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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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明职院教2007 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 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我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二条 以学制为参考,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允许学生分阶段完 成学业。三年制具有学籍的时间最长为5年。第二章入学、报到与注册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 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 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 弃入学资格。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 合格,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

2、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循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者,转有关部门查处。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 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 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 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校历规定的时间到校并办理注册手 续。学生须先到学校财务科缴纳有关费用后,持缴费凭证、学生证到所 在系办公室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持学生证到

3、教务处加盖注册章后方取得 本学期学习资格。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按请假的 管理权限报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 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 手续后注册。行政部门备案。第四十五条 毕业生、结业生必须按规定时间离校,不得以任何理由 滞留学校。第十章其它第四十六条 学生证、校徽的管理按三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证、校 徽管理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 未尽事宜由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协商并 报领导批准后执行。第四十八条本条例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本条例的修改与补充由 教务处提请院长办公会议审批。第四十九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普通高

4、等教育专科学生。二。七年三月十二日第三章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第七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 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第八条考核按教学计划规定执行。学生课程考核资格由任课教师认 定,毕业论文(设计)由所属系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委员会认定。考核一 般安排在期末进行,若是学期中结束的课程,可在课程结束后随即进行 考核。课程结束时由学校安排的考试为首次考试,获得考试资格的学生 必须参加。未经批准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此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记,计 入不及格门次。第九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第十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

5、中等, 及格,不及格)记分。百分制和五级制的换算标准为:百分制换算 成五级制百分制90-10080-8970-7960 - 690-59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换算 成百分制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百分制9585756555课程总评成绩由课程学习的过程性考核成绩和期末终结性考核成绩 组成,应侧重过程性考核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 综合评定。校内实践性课程的成绩可根据课程考核、课内外作业、平时 测验、实习和实验报告及实际表现综合评定。第十一条 实践教学环节,包括专业调查、实习、实践劳动、毕业 论文等均要评定成绩。不及格以一门

6、计。第十二条各门课程的期末考题一般由任课老师拟题。进度一致的 相同课程,实行统考,统考题目由教研室集体研究确定。试题由教研室 主任审定,经系、部主任批准送教务处核定并交付打印。各门课程要拟 好深浅度大体相同的两套试题(包括标准答案)抽取其中一套作期末考 试用。各学科应建立试题库,实行教考分离。第十三条免修规定申请免修下学期课程的学生,需提前于本学期考试周的前两周,向 所在系上交“学生免修课程申请表”,经所在系审查同意后,由系负责填 写“免修学生报表”报教务处批准。经教务处批准免修的学生名单,由 教务处以“课程免修通知单”的书面形式下发学生所在系及任课教师所 在教学单位。以下几种情况可申请免修:

7、(1)对校外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转入前已修过同一课程且成绩合格 者。(2)凡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对已修读且合格的课程可申请免修。(3)通过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者可免修英语课。(4)其他申请免修的学生,需办理免修考试注册登记并参加免修考 试。申请免修课程考试与上届学生的课程考试或重考同时进行。考试通 过获得免修资格。(5)学生确属健康原因,经校医疗部门诊断证明,体育课可转修“非 竞技类体育课”;考核及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但须注明“非竞技 类体育课”字样。(6)政治理论课、德育、体育、军事理论、实验、实习、课程设计、 毕业设计(论文)等均不得免听与免修。第十四条关于修读辅修专业、双专业主修专

8、业已修满一年,且已修的主修专业各门课程成绩均在70分以 上,可申请辅修相近专业或第二专业学习。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第四章升级、重修与重考第十五条 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过考试、考查,成绩 及格的学生,准予升级。第十六条课程考核不及格者需重修(公共选修课允许重选),重修分 为重考和听课重修。考试成绩大于等于40分小于60分者可重考,考试 成绩低于40分者应参加听课重修。听课重修又分为于下学年跟班(下一年级)进行重修和集中办班重 修。不及格课程的重考,按校历规定的时间进行,重考试题的难度、份 量和评分标准应与期终考试要求一致;除重考外,重修课程的考试与下 一年级相同课程的考试同时进行,

