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瓯海区极端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工作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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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温州市瓯海区极端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工作规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依据】为加强极端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工作,最大 限度减少极端灾害性天气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气象灾害 防御条例温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温州市瓯海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适用】当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暴雨、暴雪、大风、高温、雷电、冰雹、大雾、道路结冰、低温、寒潮等天气红色预 警信号,以及干旱橙色预警信息(具体含义详见附件温州市极 端灾害性天气判定标准,参照市标准执行),本行政区域内极 端灾害性天气的防范应对工作,适用本规则。第三条【原则】灾害性

2、天气应对工作坚持以“不死人、少伤 人、少损失”为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防为主,防抗 救相结合,强化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突出重点、系统治理、创 新方式、科学施策,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 为主的原则。第二十六条【信息发布】牵头处置部门和单位按照规定及 时发布应急处置相关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 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氛围。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二十七条【支持保障】各镇街、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 责分工,做好极端灾害性天气应对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支持保 障工作。第二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则,在预防准 备、监测预警、防范应对、抢险

3、救援等环节,完善各项工作机 制,全面提升我区极端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能力和科学防控水 平。第二十九条【奖励处罚】对在极端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中 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在 极端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 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本工作规则印发之日起实施。附件:温州市极端灾害性天气判定标准附件温州市极端灾害性天气判定标准灾种判定标准台风12小时内,内陆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阵风达12级以上,沿海平均风力达 12级以上或阵风达14级以上;或6小时内,降雨量达200毫米以上;或3 小时内,降雨量达100毫米以上。暴雪

4、6小时降雪量达15毫米以上,或6小时积雪深度增加10厘米以上。道路 结冰已经出现道路结冰,预计低温和降雨(雪)还将持续,道路结冰可能加重, 可能对道路交通造成严重影响;或者已经出现严重影响交通的道路结冰,并 将持续。暴雨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已达100毫米以上,可能或已造成 严重影响且降雨可能持续。高温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40摄氏度以上,或者最高气温已经升至40摄氏 度以上并将持续,可能或已对工农业生产及居民生活产生严重影响。低温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降至-8摄氏度以下,或最低气温已降至-8摄氏度以 下并将持续,可能或已对农业、林业、渔业等生产、居民生活等造成严重影 响。

5、雷电2小时内,将发生强烈雷电活动,并伴有12级以上阵风;或2小时内,将发 生强烈雷电活动,并伴有小时雨强大于等于60毫米的短时强降水。冰雹2小时内,出现冰雹可能性较大,并可能造成重雹灾。大风受大风影响,6小时内,内陆平均风力达9级以上或阵风达11级以上,沿海 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阵风12级以上,或受龙卷风影响,1小时内,可能 出现最大风力达15级以上。大雾2小时内,将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或已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并 将持续,可能或已对交通等造成严重影响。寒潮24小时内,日平均气温下降14摄氏度以上,且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摄氏 度;或24小时内,日最低气温下降14摄氏度以上,且最低气温小

6、于等于-2 摄氏度。干旱预计未来1周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特旱(气象干旱为50年以上一遇),或 60%以上的农作物受旱。第四条【职责分工】区人民政府负责全区极端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各镇街、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极端灾害性天气 应对工作。第二章预防准备第五条【责任制】建立“区领导包镇街、镇街领导包村社、 村社干部包户到人”工作责任制,并予以公布。各有关部门按照 各自职责,落实并公布水库山塘、堤防、小流域山洪、地质灾害 风险防范区和隐患点、危旧房、交通道路、城市内涝、地下空 间、旅游景区、避灾场所、物资储备库等各类责任人。第六条【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按照 人员避险转移、地质灾

7、害、城市内涝和地下空间、山塘水库河 网、城市运行、安全生产、交通安全等“七张风险清单”要求, 全年全域开展风险隐患大排查。建立风险隐患清单,按照“发现 一处、治理一处、闭环管理”的要求,限期完成治理销号任务。第七条【预案制度】各镇街、各有关单位完善、修订各类应 急预案和制度办法,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预案制度体系。第八条【演练宣传】区防指以及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和各镇 街应结合行业和本地区实际,定期组织防汛防台抗旱应急培训演 练,重点开展防御小流域山洪、地质灾害、城镇内涝等专项应急 演练;村(社区)等基层组织重点开展人员避险演练。加大宣传力度,推广温州市气象灾害公众防御指引,提高全社会灾害 风

