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收入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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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收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院的各项收入管理,确保财政收入依法征收、 应收尽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收入,是指XX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 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 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含院内各单位根据国家、地方或XX有 关规定取得的服务性收入)。第三条 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XX财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 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不得隐瞒、截留、挪用和坐支。对 应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 时足额上缴。

2、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XX各处室负责人是本处收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有责任 依法组织XX多渠道筹集资金,并及时足额上交XX计划财务处。第六条XX收费收入实行归口管理,各处室在实施收费收入前应 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开展收费收入活动。第七条 计划财务处是XX各类收入的核算管理部门,根据XX规 定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XX年度收入预算;(二)审核各处室收费项目和标准;(三)负责非税收入的执收、上缴、登记、对账等工作;(四)负责管理财政票据,包括领购、使用、保管、年检、核销 等工作;(五)负责各类收入的核算。第八条 执收处室在非税收入管理中主要负责:(一)负责缴款人的日常管理与沟通;

3、(二)负责敦促缴款人及时缴费;(三)负责非税收入调整事项的申报。第三章征收管理第九条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应当依据XX省行政事业性收 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财政、物价部门核准的项目、标准征收。其他 非税收入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XX和省人民XX的规定设定和 收取。第十条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各执收处室在执收时,应 当由缴款义务人直接缴入XX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严禁转移、 拖欠、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存入其他账户,不得开设非税收入 过渡性账户。第十一条集中汇缴使用XX非税账户实行集中汇缴的,由计划财务处使用XX省非 税收入专用收据,向缴款人收取非税收入款项。第十二条直接缴款具体缴款方式

4、如下:(一)现金方式采用现金方式缴款的,缴款人依据计划财务处提供的银行账号到 代理银行网点缴款,代理银行审核无误后录入相关票据信息,直接将 款项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二)转账方式采用转账方式缴款的,原则上要求缴款人在其开户行或同一家银 行机构划缴。采用转账方式缴款的,缴款人依照计划财务处提供的账号到代理 银行办理缴款。银行审核无误后,将款项转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三)电子方式采用电子方式缴款的,缴款人在执收处室通过POS刷卡、批量 代扣及网上银行缴款平台等缴费方式扣款至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第四章收入确认第十三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非税收入执收台账(附件1)的 登记,并于缴款人缴费完成后,汇总

5、相关的一般缴款书,及时予 以入账。第十四条取得相关非税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缴财政款。第十五条 上缴应缴财政的款项时,按照实际上缴的金额,借记 应缴财政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第十六条不作为收入入账,指XX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党费、团 费等款项。第十七条属于XX对外服务取得的收入,计划财务处根据到账通 知和开具的税务发票确认入账,并代扣代缴增值税税金。第五章收入核对第十八条执收处室、计划财务处根据非税收入银行汇缴结算户 中的资金收入记录与相关非税票据的开具记录予以核对,即资金金额 与票据金额的对账,并对相关对账资料予以备案。第十九条定期对账每月进行定期对账工作,同时年末进行年度

6、对账。其中,执收处 室、计划财务处按月对账依照本月汇缴结算户收取的一般缴款书内容 与票据的开具及使用情况,进行逐份核对;年度对账则核对年度各征 收项目收入的合计金额。通过“XX财政一体化信息系统一对账管理”进行账务核对,每月初 对上月收入按财政支付凭证进行明细核对,年初对上年收入根据功能 科目进行核对。第二十条差异处理若确认有对账差错存在,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一)汇缴结算户已收款记账,但XX未开票。对此对账结果, 应属非XX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填列对账回执单时按一般缴款书票号 及相关金额填列“已到账但XX未开票”记录,报非税收入征管部门。 同时,对于此类情况,必有另一单位对同一缴款书向非税部门

