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编制说明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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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丽水市水资源管理方法编制(说明稿)取用水户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给予补偿。编制说明:水法规定开发利用的功能间、区域间、用户间的协调;开发 利用原那么;集体经济组织建设水工程规定;以及水能、水运开发、移 民安置等规定。规定了水量分配要求,具体包括:对水资源的宏观调配和水中长 期供求规划的主管部门、审批程序和审批机关的规定;水量分配方案 编制及使用。本方法规定了开发利用原那么;非常规水利用;江河径流调蓄计划 和水量分配方案;水量调度;损害赔偿责任。3水资源节约面上节水3.1.1 节水统筹与分工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统筹推进节约用水工作,建立 节水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

2、监督实施。开展和改革、水行政、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 村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做好节水成效 评估,定期将节水工作情况报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说明:节水统筹与分工重点是明确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工作计划、任务 分工、定期上报等规定。浙江省水资源条例已经明确了建立节水长效机制、节水型社 会建设要求,并明确了行业节水实施计划。本方法进一步明确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要求,工作计划及任务实施、 定期上报要求。3.1.2 节水评价第十六条与取用水有关的规划和建设工程应当开展节水评价工 作,合理确定规划和建设工程取用水规模。其他类型规划或从城市公 共供水管网取水的高耗水建设工

3、程可参照执行。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审查审批、建 设工程立项审查及取水许可等现有管理程序和分工,负责各自权限内 的节水评价审查工作。第十七条水利规划应在规划制定阶段开展节水评价,在规划报 告中编写节水评价章节;水利工程工程应在工程规划、工程立项阶段 开展节水评价,在工程规划报告、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书中编写 节水评价章节;城镇新区规划、工业园区规划、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 高耗水行业专项规划、涉及取用水的相关产业规划应在水资源论证阶 段开展节水评价,在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中编写节水评价章节;办理取 水许可的非水利建设工程,应当在取水许可阶段开展节水评价,在水 资源论证报告书中

4、将用水合理性分析等内容强化为节水评价章节。编制说明:节水评价是按照水利部关于开展规划和建设工程节水评价工作 的指导意见(水节约2019136号)开展规划和建设工程节水评价 工作,提出“(一)与取用水相关的水利规划。包括区域供水工程 规划、引水调水规划、水库建设规划、灌区建设规划等。(二)与取用 水相关的水利工程工程。包括蓄水工程、引水工程、提水工程、调水 工程、地下水利用工程等。(三)需开展水资源论证的相关规划。包括 城镇新区规划、工业园区规划、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高耗水行业的 专项规划、涉及取用水的相关产业开展规划等。(四)办理取水许可 的非水利建设工程。包括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以及水库、

5、渠道等 取水,并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非水利建设工程。从城市公共管网等取 水的高耗水建设工程宜参照本意见开展节水评价。”丽水市节水行动方案提出“完善规划和建设工程水资源论证 制度,建立节水评价机制,控制水资源开发利用强度”。节水评价作为控制水资源开发利用强度的重要手段,也是丽水市 抓好工程评价工作的基础。考虑到浙江省水资源未对其作出规 定,故将其相关要求纳入到管理方法。3.2 农业农村节水农业节水第十八条市、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大力开展节水高效 现代农业,加大田间节水设施建设力度,推广水肥一体化、覆盖保埔 等节水技术模式。推进规模化养殖场节水改造和建设,推行先进适用 的节水型畜禽、水产养殖方

6、式。编制说明:农业节水涉及节水灌溉方式、节水技术推广,节水改造、节水灌 溉设施建设,开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水法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 的责任,浙江省水资源条例明确了农业经营企业和农业合作经营 的任务。丽水市节水行动方案提出了 “实施农业节水灌溉”、“发 展节水畜牧业渔业”等建设任务要求。本方法细化规定农业节水工作的责任单位,同时养殖业节水作出10规定。3.2.1 农村节水第十九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应推进农 村生活节水,加强农村生活用水设施改造、推广使用节水器具。农村 供水工程应计量收费。农村饮用水工程应实行计量收费制度。编制说明:浙江省水资源条例对农村供水主要侧重于供水保障,明

7、确了 县级人民政府的保障要求。本方法基于近年来已实施的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行动,在省条例 基础,进一步对用水设施及节水器具使用、计量收费等工作作出规定。3.3 工业节水第二十条工业企业应当建立用水管理制度和统计台账,完善供 用水计量体系,强化生产用水管理。超过用水定额标准的高耗水工业 用水户应限期实施节水改造。新建企业和园区要在规划布局时,统筹供排水、水处理及循环利 用设施建设,推动企业间的用水系统集成优化,鼓励建设节水标杆园 区。编制说明:II工业节水一般包括工业企业和工业园区的相关节水规定。工业节 水包括技术、工业和设备的采用,循环用水,节水改造,节水型企业。水法中规定的工业用水要求,工艺、