8、险防范意识。第九条【物资队伍】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和抢险队伍保障机 制。驻瓯部队、武警部队,以及发改、公安、住建、交通运输、 水利、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市交管局四大队、自然资源、 排水、电力、消防救援、通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应急物 资、专业应急救援装备、力量的准备和保障工作。各骨干、专业 和社会救援队伍应强化社会综合应急救援水平和保障能力建设第三章监测预警第十条【工作职责】极端天气识别和预判由市气象局负责, 区应急管理局加密与市气象局联系,通过浙政钉群及时转发预警 预报,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气象预警传达。第十一条【预警发布】各级气象员、气象协理员收到预警信 息后,及时向各类责任人传达灾

9、害预警。教育、住建、交通、商务、农业农村、文广旅体等部门按照 温州市极端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和工作指令“两个直达”实施 方案(温汛办202210号)收集、梳理本领域内“五停” 关键节点责任人名单及通讯号码提供给市级部门,建立气象灾害 预警信息“直通车机制”,并及时做好信息更新管理。学校、工 地、医院、车站、景区、民宿、农家乐、大型商场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接收到极端灾害性天气预报和预警信息时要及时采取相应 的措施。收到预警信息的村社应通过应急广播、铜锣、警报器等 把预警传达到每一户人家。第四章应急响应第十二条【台风暴雨】当台风、暴雨灾害达到极端灾害性天 气标准时,区防指根据预案和工作导则,决定启动相

10、应应急响 应。启动m级应急响应后,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派员进驻区防 指,区防指实行实体化运行;n级、I级应急响应期间,扩大进 驻单位范围,提高进驻人员级别。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和镇街、 村社三级防汛防台责任人,根据应急响应级别要求取消休假,开 展防汛防台相关防御工作。区防指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防范应对极端灾害性天气 “五停”指导意见和工作指引。暴雨、台风极端灾害性天气期 间,户外集体活动应全面停止;全区各类学校应实施停课;除国 家机关和直接保障城市运行的企事业单位外,其他用人单位实施 停工、停业;公共交通应实施停运。区教育局、区住建局、区商 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经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

11、、区 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应急管理局、市交管局四大队等部门 应结合实际细化制定“五停”工程规程或方案预案,报区防指备 案。区水利部门拟订水利工程超标准调度方案,提请区防指会 商,并按研究明确的意见组织实施调度。区温瑞塘河工程建设中 心完善内涝防御机制,遇超标准城市内涝等重大特别情况,牵头 组织区住建局、区水利局、区综合执法局等单位会商,提出相关 对策建议,提请区防指会商,并按研究明确的意见组织实施调 度。区应急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健全突发地质灾害 应急处置机制,加强会商,遇突发地质灾害时,提出具体应急处 置、救援方案。第十三条【干旱】当干旱灾害达到极端灾害性天气标准时, 区防指、

12、区水利局启动抗旱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抗旱措施。根据 市级部门发布旱情预警,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科学调度。 供水管理单位组织制定城市和农村供水应急供水方案,组织实施 保供水方案,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限制高耗水行业用水,核 减工业用水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定时、定点、限量或分段、 分片集中供水。区应急管理局要密切监视和分析旱情发展,提请 市气象部门开展人工增雨作业。用水困难的地区要积极寻找应急 水源,必要时实施跨流域应急调水,有序组织应急送水。同时适 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加强节水宣传,动员社会各方力量支援 抗旱救灾工作。第十四条【寒潮暴雪低温冰冻】当寒潮、:雪、低温、道路结冰灾害达到极端灾害

13、性天气标准时,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落实 城市供水、农村供水、供电、供气、交通、通信等重要设施防雪 抗冻措施,加强运行维护和隐患排查,保障管网和设备安全稳定 运行。强化生活必需品供应,稳定市场价格,俣障群众正常生活 需要。科学调配运力,及时向上级部门申请调整公交运行计划, 适当延长运营时间,保障市民出行需求。做好山区道路除冰或及 时采取道路封堵等安全防护措施。做好流浪人员救助和弱势群体 防寒保暖工作。第十五条【大风】当大风灾害达到极端灾害性天气标准时, 实施极端大风预警全媒体发布,提醒社会公众非必要不外出。公 安、住建、水利、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文广旅体、交管等部门 督促停止户外高空作业,以及可能

