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影视改编作品的著作权问题,知识产权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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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影视改编作品的著作权问题,知识产权法论文内容摘要:将文学作品改编进行影视创作,不仅能使影视作品有良好的质量保障,也能够使得原文学作品提高知名度。然而影视改编作品在为合作双方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使得原着作品的作者与影视作品的创作方产生了矛盾,导致当前有很多相关的案例纠纷,进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明确介入电影创作各方署名权行使方式,厘清原着作品保卫作品完好权与影视作品改编权之间的界线,有利于鼓励作品创作,保障影视行业健康发展。 本文关键词语:影视作品改变,着作权,保卫作品完好权,署名权 当前,整个影视作品市场掀起了一阵将文学作品改编制作成影视作品的热潮。然而影视改编作品在为合作双方带来经济效益

2、的同时,一些改编作品的剧本和最终呈现效果与原着作品相去甚远,也使得原着作品的作者与影视作品的创作方产生了矛盾。 然而,由于IP1剧改编热潮是近期较为新兴和凸显的问题,法律保卫还不完善,很多问题亟待解决。研究此问题主要目的在于整理当前有关影视改编作品以及原着作品的保卫现在状况,分析相关案例,有利于尽可能妥善地解决当下纠纷,完善相关领域的保卫机制。 一、我们国家影视改编作品的着作权保卫现在状况 根据我们国家(着作权法规定,影视作品的剧本属于我们国家(着作权法所保卫的一项独立的客体类型 文字作品的范畴,影视作品也是其一,在法律中的定义为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方法创作的作品2。由于影视作品是

3、基于剧本而进行创作,因此其一定属于改编作品3,与其能否根据某原着作品改编则并无关系。本文主要讨论的影视作品为存在原着作品,进行改编拍摄的作品。因而,对于该影视作品的剧本,则应该是针对于原始文字作品即原着作品的基础上进行改编的改编作品,属于演绎作品的范畴,而不包括没有到达改编程度,仅与某些作品内容类似的独立于在先作品的原创作品。 (一)对于影视改编作品着作权的相关规定 1影视改编作品的着作权归属 影视改编作品是指存在原始的文字作品,根据原着作品改编进行再创作的影视作品。由于其属于影视作品的诸多类型之一,而影视作品本身即为法律中规定的单独的着作权客体。因而影视改编作品当然能作为着作权法中的客体为着

4、作权法所保卫。 我们国家现行(着作权法第15条明确了影视作品的着作权归属,以及介入作品创作的各方的权利。也就是讲,制作一部影视作品需要编剧编写剧本,导演进行详细指导,摄像,背景音乐等等众人合力完成,从某种程度上讲,影视作品也是一部合作作品。我们国家现行法律规定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着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4 ,但是介入影视作品制作的很多部分根据法律规定也知足 作品 的要素,脱离于影视作品,其本身可以产生一项独立的着作权。因而影视作品属于一项特殊的 合作作品 ,其着作权由制片方享有,介入影视作品制作的其他工作人员,根据自个工作部分能够附合着作权法中规定的 作品 的要素,单独享有其着作权。 由

5、于影视改编作品属于基于原着作品进行再创作的演绎作品,(着作权法第12条也对演绎作品的着作权进行了限制,即在行使演绎作品的着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着作权。 2影视改编作品改编权的限制 改编权是演绎权的类型之一,而演绎权所规范的的是在保存原作品基本表示出的情况下,在原作品的基础之上创作新作品并加以后续利用的行为5,那么改编权也应该在同样的要求下进行二次创作。在原着作品改编经过中,改编权存在着两个看似互相矛盾却又严密联络的要素,既要保卫原有作品的基本表示出,在原着基础上又要创作出符合独创性标准的新作品,既要有所 保存 ,又要有所 创新 。 原着文学作品大多以小讲形式呈现,小讲的很多特定情节,场景描写

