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若干法律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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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上市股份股权转让假设干法律问题对于非上市、未挂牌的股份(以下简称股份或股 份公司),其股份转让相关规定及建议如下:1、股份的股份转让不要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包括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或者股份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因此,股份 需要登记的只是发起人而非股东;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变更 登记事项里,亦只提到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未提到股份 变更股东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根据我们以往的工程经验,实践中大局部情况下工商部门也是不要求股 份股东变更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但我们也遇到过

2、有些地方工 商部门为了防范自身风险,要求股份的股东变更也必须办理工 商变更登记,请注意跟地方工商部门做好沟通。2、股份的股权转让程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的股份转让,只需要办理股东名 册变更(记名股票)或股票交付(不记名股票)即可。另需注意以下几点:(1)转让场所。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股东转让其股 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 式进行。法律规定方面,对于上市公司以及非上市的公众公司,其股份的转让、 存管、登记都有着具体的规定,因此应当按照具体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要求进行操作;但是,对于非上市股份公司,就目前法律法规来看, 尚未见统一规定的证券交

3、易场所或国务院明文规定的其他方式,非上市 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等事宜多由各地方自行规范,各地对于非上市股份 公司的股份转让、股东变更登记的要求和效力都不尽相同;另外,全国 许多省份都设有产权交易所为非上市股份公司提供股份托管、登记、代 办转让等服务,在产权交易所办理股份转让相关事宜,其公信力较强, 相关公示和凭证可以作为定纷止争的依据。司法实践方面,多数法院认为国务院并未对股东转让未上市非挂牌股份 股份的方式及场所作出强制性的特别规定,没有要求所有未上 市非挂牌股份股份的转让必须全部在其他股权交易场所内进 行。实务操作方面,建议应当首先充分了解当地的具体操作要求,如果能够 在产权交易所进行股份转

4、让、股东变更登记那么是比拟合适的操作的方式。(2)限售期。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3)章程备案。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章程修 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 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如果把新股东及其出资情况载入公司章程, 那么需要把新的章程拿到工商部门办理备案。3、关于股份的股东身份及权益认定法律没有强制要求外部登记的情况下,一般通过如下方式进行确定股东 身份及权益: 股票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

5、姓名或者名称及住 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 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2)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公司置备股东名册是公司法的明确要求,因此,在公司盖章的股东名册 上具名是证明股东权益的直接证据;另外,也可以直接把新股东的及出 资信息载入公司章程(非强制性规定),由于公司章程是需要工商备案 的,因此,其中的信息具有更强的证明力和公信力。(3)出资凭证及公司治理相关文件 如股份转让合同/协议文本;注资凭单及财务账簿记载;股东大会的表 决票、分红的决议等文件,也能反映股东的身份。(4)产权交易所凭证如果在产权交易所进行股份转让、股东变更登记,那么产权交易所出具 的产权交易

6、凭证交割单等材料,可以成为重要的判断依据。(5)公证、律师见证、司法确权必要时可以通过上述程序确认股东身份与权益,其中公证和律师见证属 于事前措施,司法确权属于事后救济手段。综上,虽然根据公司法以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股份公司的股 东变更不属于工商变更登记事项,但可以在结合各地对于非上市股份公 司的股份转让、股东变更等事项要求的基础上,综合通过上述相关法律 文件或途径来保证股份转让的效力与股东身份确实认。4、股份的股份如何质押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

7、质登记时设立。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方法第二条,以持有的有限 责任公司和股份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方法。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的股权除外;第七条,”申 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二)记载有出质人姓 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 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因此,股份的股份质押应依法在工商登记部门办理登记,具体 程序和要求以具体经办的工商主管部门要求为准。5、股份的股份如何保全、执行(1)保全。根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假设干问题的规定试 行)(法释1998R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

8、执行 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 15号)等规定,股份 公司的股份属于可被采取扣押、冻结等司法保全措施的标的。但法律法规对于如何保全股份公司的股份,尚无统一明确规定,司法实 践中常见如下几种方式:一,由登记机关协助执行,股份的发 起人在工商管理机构进行登记,工商机关可以就发起人的股份进行查封 冻结,但因为各地情况不甚相同,很多省市的工商管理机构以股份有限 公司的股东非工商登记事项为由拒绝配合,纵使配合的工商管理机关也 只是将协助执行通知书存放于公司内档;二、由区域性的股权交易中心 协助执行,局部省市建立了区域性的股权交易中心,区域性的股权托管 属于公司的自愿行为,对于已经在区域

9、性的股权交易中心托管的股份有 限公司,可以要求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协助查封冻结;三、要求股份有 限公司协助执行,登记的公示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股份 的协助执行在对外效力上显然是有所减损的,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存 在一定的风险性。(2)执行。根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假设干问题的规定试 行),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 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 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 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但由于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不要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在实践中,工商 管理机构往往无法掌握该等股份的具体情况,也无法对该等股份进行查 封冻结,收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也仅仅是将协助执行文书放置于 该类型股份公司的内档,对于该类型股权的转让并不能起到完全的冻结 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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