14、产生安全风险的施工作业、户 外集体活动,必要时组织建筑工地、危旧房等区域人员转移安 置。交通运输、农业农村、交管等部门强化道路、水路交通管 制,加强指挥疏导,必要时配合上级部门做好道路、水路关闭工 作。文广旅体部门等加强景区管理,适时关闭景区并做好游客疏 散安置。第十六条【高温】当高温灾害达到极端灾害性天气标准时, 住建、综合行政执法、交通、水利等部门加大工程建设、环卫等 领域的监管力度,督促落实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劳动保护措施, 限制连续工作时间或停止室外露天作业。应急管理部门督促易 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运企业严格落实防热降温措施,防止发生 爆燃、火灾、有限空间中毒等安全事故。电力部门科学做好

15、电力 分配,采取错峰用电措施,强化电力抢修恢复能力。第十七条【雷电】当雷电灾害达到极端灾害性天气标准时, 应急部门配合市气象部门及时发布雷电预警,引导群众远离危险 区域,同时住建、文广旅体、供电、通信等部门强化应急准备和 应对措施,提高处置雷击事故的能力。第十八条【冰雹】当冰雹灾害达到极端灾害性天气标准时, 应急部门及时转发市气象部门预警信息和灾害指引。公安、住 建、交通、水利、文广旅体、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督促停止户外 高空作业、户外集体活动。农业农村部门指导落实农业设施的加 固措施,降低农业生产损失。第十九条【大雾】当大雾灾害达到极端灾害性天气标准时, 交通、综合执法、交管部门强化大雾天气下

16、的交通管控,加强城 市干道、山区道路、桥梁隧道等重点路段巡查,视情采取限速、 分流等措施,必要时封闭道路。大雾影响区域实施水上交通管 制,严禁船只航行。第五章抢险救灾第二十条【受灾单位应对】极端灾害性天气造成或者可能造 成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灾害、事故)时,有关部 门和单位根据受灾影响的程度和应急预案,组织力量疏散、撒 离、安置现场受到威胁的人员,并及时营救受害人员;标明危险 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在处 置的同时应当第一时间向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第二H一条【属地应对】灾害、事故发生地镇街、村居应 当及时组织受灾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维护现场秩序。行

17、业主管 部门和区应急管理、公安、消防、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第一时间 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事故处置、秩序维护、人员搜 救、伤员救治、交通管制等工作,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超出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门提出支援请求。第二十二条【部门分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区人民政府 的统一指挥下,根据职责分工牵头承担相关类别灾害、事故的应 急处置工作。水利工程先期处置由水利部门牵头处置,城市内涝灾害由区 温瑞塘河工程建设中心牵头处置,地质灾害由应急管理部门会同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处置。市政燃气突发事故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牵头处置,供电突发 事件由供电部门牵头处置,环境污染事

18、故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处 置,建筑施工事故由住建部门牵头处置,城市桥梁隧道设施突发 事故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牵头处置,公路中断抢通由交通运输部 门牵头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处置,道路交 通事故由交管部门牵头处置,火灾事故由消防部门牵头处置。其他灾害、事故,根据相关应急预案确定牵头部门,或者区人民政 府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牵头部门。第二十三条【救援队伍】骨干救援队伍和各类专业应急救 援队伍、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积极参与并有序开展抢险救援 工作。第二十四条【“五断”抢修机制】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五断”应急处置工作指引,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当发生电力、 通讯、道路、供水、供气中断后,各相关部

19、门单位须派出足够力 量,以最快速度抢修受损设施。受灾较轻的,原则上要求在12 小时内抢修完成。受灾较为严重、抢修任务较重的,电力设施力 争在24小时,确保2天内全面修复灾区电力供应;通讯设施力 争在24小时内实现通讯畅通;快速抢通受阻道路,保证“救援 通道”畅通,通村便道力争在受灾当天抢通,主要干线道路力争 在5天内全面恢复通车;供水设施力争24小时内修复供水中断 问题;供气设施力争48小时内修复供气中断问题。同时及时修 复水毁水利设施,确保在下次灾害来临前恢复防汛防台功能。第二十五条【信息报告】对在极端灾害性天气中突发事件 和紧急敏感情况,各镇街、相关部门要按规定实现立即口头上 报,半小时内文字信息报送区应急管理局值班室报告并同步向区 委总值班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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