6、与华而不实的文学表示出想要通过影视场景表现出来有很大难度,这就要求影视作品进行空间与时间的布局,以到达最终的荧幕效果。然而原着作品着作权的人身权利并没有一并转让,着作权人身权利中一项特别重要的权利 保卫作品完好权则很容易遭到改编作者的侵犯。怎样在影视改编作品的改编权与原着作者的保卫作者完好权之间进行平衡是则是一个特别重要的问题。保卫作品完好权的外延边界究竟在哪里,决定了改编权能够行使的详细范围。通过我们国家(着作权法施行条例第10条对原着作者的着作权与影视作品的改编权做出的一定限制能够看出,对于影视作品改编作品的改编程度以 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 为限。需要注意的是:很多国家还将 可能降低作者的

7、声誉 作为保卫作品完好权的侵权要件,这是为了防止作者随意地进行起诉。6固然我们国家着作权法没有将此作为必要的标准,但是可以用这一标准来对 歪曲 和 篡改 进行解释,即假如基于原作品进行修改后的新作品对于原作品想要表示出的思想感情有本质性的改变,导致作者声誉受损,就构成对作者保卫作品完好权的侵权。 当前我们国家影视改编作品运营主要存在两个形式,一种是由编剧先行创作看本,然后影视作品的制片方购买改剧本,一种是影视作品的制片方在获得受权之后委托编剧对原着作品改编进行剧本创作。因而在第一种由编剧先行创作的形式中非常容易出现未经原着作品着作权人受权擅自利用原着作品进行改编的现象,即 非法改编作品 。固然

8、编剧依其职业特性能够预见其改编原着作品是为了进行影视剧本创作获得收益,但也无法排除其能否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原因此改编原着作品,并且也存在非职业编剧对于作品进行改编的情况,因而此种现象也时常引发着作权侵权纠纷。 3影视改编作品署名权的规定 根据我们国家现行(着作权法,作品上应当标明作者,以昭示其作者身份。影视改编作品具有其特性,由于华而不实牵涉两位文字作品的作者,其一为该影视作品的编剧,其二则为该影视作品所按照的原着文字作品的作者。当前,我们国家关于署名权还没有能够根据的详细的法律法规,影视作品中原着作者和编剧怎样进行也缺乏相关的规定。本文以为,首先,署名权是我们国家(着作权法明确规定的作

9、者着作人身权的一项重要权利,影视改编作品应当署明原着作者以及改编剧本的编剧的作者身份。其次,影视作品中的署名方式应当能够为一般人将该作品与作者身份联络起来。作者姓名与作品名称是能够将作者身份与作品联络起来的很好的媒介,因此在影视作品中标明作者姓名与作品名称是保卫作者署名权的一种很好的方式。最后,原着作者与影视剧本编剧应当与影视作品制片方订立署名权相关合同,在缺乏相关法律保卫机制的情况下尽可能最大限度保卫作者的署名权。 二、影视改编作品着作权典型案例分析 (一)案件概述与争议焦点 本文以着名盗墓小讲改编电影损害着作权案为例进行扼要评述 1案件扼要概述 原告张某(下面称原告)是一名作家,着有以盗墓

10、为题的系列小讲。该系列小讲以盗墓为题材)。该小讲内用丰富,运用很多文学地理等知识,具有很高的文学价值,引发 盗墓文学 热。被告在获得原着小讲的受权后,邀请知名导演并编剧,该电影在全国各大影院上线放映。 原告诉称:电影只在片头列出改编自原盗墓题材小讲,没有署原告姓名,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电影内容对与原着差异不同宏大,构成对原作的歪曲,篡改,侵犯了原告的保卫作品完好权。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向原告进行精神赔偿100万元。 2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有二:一,电影能否对于小讲构成了损害其作者的保卫作品完好权。二,电影在片头列出该影片改编自

