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高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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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高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普 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教育 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方法的通知 (教学【2014】11号)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结合我 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教育 学生。第二章入学资格、注册与学籍第三条 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持“XX职业技术学 院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与材料,按学院规定的时间到校 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应事先向学 院招生部门提交请假书面申请,报到时须附相关证

2、明,假期 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可视为自愿 放弃入学资格。第四条 新生入学报到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 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 学籍、并作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处 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业技术学院考务管理规定中的“严格执行缓考审批制度, 执行。第三十六条 学生所修课程的考核不合格,可按学院有 关规定申请补考、重修或转级学习。(一)学生一学期内成绩不及格须重修的课程数与2, 给予一次转级警告。(二)学生转级警告每学期进行一次,由各系(分院) 填写转级警告表,汇总后由教务处统一公布,由学生所 在系(分院)通知学生家长。(三)学

3、生因重修课程太多,无法跟上同班同学的正常 学习,可申请转入下一年级学习。(四)累计两次受到转级警告的学生,必须转入下一年 级学习。(五)转入下一年学习的学生,学院成认其己修合格课 程的学分。(六)学生申请或被确定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应 填写学生转级申请表,经所在系(分院)批准,教务处 审核后,办理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的有关手续。(七)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经过自己努力,补修完 原所在年级应修的课程,获得相应学分。第七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三十七条学院根据办学条件,宏观调控学生转专业。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入学后第二学期报到注册时,可以 申请转专业。第三十九条经批准在校内转专业的学生须补修新转 入专业的专

4、业必修课中所缺课程学分。学生在转专业以前, 公共必修课程、素质教育核心课程、文化素质修养课程和选 修系列课程凡已通过考核,在转入新专业之后均可免修。并 须取得该专业毕业所需最低学分方能毕业。第四十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院转入上一批 次学院、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三)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特殊类型 专业的(特殊情况除外);(四)由招生时同一批次的B类录取学院转入A类录取 学院的;(五)二年制专科;(六)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七)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学、转专业的;(八)应作退学处理的;(九)有

5、旷课记录,有拖欠作业记录,有考试(含考查) 作弊或者考试(含考查)违纪记录的;(十)无正当理由的。第四十一条学生应在学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 殊困难,无法在校继续学习的,可在入学一学期后两年内申 请转学。第四十二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以下办 法办理:(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转出系(分院)班主任(辅 导员)提出意见,附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情况资料,经转出 系(分院)主任同意,拟转入系(分院)通过一定形式的考 核同意接收,并由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院长批准。方能办 理有关转专业手续。(二)学生在本省范围办理转学,须由本人提出申请, 所在教学系(分院)提出意见,由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院

6、长批准,经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后,报请省教育厅批准,待省 教育厅批文下达后,方能办理有关转学手续。(三)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须由本人提出申 请,教学系(分院)提出意见,由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院 长批准,并报经省教育厅批准。同时须经转入学校同意后, 报转入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并发 文通知省教育厅和学校后,学生方可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 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 在地公安部门。(四)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在每学期开学的第一个月内集中办理。(五)学生在校其间不得申请第二次转专业。(六)学生转专业、转学,一律按转入专业同年级的收 费标准缴纳有关

7、费用。第八章休学与复学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休学:(一)因病经二甲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修养时 间占一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的学生;(二)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 的;第四十四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学年)为期,因病 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学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学年)。第四十五条 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第四十六条 学生申请休学,应提出书面申请,附上有 关证明材料,家长签字。经班主任审核报分院、系、校区同 意,报教务处审核送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教务处下发休学通 知书,学生方可办理休学手续离校。第四十七条休学学生的有关

8、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二)休学学生户口不变;(三)学院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四)休学期间,学院只负责保存学籍义务。第四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申请保存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第四十九条休学学生复学的办理:(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办理复学 申请手续。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注册复学。(二)复学时间为每年9月。(三)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由二甲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 恢复健康,并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系(分院)审核, 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第九章退学第五十条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应予退学:(一)在第七条规定的学

9、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二)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 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三)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 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 的;(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六)本人坚决申请退学,经说服劝阻无效者;(七)须休学而拒不休学的;(A)因其他特殊原因,学院认为必须退学者。按本条规定作退学处理,不属于纪律处分。第五十一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系(分院)填写学 生学籍处理意见(附有关证明材料),并签署具体意见,教 务处审核后上报分管院领导,报学院院长会议研究决定(院 长会议包括院长办公会或受院长委

10、托或由相应院领导主持 召开的会议)。第五十二条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 通知学生所在系(分院),并送达本人或公告。第五十三条退学学生的善后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一)经批准退学的学生,应在接到退学通知后一周内 办理完有关退学离校手续,并在两周之内离校;(二)自正式通知退学之日起,停止一切在校生待遇;(三)学生退学时须交清所欠费用,方可办理相应的退 学证明和相关证书;(四)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回家长或抚 养人(监护人)所在地落户;(五)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由家长或抚养(监护人)负责领回;(六)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其学习期限(一