9、若考试与本学期其他所修课程的考试 时间有冲突,重修课程考试与下一年级相同课程的重考同时进行,下一 年级无相同课程的,另外安排考试。重修不及格的课程,在毕业前给予一次重考机会。第十七条缓考、旷考规定.缓考学生因病或有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按教学计划进行的当学期正常 考核者,必须事先由本人持有关证明申请缓考,经学生所在系的系主任 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并由系通知任课教师后方可缓考。事后办理请假 手续无效。缓考课程的考核时间与该课程重考同时进行,且不得再申请 缓考,缓考不及格不得重考,重考不能申请缓考。1 .旷考学生擅自不参加按教学计划进行的当学期正常考核者,即为旷考。 旷考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第十八条凡

10、考试违纪或舞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不准参 加正常重考。毕业前给予一次重考机会。考试违纪或舞弊的学生按三 明职业技术学院考试作弊及违纪处分的规定处分。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应于课程考试(考查)结束后3天内,将学生 成绩报告以班级为单位填写一式三份,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后,其中两份 送学生所在系(一份由系存档,另一份由系转给教务处),教师自留一份, 并据此录入成绩管理系统。公共选修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按学生所属系分别填写成绩报告单一 式三份,比照前款方法处理。已评阅的试卷由任课教师交给学生所在系,以便保存备查。学生如 对评分有异议,应及时向学生所在系提出书面报告,经系同意后由相关 教研室主任复查试卷。

11、学生本人不得找教师查阅试卷。第五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条学生应按照招生时录取的专业学习,一般不得转专业、转 学。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考虑转专业、转学:1 .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2 .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 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我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其他专业 学习者。3 .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 继续学习者。4 .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征得学生同意学校可以适当 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第二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1 .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2 .专科二年级(含

12、二年级)以上者。3 .在校学生成绩已达到退学标准者。4 .无正当理由者。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具体手 续按下列办法办理:1 .学生在我校范围内转系(专业),需由所在系主任推荐或提出处理 意见,拟转入系审核同意,由教务处审核,报分管院长审批。2 .学生申请转学,由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长批准,经对方同意后,报 省教育厅批准。3 .学生转专业、转学手续,一般每年两次办理,具体时间以教育厅 规定为准。第二十三条学生转专业后须修完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 程,方可毕业。第二十四条 因转专业、转学而被编入同一年级学习者,须按编入专 业的收费标准缴纳学杂费和住宿费等费用;被

13、编入低一年级学习者,须 按编入专业编入年级的收费标准缴纳学杂费和住宿费等费用。第六章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五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 不得超过法定学制2年。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1 .因伤病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 总学时1/3 (或6周)以上者。2 .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限。经学校批准可持续休学,但 总的休学时间不超过2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学生休学应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附证明材料,因病休学须经指定医 院签署意见)经系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发给休学

14、证明后,方可 休学。凡未经办理休学手续而擅自离校者,取消学籍。第二十七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 .休学学生贷学金停发。2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3 .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4 .休学学生必须于批准后2周内向学校有关部门办完休学手续。5 .学生经批准休学后,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住在学校,不得随班 听课或参加考试,也不得提前复学。第二十八条 复学与持续休学:1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年或学期开学前向所在系提出复学申请, 或持续休学申请。经校审查合格方可复学。因伤病休学的学生要附县级 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学院指定医疗单位复查,认为能坚持正常学习, 经系主任审核同意,送

15、教务处会签,报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复学。被 批准复学的学生,其所在系要给学生寄发复学通知并在教务处备案,学 生未接到复学通知之前,不得来校复学。复学的学生编入原专业相应的 低年级学习(若原专业停招或停办,则复学的学生编入相近专业的低年级 学习),并须按编入专业、编入年级的收费标准缴纳学杂费和住宿费等费 用。2 .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3 .开除学籍、取消学籍、退学、取消入学资格的学生,均不得申请 复学。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 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第七章退学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1 .学业成绩未达到