11、系列小讲并注明小讲名称,而没有直接标注作者姓名,能否损害原着作者的署名权。 (二)热门案例分析 1关于署名权的侵权认定 针对署名权问题,被告辩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演绎作品必须署原着作者姓名,且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必须署原着作者姓名。原着小讲先被改编成剧本,电影为在剧本基础上的第二层演绎作品,在没有法律规定与约定情况下,没有署原告姓名,并不侵犯原告署名权。电影已经在片头的显着部分显示: 根据着名盗墓小讲系列(精 改编 ,其署名方式足以使得一般公众了解影片系根据原着小讲改编这一事实。 首先,我们国家着作权法明确规定了作者具有署名权,固然我们国家现行法律中并未规定署名权详细的行使方式,但是对其含义进行了

12、明确。(着作权法第十二条中也规定了改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在行使着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着作权。换言之,电影的着作权人在行使着作权时,不能侵犯原着作品及盗墓系列小讲着作权人的权利。固然原告的一部分着作权已经转让,但署名权作为一项着作人身权,由原着作品作者即原告享有,署名权当然属于电影作品着作权人不能侵犯的权利范围。 其次,在本案中,各方当事人确认在协议中并没有约定关于原作者怎样署名的问题。根据(着作权法施行条例第十九条能够看出,我们国家着作权法表示清楚,对于由原作品改编而称的演绎作品,原作品的作者仍然享有署名权。电影作品具有其特殊性质,即其固然是以剧本为基础的第二层演绎作品,但是其却以存在与

13、影视作品内容相关的剧本为必要条件。想要摄制完成一部影视作品,必需要有剧本。即便二者具有互相分离且独立的着作权,但影视作品与影视剧本还是不可分割的 捆绑 关系。电影是基于小讲而成的演绎作品,当然存在使用原着作品的情形,因而应当指出原着作者的姓名。 最后,本文以为,被告辩称的 电影在片头显着部分已经显示了该电影改编自原着小讲 仅能够显示出电影是由小讲改编而来,明确了其改编关系;但并不能将之与作者姓名张某或其笔名联络起来。原着作品作者署名权的实现,显然需要经过表示清楚影片与原着作品的改编关系,及进一步表示清楚原着作品与原着作者之间的创作关系两个步骤来完成。 3关于保卫作品完好权的侵权认定 本案中关于

14、电影作品的改编权与原着作者的保卫作品完好权具有特殊性,原被告双方是在签署着作权转让协议的前提下产生纠纷,也就是讲,电影是获得合法受权的演绎作品,并不牵涉改编权的侵权问题。本案的症结应是被告的改编权与原告的保卫作品完好权的互相交融的界线应在何处。 通过我们国家(着作权法施行条例第10条对原着作者的着作权与影视作品的改编权做出的一定限制能够看出,对于影视作品改编作品的改编程度以 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 为限。固然我们国家着作权法没有将 可能降低作者的声誉 作为必要的标准,但是可以用这一标准来对 歪曲 和 篡改 进行解释,即假如基于原作品进行修改后的新作品对于原作品想要表示出的思想感情有本质性的改变,

15、导致作者声誉受损,就构成对作者保卫作品完好权的侵权。在本案中,改编作品是一部电影作品,(着作权法施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着作权人许可别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式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根据文义解释中的同一原则,同一法律中的一样词汇,应当做一样的解释,因而,在施行条例中的 歪曲篡改 应该与保卫作品完好权中的 歪曲篡改 意思一致。从立法意图来看,(施行条例第十条的目的应该是明确电影能够对于原着作品的情节进行必要的删改。因而,在判定被告有没有侵犯原告保卫作品完好权时,要针对法律对于电影作品的特殊规定进行考虑。 在本案中,原着作

