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中的治理责任分析,法学毕业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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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中的治理责任分析,法学毕业论文内容摘要:经济新常态下,传统的管理开场逐步朝着公共治理的方向转型发展,本来由行政机关承当的管理职责也转变为多元主体共同负责,在这样的背景下,治理责任对于行政法治而言有着相当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必须明确,治理责任涵盖了所有的治理主体和全部的治理经过,同时包含了治理主体需要承当的事后责任以及相应的制度工具。本文从治理责任的内涵着眼,从多个方面,就其框架进行了研究,希望能够借助治理责任来提升行政法治的效果。 本文关键词语:法学,政法,治理责任,内涵,框架 在我们国家行政法体系中,无论是在行政组织、行政经过还是行政救济中,责任都是一个特别常见的名词,这里的责任指的是行

2、政主体在开展各项工作时所应该承当的各种义务,或者在违背有关规定情况下所必须承当的后果。新的发展环境下,社会经济的变革使得管理逐步转变为公共治理,也使得治理的经过变得越发分散,治理主体越发复杂,假如从公共治理的角度来对责任进行分析,为了避免行动方式多元化以及权利分散化引发的责任缺失问题,治理责任框架体系得以构成,必须得到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治理责任的内涵 治理责任涵盖了所有的治理主体和全部的治理经过,治理网络越复杂,治理责任落实的难度越大,很容易引发相应的治理失灵和责任风险问题。假如从治理的角度对责任进行分析,能够将其看做是最为核心的内容。考虑到现如今公共治理的现实要求,公法理论也在发生相

3、应的改变,开场将目光转移到了对于多元关系的调整方面,而本来强调以保障行政机关履行义务以及承当责任为核心的制度布置,开场朝着多主体担责的方向演变,要求行政机关必须能够承当起保卫性责任以及担保责任的制度布置1。 (一)治理责任研究 就当前而言,对于治理责任的研究主要具体表现出在两个不同的方面,一是基于事后课责的角度,针对现有治理网络内部存在的,不同主体就本身出现的错误行为所必须承当的后果进行研究。在研究经过中,强调相关主体必须能够对照标准和规范,就本身行为进行解释,确保行为的正当化,对于不当行为,则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如赔偿等来进行弥补。这个角度关注的是责任的狭义内涵,强调的核心,是能够被依法追查的

4、法律责任,以事后的责任追查为中心,进行理论体系建设。在强调事后追责的经过中,一方面,能够厘清某个主体开展或者不开展相关行为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则能够对某个主体的特定损害找到需要承当责任的主体;二是将治理责任理解为治理主体的 可问责性 ,关注的重点在于个体开展某种行为的理由2,确保主体行为能够处于别人的监管下。通过将事后追责引申到治理经过的角度,对管理体制以及管理网络的责任要求进行了明确,能够与合法性、合理性等公权利属性并列。分析原因,不是所有的责任或者纠纷都会进入问责渠道,现实中有相当一部分问题,都会出现寻找承当责任的主体,忽视系统性果实的情况。通过对可问责性的强调,能够愈加直接的面对

5、治理经过,也指出在公共治理框架中,需要始终贯彻落实权责一致的理念,在关注事后追责的同时,也应该强调经过控制。 结合相关研究可知,上述两个不同的研究角度能够看做是治理责任的两个维度,两者存在密切关联,一方面,强调以法院作为关键,开展必要的责任追查工作,要求在开展治理活动的经过中,所有的主体都需要能够为本身行为负责,承当对应法律责任3,例如,在本身经营管理经过中,假如行政机关没有将本身的监管责任充分发挥出来,又或者能够提供公共服务的私人主体没有能够尽到应有责任,则其需要依法承当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从治理的详细经过着眼,推动责任实现机制的健全和优化,确保相关主体能够在承当责任的同时,接受其他主体的监

