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章物权法律制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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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级经济师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经济基础知识:经济学基础经济学基础第第32章章 物权法律制度物权法律制度1本章考情分析本章考情分析2年份单选题多选题合计2009年3题3分1题2分5分2010年2题2分2分本章教材结构本章教材结构3第第32章章 物权法律制度物权法律制度第一节第一节 物权概述物权概述n考核内容考核内容:n(1)物权的概念和特征n(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n(3)物权的种类n(4)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4第一节第一节 物权概述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n(一)物权的概念(一)物权的概念q物权是特定社会人与人之间对物的占有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占有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法律

2、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享有的支配权利享有的支配权利,即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直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5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二)物权的特征(二)物权的特征n1、物权与债权的联系物权与债权的联系q(1)物权和债权构成了市场经济社会的最基本的财产权利。q(2)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人和财产的结合表现为物权,当财产进入流通领域之后,在不同主体之间的交换则体现为债权。主体享有物权是交换的前提,交换过程则表现为债权,交换的结果往往导致物权的让渡和移转。6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二)物权的特征(二)物权的特

3、征n2、物权与债权的区别物权与债权的区别q(1)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债权是相对权(对人权)q(2)物权属于支配权,)物权属于支配权,不必依赖他人的帮助就能行使其权利,债权必须有相对的义务人给予协助方可顺利实现。q(3)物权是法定的,物权的设定采用法定主义,)物权是法定的,物权的设定采用法定主义,债权特别是合同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q(4)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特定物、独立物、有体物)。行为、一般为物(特定物、独立物、有体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均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均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债权一般直接指向的是行为,而间接涉及物。7一、物权的概

4、念和特征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二)物权的特征(二)物权的特征n(5)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q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得追及于物之所在地行使其权利,依法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而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的效力。债权的标的物在没有移转所有权之前,债务人非法转让并由第三人占有时,债权人不得请求物的占有人返还财产,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违约责任。8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二)物权的特征(二)物权的特征n(5)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q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qA.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

5、优先于债权。qB.同一标的物上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或性质相同的物权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债权不具有这种对内优先的效力,在同一物上可以设立多个债权,各个债权都具有平等的效力,债权人在依法受偿时都是平等的。9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n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物权公示原则。和物权公示原则。n1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n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得丧变更及其保护的方法均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均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地创设。地创设。10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二、物权法的基本原

6、则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11具体内容例如物权种类法定化法律规定动产质权必须移转占有,当事人不得设立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权。物权内容法定化国有土地使用权即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种用益物权,其具体的内容直接由国家的法律加以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随意改变法律规定的内容。物权效力法定化设立抵押权时,该权利从何时开始生效,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以后才能生效,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设定。物权的变更规则法定化房屋的所有权变更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过户变更登记方可实现,否则即使交易双方已经通过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也不能导致所有权的转移。物权保护方法法定化当物权主体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依法采取

7、相应的法律措施保护自己的权利,法律未加以规定的救济措施,即使双方当事人同意,也不得采用。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n2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一权原则n一个特定的标的物上只有一个所有权。n同一物上不得设有两个以上相互冲突和矛盾的物权。同一物之上可以并存数个不相矛盾的物权。例如所有权与他物权同时并存;在同一物之上设定数个不相矛盾的担保权等。12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n3物权公示原则物权公示原则n物权公示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对物权的享有与变动均应采取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方式的原则。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

8、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这是物权法关于物权公示基本原则的法律规定。13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n3物权公示原则物权公示原则n物权公示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q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q物权公示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q预告登记,是指为保全一项请求权为保全一项请求权而进行的不动产登记,该项请求权所要达到的目的,是在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14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n【注【注1】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

9、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n【注【注2】传统的不动产物权登记都是针对现实的不动产物权进行登记,而预告登记所登记的,不是不动产物权,而是目的在于将来发生不动目的在于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15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n【注【注3】预告登记的本质特征是使被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的效力,使被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

10、的效力,也就是说,经过预告登记之后的请求权,对后来发生的与该项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对抗的效力。16三、物权的种类三、物权的种类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物权分为不同的种类。分类标志类别概念物权种类物权的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范围不同自物权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标的物依法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所有权他物权权利人在他人所有的标的物上享有的被限定于某一特定方面或某一特定期间的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17三、物权的种类三、物权的种类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物权分为不同的种类。18分类标志类别概念物权种类他物权从设立目的的角度用益物权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多为独立性的主权利主要标的物为不动产

