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人格权商品化的法律保护,法学毕业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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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人格权商品化的法律保护,法学毕业论文内容摘要:文章以人格权商品化的法律保卫为研究对象, 在对人格权商品化的定义分析的基础上, 指出了人格权商品化存在的必要性。国外对人格权商品化的研究很多, 但在国内对人格权商品化的研究相对较少。在分析美国公开权制度、英国的侵权行为形式以及德国的统一权利保卫形式的基础上, 指出了我们国家对人格权商品化保卫的现在状况和缺乏。最后对人格权商品化保卫制度提出详细建议。 本文关键词语:人格权; 人格权商品化; 法律保卫; 市场经济和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 人格权商品化现象在我们日常生活中越来越普遍, 人格权商品化是把人格权作为流通中的商品, 实现其所蕴含的经济价值。在

2、现实生活中我们碰到越来越多的人格权商品化的案件纠纷, 权利人没有办法通过正常合法的途径保卫自个的合法利益。因而, 需要对人格权商品化进行保卫。 一、人格权商品化的含义以及存在的必要性 (一) 人格权商品化的含义 1. 人格权商品化的概念 人格权商品化含义是指指作为权利主体对其姓名、肖像、声音形象等人格标识的使用带来的经济利益, 并且对这种经济利益享有排他性的权利。既包括积极的权利也包括消极的权利, 这里的支配权具有所有权的性质。 2. 人格权商品化的主体 由于人格权进行商品化后具有所有权的性质, 能够进行转让获取利益。从这个角度来讲, 能够得出人格权商品化的主体应该包括两类。一类是原始享有人格

3、权的本人。另一类是通过第三方进而获得权利的主体。第一类享有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属于法定的权利。这里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人格权商品化的主体毋庸置疑, 对于法人而言, 人格权商品化主要指的是企业的商号即是企业的名称权。通过对企业名称权的保卫, 对一些知名企业、老字号企业起到很好的保卫作用。但是对于第二种通过第三方获得的权利, 由于他们不是原始获得的权利, 而是通过第三方获得的, 因而, 他们在行使权利时, 会遭到来自别人不同程度的限制。 3. 人格权商品化的客体 我们这里所指的人格权商品化的客体是人格权主体对自个所拥有的肖像、声音、形象等所带来的特定的人格利益, 在经济流通流域, 其通过

4、商业利益来表现。这里的权利客体不是固定不变的, 而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 权利的客体范围不断扩大。 4. 人格权商品化的内容 对人格权进行商品化的前提是把人格权作为所有权的一种, 权利主体对人格权享有排他的支配权利, 但是它又与普通的所有权不同, 由于其包含了人格权的十分属性, 而这些人格权的标识就是其外在的表现。由于人格权相对其他权利而言是抽象的不是详细, 这就导致人们对权利的详细内容认识不尽一样。 (二) 人格权商品化的必要性 1. 理论发展的需求 首先, 是完善人格权体系的需要。(民法总则明确规定保卫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 但是对于一些知名人物的肖像、姓名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尚未明确

5、规定, 这就导致在现实生活中出现知名人物姓名权、肖像权得不到应有的保卫。我个人以为, 应该把人格权商品化的内容规定到人格权中, 只要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才能加强人们的认识水平进而保卫本身权益。 其次, 是丰富人格权理论的前提和基础。起初, 人们所了解的人格权的内容仅仅包括生命、身体、健康、姓名、肖像等特定的权利。我们必须换个角度看问题, 把研究人格权的视角转向经济领域, 把人格权商品化作为我们研究人格权的一部分。由于我们国家市场经济起步的比拟晚, 人们对人格权商品化的认识还不到位, 这就导致我们对人格权商品化的研究还比拟欠缺。 2. 社会实践发展的需要 首先, 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

6、需要。随着我们国家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 人们用来进行交换的商品越来越多, 只要个人以为能知足自我需求的具有经济利益的商品都能用来交换, 这样一来, 能产生经济利益的人格权就会遭到青睐。在人们的观念中, 只要不违犯法律和蔼慈善良风俗的情况下都能够用来交换以获取经济利益。那么作为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人格权同样能够在商品流通领域中进行流通, 这样一来, 权利人的利益得到了保卫, 市场秩序得到了维护。 其次, 是民众权利意识的不断提升。由于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 在人们心中国家利益高于一切, 一切都要以国家利益为核心, 而很少有人强调个人的利益, 这就导致个人权利意识淡薄。古代的统治者重视刑法而轻视民法,

7、 在立法中关于民事权利的规定十分少。但是, 如今的人们越来越追求自由、平等, 越来越注重个人的权利, 人格权作为个人权利的一部分越来越遭到人们的重视。 二、国外关于人格权商品化保卫制度 随着人格权商品化现象的出现, 人格权作为一种商品进入到流域, 为了更好的保卫权利人的利益, 西方发达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等措施来保卫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一) 美国有关公开权制度 美国在人格权保卫方面走在世界的前列。美国刚开场试图用隐私权的有关规定来保卫人格权商品化, 用隐私权来保卫在当时的美国确实起到了很好的保卫作用。但是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 用隐私权来保卫陷入了一种窘境。明星的形象能够给自个带来丰厚的收入