6、督。例如,从避免国家借助外包形式架空责任的角度,立法机关必须做好有效的管控工作,同时做好司法审查以及民众监督工作,通太多样化的措施和方式方法来保证责任的顺利落实。而为了确保所有介入治理的主体都能够对本身的治理责任进行履行,通过汇报、理由分析、提高行为透明度等机制,保证责任的实现。两重含义看似存在很大差异不同,但是实际上存在相当密切的联络,能够保证责任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实现4。 (二)治理责任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能够将治理责任分为多种不同的类型,如以责任性质划分的法律责任、政治责任;以适用法律划分的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以担责主体划分的行政主体责任、个人责任等。详细来讲,治理责任的分类能够从几个方

7、面着手:一是在详细情境下,能够将治理责任分为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分别借助相应的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方式解决,在这个经过中,若治理责任牵涉到了刑法的领域,还需要主体依法承当刑事责任5。现前阶段,制度设计环节,部门需要在任何情况下都扮演好本身的担保角色,也正是由于如此,治理责任才回成为社会法制化中一个核心议题。以我们国家的养老保障为例进行分析,无论是部门、社会组织还是社会又或者家庭,都属于行动主体,即使部门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逐步实现了公共养老服务外包,但是对于公民而言,相关的权利保障责任并没有丝毫弱化;二是公共治理的展开需要依托网络化形态,和其他治理主体实际上并不能就其越发复杂的态势进行完全表示出

8、。一般来讲,即使是在不同类型的主体中,也与很多活动者共同发挥作用,这也导致了治理责任的复杂性和繁琐性,以环境保卫为例,环保部门的责任是尽可能减轻工业发展对于自然生态环境的保卫,而主管部经济发展部门的责任则是强调经济的快速发展,两者存在相当大的差异性;三是治理责任需要以法律规范作为基础,违法责任源自国家正式法律法规渊源对治理框架的制度布置,同时可以以当成是最低线的责任标准6。在对社会共治进行强调的基础上,不同主体在进行责任分配的经过中,能够借助相应的契约,以采购服务所签订的行政契约为例,假如华而不实一方违背了契约中约定的责任,则需要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也有一类责任与上述责任全然不同,其并不是来自

9、国家法律及合同,二是来自一部分软法(依靠声誉、诚信等机制施行自律),举例讲明,面对越发剧烈的市场竞争,企业从实现本身稳定健康发展的角度,需要不断提高本身的生产力水平和技术水平,对现有标准进行优化,通过社会责任,面向行业、公众发布承诺,这种行为带来的责任显然不同于之前提到的任何一种7。 二、治理责任分析框架 (一)担责主体 假如从治理的角度分析,在公共治理网络中占据一席之地的所有主体都需要承当相应的责任,这样的责任较为常见。对于部门而言,治理构造的改变并不会降低或者减少本身所应该承当的责任,只是责任承当的方式发生了变化。治理责任机制在发展经过中,开场朝着私人主体的方向延伸,要求办部门必须能够将本

10、身的作用最大限度的发挥出来,而想要实现这一目的,部门需要完善相应的责任机制和诚信机制,就监督、保卫乃至救济责任进行有效落实,也只要这样,所需要承当的社会责任和市场责任才能顺利实现。新的发展环境下,伴随着国家角色的变迁,责任承当方式也在不断变化,市场主体与社会组织同样成为了责任承当的主体,在代为履行部分公共职能的同时,也需要承当信息公开、普遍服务等责任,这些责任能够源自法律规定,可以以源自合同条款。事实上,在委托、外包以及代行公权利外,还有相当一部分独立存在的公共功能,如行政自治相关的服务功能就不归部门管理,其治理的主体多是私人,在这个经过中,私人主体需要承当公法责任,能够将其看成公共治理网络内

11、部公法的一种延伸,因而在对待利害关系人时必须做到公平公正8。 (二)责任对象 责任主体指明了需要负责的对象,实际上,这些对象可以以被看做是责任监督主体。从部门的角度,必须对民众及能够代表民众的代议机关负责,强调立法机关的监督控制;部门需要对所有公民负责,要求司法机关发挥本身的监督职能,就的行为进行监督;部门需要对社会及市场治理负责,这也导致了社会组织以及市场主体同样应该具备监督职能。新的发展环境下,不仅官方机构,非官方主体乃至符合条件的私人主体都能够发布相应的绩效评估机制,借助对于责任机制的合理设计,实现对于治理网络中所有治理主体的监督,确保其能够对本身行为进行规范,保证利害关系人信息的公开性