8、设备和产品名录。浙江省水 资源条例规定了工业园区,高耗水企业,生产饮料、饮用水等产品 的企业,工业间接冷却水、冷凝水的相关节水要求。本方法进一步规定了工业企业用水管理、以及高耗水企业不符合 标准的改造要求。规定了新建企业和园区的节水求。3.4 城镇节水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应当会同有关 部门将非常规水纳入城市供排水规划进行统一配置,推进再生水直接 用于工业生产、市政杂用和建筑施工等。新建建筑、小区、公园等应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安装使用节 水型设备、器具。第二十二条严控高耗水服务业用水,从严控制洗浴、洗车、高尔 夫球场、人工滑雪场、洗涤、宾馆等行业用水定额。洗车、高尔夫

9、球 场、人工滑雪场等特种行业积极推广循环用水技术、设备与工艺,优 先利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编制说明:城镇节水主要包括节水型城市建设、供水管网漏损控制、用水户节水、节水三同时等方面。12水法规定了供水管网漏损控制、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再生 水利用、节水三同时、供水企业节水等要求。浙江省水资源条例规 定了管网改造、再生水利用、公共供水企业节水等具体要求。本方法规定细化再生水利用的职责和要求,规定了新建建筑的雨 水利用要求。规定了高耗水服务业用水控制要求。其中,市政杂用应 包括城市景观环境、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3.5 机制建设水价机制第二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反映水资源

10、稀缺程度 和供水本钱的水价形成机制,实行促进节约用水的水价政策。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制度。非居民用水实行计划管 理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对超定额或者超计划用水的,实行累进 加价制度。高耗水行业实行差异水价。第二十四条用水户应当按照计量缴纳水资源费或者水费。编制说明:水价机制涉及工程供水价格、自来水价格、再生水价格的制定。其中水法提出了供水价格的规定。浙江省水资源条例规定 了水价调整的要求。丽水市节水行动方案提出了 “完善居民阶梯 水价和非居民用水差异化水价制度,全面推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 累进加价制度”。13本方法规定水价形成机制、水价调整政策要求。不同类型用水户 的水价制度;进

11、一步明确了计量收费的要求。3.5.1 水效标识管理第二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 强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的产品依法进 行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依法查处应当标注但未标注水效 标识的产品销售行为。编制说明:本方法依据水效标识管理方法,进一步规定了市场监管部门 的职责。3.5.2 节水三同时管理第二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需要取用水的,应当制订 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保障节约用水设施正常运行。 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节水设施竣工后,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展和改

12、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 执法、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在建设工程的设计、审 查、施工和验收等环节,加强节水“三同时”监管落实。14编制说明:本方法在水法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工程为需要取水的 工程,并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3.5.3 奖励机制建设第二十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节约用水奖励机制, 对符合条件的节水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用水单位或者个人通过采取节水措施在定额内节约的水量,可以 按规定进行交易并获得收益。编制说明:其他机制建设主要考虑节水补助或奖励、节水服务模式、水资源 价值转化、节水融资模式等内容。其中浙江省水资源条例规定了 节水补助或奖励、节水服务模式

13、的要求。丽水市节水行动方案提 出了 “探索水资源资产价值转化,努力探索水资源资产价值实现途 径,探索用水等各类产权交易。” “拓展节水融资模式”本方法规定了节水奖励要求。4水资源保护4.1生态流量第二十八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和授权,组织开展跨行15 政区域河湖生态流量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河湖生态流量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组织编制管辖权限 范围内的河湖生态流量保障实施方案,明确主要控制断面生态流量监 测方案、调度保障措施、保障责任主体和监管责任主体。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落实所辖 区

14、域内河湖年度水量调度,严格控制区域用水总量和断面下泄流量, 负责管辖权限范围内的水工程生态流量管理和取用水户的取用水管 理。第三十条 水库、水电站、水闸、航运枢纽和引调水工程等具有 拦蓄功能的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落实生态流量泄放措施,将生态 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建立常规生态调度机制,保证河湖 生态流量。假设遇特殊情况难以满足生态流量管理要求的,水工程运行管理单 位应当提前向具有管辖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三十一条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设计、施工、 运行管理相关规程规范及标准。泄放设施的建设与运行不得对主体工 程造成不利影响。编制说明:浙江省水资源条例中规定了水行政部门