16、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 成学业的:2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 查不合格的;3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的;.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末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4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本人申请退学的。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的系主任提出处理意见,报教 务处提请院长会议研究。第三十一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及家长,同时报省 教育厅备案。第三十二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1 .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

17、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 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2 .经诊断为精神病或其他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 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3 .退学学生由教务处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学习成绩发给 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经考核成绩合格者)。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 校及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4 .退学学生自正式文件下发之日起,停止一切学生待遇。5 .学校不负责解决学生退学后的安置问题。第八章 学习纪律第三十三条 学生必须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和 完成各个教学环节,参加学校所规定和统一安排组织的各项活动。第三十四条 学生上课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不得迟到、早

18、退,未经教师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教室。第三十五条考勤规定1 .上课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各系应指定专人负责全系考勤报表的 汇总、上报,每月上报一次,教务处负责汇总、公布全校学生课堂考勤 情况,并将不定期对考勤情况进行抽查。学生因故不能上课者,必须按 规定事先向所在系请假。上课考勤结果由任课教师计入学生的平时成绩。 学生缺(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1/3者,不准参加该课程 的考核、该课程成绩以不及格计。2 .法定节假日学生离校,应到所在系登记,并按时回校。除法定节 假日外,学生不得擅自离校。因病、因事离校者,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 续,不得事后补假(急病或紧急事故除外)。请假须经审批同意后才生效。

19、3 .学生请假,1天以内,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辅导员同意;1天以上 4天以内,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主管系领导批准;5天及5天以上由主管系 领导签署意见,报送教务处批准。缓考假,必须事先由本人持有关证明 申请缓考,经学生所在系的系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并由系通知任 课教师后方可缓考。以上审批手续的有关书面材料和批件存学生所在系 办公室教学秘书处备查。事后请假无效,并以旷课(考)论处。4 .学生因病请假,须附校医疗部门证明;请事假的学生须附有关证 明。不论时间长短,均应从严掌握。5 .学生请假期满,经核实请假有效的,应向系办公室批准销假。如 假满后不能回校学习,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否

20、 则以旷课论处。经核实请假无效的,以旷课论处。6 . 一学期累汁旷课达10学时,责令其检查,并在系内通报批评; 累计旷课达15-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累计旷课达21-30学时,给予 严重警告处分;累计旷课达31-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累计旷课达41-50 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旷课达5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旷 课时数按课程表内实际上课时数计算。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 业论文按每周30课时计。第三十六条教育与纪律1 .学校要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育学生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做到德智体全面发展。要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贯彻疏导方针,做好思 想教育工作。2 .学生要热爱社会主义

21、祖国,热爱人民,拥护党的领导,勤奋学习,团结同学,关心集体,遵纪守法,爱护公物,热爱劳动,遵守校规校纪。3 .对学生的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的考察主要采取鉴定的 办法。对个别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他错误的学生,按照学校的 处分条例处理。4 .学生要尊敬师长、文明礼貌,要保持良好的课堂秩序。5 .不得穿拖鞋、背心进入教学区及参加集会,如有违反者,视情节 轻重给予教育或处分。6 .奖励与处分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第九章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三十七条学生毕业时应作全面鉴定,由学生处组织各系进行。其 内容包括德、智、体三个方面。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 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第三

22、十八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专业教学 计划规定内容,取得规定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 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第三十九条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毕业前重考课程没有全 部合格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结业后一年内可 向学校申请补考一次。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 填写。第四十条 实习不及格,如果结业后从事与实习内容相近的工作,可 由工作单位开具鉴定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经学生所在系审查 合格,学校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第四十一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凡毕业时察看期未满的,不准 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察看期满,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 出具其参加工作以后的思想、政治、品德、业务等方面的书面鉴定意见, 学校根据其表现情况,解除察看,教务处可换发毕业证书。第四十二条无学籍的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第四十三条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第四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 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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