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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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德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宁职院教201618号为适应高等职业教育发展,促进职教改革,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 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支持、鼓励大学生创新创 业;依据国家教育部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2015年教育部办 公厅关于征求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修改意见的通知(教政法厅函201555 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入学与注册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 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请 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2、。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 放弃入学资格。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主要 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学生考试报名、志愿填报信息是否真实、准确;(二)学生身体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名体检标准;(三)学生的考试过程、考试成绩、专业能力、录取资格等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四)学校认为需要复查的其他事项。复查的具体程序由学校规定。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 取消入学资格。复查结论证明在学生考试报名、志愿填报、健康状况、考试过程、录取 环节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已取得

3、学籍后发现的,也一 律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可将相关材料转送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依法查处。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学生做出取消入学资格及学籍处理,由学校招生管理部门提 出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出具书面决定并送达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 级教育行政部门及生源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备案。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 休学时学生所在地有关部门对本人休学期间的表现证明,因病休学的学生还须提供县级 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报教务处审核,教学副院长批准, 方可复学。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若原专业已调整、合并或停 止招生

4、,可安排到其他相近专业学习。七退学第二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 业的;(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 复查不合格的;(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六)本人申请退学的。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 政部门备案。第二十八条 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

5、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 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接到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 提出书面申诉,学校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通知申诉人, 学生对复查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省级教育行政部 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答复。A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三十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修读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取得专业人才 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必修课程的学分、且学分总数达到毕业最低学分,德、智、体、美 等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第三十一条 学

6、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 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第三十二条结业后按学校的规定补考(学生必须在结业一年内按学校规定的时 间,由本人向学校申请自费重修或补考一次,逾期作自动放弃论处,不予补考和核发毕 业证书),补考及格后或取得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职业资格证书后,换发毕业证书。 换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时间填写。因违纪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无不良表 现的考核证明,经学校批准后,可予换发毕业证书。换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 时间填写。第三十三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第三十四条 学校严

7、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第三十五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 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查询系 统。第三十六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 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同时依照有关规定注销已注册学历证 书。第三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 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九附则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6级新生起实施,其它与本规定有不同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8、。宁德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2016年7月8日(以校长签发日为准)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 康复,期满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由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审 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审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 资格。第四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 期满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 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 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

9、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 经请假或请假未准,或请假逾期,或到校不办理注册手续者,一律按旷课论处。未经请 假且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 手续后注册。二课程设置与学分第六条学校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和选修两类。(一)必修课为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包括理论教学环节和实践教 学环节。(二)选修课为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生可以选择修读的课程,分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 修课两种。公共选修课指面向全校各专业开设的选修课程,专业选修课指人才培养方案 中为拓宽专业基础、深化专业知识而设置的课程。第七条 实践性教学环节分为教

10、学实践与其它实践两部分。教学实践是指实验、上 机、各类集中的教学实习(认识实习、实训)、生产实习(跟岗、顶岗专业实习)、课程 设计、综合实践、毕业实践(包括毕业实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其它实践是指 入学教育、毕业教育、军事训练、公益劳动和社会实践(包括社会服务、参观访问、假 期实践)等学院规定的教育教学环节。学生必须获取培养方案规定的该专业必备的职业 技能等级证书(包括人社部颁发的技能证书或国际、国内相关专业认证证书)和国家或 省高校计算机与外语相应等级证书。第八条学分学校实行学分制,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份量和成效的单位,是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 重要依据。课程学分计算以学期为时限,以该课程在

11、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安排的课时数 为主要依据,并按以下原则确定学分:(一)学分的最小单位为().5;(二)理论课及理论教学过程中的实践课原则上每16-18课时为1学分;(三)体育课每32-36学时为1学分;(四)集中安排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每周为1学分;(五)通过考试获得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每项1至2学分。具体课程学分由专业培养方案注明。第九条学生毕业的最低学分数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生应取学分数。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 退学等要求,由学校规定。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参加开放式网络课程的学习。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 (学分)由本校审核后

12、予以承认认定。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创新实验等活动以及自主创业、发表论 文、获得专利等可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习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制定。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由相关 部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认定创新创业学分。三考勤管理与成绩记载第十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活动和学校统一组织的各 项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劳动、社会调查、军训等都必须考勤。学生不能按时参加专 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 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第十一条学生所学课程以学期为单位进行考核,

13、成绩及格即取得该课程学分。实 际成绩与所得学分一并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第十二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可采用笔试、口试和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一)考试课程成绩按百分制评定;考查课程、实验实训课、生产实习、课程论文和 毕业论文以及其他难以用百分制记分的课程成绩,按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 不及格)记分。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标准是:85分以上为“优秀”;7584分为“良好”;6574分为“中等”;6064分为“及格”;5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二)考试课成绩评分,原则上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有期中 考试的课程,期末考试成绩不得少于50%,期中考试占30%,平时成绩