15、在重要河流生态流量 的目标、监测、评估要求。规定了新建、已建水工程生态流量设置、161总那么11.1 目的和依据11.2 适用范围11.3 总体要求21.4 职责划分32水资源开发利用42.1 水资源规划42.2 水资源开发利用63水资源节约83.1 面上节水83.2 农业农村节水103.3 工业节水113.4 城镇节水123.5 机制建设134水资源保护154.1 生态流量154.2 生态补偿174.3 地下水管理185用水管理19 泄放、监测要求;规定了水工程管理单位的职责。生态流量规定包括了目标确定原那么、事权划分、控制断面;管理 措施包括了统一调度、泄放条件要求、监测要求、预警机制。监

16、督管理分工:区分不同行政层级的职责分工;生态流量保障实施方案 编制保障方案;水工程生态流量保障:纳入日常调度,建立机制。本方法规定了:1)市县两级监督管理分工,权限、方案编制、日常调度2)水工程生态流量管理要求,如纳入日常调度,特殊情况处理。4.2 生态补偿第三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瓯江流域上下游水资源保护横 向生态补偿机制,根据行政区交接断面水质监测结果和水量水效评价 结果科学确定补偿标准,通过资金补偿、区域协作等方式,实现水资 源保护效益共享 合作共治。第三十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建立跨县(区)的水资源配置工程 的受水区与水源区之间生态补偿机制,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建立本 行政区域内水资源配

17、置工程的受水区与水源区之间生态补偿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应统筹生态补偿资金,优先用于水源区水 资源保护和水源区保护范围内村(居)民的生活保障、生产补助。水资源配置工程供水水价中应表达水源区水源涵养、水生态保护、水环境整治等投入。17编制说明:本方法规定了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制度的相关要求。针对水资源配置工程水源区和受水区之间的补偿机制,本方法在 浙江省水资源条例基础上,细化明确了具体职责分工。4.3 地下水管理第三十四条开发利用地下水,应当按照地下水保护利用和污染 防治等规划要求,实行总量控制,限量开采。第三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地下水 保护和开发利用,维持地下水采补

18、平衡,以浅层地下水为主,限量开 采承压水。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地区,不得开采地下水, 经批准开采的矿泉水、地热水除外。编制说明:本方法针对地下水取水,明确了供水管网覆盖地区且满足需求的, 不得开采地下水。185用水管理用水总量和效率管理5.1.1 用水控制第三十六条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应当限制建设项 目新增取水。取用水总量到达或者超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依 法不予批准建设工程新增取水。编制说明:浙江省水资源条例规定了上一级人民政府可以限制或者暂停 新增取水工程的要求,本方法进一步规定了本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取 用水总量情况限制和不予批准的规定。本方法针对地下水取水,

19、明确了供水管网覆盖地区且满足需求的, 不得开采地下水。5.1.2 规划论证第三十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贯彻落实规 划水资源论证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城市 总体规划,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型旅游开发区、 产业园区等开发区规划,重大产业基地规划,布局重大建设工程,应 当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确保规划与当地水资源条件相适应。上述规 划和布局报请批准前,应当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19编制说明:浙江省水资源条例已明确开展规划论证的总体范围、以及规 划论证的内容及要求。本方法细化了开展规划论证的范围,细化了流程。5.2 取水许可管理第三十八条取

20、水许可证的延续、变更和注销按照取水许可和 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 管部门应当对取水单位或个人的取水量予以核减:(一)连续三年取水量未到达许可水量50%以上的;(二)产品、产量或者生产工艺变化使取水量发生变化的;(三)因自然原因等使水源不能满足正常供水的;(四)出现其他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编制说明:取水许可的相关规定在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浙 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方法均有较为详细的规定,本办 法重点对现状存在的许可水量远大于实际取水量的情况给出核减的 规定。205.3 重点用水单位管理第三十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21、建立重点 用水单位监控名录,对重点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按照国家、 浙江省公布的标准或同行业平均水平,核定用水指标,下达年度用水 计划。年用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农业用水单位,应当确定为重点 用水单位。重点用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节约用水制度和工作机制,制订节水 目标,落实节水措施。第四十条重点用水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技术标准,定期开 展水平衡测试和用水统计分析,结果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年用水量 300万立方米以上的重点用水单位,应当每4年至少开展一次;其他 重点用水单位应当每6年至少开展一次。申请认定节水型单位、节水型企业或者要求增加用水计划的用水 单位,应领先开展水平衡测试。编制说明:本

