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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 等产品安全监管管理的特别规定、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凡进入食堂的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查验,列入进货查验的 食品,是指消费者经营者经常食用的食品,包括肉、禽、畜、粮食及 其制品,食用油,蔬菜,乳制品,豆制品,酱油,食醋,调料等。第二条 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的票据,以及证明食品 来源的票据,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第三条 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
2、必须检验或者检疫 的,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第四条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据:11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22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33粮油及其制品、豆制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第五条 预包装食品的,要有食品包装标签进行查验核对,内容 包括:(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及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 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五)产品标准 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第六条 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 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第七条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格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市场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