14、占20%。无期 中考试的课程,期末考试成绩占60%,平时成绩占40%。考查课程不集中在期末进行 测验,考查课程成绩是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作业、实验、实习、课堂提问、课堂讨 论和平时测验成绩等综合评定。对于实践性较强或某些特殊课程需要提高平时成绩比例 的,教研室可以提出申请,说明该课程平时成绩的主要结构,经系主任同意后报教务处 备案并体现在开课计划中。纯实践课根据实践考核结果确定课程学习成绩,学生不必参 加该课程期末考试。任课教师应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试方式及成绩评定办 法。(三)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每学期作为独立一门课程进行考试或考查,其成 绩按学期评定,并登入学生成绩卡片。(

15、四)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单独设课的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每学期均按一门课 程计算。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实习、生产实习均按一门课计算。(五)每学期或每学年考试和考查的课程门数,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执行。考试 题目和考核方法,由任课教师根据教学大纲(教学标准)的要求研究拟定,由教研室主任 审核、系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六)体育成绩要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等进行综合评定。体育成绩不合格者应重修或补修。对不同体质的学生应有不同的要求,因患有某些 疾病或有生理缺陷,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经医生证明,学生提出申请,经所在系审核 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可申请免修或可减少考核项目。其材料应存入学校文

16、书档案和学生 的档案。(七)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 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八)必修课考核不合格,必须补考,逾期不补考或补考仍不及格者必须重修该门课 程。选修课考试成绩不及格,可重修或改选。(九)除获准免修外,学生应参加课程全部教学活动,不得无故旷课。一门课程缺课 的学时达到该门课程总学时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或实验课缺做实验达到三分之一及以 上者,或作业缺交达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缺课时数与作业缺交 次数由任课教师在期末考试前一周报系办公室,并由系办公室报教务处备案。(十)一般不办理缓考,但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学

17、生,必须在考前向所 在系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因病需持医院证明,经系主任审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缓 考。缓考安排在下学期补考时进行,缓考成绩不作为补考成绩处理,但缓考不及格者必 须参加重修。凡擅自缺考,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并不准正常补考,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 考机会。(十一)学生重修或改修课程后,在期末可再申请参加一次考试,若仍不及格,不再 补考。(十二)学校每学期开学初安排一次补考,凡考试成绩不及格或经批准缓考的学生均 应在学校规定的日期内补考。补考及重修按实际成绩记载,并注明“补考”、“重修”字样, 经批准缓考的记分时不注“补考”字样。(十三)毕业班学生考试不及格课程,在毕业学期由学校(或系)统

18、一组织一次补考 或进行重修学习后考试,参加重修学习必须按规定缴交重修课程的费用。(十四)学生如对成绩有疑义,应及时向系(部)提出书面报告,经同意后转任课教 师所在教研室代查,学生本人不得找任课教师查阅试卷。(十五)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情节 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 经教育表现较好,在处分撤销后方可参加该课程的补考或者重修。四课程必修、选修、重修、免修与免听第十三条 学生学期所修课程的必修、选修、重修。(一)课程的必修与选修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课程分必修课、选修课。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 标的

19、需要,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技术课)和实践 环节。选修课是指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加深专业基础,拓宽专业知识面的需要而开设 的课程(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各专业一般从第二学期起安排选修课程,学生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和个人 实际情况,拟定合理的学期选修计划。学生可根据专业要求与本人的志趣按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公布的开课计划从低 年级到高年级的课程的顺序进行选课。有严格的先后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程,再 选后续课程。学生必须选修完成规定学时的选修课程,并完成所有教学环节,成绩合格 载入档案。专业选修课由各系为本专业学生开设课程,也可接受外专业学生。各系于本学

20、期末预告下学期拟开设的系选修课程,院选修课由教务处预告;各系组 织各班级学生预选;各班级将选修课预选情况报系审批、教务处备案,选修课预选情况 经各系汇总后、报教务处审批,公布各选修课程的选修学生名单。经审批同意后的选修课不得随意退选。若有特殊情况,必须在开课一周内向审批部门 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退选。若需改选其它课程也须在课程开课一周内重新申请并按程 序办理审批手续。擅自退选作无故旷课论处,擅自改选不计新选课程成绩与学分。(二)课程的重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重修:必修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者;缺交课程平时作业达三 分之一以上者;不参加实验达该课程实验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一门课程缺课的学时累 计