12、和透明性,对照有关标准落实奖励和惩罚工作,同时也必须能够对自个设定的目的负责。新的发展环境下,社会组织的责任对象同样呈现出了多元化的趋势,需要负责的对象愈加广泛, 上至 地方以及所依托的机构, 下至 员工、志愿者以及受益人等,事实上,在(中国慈善法中,就将慈善组织责任对象的多元性切实具体表现出了出来,实现了对于部门、慈善组织、管理人员、捐赠人员、志愿者、受益人乃至媒体的全面覆盖。从企业的角度分析,在对股东负责的同时,还必须能够对利害关系人负责,甚至于对所处行业链中的社会组织和公众负责9。 (三)担责标准 担责标准指承当责任的相关标准,能够将其看做是开展责任分配的重要基础和前提条件。假如从合作治

13、理方面进行分析,责任的承当牵涉内容诸多,如存在于治理网络中多元主体的责任、部门的责任、社会组织的责任乃至这些主体所需要承当的共同责任等。从整体角度进行研究,在进行担责标准设置的经过中,应该充分考虑治理网络中主体输出的位置,以及法律关系中主体扮演的角色,从其在各方面的影响力着眼,明确主体所应该承当的责任。 详细来讲,担责标准能够分为三类:一是基于角色的责任标准,对于担责主体而言,本身的角色会直接决定所需要承当的责任,例如,互联网平台扮演着连接商品提供者与消费者的重要角色,需要承当完善平台规范,平等对待用户,为监管提供便利等责任;二是基于能力的责任标准,在基于校色的责任标准得到知足后10,需要进一

14、步分析主体所具备的担责能力,举例讲明,当企业发展稳定,规模逐步扩大后,会具备更大的社会影响力,也需要承当更大的社会责任;三是基于获益的责任标准,存在于治理网络中的主体能够获取的利益与其需要承当的责任密切相关,收获的利益越大,越应该承当相应的责任,例如,部门通过对企业的法律管控,能够在规范企业运营的基础上,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保卫,这样的情况就是遭到了基于获益的责任标准的影响。当代社会中,发展权理论之所以愈加侧重于弱势群体,同样是基于获益的责任标准的集中具体表现出。 (四)负责事项 需要负责的事项简单来讲,就是明确责任范围,从合法性、合理性的角度,对主体提出的请求进行判定,对于不合法或者不合理

15、的请求,相关主体不需要承当责任。详细来讲,不同对象需要负责的事项存在较大差异性,例如,部门负责的事项具体表现出在政策的制定、推广以及施行监管等方面,必要时还需要承当救济责任;企业负责的事项则着重具体表现出在产品及服务的质量,员工的合法权益等,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也需要考虑本身生产经营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社会组织需要对经过本身行为推动的相关领域治理实践负责。一般情况下,对于私人主体而言,需要负责的事项在行动章程上基本都有具体表现出,能够将其看做是一种对外承诺以及自我规制的责任机制。通过立法的方式,能够对私人主体须负责事项进行设定,保证其合理性及合法性,如慈善组织需要承当一定程度上的信息公开责任1

16、1。 (五)程序要求 长期以来,想要确保相关责任的顺利实现,催促各方主体主动承当责任,一般都会借助相应的程序性控制,以完善的程序作为支撑,保证主体行为的公正性及合理性,华而不实包含的内容有很多,如平等保卫、意见听取、信息公开以及协商介入等。而事实上,即使是能够在治理经过中扮演重要角色的私人主体,在对程序要求进行设置的经过中,也需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影响因素,保证程序的合法性及必要性。在实践经过中,信息公开能够讲是最基本、也是最常见的程序要求之一,例如,在(中国慈善法中,对于慈善组织同样有着类似的要求,慈善组织必须开展完好、真实的信息公开,并以此来对协商责任和讲明责任进行施行。治理责任最为核心的基

