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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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2006年3月14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例等卜五项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循环经济发展, 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 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发展循环经济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减量化、再利 用、资源化为原则,在技术和经济许可的范围内,最大限度降低资源消 耗、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实现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第三条 发展循环经济实行统筹

2、规划、突出重点、示范推广、分步 实施的方针。第四条 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应当体现政府、企业、其 他组织和公众公平合理分担责任的原则。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各部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职责 和权限,并指定相关部门组织、协调各部门的工作。第四十九条中小学校、大专院校和各类专业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实 际情况对学生、学员开展循环经济知识教育。第五十条 鼓励社区开展形式多样的循环经济宣传活动,普及循环 经济知识。第五十一条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循环经济知识 宣传。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在重要版面或者黄金时段刊登或者 播放一定时间的循环经济公益广告。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

3、关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处罚。第五十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废弃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其原有 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其利用价值但是被抛弃或者放弃的物品、物质, 但是放射性物质以及受其污染的物质除外。(二)循环利用,是指再利用、再生利用和热回收。(三)循环产品,是指按照循环经济的原则设计生产的,资源利用 率高、能源消耗低,能够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的产品,以及通过废弃物 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而生产的产品。第五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各部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工作作 为绩效考

4、核的重要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行政责任追究机制。考核情况应 当向社会公布。第七条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配合实施发展循环经济的 政策和措施。行业协会应当为本行业企业提供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和技术服务, 组织本行业企业开展资源节约和废弃物回收利用,并可以根据循环经济 发展政策和措施制定本行业发展循环经济的行规、行约和技术规范。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加强与周 边地区的交流与合作。第二章规划与计划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循环经济发展的中长期规划。规划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发展循环经济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指标;(二)发展循环经济的重点行业和领域;(三)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

5、策和措施;(四)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其他重要事项。第十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的编制应当体 现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并将发展循环经济的目标和指标、政策、措施 等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组成部分。第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时,应当包括发展循环经济的内容。市、区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同级人民政府专项报告发展 循环经济目标和指标、政策、措施等的执行情况。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循环经济发展评价指标体系, 完善相关统计和核算制度。循环经济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应当真实反映循环经济发展状况,并作为国民经济和社

6、会发展规划、计划指标体系的组成部分。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循环经济发展中长期规 划,制定节约能源、节约用水、节约用材、节约用地以及废弃物回收、 处理、再利用等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 其他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专项规划的编制、调整,应当体现发展循环 经济的要求,并与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相协调。第三章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第十五条 鼓励节约能源、节约用水、节约用材、节约用地和资源 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第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编制节约能源、 节约用水、节约用材、节约用地等资源节约

7、和循环使用情况评估报告。 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查时,应当对该评估报告进行审查。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技术和经济许可的范围内,优先采 用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设计方案、工艺、材料和技术设备。第十八条严格限制建设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大的项目, 禁止建设高消耗、高排放、高污染的项目。对已建成的高消耗、高排放、 高污染项目,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产业政 策要求其改造。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九条 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积极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第二十条水资源应当得到充分利用。实行循环用水和一水多用, 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鼓励和扶持中水回用。第二十一条 实行落后生

8、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强制淘汰制 度。强制淘汰目录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特区实际编制,并 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二条原材料应当得到充分利用。产品应当尽可能长期使用, 以减少废弃物的产生。第二十三条 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当提高原材料的利用效率, 优先使用可再利用和可再生利用的材料,抑制产品和包装物变成废弃物, 抑制产品的过度包装。涉及原材料利用率的相关技术规范由市市场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制定。第二十四条限制一次性使用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禁止生产和销售的一次性使用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五条废弃物应当尽可能被循环利用。在技术和经济许可的范围内,废弃物可以再利用或者再

9、生利用的, 应当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不能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但是可以进行热回 收的,应当进行热回收;不能再利用、再生利用或者热回收的,应当依 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妥善处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分别编制可再利用和再生利用的废弃物目录,并向 社会公布。废弃物的再利用和再生利用应当安全、可靠,不得造成新的环境污 染。第二十六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推行清洁生产,减少废弃 物的产生;对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余热等应当自行回收利 用或者转让给有回收利用条件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利用;对不能循环利用 的废弃物应当进行妥善处理。实行清洁生产审核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二十七条市人民政府