7、报告“单位已收回执但结算户未收款”的对账结果。非税部门将综合进行调 整。(二)汇缴结算户已收款记账,但XX未收回执。对此对账结果, XX在确认此票据确系XX所开具且票据内容与对账单相符之后,以非 税部门对账单记录为准确认收入。(三)汇缴结算户已收款记账,XX亦已收回执,但对应内容不 一致。对此情况,应以XX所开出的一般缴款书回执联为准记录该项 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填写对账回执单时按票号及正确金额填列“已到 账但票面有差异”记录,附对应一般缴款书回执联复印件,报非税收 入征管部门。非税部门按XX 一般缴款书回执联为准调整非税收入相 关信息。(四)汇缴结算户尚无收款记录,但XX已收回执。执收单位一

8、方面可按照一般缴款书票号复核本单位有关账务记录与相关票据,以 XX回执联为准记录有关收入,并分辨有无以支票、电汇等方式缴款 的相应记录。若有缴款人曾以支票、电汇等方式付款的记录,应通知 非税征管部门。填列征收对账回执单时列为“结算户未到账但已收回 执”记录,并附对应一般缴款书回执联等收款凭证复印件,报非税收 入征管部门。非税部门一方面综合其他单位所的对账回执报告,调整 因执收单位错位而导致的差错;另一方面与收入所对应的执收单位尚 不明确的有关款项进行核对,最终确认各收入款项所对应的执收单位 与一般缴款书等。第二十一条计划财务处依据国家对教育的定额或者定项补助等 政策,每年末做好财政类拨款对账工

9、作。第二十二条 计划财务处配合科研处及时核对科研拨款项目到账 情况。第二十三条到账情况。计划财务处配合XX相关部门及时核对财政其他拨款第六章财政票据管理第二十四条财政票据购置财政票据实行凭证购领、分次限量、核旧领新的购领。申领非税 收入票据时,票据专管员应出示购领证,提供前次票据使用情况, 包括票据的种类、册(份)数、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 取金额及票据存根等内容。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审核后,核销财政票 据存根,并发放财政票据。票据专管员在收到财政票据后,应检查票据有无缺联、缺号、重 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报告票据管理机构,经审批后再予以处 理。第二十五条财政票据保管计划财务处票据

10、专管员负责财政票据的统一管理,并根据财政票 据的申领、使用及其他情况对票据进行台账管理,在票据明细台账 中予以登记。相关票据的领取人在领取票据时,应在票据明细台账 (附件2)中签字确认。财政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 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保存期未满、但有特殊情况 需要提前销毁的,应当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批准。第二十六条财政票据使用执收处室、计划财务处按票据号段的顺序使用相关的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在填写过程中,应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 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不得涂改。财政票据使用完毕,执收处室票据使用人应当按照

11、要求填写相关 资料,按顺序清理财政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第二十七条财政票据作废与灭失尚未使用但应予作废销毁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登记造册, 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核准、销毁。财政票据或者财政票据领购证灭失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 当查明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并自发现 之日起3日内登报声明作废。第二十八条财政票据自查每年底,计划财务处票据专管员对本年度票据的使用、保管情况 及收入收缴情况进行自查,重点检查开票金额与缴存非税收入汇缴结 算户金额是否一致和票据遗失、毁损情况。票据专管员结合自查的情况,填写财政部门下发的自查表格,如 xx省财政票据购领单位基本情况表20

12、1X年度xx省财政票据 年检情况表201X年度xx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清查表201X 年度xx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清查表201X年度xx省其他财政票 据清查表等,并于规定时间送检。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 计划财务处通过校园网、公示栏等方式对批准的收 费内容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师生和社会的监督。第三十条XX计划财务处、纪检监察室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各 处室的收入业务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事项包括收入款项是否及时、足 额缴存到规定银行账户,收入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是否存在违 规收费等。各处室应积极配合,自觉接受各类监督,如实提供相关资 料。第三十一条 各处室如有下述违规行为,所收资金将作为“小金 库”按照国家和XX有关规定论处:(一)使用自制或自行购买的收据、白条收费;(二)不开具XX收费票据进行收费;(三)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自定收费标准;(四)未经批准,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五)收费收入不上交XX财务统一核算;(六)收费项目已被撤销或宣布停止后仍继续收费;(七)以“赞助” “集资”等名义要求的收费;(A)其他违反收费规定行为。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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