8、, 越来越多的名人形象所带来的商业价值得到青睐, 但是通过用隐私权来保卫明星的形象显然是不合理的, 由于明星作为公众人物, 不能把自个的形象当作一种隐私。为解决这一窘境, 美国提出了公开权制度。美国公开权制度的出现, 对解决人格权商品化纠纷案件起到很好的作用, 也为其他国家人格权商品化保卫起到了推动作用。 (二) 英国的侵权行为形式 英国是最早开场工业革命的, 其商品经济是最发达的, 为了更好的提升自个商品的知名度, 树立品牌形象, 英国的商人开场利用知名人物形象为自个商品代言。与美国不同的是, 在英国的立法中, 采取最保守的方式方法来进行保卫, 保卫人格权标识商业化是通过知识产权法的间接保卫

9、而不是利用实体法进行保卫。 (三) 德国的统一权利保卫形式 在最初的德国民法典中, 并没有规定对人格权商品化保卫制度, 但是,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 在日常的生活中, 有关人格权商品化纠纷案件越来越普遍, 这就促使立法者转变对传统人格权的认识, 当时的立法者最开场的突破点是把详细人格权归入到财产权的行列, 以为一般人格权应包括物质和精神利益两个方面的内容。其次, 他们以为人格权中的财产利益具有可继承性, 规定人格权的可继承性的目的是保卫死者的人格利益, 假如不规定人格权的可继承性, 我们会碰到这样的问题, 即是死者的人格利益遭到不法损害, 将没有主张相应的权利。 三、我们国家有关人格权商品化保

10、卫的现及存在的缺乏 在我们如今的日常生活中, 对自然人的人格权商品化侵权的现象比比皆是。但是我们国家现行的法律缺少对人格权商品化的保卫, 这才导致人格权商品化侵权现象的频发。 (一) 我们国家人格权商品化保卫的现在状况分析 (人格权法能否单独成编在编纂民法典经过中理论界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 有的学者以为, 为了更好的保卫人格权, 应该将人格权单独成编, 但是持反对意见的学者以为, 人格权不应单独成编, 规定到(民法总则中即可。最后(人格权法单独成编的建议没有被立法者采纳, 有关人格权的保卫规定到(民法总则第110条中。在(侵权责任法第2条中明确规定了人格权遭到不法损害时, 能够依法追查侵权人的

11、法律责任。这些立法对人格权的经济利益的保卫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其规定了详细人格权中的经济利益的可处分性, 对人格权理论的发展具有进步意义。但是, 固然在(民法总则和(侵权责任法中对人格权进行了保卫, 但是结合我们国家当前社会发展的现在状况, 我们国家对人格权商品化保卫的尚需改善, 我们应在立法中明确规定人格权商品化保卫制度。 (二) 我们国家在法律中缺少对人格权商品化保卫 1. 保卫范围过于狭窄 在我们国家现有的法律中仅规定了姓名权和肖像权可被用作商业利用的人格标识。但是人格权商品化的客观对象范围在不断扩大, 我们国家现有的法律中没有规定相关的内容。 2. 现有的立法规定人格权的不可继承性

12、和非财产性 在传统理论中, 以为人格权具有专属性和非财产性, 只要当遭到损害时才能够获得经济赔偿, 这与人格权商品化所要保卫的人格权的财产属性不同。 四、提出完善我们国家人格权商品化保卫制度的建议 我以为应该从下面几个方面来完善我们国家人格权商品化保卫制度。 (一) 解决人格权商品化的保卫问题需要在人格权的范围内进行 我们研究人格权商品化的保卫仍然是基于人格权商品化属于人格权的一种, 其还是精神性权利。我们要在人格权框架内来解决现实中姓名、肖像等详细人格权被商业化利用的问题, 对现有的人格权理论进行扩大和解释, 结合我们国家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 来制定相关法律和制度来保卫人格权商品化。 (

13、二) 成认人格权中的经济利益需要在现行的民法框架内构建 传统人格权理论以为, 人格权保卫的对象应该是权利主体的精神利益, 在本质上仍然属于非物质性的范畴。但是在日常生活中, 人格要素本身就能够创造出宏大的经济利益, 比方我们熟悉的明星的形象和声音能够带给他们经济价值。假如只要当权利人的精神遭到伤害时才能获得赔偿, 那这些明星的合法利益都不能得到保障。因而, 我们应正面成认人格权具有的经济利益。 (三) 在立法中从正面规定人格权的可继承性和可转让性 成认人格权具有经济利益, 就相当于成认了人格权具有财产属性。具有财产属性的人格权具有可继承性和转让性是毋容置疑的。只要明确规定人格权的可继承性和可转

14、让性, 对于人格权侵权的问题才能得到解决, 人格权商品化才能得到更好的保卫。 五、结束语 在传统的人格权理论中, 自然人的人格和主体是必不可分的整体, 人格权主体既不能够随意地处分自个的人格权, 也不能被其别人所继承。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 人格权中蕴含的财产利益越来越明显, 但是由于遭到传统人格权理论的局限性, 用传统理论解决不了现实生活存在的人格权商品化案件纠纷, 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运用创新思维方式突破传统人格权理论的限制, 在立足我们国家当前发展的实际情况的前提下, 借鉴外国合理的有关人格权商品化理论制度, 重新对人格权理论进行定义, 在立法中正面成认人格权中的经济利益, 并对人格权商品化进行综合的保卫。 以下为参考文献 1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 2杨立新.人格权法专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5. 3李明德.美国形象权法研究J.环球法律评论, 2018 (1) . 4 杨立新, 林旭霞.论人格标识商品化及其民法保卫J.福建大学学报, 2018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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