10、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强制回收的 产品目录。对于列入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其生产者应当按照要求予以 回收,并建立相应的回收制度;未建立相应回收制度的,不得在特区内 销售。产品的销售者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协助生产者进行回收。第二十八条 鼓励投资兴办回收企业,鼓励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企 业开展产品废弃物的回收;必要时,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业回收 机构。公众应当协助回收废弃物,按照要求对废弃物进行分类,并放置于回收设施或者场所。第二十九条实行生活垃圾回收处理收费制度。其资金应当专项用 于生活垃圾的收集和处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三十条废弃物处理实行专业化经营。废弃物处理单位应当具备 相

11、应资质。废弃物处理不得造成新的环境污染。第三十一条 生产者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可以再利用和再 生利用而没有利用且达到一定数量的,有关职能部门可以责令其利用, 或者由其承担再利用和再生利用所产生的费用。第三十二条生产者应当在产品或者包装物的显著位置标明产品及其包装物被最终使用后进行再利用或者处置的方法及其他必要信息。第四章支持与鼓励第三十三条 倡导政府与企业之间平等合作,共同促进循环经济的 发展。鼓励企业与政府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商定发展循环经济的措施、 目标和实施计划等内容。第三十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系统和 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向社会提供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第三十五条

12、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技术开发和创新体系建设, 推动循环经济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鼓励和扶持循环经济技术研究和产 品开发,采用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的新工艺、新技术生产循环产品。采用前款新工艺、新技术的企业和生产循环产品的企业,可以享受 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三十六条实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财政补贴制度。市、区人民 政府每年应当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对下列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从事有关循环经济技术研究、开发的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 其他组织和个人;(二)采用前项研发的新技术生产有关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产品的 企业;(三)采用其他符合

13、循环经济要求的新技术、新工艺的企业和其他 组织。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三十七条政府科技研发资金、技术改造资金等专项资金应当优 先安排循环经济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以及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其他项 目。政府投资及控股的基金和担保机构,应当优先为循环经济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以及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其他项目提供融资担保和其他资 金支持。第三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废弃物回收、处理、再利用 规划,制定鼓励废弃物回收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措施,完善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废弃物回收公共设施,宣传废弃物回收、 再利用知识和办法,推广废弃物回收、再利用经验。第三十九

14、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消费者购买、使用 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产品,倡导环境友好型消费方式。消费者组织应当定期向消费者推荐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产品。第四十条 对于在发展循环经济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政府部门、 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四十一条政府采购应当优先购买有利于节约能源、节约用水、 节约用材和循环利用等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产品和服务,其中购买循环 产品应当达到规定比例。政府采购应当优先购买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和受表彰企业的产品和 服务。第五章示范与推广第四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结合 特区发展循环经济的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加强示范企业、示范园区和

15、 示范社区的建设。第四十三条 示范企业应当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建立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设计、生产、经营体系。第四十四条示范园区应当根据生态环境的要求建设成为生态工 业园区。新建和建设中的产业集聚基地、开发区,应当按照发展循环经 济的要求进行整体规划或者调整规划。已建成的开发区、工业区应当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进行产业结 构调整和功能改造。第四十五条 示范社区应当以建设节约型社区为目标,重点开展节 约能源、节约用水、废弃物分类回收、倡导环境友好型消费方式等工作。新建社区应当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进行规划设计。第四十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总结示范企业、示范园区、 示范社区的试点情况,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政策、措施,逐步推广。对于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制度、标准和措施,必要时,市人民政府 可以决定强制推广。第六章宣传教育第四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循环经济宣传教育计划,完 善宣传教育网络,创新宣传教育方式,有计划、多层次地开展循环经济 宣传教育。第四十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重点行业中企业、事业单 位负责人的循环经济知识培训。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将循环经济知识 作为国家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企业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对员工进行循环经济知识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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