11、标的价值形态如发生变化,会对权利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影响,甚至导致权利消灭;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典权等担保物权以物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的实现。担保物权是从权利,以所担保的债权作为其主权利。它以此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标 的 物 为 不 动 产 或 动 产担保物权的标的物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以变化后的物为标的而继续存在。即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三、物权的种类三、物权的种类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物权分为不同的种类。19分类标志类别概念物权种类物权有无从属性主物权可以独立存在的物权,它与其他权利没有从属关系。所有权、地上权等从物权从属于其他

12、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地役权、担保物权物权的发生是否基于当事人的意思法定物权法定物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发生的物权留置权和法定抵押权意定物权依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物权质权、抵押权。物权之存续有无期限有期限物权 有存续期限的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无期限物权 没有期限限制的物权。所有权四、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四、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n1物权的保护方法物权的保护方法n这是指权利人通过行使各种物上请求权,通过行使各种物上请求权,或者通过提起确认物权之诉的方法保护物权。物权方法依物上请求权的内容不同可分为:n请求返还原物。n请求排除妨害。n消除危险。20四、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四、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n2债权的

13、保护方法债权的保护方法q这是指权利人通过行使债权请求权对权利人的自身利益加以保护的方法。债权方法旨在填补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旨在填补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相比较而言,物权方法更能充分地保护物权人的利益,因此在适用次序上,债权方法是次于物权方法的,即只有当物权方法不能使物权得到完整的保护时,才适用债权方法。债权方法的内容主要以赔偿财产损失为主,但也不排除其他方法,如恢复原状、返还不当得利等。213两种方法的主要区别两种方法的主要区别区分标准具体区别根据不同(1)物权保护方法以物权的存在为前提,适用民法关于物权的规定;(2)债权保护方法则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它适用于民法关于债的规定。适用范围不同(1

14、)物权保护方法只适用于对物权的侵害,不管侵害是否造成实际损失,权利人均可采取这种方法。(2)损害赔偿的保护方法既适用于对物权的侵害,又适用于对债权的侵害。在保护物权时,采用损害赔偿方法仅适用于对物权的侵害已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目的不同(1)物权的保护方法,旨在恢复物权人对物权的客体享有完整的、排他的支配权利,从而使物权的内容得到实现。(2)损害赔偿的保护方法旨在补偿受害人因遭受不法侵害而遭受的财产损失。223两种方法的主要区别两种方法的主要区别n【注】【注】在具体运用以上方法时,应当首先考虑适用物权的保护方法。只有当物权的保护方法不能适用时,才适用债权的保护方法。23第二节第二节 所有权所有权

15、n考核内容:考核内容:n(1)所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n(2)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n(3)共有n(4)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24第二节第二节 所有权所有权一、所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所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n(一)概念(一)概念n所有权是指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自己的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n【注【注1】财产所有权在本质上是一定社会的所有制关系在形式上、法律上的表现。n【注【注2】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25一、所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所

16、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二)所有权的法律特征(二)所有权的法律特征法律特征具体内容所有权的独占性所有人对其财产享有的所有权,可以依法排斥他人的非法干涉,不允许其他任何人加以妨碍或者侵害。对所有权而言,必须严格实行一物一权主义,即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不能形成双重所有权。所有权的全面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所有物加以全面支配的权利。所有权的单一性所有权并非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利的简单相加,而是一个整体的权利。所有权的存续性法律不限制各项所有权的存续期限。一般而言,财产所有权一经合法获得,就可以永久存续26一、所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所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二)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17、二)所有权的法律特征法律特征具体内容所有权的弹力性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可以通过法定的方式或合同约定的方式同作为整体的所有权相分离。所有人可在其物之上设定他物权,这虽是对所有权的限制,但他物权亦只是对物享有部分的利益,当他物权消灭以后,所有权的限制也予以解除,这样所有权就恢复其圆满状态。所有权的弹力性规则既是由所有权的支配权表现出来的,也是一物一权制度的具体引申。也就是说,按照一物一权规则,所有权人对其财产保留最终支配权,而与所有权发生分离的权能在分离期限届满后,最终仍属于所有权人。27二、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二、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n1所有权的取得所有权的取得n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可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

