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绩效一体化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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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算绩效一体化管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预算绩效一体化管理,建立规范、 科学、高效的预算绩效一体化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 效益,根据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预算绩效一体化管理是指在预算管理中融入绩效理 念,将绩效事前评估、目标管理、跟踪监控、绩效评价及结 果应用纳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实现预算和绩效 管理一体化,以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为目的的 管理活动。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所有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 国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 组织的预算绩效一体化管理工作。第四条预算绩效一体化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那么:(一

2、)目标管理原那么。预算管理应当围绕绩效目标来进行, 事前设定和评估目标、事中跟踪监控目标实现进程、事后评 价目标完成情况。(二)绩效导向原那么。预算管理的各项工作、各个环节应当 以绩效为核心导向,将绩效管理贯穿于预算管理全过程、各 环节,实现财政资金运行和预算管理效益最大化。(三)激励约束原那么。强化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对各部门的 预算收支管理实行绩效问责。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 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奖惩并举,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 问责。(四)信息公开原那么。在不违反保密法的前提下,预算绩效 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财政部门负责拟定预算绩效一体

3、化管理制度、办 法,统一组织开展预算绩效一体化管理工作。负责绩效目标 审核、事前绩效评估;跟踪预算绩效执行;具体实施财政评价 和再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提出整改建议;指导各部门和单位开 展预算绩效一体化管理工作。第六条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的预算绩效一体 化管理工作,催促、检查、指导所属单位的预算绩效一体化 管理。按规定编报绩效目标,配合财政部门开展事前绩效评 估工作;对预算绩效执行进行跟踪监控,并按规定及时将执行 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报财政部门;组织开展本部门和所属 单位的绩效自评工作,并配合财政部门开展财政评价和再评 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加强资金管理,改进预算绩效管理工 作。第七条资

4、金使用单位负责具体实施本单位的预算绩效一体 化管理工作。按规定编报绩效目标,配合财政部门开展事前 绩效评估工作;对预算绩效执行进行跟踪监控,并按规定及时 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报主管部门;配合财政部门和 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实施本单位绩效自评工作;根据 评价结果加强资金管理,改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第三章预算绩效事前评审管理第八条绩效目标是绩效评价的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到达 的产出和效果,由预算单位在申报预算时填报,包括绩效内容、绩效指标和绩效标准。绩效目标应当与部门职责相吻合,目标设置应当科学可行、准确具体、简洁明了。绩效内容是绩效目标所包括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预期产 出(含提供的

5、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目标、质量目标、时效目 标、本钱目标等);预期效果(含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 益和可持续影响等);服务对象或工程受益人满意程度;到达预 期产出所需要的本钱资源;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 象满意程度的绩效指标等。绩效指标是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分为产出 指标和效益指标。产出指标反映与目标相关的产品和服务的 提供情况,效益指标反映与目标相关的预算支出预期结果的 实现程度。绩效指标应当与绩效目标密切相关,尽量使用反 映最终结果的指标,指标设置应当科学合理、量化可考。绩效标准是设定绩效指标具体值时的依据或参考标准,包 括历史标准、行业标准、计划标准,以及财政部门

6、认可的其 他标准等。第九条事前绩效评估是指由财政部门组织对新出台重大政 策、工程的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环境影响可控性、绩 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进行研究论 证,并提出评估建议,作为政策出台、工程立项和预算资金 分配的参考依据。第十条财政部门应当对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申报的绩 效目标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应用于工程可否入库、可否纳入 年度预算编审流程,以及预算资金分配额度确实定。第四章预算绩效事中监控管理第十一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对预算 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跟踪监控管理。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统计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执 行中有关的绩效数据,按照要求向财

7、政部门上报部门和工程 绩效完成进度情况。当预算执行绩效与年初绩效目标发生偏 离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及时 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财政部门应当建立 重大政策、工程绩效跟踪机制,按照绩效目标指标,动态监 控各项资金支出和工程运行,对存在严重问题的政策、工程 应当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催促及时整改落实。第十三条预算执行中,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提出的预 算调整(调剂)事项,应当严格按照绩效管理的要求,重新上 报绩效目标,并进行论证,审核通过后方可调整(调剂)。第五章预算绩效事后评价管理第十四条年度预算执行完毕,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资金 使用单位应当依据绩效目标,按

8、照统一的评价标准和原那么, 对预算支出效果和管理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衡量比拟和综 合评价。第十五条绩效评价的范围包括所有财政性资金。绩效评价 的对象包括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和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 资金。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 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和社会保险基金 预算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资 金和部门自有资金。第十六条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对 政府财政运行情况综合评价和政策、工程支出绩效评价。通 过自评和外部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预算执行情况开展绩效 评价。第十七条绩效评价的方法包括本钱效益分析法、比拟法、 因素分

9、析法、最低本钱法、公众评判法、标杆管理法等。第六章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八条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资金 使用单位应当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编制部门预算和 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第十九条建立追踪问效机制。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绩效评价 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和加强部门预算支出管理的意 见,催促部门整改。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提出 整改措施,并积极落实整改,对整改措施不力、效果不明显 的实施问责,提高绩效管理水平。第二十条建立反应公开和上报机制。各部门、单位应当将 评价结果逐步公开,接受社会公众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 督,并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门应当将 重大政策、重点工程绩效评价结果上报县人大,接受人大监 督,增强评价工作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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