11、年以上)所修课程及所得学分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院批准, 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和相关证书;(七)退学学生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离校手续的,不发 给退学证明和相关证书,并按规定除名;第五十四条批准退学的学生由所在系(分院)负责督 促其办理离校手续和限期离校事宜。第五十五条 取消学籍和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第五十六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普通高 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 条、第六十四条办理。第十章结业与肄业第五十七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因各种原因(含体 学)在学习年限内,到达毕业所需最低学分数的25%,但未 到达毕业所需最低学分数的90%者,作肄业处理,并发

12、给肄 业证书;第五十八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 作结业处理:(一)在校期间所修读的课程,到达毕业所需最低学分 的90%以上,但未到达毕业所需最低学分者;(二)毕业论文(设计)考核不及格而未取得相应学分者;(三)因故未参加教学实习或教学实习成绩不及格而未 取得相应学分者。第五十九条 因课程或毕业论文(设计)考核不及格未 取得相应学分而结业者,可在离校三个月后两年内,回校参 加重修。成绩及格获得相应学分后换发毕业证书,证书日期 按换发时间填写;未取得相应学分,作结业处理。第六十条 因未参加教学实习或教学实习成绩不及格 而结业的学生,在离校一年后两年内,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 出申请,所

13、在单位领导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提出“合格” 或“不合格”的评定意见,经学院认定后,合格者可换发毕 业证书,不合格者作结业处理。第六十一条 凡逾期不办理有关手续者,学院不再受理 其申请,作结业处理。第十一章毕业第六十二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习年限内修完所 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 各类课程学分及相关取证要求方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 证书。第六十三条 毕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及查询认证,按 照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方法执行。第十二章附那么第六十四条本制度涉及的学分有关事宜按照学院关 于学分制的文件执行。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第六十六条本制度由学院

14、教务处负责解释。(一)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 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暂不予注册,可以保存入学资格 一年。保存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存入学资格者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离校治疗。保存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在下一学年开学一周 内向学院提交入学申请(附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学院 指定医院复查,符合体检要求,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 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二)新生响应国家号召应征入伍的,凭入伍通知书及 当地武装部相关证明在规定时间内可办理保存入学资格手 续,退伍后一年内可办理复学手续,按当年新生资格复学。由各分院、系、校区查阅本分院、系、

15、校区学生档案, 核对学生身份信息并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政治、思想 品德复查有疑问的应报学院招生部门。不符合招生条件者, 应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第五条学籍注册后,学校应告知学生及时查询。学生 可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实名注册后查询、核实本人 身份信息和学籍注册信息。第六条 学校在学籍注册中发现录取数据有误或缺失的, 由学生填写XX省高等学校学生录取数据错误修改申请表 报学院招生就业处,经审核确认后由学院招生就业处统一向 省级招生部门提出申请修改。第七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第八条具有学籍的学生,每学年第一学期,由教务处 按要求进行在校生

16、学年电子注册;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所在 系部按学院规定时间组织学生报到并办理学生证注册手续, 方可获得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 暂缓注册手续,学院可取消其修读课程的资格。学生应按以下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一)学生注册前应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二)学生注册时须持本人学生证交注册人员加盖注册 印章,否那么该证无效。(三)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须及时请假并提供 必要的证明材料。未请假而逾期注册者,所缺课程按旷课处 理。未经请假而逾期两周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四)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符合贷款条 件的,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三章修学年限、学期设置第九条 标准学制为3

17、年,学生在校期间学习年限在2 至5年内浮动但不能超过5年(包括在校学习、休学时间)。第十条 每学年设置两个学期,每个学期20周,其中 教学18周、期末复习考试2周。第四章学分要求、分类与计算第十一条毕业学分要求(一)学生必须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学分及相关取证要求方准予毕业。(二)个别学生事先申请,经过批准,可以适当减免规 定的总学分,经减免后,毕业时总学分不得少于毕业规定的 最低学分的95%。第十二条学分分类根据现代教育的特点和学分制的要求,将学分分为四大 类。(一)通识课程学分通识课程学分是学生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通识课程 修读获得的学分。(二)专业课程学分专业课程学分是学生完成专

18、业人才培养方案专业课程 的修读获得的学分。(三)实践活动课程学分实践活动课程学分是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级各类文 体活动、技能竞赛、社会实践等活动所计入的学分。(四)激励学分激励学分是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各级各类表彰、承当科研 工作、公开发表论文、获得专利、获得多个职业资格证书及 参与学院建设、管理、服务等,并按规定取得的激励学分, 激励学分可冲抵实践活动课程任选课程学分。第十三条学分计算各门课程的学分数根据课程的性质和专业中的地位与 作用在人才培养方案中予以确定。每门课程学分计算的具体 方法如下:理论课原那么上每18学时计1学分;体育课、单设实验 课和课内外上机每18学时计1学分;缺乏18学时的课