18、取得两种。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两种。n(1)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所有权首次产生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物的所有权。28二、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二、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原始取得的方式主要有取得方式具体内容生产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出新的财产进而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先占民事主体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添附不同所有人的物因一定的行为而结合在一起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包括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种情形,其中加工标的物仅限于动产29二、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二、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原始取得的方式主要有取得方式具体内容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发现所有权归属不明的动产。据我国民法通则

19、的规定,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归国家所有。在该物上缴国家后,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拾得遗失物发现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拾得人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同样,拾得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也应归还失主。国有化和没收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将一定的财产收归国有的法律事实。30(二)所有权的法律特征(二)所有权的法律特征1所有权的取得所有权的取得n(2)继受取得。继受取得。继受取得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或基于法定的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这种取得方式须以原这种取得方式须以原所有人对该项

20、财产的所有权作为取得的前提条件。所有人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作为取得的前提条件。所有权继受取得的原因主要包括:q因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法律行为具体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和互易等。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例如继承遗产q因其他合法原因取得所有权。如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通过合股集资的方式形成新的所有权形式。31(二)所有权的法律特征(二)所有权的法律特征1所有权的取得所有权的取得n(3)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可取得该财产的

21、所有权。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方面构成要件包括三个方面:q第一,受让人须是善意的。是善意的。即受让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出让人是无权处分人。q第二,受让人必须支付了合理的价款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受让人须通过有偿交换取得该财产。32(二)所有权的法律特征(二)所有权的法律特征1所有权的取得所有权的取得n(3)善意取得。善意取得。q第三,受让人已经占有占有了该财产。善意取得既可适用于动产,也可适用于不动产。不动产的转让以办理登记为物权变动的标志,不动产的转让以办理登记为物权变动的标志,动产的转让以交付作为基本标志。动产的转让以交付作为基本标志。q【注【注

22、1】禁止或限制流通物不适用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例如,枪支弹药、黄金、麻醉品等。q【注【注2】货币和不记名证券是一种特殊的动产,谁持有就成为其权谁持有就成为其权利主体利主体,因此适用善意取得制度。33(二)所有权的法律特征(二)所有权的法律特征2所有权的消灭所有权的消灭n所有权的相对消灭。这是指因物权主体物权主体的原因而消灭。n有权的绝对消灭。这是指因所有权客体所有权客体的原因而消灭。34三、共有三、共有n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就同一财产共同享有就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所有权的法律制度。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n1按份共有按份共有n按份共有,又称

23、为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35三、共有三、共有 1按份共有按份共有n【注【注1】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一定的应有部分。应有部分的确定如果根据意思及法律两种方法不能确定应有部分的比例时,则应推定为各共有人的应有部分均等应推定为各共有人的应有部分均等。n【注【注2】按份共有人依据其应有部分,对于共有物的全部对于共有物的全部享有使用收益权,而不是对共有物按应有部分比例享有一定部分的用益权。n【注【注3】按份共有中的共有人不需经过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出卖自己的应有部分,在同等条

24、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共有物的处分和重大修缮,须得到绝大多数共有人的同意。物权法规定,处处分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分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间另有约定的除外。36三、共有三、共有2共同共有共同共有n共同共有,是指根据一定原因成立共同关系的数人,共享成立共同关系的数人,共享一物的所有权。一物的所有权。n【注【注1】共同共有的发生以共同共有人之间存在共同关系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为前提。

25、共同关系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等。n【注【注2】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不能对共不能对共同共有财产确定份额同共有财产确定份额n【注【注3】一般情况下,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应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37三、共有三、共有2共同共有共同共有n【注【注4】共同共有的形式主要包括三种:q夫妻共同财产。q家庭共有财产。q遗产分割前的共有。38三、共有三、共有3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区别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区别n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n成立的原因不同。成立的原因不同。n共同共有的成立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该共同关系是人的结合关系;按份共有不需以共同关系

26、的存在为前提。n标的物不同。标的物不同。n共同共有的标的物通常为多数,其标的物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权利;按份共有的标的物一般是单一或少数。39三、共有三、共有3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区别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区别n权利的享有不同。权利的享有不同。n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同共有物的全部及于共同共有物的全部,共同共有人对共同共有物的使用收益应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n按份共有人以其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40三、共有三、共有3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区别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区别n对第三人行使权利的不同。对第三人行使权利的不同。n共同共有人就共有物的全部就共有物的全部对第三人行使本于所有权的请求权,应征得全体共有