17、点,实际上就是信息公开,通过信息公开来保证沟通、讲明和协商的有效性,同时可以以将信息作为核心载体,强化规制、问责和监督工作12。 (六)责任结果 纠纷解决、错误行为纠正等是责任结果的一般表现,相关主体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身行为负责,承当由此带来的损失。在整合后,责任结果能够具体表现出在三个不同的维度,分别是惩戒欠佳责任履行、奖励良好责任履行以及保障将来责任履行。正式的责任机制能够产生约束和鼓励的效果,非正式责任机制同样如此,从实践的角度分析,正式责任机制由公权利机构设置,具体表现出在法律层面,具备强迫约束力的鼓励惩戒机制,能够对相对人的责任进行明确,从法律层面具体表现出出赏罚结果。

18、例如,部门假如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败诉,则需要承当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责任,一些只顾本身短期经济效益,无视环境保卫要求的企业,不仅需要就本身引发的环境污染问题进行赔偿,还需要承当相应的行政责任,这样的责任效果同样是由正式责任机制引发。与之相比,非正式责任机制的约束愈加复杂,能够将部门或者私人主体作为主导,并不具备好像正式责任机制一样的强迫力,不过其一样能够产生约束和鼓励效果,例如,能够由部门或者行业协会、企业乃至社会组织等发起相应的绩效评估,对于评估不达标的对象,能够从合作治理网络或者信息分享网络中排出,对于能够促进主体声誉提升,或者提供更多时机的对象,则应该予以奖励,确保其能够将本身的作用最大

19、限度的发挥出来。例如,对于主导部门为民政部门的慈善组织,一般都会构建起完善的信息记录机制和信息评估机制,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慈善组织的社会信誉会遭到很大影响,进而进一步影响其相关活动的顺利施行13。 结束语 总而言之,新常态下,治理理论的发展和演变,引发了责任的重新分配,也使得责任主体变得愈加多元化。事后追责与可问责性作为治理责任的两个不同维度,实际上都属于公共治理领域中行政主体责任的特殊映射,因而,在特殊情况下,能够将行政法学对活动合法性的关注理解为对治理责任的关注。对于行政主体而言,在运营经过中,必须面对政治、行政、法律乃至专业等多方面的责任挑战,而无论是制度设计还是监督机制,都能够在依法

20、履责方面落脚。伴随着管理到公共治理的转变,行政法在关注相关行为合法性及必要性的同时,也需要强调公共治理全经过的合法性,这样才能实现对于相关责任的配置和落实。作为保证公共治理网络合法性的基础,责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对于能够提供公共服务或者介入公共治理的私人主体而言,必须同部门一样,承当相应的公共责任。就我们国家现行的行政法律法规进行研究,华而不实所具备的各种内容,如审查制度、程序控制乃至外部监督等,都无法直接移植到公共治理领域,而在不断发展经过中,越发模糊的公私界线,以及不断拓展行政法覆盖范围,要求相关部门必须慎重看待私人主体所具备的权利以及需要承当的责任。基于此,在经过合作治理网络寻求社会与经

21、济问题解决方案的经过中,应该做好治理界线和治理责任的明确,这也是最为关键的问题。作为治理实践中的一个关键要素,责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需要做好治理网络中所有节点的责任配置,假如责任配置失衡,将会引发难以估计的后果。治理责任需要具备明确的主体与对象,恰当的配置标准,有效的监督机制,也需要借助法律法规,做好不同领域责任的精细化配置,提升责任配置以及可问责性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和规范性,通过国家立法与软法的互相配合,提升行政法治的效果。 以下为参考文献 1李帅互联网数据治理的时代挑战及行政法应对J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21(03):89-98. 2吴明熠协商治理的行政法治逻辑探析J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22,33(01):97-102. 3庞伟昌基于现代背景下行政法功能重构的研究J法制博览,2021(34):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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