19、程实 验学时记入相应课程,每门理论课学分原那么上均应大于或等 于1学分,低于1学分的课程不计入;军训、顶岗实习、专 业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教学活动每周计1 学分;选修课原那么上每门课程18学时,折算1学分;实践 活动课程学分按每9学时为基本工程单位估算,每工程折算 0. 5学分。第五章 课程选修、免修及重修第十四条课程的选修(一)选课限定在选修课范围内。(二)通识类选修课、实践活动课按学期公布。(三)各系(分院)应指导学生根据所修专业的人才培 养方案制定个人修读计划选择专业选修课,确定每学期修读 的课程。第十五条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免修:(一)学生本人认为自己已较好地掌握

20、了某门课程的 基本内容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二)因身体原因(病、残)不能上公共体育课。第十六条学生申请免修,按以下方法办理:(一)凡申请免修者,须在开课前由本人提出免修该 课程的申请,经所在分院、系、校区同意,参加由系部(分 院)统一安排组织免修考核或直接参加上一年级该门课程的 期末考核。考试成绩达75分以上(含75分)者,可允许免 修并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免修考核的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 记载,由系部(分院)通知任课教师并报教务处备案。在未 取得免修考核成绩前必须随班参加该课程学习。(二)因身体原因(病、残)申请公共体育课免修者, 由本人申请,并附学院医务室或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出具疾 病证明,

21、经分院、系、校区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后该生获得该 课程的学分。第十七条 符合下述条件的全日制学生可以申请重新修 读:(一)对已取得的课程成绩不满意者;(二)所学课程考核经补考后仍不合格者;(三)在课程考核中旷考者;(四)因考核违纪或作弊而被取消课程成绩,确有悔改表现者;(五)被取消参加考核资格者;(六)其它原因必须重新修读者。第十八条 需申请重新修读的学生,应在学期补考结束 后对相关课程提出重新修读申请,每学期申请重新修读课程 不得超过XX。假设在补考结束的学期末申请课程重新修读的同 学,原那么上在以后学年同补考相应的学期再申请课程重新修 读。第十九条 学生提出重新修读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后, 由学

22、生所在系提出意见及重新修读实施方案。第二十条重新修读学生随下一年级或其它专业开出 的同层次课程听课,学生听课次数不得少于该课程的60%。 因教学计划调整,或因课程冲突等不能随下一年级重新修读 者,学生应事先向教务处申请,由相关系部提出实施意见, 经教务处批准后,做相应处理。第二十一条 重新修读期间,必须对学生提出明确要求, 并采取有效的检查措施催促落实,学期结束时,由开课单位 检查学生重新修读情况,审查考核资格。重新修读不得缓考、 补考。第二十二条 跟班重新修读学生的课程考核随听课班 进行,假设重新修读课程与其它所学课程在考核安排上出现冲 突,学生应参加学校本学期所开设课程的期末考试,重新修

23、读课程的考试与第二个学期课程的补考同时进行,成绩以实 际考试分数记。第二十三条毕业学生如毕业前不能参加重新修读或 毕业前重新修读仍未合格者,离校时只发结业证书,结业后 一年之内,可申请参加重新修读,经考核合格后换发毕业证 书,证书上注明换发日期,毕业时间从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第二十四条 重新修读同一门课程一般不得超过二次, 如第二次重新修读仍不合格,作结业处理。第二十五条学生课程重新修读考核合格即获得该课 程相应的学分,第一次重新修读考核通过以实际成绩记载 (注明“重新修读”字样),第二次重新修读考核通过成绩 只记载60分或合格。第二十六条被取消考核资格、缺考、考核违纪或作弊 者获准参加重新修

24、读并通过的,重新修读成绩只记载60分 或合格。第二十七条欠费学生不予办理重新修读。第二十八条学期补考结束后,申请课程重新修读的学 生,必须由本人填写学生课程重新修读申请表,上交所 在系部,由系部提出意见及相应的实施方案。各系部对申请 课程重新修读的学生情况进行汇总后,将课程重新修读统 计表及学生课程重新修读申请表报送教务处进行审批 后,学生的重修申请才得以确认。第二十九条未办手续或手续不全者不得重新修读,擅 自重新修读者学院不成认其重新修读成绩。第六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计算第三十条各门课程考试、补考及免修考试的命题,应 严格按教学大纲的要求,着重检查学生对基础知识、基本理 论、基本技能和实践能力的

25、掌握,试题的难度,应有适当的 坡度。第三十一条考试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局部课程的考 试因其特点可采用五级制记分,即A (优)、B(良)、C(中)、 D(及格)、E(不及格),对应分值为A(90-100)(80-89).C (70-79)、D (60-69)、E (60 分以下)。第三十二条学生所修读的每一门课程,必须按照学院 有关规定参加该课程考核,经考核合格才能获得学分。第三十三条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根据学 院有关规定与各课程教学要求制定。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课程修读或实习(见习)过程中, 如缺课(学)时数、或缺交作业累计超过教学规定数三分之 一者,取消参加该课程考核资格,所修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第三十五条学生因考试时间冲突、患病或意外事故而 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应按学院有关规定在考试前办理缓考 申请手续(除因患急病或遇突发事故者外),具体按XX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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