27、人的同意;应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n按份共有人可以就共有物的全部行使本于所有权的请求权,但其回复共有物的请求,应为全体共有人的利益而进行41三、共有三、共有3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区别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区别n分割共有物的限制不同。分割共有物的限制不同。n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同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n按份共有人除因共有物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有协议约定不得分割的期限外,可随时请求分割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42四、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四、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n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

28、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n物权法规定,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43四、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四、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n业主不仅对这些共有部分享有共有的权利,还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有权对共有部分与共用设备设施的使用、收益、维护等事项行使管理的权利,同时对共有部分也负有相应的义务。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对共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

29、由不履行义务。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随着业主对专有部分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随着业主对专有部分所有权的转让而一并转让。所有权的转让而一并转让。44第三节第三节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n考核内容:考核内容:n(1)用益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用益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n(2)假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假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n(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n(4)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n(5)地役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地役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45第三节第三节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和法

30、律特征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n1用益物权的概念用益物权的概念n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占有、使用和收益用和收益的权利。在我国,用益物权的种类主要包括:土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地役权、国家集体自然资源使用权、典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渔业养殖捕捞权等。46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2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n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相比,用益物权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n用益物权是具有独立性的他物权。用益物权是具有独立性的他物权。n用益物

31、权是一种从所有权权能中分离出来的单独存在于他人所有物之上的权利,它的存在不需具备前提条件。n而担保物权虽然也源于所有权,但其存在须以担保权人对担保物所有人或其关系人享有债权为前提47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2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n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相比,用益物权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n用益物权是限制物权。用益物权是限制物权。n所有权人对物具有完全的支配力,用益物权则是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它既要受法律的一般限制,还要受所有权人对其内容范围的限制,用益物权不具有所有权那样彻底支配的性质。48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2用益

32、物权的法律特征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n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相比,用益物权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n用益物权具有使用的目的。用益物权具有使用的目的。n设置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对他人之物的使用和收益,以取得物的使用价值。n而担保物权则在乎物的交换价值,目的是通过物之价值担保债权得以清偿。49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2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n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相比,用益物权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n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n用益物权多以不动产尤其是土地为使用收益的对象。用益物权行使的前提是已占有该不动产,而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的行使并非直接占有

33、其标的物。50二、几种具体的用益物权二、几种具体的用益物权n(一)(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n1、概念: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国家使用权人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n2、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q第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主体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和法人。q第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客体为国家所有的土地。包括城市和农村的属于国有的土地、草原、滩涂、荒地、山岭和林地等,但不包括,但不包括上述土地之上的市政公用设施以及地下的埋藏物或自然资源上述土地之上的市政公用设施以及地下

34、的埋藏物或自然资源 51二、几种具体的用益物权二、几种具体的用益物权(一)(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n2、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q第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从国家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用益物权从国家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用益物权。q第四,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排他性具有排他性,是一项独立的物权。n3、取得方式:、取得方式:q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出让或者划拨划拨等方式。52二、几种具体的用益物权二、几种具体的用益物权(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二)土地承包经营权n1、概念:、概念: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由公民或集体组织,对国

35、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生产活动,依照承包合同的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规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n2、法律特征:、法律特征:q第一,承包经营合同是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依据。承包经营合同是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依据。q第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公民或集体组织主体是公民或集体组织。q第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客体为全民所有的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q第四,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53二、几种具体的用益物权二、几种具体的用益物权(四)地役权(四)地役权 n1、概念:、概念: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

36、的权利。n2、法律特征、法律特征:n第一,地役权是利用他人的不动产的一种权利。n第二,地役权是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n第三,地役权是按照合同设立的。54第四节第四节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n考核内容:考核内容:n(1)担保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担保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n(2)抵押权)抵押权n(3)质权)质权n(4)留置权)留置权55第四节第四节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n1、概念: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务清偿的目的为确保债务清偿的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所属的权利上设定的、以取得担保设定的、以取得担保作用的定限物权作用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以取

37、得担保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以取得担保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实质内容为实质内容。56第四节第四节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n2、担保物权特征:、担保物权特征:n(1)担保物权具有价值权性。担保物权具有价值权性。q担保物权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担保债务的清偿为目以担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的;n(2)担保物权具有法定性。担保物权具有法定性。q当事人不得约定设立担保物权,也不得协议变更担保物权发生的要件和内容。57第四节第四节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n2、担保物权特征:、担保物权特征:

