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动漫形象商品化权的法律保护现状,法学毕业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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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动漫形象商品化权的法律保护现在状况,法学毕业论文内容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商品化现象日益普遍, 动漫形象商业化活动获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但在动漫形象商品化经过当中权利人因仿制、盗用动漫形象等侵权行为不断遭受财产性损失。由于现行法律体系针对动漫形象商品化权益的保卫还不够全面, 导致侵权行为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规制。因而, 有必要在结合我们国家现实司法实践的基础之上, 对动漫形象商品化权的法律保卫进行完善, 以便更好的保卫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动漫形象商品化活动的有序发展。 本文关键词语:动漫形象; 商品化权; 法律建议; 一、动漫形象商品化权的相关基本概念 (一) 商品化与商品化权

2、 1. 商品化 商品化指的是:本来不属于买卖流通和通过货币实行交换的事物,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已经进行买卖和货币的等价交换。从法律角度看, 日本学者荻荻原有里以为 在某些商品上使用著名人物的形象或姓名、虚构人物或动物的形象或名称, 吸引顾客, 加强商品的购买力, 这些商业活动叫商品化 。1将消费者喜欢的因素添加到商品或者服务当中, 消费者往往会出于爱屋及乌的心理选择购买该商品或选择相关服务, 商家的市场竞争力由此加强, 获得的经济利益也由此提高。 2. 商品化权 商品化权产生于商品化的经过当中, 关于商品化权的研究最早起源于美国, 美国多将其表示出为形象权, 日本率先将其翻译为 商品化权 并且引

3、入本国国内使用。我们国家对于此项权利存在不同称谓, 有形象权、商品化权等叫法, 本文以为商品化权的涵盖范围大于形象权, 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多以商品化权称此权利, 应以 商品化权 统称此权利。2随着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越来越多的物质能够被商品化, 关于商品化权问题的研究越来越遭到学者们的关注。 (二) 动漫形象商品化权 1. 动漫形象商品化 动漫形象以其独特的人物特征和外貌特点遭到公众喜欢, 商家看中动漫形象独特的商业价值, 将知名动漫形象附加到自个的商品或服务当中, 这一经过就是动漫形象的商品化。动漫形象商品化最早在美国出现, 美国迪斯尼公司成功的创造出唐老鸭、米老鼠、等深受公众喜欢的动漫形

4、象。迪斯尼公司成立了一个专门从事动漫形象 再利用 工作的部门, 受权书包、文具、玩具等一些小商品生产者将这些动漫形象印到商品上再销售, 这一举措促使动漫角色商品化雏形的构成。随后, 动漫形象商品化现象越来越普遍, 动漫形象商品化能够将动漫形象具有的吸引力和良好的声誉转移到相关商品或服务上, 构成了强大的市场吸引力, 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 帮助商家获得宏大的经济利益。 2. 动漫形象商品化权 动漫形象商品化权是商品化权的组成部分, 产生于动漫形象商品化的经过当中, 当前尚未有统一的定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曾将角色商品化权定义为:为迎合顾客基于某些角色所具有的特征而购买商品或要求服务的需求, 虚拟角

5、色的创作者、该角色的真实人物以及一个或多个被受权的合法第三方, 在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上改编或二次开发利用该角色的本质人格特征。可比照得出动漫形象商品化权的定义, 即为迎合公众基于动漫形象的特征而购买商品或要求服务的需求, 动漫形象的创作者及被受权的合法第三方在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上二次开发利用该动漫形象。 二、我们国家动漫形象商品化权法律保卫现在状况及缺乏 (一) 我们国家动漫形象商品化权法律保卫的现在状况 我们国家当前主要以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为保障对动漫形象商品化权进行保卫, 华而不实以著作权法和商标法为主。著作权法对动漫形象商品化权的保卫是看其能否能够被认定为是 作品 。独创性是决定作品能否遭到著

6、作权法保卫的关键特征, 动漫形象作为构成动漫作品的主要部分, 由作者创作出来, 具体表现出了作者的思想情感, 并且能够以有形形式复制, 当动漫作品与动漫形象同时使用时, 能够同时遭到著作权法的保卫。从商标法角度看, 动漫形象具有较高知名度的, 将其在商品上使用已经起到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 因而有必要对动漫形象的这种商业化使用进行保卫。 最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受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在商品化权保卫方面获得的最新进展, 该规定对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作品名称及华而不实角色名称以在先商品化权益做出了详细规定, 将商品化权益的保卫对象限制在商品化经过中矛盾比拟突

7、出的一部分, 是对商品化权的初步成认与探寻求索。3 (二) 我们国家动漫形象商品化权法律保卫方面存在的问题 1. 权利保卫范围有限 固然现有法律体系对动漫形象商品化权有一定程度的保卫, 但是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的各部门法的相关保卫范围都有各自的规定, 不尽一样。各部法律之间又不存在连接和穿插的保卫范围, 对于动漫权利人来讲还是那样很难利用法律有效的保卫本身权利。并且最新出台的最高法院的规定中, 也是将保卫的对象限定在商品化经过中问题比拟突出的一部分客体上。可见, 在权利保卫范围方面, 固然各部门法能在各自范围内能够发挥一定的作用, 但是权利人在寻求救济时还是那样存在难题, 保卫并不是很全面。 2

