竖向间距不得大于 2m;6 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件(组、次)数是指经合理剔除异常数据后可供统计的数据;2)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受力层的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 件(组、次、孔);3)单栋高层建筑每一主要土

41、层的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 6件(组、次、孔);4)高层建筑地下室侧墙计算、基坑边坡稳定性计算或锚杆设计所需的抗剪强度试验指标,各主要土层不应少于6 件(组);5)场地勘探孔数量不大于 6 个时,当采用静力触探或动力触探为主要勘探手段时,每个场地不应少于3 个孔。7 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对厚度大于 0.5m 的夹层或透镜体,应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4.2 天然地基勘察 4.2.1 勘探孔的布置除应满足本规程第 4.1.3 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勘探孔间距:多层建筑宜为 20m30m,高层建筑宜为 15m25m,地层 18 变化较大时应适当加密勘探孔;2 单栋高层建筑:岩

42、土工程勘察等级为甲级的,勘探点数量不应少于 5 个,乙级不应少于 4 个;3 控制性勘探孔的数量:岩土工程勘察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建筑物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 1/3;对于密集的高层建筑群每栋高层建筑物至少应有 1 个;单栋高层建筑不应少于 2 个。4.2.2 勘探孔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于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3 倍,对于独立基础不应小于 1.5倍,大型设备勘探孔的深度不宜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2 倍,且不应小于 5.0 m;2 对高层建筑和需作变形验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高层建筑的一般性勘探孔应达到基础底面下0.51.0 倍的基础宽度,并深

43、入稳定分布的地层;3 高层建筑的裙房或仅有地下室的建筑,需设置抗浮桩或抗浮锚杆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拔承载力评价的要求;4 在上述规定深度内遇中等风化及以上强度基岩或厚度大于 5m 的密实碎石土层等分布稳定地层时,勘探孔深度可适当调整。4.2.3 采取土试样、室内土工试验及原位测试除满足本规程第4.1.5 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主要持力层为黏性土、粉土的高层建筑,主要受力层范围内用于地基承载力计算所需的抗剪强度指标宜采用三轴压缩仪,通过固结不排水剪切试验获得,试验数量不应少于6 件(组);2 主要受力层为黏性土、粉土的高层建筑,地基变形计算所需的压缩性指标应通过高压固结试验获得,试

44、验的最大压力应大于上覆土的自重应力与附加应力之和,每层土的试验数量不应少于6 件(组)。4.3 桩基础勘察 4.3.1 勘探孔的布置除应满足本规程第 4.1.3 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勘探孔间距:端承型桩宜为 12m24m;摩擦型桩宜为 20m30m。当相邻勘探孔揭露的桩端持力层坡度大于 10%或地质条件复杂时,应适当加密勘探 19 孔;2 复杂地基的一柱一桩工程,宜每柱布置一个勘探孔;3 带有裙房或外扩地下室的高层建筑,布设勘探孔应与主楼一同考虑;4 控制性勘探孔的数量:岩土工程勘察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建筑物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 1/3;每栋高层建筑不应少于 2 个。4.3.2 勘

45、探孔的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达到预计桩端平面以下 35 倍桩身直径,且不得小于 3m;对于大直径桩,不得小于 5m;2 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满足下卧层验算要求;对需验算沉降的桩基,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3 高层建筑以可压缩地层(包括全风化和强风化基岩)作为桩端持力层时,勘探孔的深度应能满足沉降计算要求。对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建筑,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达到预计桩端平面以下610 倍桩身直径且不得小于 5m;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达到预计桩端平面以下35 倍桩身直径且不得小于 3m;4 钻至预计深度遇软弱层时,应予以加深;5 在上述规定深度内遇中等风化及以上强度基岩

