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精神处方管理精选文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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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麻醉精神处方管理课件本讲稿第一页,共五十八页一、处方管理办法一、处方管理办法二、医疗机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二、医疗机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本讲稿第二页,共五十八页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共共8章章63条,总体构架:条,总体构架: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二章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三章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处方权的获得第四章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处方的开具第五章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处方的调剂第六章第六章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第七章第七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八章第八章 附则附则本讲稿第三页,共五十八页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

2、合理用药,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本讲稿第四页,共五十八页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

3、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用药医嘱单。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疗机构及其人员 本讲稿第五页,共五十八页第三条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调剂、保管相关

4、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四条第四条 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安全、有效、经济效、经济的原则。的原则。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本讲稿第六页,共五十八页第二章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五条第五条 处方标准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处方标准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式印制。本讲

5、稿第七页,共五十八页第六条第六条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致。(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期。(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 的可以使用规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

6、药品缩写名称或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不得使用“遵医遵医嘱嘱”、“自用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等含糊不清字句。本讲稿第八页,共五十八页(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要时要注明体重。(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

7、开具一张处方,中药(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不得超过得超过5种药品种药品。(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

8、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本讲稿第九页,共五十八页(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

9、样查的式样相一致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否则应当重新登记重新登记留样备案。留样备案。本讲稿第十页,共五十八页第七条第七条 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毫克(mg)、微克()、微克(g)、纳克()、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为单位。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片剂、

10、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本讲稿第十一页,共五十八页第三章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处方权的获得第八条第八条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

11、有效。后方有效。第九条第九条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第十条第十条 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开具处方。本讲稿第十二页,共五十八页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

12、师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考核合格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

13、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本讲稿第十三页,共五十八页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后方有效。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本讲稿第十四页,共五十八页第四章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处方的开具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

14、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具处方。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章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方集。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医疗机构应当按照

15、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不得超过两种过两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复方制剂12种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本讲稿第十五页,共五十八页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16、。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处方开具处方开具当日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超过3天天。本讲稿第十六页,共五十八页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处方一般处方一般不得超过不得超过7日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不

17、得超过超过3日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注明理由.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药品处方。本讲稿第十七页,共五十八页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

18、患者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

19、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本讲稿第十八页,共五十八页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一次常用量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不得超过7日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不得超过超过3日日常用量。常用量。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

20、用量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不得超过得超过7日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不得超过3日日常用量。哌醋甲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不得超过15日日常用量。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不得超过7日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注明理由。本讲稿第十九页,共五十八页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

21、慢性疼痛患者开具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不得超过3日日常用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不得超过15日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处方不得超过不得超过7日日常用量。常用量。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逐日开开具,每张处方为具,每张处方为1日日常用量。常用量。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对于需要

22、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方为一次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为一次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医疗机构内使用。使用。本讲稿第二十页,共五十八页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疼痛患者,每3个月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复诊或者随诊一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

23、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时收存备查。本讲稿第二十一页,共五十八页第五章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处方的调剂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剂工作。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药师在

24、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药师签名或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不得调剂。本讲稿第二十二页,共五十八页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

25、调剂处方药品:认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代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法,进行用药交代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用量、注意事项等。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书写是否清晰、

26、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本讲稿第二十三页,共五十八页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核内容包括:(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六)

27、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七)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七)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本讲稿第二十四页,共五十八页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四查十对”:查

28、处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床诊断。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专用签章。本讲稿第二十五页,共五十八页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

29、判定其合法性的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处方,不得调剂。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医疗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同类药品相关信息告知患者。同类药品相关信息告知患者。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本讲稿第二十六页,共五十八页第六章第六章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处方开具、调剂和保管医疗机构应

30、当加强对本机构处方开具、调剂和保管的管理。的管理。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填写处方评价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填写处方评价表,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表,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两次以上两次以上出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现超常处

31、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本讲稿第二十七页,共五十八页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消:机构予以取消:(一)被责令暂停执业;(一)被责令暂停执业;(二)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二)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三)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三)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四)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四)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五)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五)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六)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本讲稿第二十八页,共五十八