8、. 权利保卫期限较短 当前有关动漫形象商品化权主要以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保卫为主, 但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当中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对不同的权利的保卫期限也不同。著作权法对于权利保卫期限的规定是五十年, 商标法的规定期限为十年, 规定的期限过于短暂, 并且注册商标的流程比拟繁琐, 需要一定的时间, 由于网络的发达, 动漫作品的传播速度和更新速度都大大提升, 这就有可能在动漫形象还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间里就会出现其他新的动漫形象, 使得待注册的动漫形象失去本来潜在的商业价值。受公众喜欢的知名动漫形象的信誉会随着时间的增加而增长, 商业化价值也会随之提升, 因而权利保卫期限较短并不是特别有利于动漫形象商

9、品化权的使用。 三、国外动漫形象商品化权法律保卫的现在状况 (一) 美国 美国对动漫形象商品化权益采用以(著作权法为主, (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辅的穿插保卫形式。固然美国早期的版权法中列举的作品中并没有包含动漫形象, 但是在二十世纪初, 美国通过判例确定了商品化权, 在 哈伦实验室有限公司诉托普斯口香糖 的案例中, 弗兰克法官初次明确提出了 商品化权 的概念, 此后在司法实践中逐步构成并发展了一些操作性比拟强的侵权判定标准, 例如在迪斯尼公司诉空中窃贼一案中, 经美国法院审理后以为: 尽管动画角色并不能反映出原著的故事构造, 但这些动漫形象作为作品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 这些直观的、固定的

10、详细形象包含了独特的表示出, 复制动画形象的外型就足以构成侵犯著作权, 对于动漫形象而言, 不管情节能否抄袭, 单纯动漫角色外形类似就构成侵权。 4在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卫的司法实践中, 美国法院并不强调原告与被告需要有直接的竞争关系, 只要被告的商品看起来源于原告既能够获得法律的支持。这种淡化经营者身份, 保卫广义上的竞争关系和市场秩序的做法, 值得我们国家参考与借鉴。5 (二) 日本 日本学者把将各种知名因素运用在商业中所产生的权利称为商品化权, 法院在判决中已经确认了此权利, 对于动漫形象的商品化权主要以著作权法和商标法进行保卫。6日本经典的Sazae案件中确定将动漫作品中特定的角色

11、进行商业性使用时, 绝不是单纯对原作品部分地机械复制。将一个动漫角色用作商标, 只固定地使用了有单一动作、姿态、表情的角色形象, 但是使用的结果却充分能够使人联想到该角色在整个作品中的整体形象, 包括其性格、品德等特征。因而日本学者以为, 所谓的动漫形象一看便能够强烈的感遭到其原版动画或漫画中人物形象的动作、姿态、外形等明显特征的, 可视为复制品。这种复制品不要求要和原著完全雷同, 断定的标准不要求专家定论, 能够是外行的第一印象的断定做法有利于对动漫形象商品化权的保卫。7 四、我们国家动漫形象商品化权保卫的法律建议 (一) 完善相关法律 1. 确立商品化权 按照将来市场经济和商品化活动的发展

12、的趋势, 商品化权已经成为商家争夺的重要资源, 创造了大量的社会财富, 应正视商品化权的存在, 将其纳入立法范围中。当前保卫范围受限, 保卫期限过短, 认定标准不明确等问题仍然存在, 因而有确立商品化权的必要。确立商品化权首先要明确商品化权的定义, 结合前文所述, 可将商品化权定义为:权利人以盈利为目的, 将人物形象以及与人物形象相关的声音、语言片段等具有辨别性的标识用于商业性使用的权利。这里的人物形象能够做扩大解释, 既包括真实人物形象, 也包括虚拟作品中的人物形象。 2. 商品化权的内容 商品化权的权利内容是其核心, 是实现权利价值的前提。商品化权的内容应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基本权

13、能。商品化权的使用权指的是权利人利用形象标识的权利, 商品化权的使用权能够是权利人自个行使, 可以以是受权或者许可别人使用。当前, 动漫产业中各环节的发展都呈现出专业化趋势, 应当让专业人士去做专业的事情, 因而通过受权或者许可的权利行使方式才能够使市场利润最大化。商品化权的收益权是权利人通过行使商品化权获得收益的权利, 将知名的人物形象使用在商品或服务当中, 通过商品或服务的销售和转让使用权实现收益权能。商品化权的处分权是指权利人对商品化权进行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处分的权利。赋予权利人处分的权利, 能够使权利人对人物形象等标识进行更好的利用。 (二) 颁布典型案例和司法解释 固然中国不实行判例法

14、, 判例仅起参考指导作用, 但最高法院颁布的案例仍然为各地方式方法院的判决提供了参考, 有着借鉴作用。因而, 能够适时颁布司法案例, 通过颁布的商品化权的典型案例表示清楚对商品化权保卫的立场, 通过典型案例传达出商品化权的保卫标准、方式方法, 及救济手段等基本法律理念, 有利于法官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有所参考, 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能够维护法律的权威, 加强权利人对法律的信任。同时, 由于科学立法的程序比拟复杂, 耗时比拟久, 法律条文又具有滞后性, 可能会发生无法及时应对实际情况的情形, 因而最高法院能够通过研究典型案例, 构成应用性较强的司法解释, 确保法律适用方向的正确性, 能够对商品化权及动漫形象商品化权提供更好的法律保卫。 以下为参考文献 1荻荻原有里.日本法律对商业形象权的保卫J.世界知识产权, 2003 (5) :62-64. 2刘丽娟.我们国家司法怎样确认商品化权 (上) J.电子知识产权, 2021 (10) :5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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