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收入预算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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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门收入预算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部门收入预算管理,规范收入预算编制和执 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暂行方法,制定本办 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实行部门预算的所有部门和单位(以 下简称部门)。第三条收入预算的编制原那么(-)真实性原那么。部门应如实反映各项收入的预测数据, 不得多报或少报。(-)完整性原那么。部门的收入预算要全面反映本部门的各 项收入,不得漏项。(三)准确性原那么。部门要依据相关收入政策,分析收入增 减变动原因,并参照往年收入完成情况准确预测下年度各项收 入。第二章收入预算编制第四条收入预算资金来源包括:(-)公共财政拨款(补助)收入。(-)非税资金。包括:纳入

2、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其他非税 收入(银行利息、捐赠、房租等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三)其他资金。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 债务资金(银行贷款)o(四)上年结转资金。第五条 公共财政拨款(补助)收入是指用财力安排给部门 的财政拨款(补助)资金,在编制部门预算时,部门可直接将省 财政部门下达的财政拨款(补助)控制数作为财政拨款(补助) 收入。第六条 非税资金属于财政性资金。非税收入属于政府财政 收入,省财政部门核定安排给部门使用的非税资金作为部门收 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是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工程组织 的政府财政收入,根据规定

3、,“教育收费”、“福利彩票发行费”、“体 育彩票发行费”、“筹集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等项收费继续按照专 户管理,其他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所有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在财政专户上的历年 滚存结余资金属于财政收入(不属单位收入),部门可以逐年申 请使用,省财政部门按核定数额将资金缴入国库后下达单位按规 定使用。第七条 在部门预算编制过程中,部门在测算非税收入时, 要依据相关政策,并充分考虑影响收入的各项因素,预测年度预 算收入,一般不得低于前三年平均水平。国家和省政策调整及年 度预算收入比上年减少或增加幅度较大的,部门需主动向省财政 部门说明并提供合理的依据,以便省财政部门科学核

4、定年度预算 收支。第八条 其他资金是部门自行向社会获取的资金,不属于财 政性资金。事业收入是指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 入。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 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银行贷款是指事业单位依据事业开展规划按规定取得的具 有专门用途并需按合同归还本息的银行资金。银行贷款应从严控 制,贷款总额不得超过上年,并逐步消化。有关单位确需向银行 申请工程贷款的,应从紧掌握并按规定程序报批,抄送省财政部 门备案(省交通部门因事业开展需要向银行贷款的,应提出申请 报省政府审批,年初不编入部门预算)。除国家规定外,还贷资 金不能用财政拨款(补助)资金归还。其

5、他收入包括部门取得的利用外资资金、上级补助收入、附 属单位上缴收入等。部门在编制上述下年度收入预算时,主要根据上年收入情况 和本年度增减因素准确测算,防止出现较大的误差。第九条上年结转资金是指部门历年滚存结余在基本户等 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以下简称单位结余资金)o部门在编制下年度预算时,应如实反映单位结余资金的总 额,不得瞒报、漏报。部门在下年度需要动用单位结余资金的, 应在部门预算“动用上年结转资金栏中反映,剩余资金在“结转下 年资金栏中反映。部门应将需要在下年度动用的单位结余资金编入部门预算, 没有编入部门预算或未经省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自行使用。部门在编制部门预算或申请追加工程经费时,应先动用

6、单位 结余资金,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结余资金 原那么上三年消化完毕。第三章收入预算执行第十条 部门要严格执行批复的收入预算,不得自行调整收 入的工程、金额等。第十一条 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部门要严格按规定组织 财政性收入并及时解缴。预算收入预计出现短收或超收的,部门 要主动向省财政部门提出调整申请,由省财政部门按规定对部门 的收支预算调整提出处理意见。第十二条当年预算执行完毕后,部门按规定组织的财政性 收入低于年初预算的,部门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省财政部门说明原 因,是国家和省政策造成的,要提供政策规定或相关依据。对没 有政策规定或相关依据的,为维护部门预算的法律效力,省财政

7、部门将收回用相应收入安排的支出指标。第十三条当年预算执行完毕后,部门按规定组织征收的财 政性收入(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除外)超过当年预算的,省财 政部门视单位本钱性开支和实际需要等予以适当补助,其余一律 由省财政部门按规定统一安排。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超收的,部门可以提出使用申请,按 规定程序报批。第十四条 对于年度过程中新出台的财政性收入工程,由部 门编制当年收支预算计划,省财政部门按规定审核后报省政府审 批,并根据批准的收支预算批复部门执行。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五条 省财政部门应加强部门的收入管理,建立健全 各项收入的稽查制度,对部门的收入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和日 常财务管理实行全程监督。第

8、十六条 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严格按批复的收入预算执行,做到应收尽收,并及时解缴,确保 收入预算的完成。严禁擅自减免、缓征。部门要加强管理与监督, 完善管理及核算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定期对财政 性资金的征收工作进行检查。部门的单位结余资金没有编入部门预算或未经财政部门批 准自行使用的,作为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论处,省财政部门将对相 关单位进行处分,并通报批评。第十七条在财政性资金征收管理的监督检查中,对于违 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省财政、审计部门有权予以纠正,并 按规定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第五章附那么第十八条 本方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部门收入 的预算管理规定相应废止。第十九条本方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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