22、方法规定了重点用水单位范围,针对重点用水单位提出了计划 用水管理要求、建立节水制度要求、水平衡测试要求。6监督管理计量监测管理第四十一条取水户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水点安装符合国家技术21 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工业、生活、服务业取水应安装在线计量设施。计量设施按规定进行定期检定、校准。经计量检定或者校准并正 常运行的自动监测设备、设施监测的数据可以作为行政执法和监管的 依据。6.1 监督检查第四十二条 市、县(区)水行政、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及 时受理和处理公众举报。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进 行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

23、当将处理结果反应举报人。市、县(区)水行政、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 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并 可查阅、复制有关资料。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 法证件,对检查中知悉的商业和技术秘密,应当保密。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 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隐 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第四十三条市、县(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问题,应当责令改正,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单位或 个人可以进行告诫或者约谈。编制说明:22规定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的职责。7法律责任第四十

24、四条违反本方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 责任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五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 作人员违法本方法,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 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方法规定,取水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进行水 平衡测试的,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8附那么第四十七条 本方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35.1 用水总量和效率管理

25、195.2 取水许可管理205.3 重点用水单位管理216监督管理216.1 计量监测管理216.2 监督检查227法律责任238附那么23II1总那么目的和依据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水资源,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浙江省水资源 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编制说明:1、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 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开展。为促进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加强水资源管理。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科学合理开发、利用、节约水资源, 实现水资源

26、的可持续利用,落实国家节水行动,建设节水型社会。为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水资源,充分 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持良好的生态 环境,保障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开展。1.1 适用范围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 源等活动,适用本方法。本方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编制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对水资源的定义比拟笼统,即水资源包 括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资源术语:GB/T309432014对其进行了细 化,将水资源定义为“地表和地下可供人类利用又可更新的水”。考虑到丽水市水资源较为丰富,本方法将非常规水源纳入节水管 理范畴,进行

27、特殊管理,不作为水资源进行统一管理。1.2 总体要求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 责任主体,应当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 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所需经费 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 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利用、保护水资源,对在 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 励。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有权对 破坏、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和制止。编制说明:1、对市、县(区)人民政府的要

28、求,包括纳入规划、资金保障、 宣传及激励的职责。2、对单位和个人提出要求,明确的其全权利。1.3 职责划分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开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 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交通 运输、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资源开发、利用、 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区)人民政府规定做好 本辖区的水资源管理有关工作。编制说明:考虑到政府三定方案已经明确了相关职责,故不在细化各部门的 管理职责。2水资源开发利用水资源

29、规划第七条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区)江河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 合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江河所在地的县 (区)人民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县(区)行政区域内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县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报县(区)人民政府 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节约保护和 利用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级有关规定编 制本行政区域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利用总体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并报市水行政主

30、管部门备案。第九条经批准的规划是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 水害活动的基本依据。规划需要修改时,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 批准机关批准。水资源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规划的执行情况应当接受社会的监 督。第十条建设水工程应当符合流域和区域综合规划、水资源节约 保护和利用总体规划,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应当由市、 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 是否符合水资源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一)在跨省河流上建设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向市、县(区)水 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审查通过后,逐级上报审批;(二)在跨市河流上建设水工程以及建设大型水工程,建设单位 应当向市水

31、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 署意见;(三)建设中型水工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小型水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的县(区)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编制说明:1、水资源规划浙江省水资源条例规定了综合规划编制事权划分;水资源总 体规划编制事权划分;水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原那么;水法规定规划组成及事权划分;规划的层级;规划编制的调 查评价要求;规划执行要求,水工程服从要求。本方法规定了规划编制的事权划分的细化;水工程对规划服从情 况的细化及审批事项。2.1 水资源开发利用第十一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统筹安排地表水和地下水,遵 循总量控制

32、、合理开发、可持续利用的原那么。县(区)按照下达的水 资源总量控制指标严格限制用水总量。鼓励和支持优先利用再生水、集蓄雨水等非常规水。第十二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流域规划、水中 长期供求规划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编制江河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 配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跨县(区)的径流调蓄计划和 水量分配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因干旱等特殊情况,市、县(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机构按照规 定的权限,可以对水量进行临时调度,取水单位、个人和水工程管理 单位必须服从。第十三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 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实施 水量统一调度。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当根据防洪除涝、水环境改善和突 发性水污染处置的要求,制定水资源应急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执行水量调度计划、调 度方案和调度指令。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 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凡因新建、改建和扩建水源工程,对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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