32、页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开具处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不得从事处方调

33、剂工作。本讲稿第二十九页,共五十八页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两年两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保存期限为3年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销毁。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医疗机构应当

34、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年。本讲稿第三十页,共五十八页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医师出现本办法第

35、四十六条规定情形过程中,发现医师出现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医疗机构取消医师处方权。的,应当责令医疗机构取消医师处方权。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本讲稿第三十一页,共五十八页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医

36、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三)使用未取得药学

37、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剂工作的。本讲稿第三十二页,共五十八页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品管理条例 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元以上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

38、卡;对直接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开除的处分。本讲稿第三十三页,共五十八页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医师和药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医师和药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一)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39、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二)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二)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三)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三)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本讲稿第三十四页,共五十八页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

40、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一)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一)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处方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本讲稿第三十五页,共五十八页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

41、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由所在医疗机构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纪律处分。告;并由所在医疗机构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纪律处分。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履行监管职责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本讲稿第三十六页,共五十八页二、医疗机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二、医疗机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总则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总则(二)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与

42、保管(二)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与保管(三)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三)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四)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四)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五)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病历管理(五)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病历管理(六)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报损与销毁(六)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报损与销毁本讲稿第三十七页,共五十八页(七)(七)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报告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报告(八)(八)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回收登记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回收登记(九)(九)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值班与交接班制度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值班与交接班制度(十)(十)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知识培训考核

43、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知识培训考核(十一)(十一)使用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患者随诊复诊使用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患者随诊复诊(十二)(十二)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发放与调配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发放与调配(十三)(十三)癌症三阶梯止痛原则癌症三阶梯止痛原则本讲稿第三十八页,共五十八页(一)条例总则(一)条例总则(一)条例总则(一)条例总则 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800800多盒新康泰克制出多盒新康泰克制出9595克甲基苯丙胺克甲基苯丙

44、胺本讲稿第三十九页,共五十八页(二)(二)精、麻药品的储存与保管精、麻药品的储存与保管1 1、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存放要设立、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存放要设立专库或专柜专库或专柜,专库和专柜要设有,专库和专柜要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2 2、专柜要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专柜要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3 3、存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存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

45、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帐、物、批号相符。“五专五专五专五专”: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本讲稿第四十页,共五十八页(三)精麻药品使用(三)精麻药品使用1、执业医师经、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麻醉药品、第后,方可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

46、神药品处方资格。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2、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应根据师,应根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确需使用的患者开具处方,及时为患者提供所需对确需使用的患者开具处方,及时为患者提供所需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3、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单张处方最、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单张处方最大限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执行。大限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执行。本讲稿第四十一页,共五十八页4、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

47、当在、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病历中记录。中记录。5、医疗机构应当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医疗机构应当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疗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6、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本讲稿第四十二页,共五十八页7、医务人员为了医疗需要携带少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医务人员为了医疗需要携带

48、少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出入境的,应当持有品出入境的,应当持有省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海关凭理部门发放的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海关凭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放行。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放行。8、医疗机构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在、医疗机构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机构内临床使用。本机构内临床使用。本讲稿第四十三页,共五十八页(四)精麻药品(四)精麻药品处方管理处方管理 医疗机构要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机构要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专用处方。专用处方必须按照省卫生厅规定的

49、样式印制,对麻醉、第一类精专用处方必须按照省卫生厅规定的样式印制,对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退回、销毁管理制度。淡红色、右上角标有“麻、精一”字样本讲稿第四十四页,共五十八页(五)精麻药品病历管理(五)精麻药品病历管理1、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的病历病历,要求其签署

50、知情同意书。,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2 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1)(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诊断证明;(2)(2)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3)(3)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3 3、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保存不少于、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保存不少于1515年。年。本讲稿第四十五页,共五十八页(六)精麻药品报损与销毁(六)精麻药品报损与销毁1、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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