21、达该门课程学时三分之一者。选修课程不及格可重修,也可改修其它课程。重修和改 修课程均需按规定缴交课程学习费用。学生一学期无故旷课达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缺交课程平时作业达三分 之一以上和不参加实验达该课程实验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终考 试,该课程成绩无效,视课程类型须重修或改修其它课程。学生对已经及格而成绩不满意的课程可交费参加课程重修学习,重修后的成绩可按 所取得的最高分记载。凡需要重修的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二周内,向专业所在系提出申请,经系批 准、教务处备案,并按规定缴纳重修培养费。未办理重修手续者,不得参加重修考试, 不能取得学分。重修课程,由学生本人申请,所

22、在系安排,并通知任课教师,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重修课程人数在20人以上可开重修班,重修班开课时数不低于该课程原课时的三分之 一,重修班一般安排在晚上或休息日上课。少于20人,宜安排跟下一年级同专业该课 程开课时重修或个别辅导;个别辅导以学生自学为主,并由指定教师指导一定课时。文化基础课的重修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重修由系组织安排实 施。若重修课程与其它必修课程冲突,经任课教师同意,专业所在系批准后,可部分免 听或在教师指导下自学,并参加下一年级同专业的该课程期末考试;若期末考试时间冲 突,学生需事先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专业所在系审批、教务处核定备案后,允 许参加该课程下学

23、期开学前的补考,其成绩仍按重修成绩记载。一门课程重修以两次为限。第十四条课程的免修与免听(一)凡学习成绩优秀,在前一学期各门课程全部及格,且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 已自学本学期课者,可申请相应课程免修。由学生本人申请,学生所在系与开课系(部) 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备案,由学校统一组织免修考核,一般安排在新学期的第一或第二 周。免修考核成绩达75分以上者可免修,并取得相应学分。如果免修课程有实验、设 计等实践教学环节,学生须参加实践教学环节且成绩合格后,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但“两课”、体育(因身体原因经批准予以免修的除外)、实训、实习、课程设计(论文) 和专业劳动等实践教学环节不得申请免修。没

24、有通过免修考试者,不得免修。(二)凡成绩优秀,有较强自学能力的学生,参加选修课或学校组织的其它与教学有 关的活动,与现有教学环节在时间上有冲突时,经任课教师同意,系主任审核,教务处 批准,可申请免听课程部分学时(不超过该学期课程总学时的50%),但必须完成课程 所规定的作业,测验和实验、实习后,方能参加期末考试。成绩管理与其他课程相同。(三)凡通过国家认可的相同或更高学历层次的同专业类别、教学要求相当的某课程 的自学考试成绩,凭全国自学考试成绩单报系(部)审核,教务处认定,可免修。五转专业与转学第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一)学校认可,学生在某专业领域具有一定专长,转专业更能

25、发挥其专长者;(二)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确实不宜在原专业 学习,但可在本学校别的专业学习者:(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学生转专业由本人在第一学期未提出书面申请,所在系主任签注意见,报教务处审 核,经分管院长批准,并报教育厅审定;学生转专业人数受教育主管部门转专业指标限 定。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 所学专业。创新实践、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转入相关专业 学习。第十六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 在本学校学习的,可以

26、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认可医院的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 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以及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三)考生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四)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五)通过定向、委托培养的;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 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六)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 送生、单独考试招生、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七)

27、跨学科门类的;(A)应予退学的;(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十八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学生提出申请,说明理由,转出学校同意; 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 院、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由校长签署接收函。转学学生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除学校留存外,同时报拟转入和转出学校所在地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 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 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学校对转专业、转学的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和公开,报省级教育行

28、政部门确认。六编级、休学与复学第十九条编级(一)为了便于教学管理,在学学生均应编入相应的专业年级。每学年学生修完专业 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经考核合格,取得规定学分后准予进入高一年级学习。(二)若在一学年内未取得的学分数达到或超过该学年修读课程学分数的二分之一, 作编入下一年级处理。(三)学生提前修读高年级一学期中三分之二以上课程者,经本人申请、专业所在系 审核、教务处审批,可编入相同专业高一年级。第二十条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对已学过的课程,若与现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要求相同或基本相同,并且成绩及格,由学生本人提出免修申请,经专业所在系核实, 报教务处审批;如果课程内容不同,可作为选

29、修课程予以承认。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二年制学生在校最长时间(含休学)为四 年,三年制学生在校最长(含休学)为五年。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准其休学或令其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一)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在一学期内请假、缺课累计达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除获准免修外);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要求休学的学生必须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所在系签署意见, 教务处审核,教学副校长批准。每次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两次。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休学,应当提交申请并经学校同意。休学期间保留其学籍。经学校批准,可以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放宽学生学习年限,支持学生休学创业, 并简化审批程序,可采取先休后批或备案制。第二十三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 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二年。第二十四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 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其医疗费由本人自理。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前一学期末向专业所在系提出复学申请,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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