16、品为一部盗墓奇幻小讲,于2005年在天涯网上连载,2006年正式出版,后经太多次再版,屡次印刷,有着较高知名度以及公众认知度,盗墓与风水秘术,是该作品进行重点描绘及进行主要思想表示出的方面;而梳理电影的主要情节脉络,能够特别清楚明晰地看出这是一部以与怪兽作斗争,人类与异种族之间斗争的奇幻电影,与原着作品一直严密围绕的盗墓主题差异较为显着的差异,很有可能使得原着作者的主要想法不能够进行正确的表示出。 对此,被告提出了是为了能够使影片过审,合理改编等抗辩理由,但本文观点是,以上理由并不能足以证明被告没有对原着作品内容进行歪曲,篡改。作品是承载作者思想表示出的有形形式,华而不实所蕴含的主旨以及思想表

17、示出也是作品区别于其他作品的主要标志。而电影对于原着作品中最关键的盗墓故事情节进行删改和对主人公人物性格的改动已经完全使故事的主要情节做出了改变,有可能会导致作者的声誉就此遭到损害。 电影上映后遭到广泛关注,收到争议颇多。有观点以为 现有批评仅仅是针对电影作品,可能造成电影作品声誉受损,并不会影响原着作者的声誉和声望。 然而,原着作者对其作品着作财产权的转让并不意味着其同时放弃了对于本身作品的精神权利即着作人身权。固然从文字作品到电影作品,作品的叙事方式产生很大的差异,但是改编仍应保持着必要的限度,不能对于原着作品进行粗暴随意地篡改和歪曲。对于看过原着小讲的读者观看电影,由于电影作品与原着作品

18、差距过大,对于电影作品做出批评的同时,对于原着作品作者的声誉也会产生很多不良的影响,甚至会以为原着作者是 见钱眼开 ,为了获得高额的转让费而不顾作品被肆意改动。对于没有看过原着的观众,由于电影前期宣传或片头表示清楚改自原着作品,他们很有可能以为电影内容等于原着作者的创作水平,这无疑会使得作者声誉进一步受损。 三、对影视改编作品着作权保卫制度的建议 在影视改编作品的设置经过中,法律不仅应当对于影视作品的相关权利做出明确的规定,同时也应对原着作者的保卫作品完好权等精神权利提供充分的保卫和尊重,这对于文字作品的创作和改编为影视作品具有重要的意义。另一当面,基于社会对于作品合理使用的需求,也需要对作者

19、的精神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以进一步促进文学作品的传播,鼓励社会文学创作保持良性发展态势。 对于本文中提到的关于原着作者的保卫作品完好权与影视作品改编权的冲突问题,应当进一步明确对于着作权法中规定的 歪曲,篡改 的含义。当前针对我们国家着作权体系,对于损害保卫作品完好权有两种标准7,一种为 主观标准 ,即只要违犯作者意愿对作品进行修改,不管损害作者声誉与否,就构成对保卫作品完好权的损害;另一种为 客观标准 ,以为只要对于作者作品的 歪曲,篡改 到达了损害作者声誉的程度,才构成侵权。本文以为,由于对于作者声誉的损害程度,以及对于作品 歪曲,篡改 的程度是特别具有个人主观判定的成分在内,因而应适当结

20、合作者在作品中所想表示出的主要思想,作品主旨,关键情节,人物设置等进行综合的判定。在立法上,能够适当借鉴国外法律的相关规定,如(意大利着作权法中规定,当原着作品作者与影视作品制片人之间对电影使用的作品修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能够将有关修改能否必要等问题交由专家小组进行评定。或者在保证影视行业灵敏发展的前提下,将确定改编的必要限度作为双方当事人设定改编权摄制权转让合同时的必要条款,保卫原着作者的着作精神权利。 对于影视作品摄制,改编经过中署名权的行使与保卫问题,建议相关部门尽快针对介入电影创作的各方人员怎样进行署名制定有关文件,明确署名方式,有效减少诉讼;或者由相关的行业协会制定同意准则,为电影创作经过中的署名问题提供解决方案。 以下为参考文献 1杨光夏,刘远山,赵文萍小讲改编的影视作品着作权问题探究J哈尔滨学院学报,2021(08):39-43. 2晁继周,韩敬体当代汉语词典(第五版)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1676. 3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第四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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