38、n(3)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n一般情况下,担保物权从属于债权而存在,担保物权的成立以债权的成立为前提,而且因债权的移转而移转,因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应当注意,担保物权的从属性并不是绝对的,如最高额抵押并不以债权的存在为其发生或存在的前提条件。58第四节第四节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n2、担保物权特征、担保物权特征n(4)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q在所担保的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担保权人可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n(5)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q担保标的物变化为其他的价值形态时,担保物权所

39、具有的支配效力及于变形物或者代替物。担保物因毁损灭失所获得的赔偿金成为担保物的代替物,担保物权人可就该代替物行使担保物权。59第四节第四节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二、几种主要的担保物权二、几种主要的担保物权n(一)抵押权(一)抵押权n1、概念:、概念:q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提供担保的财产不移转占不移转占有,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所担保的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人为抵押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所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60二、几种主要的担保物权二、几种主要的担保物权(一)抵押权(一)抵押权n2、抵押权的设定:、抵押权的设定:q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的抵押权是

40、法定抵押权: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的抵押权是法定抵押权:法定抵押不需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只要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形,抵押自然设立。物权法第182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q基于抵押合同而产生的抵押权是意定抵押权。q物权法第185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61二、几种主要的担保物权二、几种主要的担保物权(一)抵押权(一)抵押权n3、抵押标的:、抵押标的:又称之为抵押财产n(1)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作为抵押权的标的:下列财产可以作为抵押

41、权的标的:q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q建设用地使用权;q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62二、几种主要的担保物权二、几种主要的担保物权(一)抵押权(一)抵押权n3、抵押标的:、抵押标的:又称之为抵押财产n(1)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q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q交通运输工具;q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63二、几种主要的担保物权二、几种主要的担保物权(一)抵押权(一)抵押权n3、抵押标的:、抵押标的:又称之为抵押财产n(2)物权法第184条规定了禁止抵押的财产禁止抵押的财产:q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

42、;q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64二、几种主要的担保物权二、几种主要的担保物权(一)抵押权(一)抵押权n3、抵押标的:、抵押标的:又称之为抵押财产n(2)物权法第184条规定了禁止抵押的财产禁止抵押的财产:q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社会公益设施;q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有争议的财产;q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监管的财产;q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65二、几种主要的担保物权二、几种主要的担保物权(一)抵押权(一)抵押权n3、抵押标的:、抵押

43、标的:又称之为抵押财产n(3)抵押登记)抵押登记66应当办理抵押登记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可办理抵押登记(也可不办理抵押登记)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二、几种主要的担保物权二、几种主要的担保物权(二)质权(二)质权n1、概念:、概念:n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转转移给债权人占有移给债权人占有,以之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

44、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在质权关系中,提供质押财产的人称为出质人,接受该财产作为其债权担保的人称为质权人,质押的财产称为质物。67二、几种主要的担保物权二、几种主要的担保物权(二)质权(二)质权n2、质权的法律特征:、质权的法律特征:n第一,质权的设定必须移转占有必须移转占有,以某些特定财产作质物时,还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这是质权与抵押权的一个重要的区别。n第二,质权的标的主要为动产或权利为动产或权利,不包括不动产不包括不动产。n第三,质权具有物上代位性、从属性和不可分性。这是担保物权具有的一般特征,质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也应当具备这些特征。68二、几种主要的担保物权二、几种主

45、要的担保物权(二)质权(二)质权n3、质权的类型、质权的类型q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其中,权利质权,是指以出质人提供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根据物权法第223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69二、几种主要的担保物权二、几种主要的担保物权(三)留置权(三)留置权n1、概念:、概念:n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

46、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70二、几种主要的担保物权二、几种主要的担保物权(三)留置权(三)留置权n【注【注1】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留置权的成立无需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也就是说,即使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任何关于留置权的规定,也不影响留置权的存在,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直接基于法律的规定行使留置权。物权法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受偿。”这条规定体现出了法定担保物权和意定担保物权在受偿顺序上的不同。71二、几种主要的担保物权二、几种主要的担保物权(三)留置权(三)留置权n【注【注2】留置权只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特定的合同关系中。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n物权法第232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能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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