46、或厚度大于 5m 的密实碎石土层等分布稳定地层时,勘探孔深度可适当调整;6 对可能有多种桩长方案时,勘探孔的深度应根据最长桩方案确定。4.3.3 桩基工程采取土试样、室内土工试验及原位测试除满足本规程第 4.1.5 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做各土层的常规土工试验,满足根据经验值查表确定桩端阻力特征值及桩侧摩阻力特征值的要求;2 对于大直径桩或需估算沉降的桩基工程,应对桩端以下的黏性土层做固结试验,试验的最大压力应大于上覆土的自重应力与附加应力之和;3 当桩端持力层为基岩时,应采取岩样进行饱和单轴抗压强度试验;对软岩及极软岩,可进行天然湿度的单轴抗压强度试验;对无法取样的破碎和极破碎

47、的岩石,宜进行原位测试。4.4 基坑工程勘察 20 4.4.1 当建筑物设有地下室、基槽开挖深度超过 5m 或软土场地基槽开挖深度超过 3m 的工程,均应按基坑工程的要求进行勘察。基坑工程重要性等级划分可按本规程附录 A 表 A.0.3 的规定执行。4.4.2 基坑工程勘察前应取得以下资料:附有拟建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基坑轮廓线、周边已有建筑物等信息的建筑物总平面图;地形起伏较大时,应取得附有坐标和地形的总平面图;拟建建筑物的结构类型、荷载情况、拟采用的基础形式及埋置深度等;调查了解基坑周边环境条件,搜集邻近建筑物和地下管网等设施的相关资料;搜集基坑周边已有勘察资料,当地常用的支护形式和地下水治

48、理方法等经验资料。4.4.3 基坑工程勘察可结合拟建主体建筑的详细勘察同时进行。基坑开挖的地层与勘察报告不符时,应进行补充勘察。4.4.4 基坑工程勘察宜采用钻探、室内试验及原位测试等多种勘察手段。4.4.5 勘探孔的布置除应满足本规程第 4.1.3 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勘探点宜沿地下室周边布置;条件允许时,勘探点平面布置范围宜扩大至基坑边线外 23 倍基坑开挖深度;2 对于地形或地质条件复杂的基坑,尚应根据需要并结合场地条件进一步扩大勘察范围;3 当基坑附近有地表水时,宜在其间布置一定数量的勘探孔或观测孔;4 当开挖边界外无法布置勘探点时,宜通过调查、搜集取得相应资料并确认;5

49、 勘探孔间距:应根据基坑工程重要性等级、基坑开挖深度及场地岩土工程条件综合确定,一般为 15m25 m。当遇深厚软土层、填土层等复杂地质条件时,勘探点间距应适当加密。4.4.6 勘探孔的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 勘探孔深度应满足基坑工程的坑底变形验算和支护系统稳定性计算及地下室抗浮设计的要求,且不应小于基坑开挖深度的2 倍;2 当基坑底面以下存在软弱土层或承压含水层时,勘探孔深度应穿透软弱土层或承压含水层;3 在预计深度内遇中等风化及以上强度基岩或厚度大于 5m 的密实碎石土 21 层等分布稳定地层时,可适当减少勘探深度,但勘探孔深度不应小于基坑开挖深度的 1.5 倍。4.4.7 基坑工程室内土

50、工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于黏性土、粉土,室内土工试验的主要项目是含水率、密度、抗剪强度;对于砂土、碎石土,宜通过水上、水下天然休止角试验确定内摩擦角;2 土的抗剪强度指标:对于基坑工程影响深度内的地层为黏性土、粉土的一级基坑工程应采用三轴压缩仪进行剪切试验,二、三级基坑工程可采用三轴压缩试验或直接剪切试验。4.4.8 当存在地下水时,应查明地下水类型、水位、补给和排泄条件;有承压水时,应测量其水头高度;在邻近地表水地段,应查明地下水与地表水的水力联系;应提供各岩土层的渗透系数。4.4.9 基坑勘察深度内,每一主要土层的原位测试或土工试验数量不应少于 6 组(件)。基坑工程设计参数应根据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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