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刑事证明标准_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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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刑事证明标准_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刑事证明标准由我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便利,猜你可能喜爱“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刑事证明标准 摘要:证据问题可以说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的基础和核心,而在全部的证据理论中,证明标准又是一个蕴含着丰富的理论和实践争议的问题。从英美法和大陆法关于刑事证明标准的规定看,证明标准的层次性或差异性主要从诉讼阶段、证明对象、证明主体三个方面得到了体现。通过对两大法系刑事证明标准的分类、理论基础、实践价值等问题进行梳理和分 析,比较两者的差异并结合我国的刑事诉讼立法现状,对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提出了一些完善对策。 一、刑事证明标准的概念与实践意义 我国运

2、用的教科书大多数都将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定义为“担当证明责任的人供应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1。笔者认为关于证明标准的含义应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在广义上,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指的是法律规定的司法人员在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等待证事项的证明所要达到的尺度。在狭义上,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应是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所应达到的尺度。须要指出的是,在这里,广义上的证明标准存在于刑事诉讼各阶段,即在立案、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审判各阶段,都要有相应的证明标准。这一点,李学宽教授等人已经明确提出了建立多层次性的证明标准观点,在此不必赘述2。而狭义上的证明标准仅适用于人民法院判决阶段。本文则主要探讨

3、狭义上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证明标准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方面,证明标准的凹凸与否干脆确定着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干脆关系着被告人罪与刑的有无与轻重;另一方面,对证明主体来说,其对证明对象的证明是否达到证明标准,是其是否能够卸除证明责任的标记。”3正如英国证据法学者摩菲所言:“证明标准术语,是指卸除证明责任必需达到的范围或程度。它是证据必需在事实审理者头脑中形成的确定性或盖然性的尺度;是负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在有权赢得诉讼前必需运用证据劝服事实审理者的标准,或是他为获得有利于己的认定而对某个争议事实进行证明所应达到的标准。所以,从卸除证明责任的角度看,它是证据的质量和劝服力应达到的尺度

4、。”4可见,证明标准在刑事诉讼中至关重要,证明标准设置的合理与否,干脆影响到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也正因为如此,诉讼法学界才会如此关注证明标准问题。 二、当前我国刑事证明标准及其不足(改革我国证明标准的必要性) 我国传统证据法学在证明问题上始终坚持下述观点“:我国诉讼中的证明任务是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或案件的真实状况。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归根结底,就是要求司法人员底主观相识必需符合客观实际”,进而认为“,法院判决中所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 完全一样”。简言之,即要求诉讼证明达到客观真实的程度。这在刑事诉讼法第162条中有所体现,该条规定“:案件事实清晰,证据的确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

5、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随着我国诉讼法制的不断发展,有学者起先意识到客观真实理论的不足,这一标准已经明显滞后,其理由如下: (一)以客观真实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实质上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遗迹 “职权主义审判模式实行裁判中心主义,起诉中实行卷证移送主义;法官在审判期日之前就对被告的犯罪事实及相关的证据已有相识。”客观真实模式的前提是法官“无所不能”,诉讼中接受这种审判模式,所追求的即是“实体真实”再现的审判价值观念,全部诉讼活动都紧紧围绕探明事实真相。 (二)客观真实说与刑诉法规定的“疑罪处理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存在逻辑上的冲突 刑诉法规定的“疑罪处理原则”规定的是司法机关在某一行为是否

6、构成犯罪,是此罪抑 或彼罪有疑义时,从司法公正与效率和保障人权的角度规定的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原则,以保障诉讼效率和实现司法的人权保障功能。假如坚持客观真实说,任何一个案件的事实真相都应当被司法人员所驾驭。这不仅须要大量的物力,也须要大量的时间。但现代法治国家“,没有效率的公正不是公正”已成为人们所深谙的一种观念。刑事诉讼作为一种社会证明活动,必需在肯定时限内终结,否则即是对人权的亵渎。 (三)从司法结果进行检讨,客观真实模式简单导致不良的司法后果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主、客观缘由,当有案件无法查得水落石出,因而形成疑难案件。对这类案件在处理时候,由于要求“案件事实清晰,证据的确充分”,但在无法做

7、到时,就会出现久拖不决,超期羁押的现象。 三、两大法系刑事证明标准的比较分析 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中,以可能性或确定性的不同程度来划分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如在美国证据法则和证据理论中,证明标准不仅包括侦查机关实行重大侦查行为应当遵循的标准:怀疑,可以起先侦查。而且包括检察机构起诉的标准:可能的缘由;还包括法院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标准:解除合理怀疑。可以说,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中,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存在着不同的证明标准,从侦查、审查起诉到审判,证明标准在可能性或确定性程度上呈递进的态势,对被告人作有罪判决要求达到最高的证明程度解除合理怀疑。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中奉行自由心证原则,对于刑事证明

8、标准未作类似英美法的严格划分,在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法中,将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表述为“内心确信”。 关于两大法系中刑事证明标准的划分,我们大致可作如下比较分析:其一,英美法系中的证明标准偏重于从诉讼阶段上进行划分,证明标准成为不同诉讼阶段的主导者对案件进行实体处理逮捕、搜查、起诉、定罪等的尺度;大陆法系中的证明标准偏重于从证明对象上进行划分,在理论上不同诉讼阶段遵循不同证明标准的观念并不非常明确,证明标准的划分主要立足于审判程序。其二,从划分证明标准的依据看,英美法系国家主要依据可能性或确定性程度的不同来进行划分;而在大陆法中,主要依据证明的方式及法官心证确信程度的不同来进行划

9、分。其三,无论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在法庭审判阶段,对于被告人有罪的证明均要求达到诉讼证明标准的最高程度,尽管前者表述为“解除合理怀疑”,后者表述为“内心确信”。 综合其规定,证明标准的分类可从诉讼阶段、证明对象、证明主体这三个方面动身,对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略作分析: (一)关于不同诉讼阶段的证明标准。我国刑事诉讼阶段可以区分出立案、批准逮捕、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审判定罪阶段的证明标准。我国的刑事诉讼立法对立案和逮捕规定了相对较低的证明标准,而对后者作出同一的标准要求,这些可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看出。可见,英美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适用呈梯状递增的证明标准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并未

10、得到充分体现。 (二)关于不同证明对象的证明标准。依据不同的证明对象可以区分为程序性事实和实体性事实的证明标准。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都存在着不同的证明对象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的理论和实践,实体法要求相对较高的证明标准,而程序法事实只要求相对较低的证明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未对证明对象做出明确规定,理论探讨方面看,通说认为,刑事证明对象的基本部分是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实体法事实;同时,从广义上说,某些程序法事实如关于管辖、回避、强制措施、诉讼期限、违反法定程序等应当作为证明对象。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事实清晰,证据的确、充分”,是指对案件中的实体法事实的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至于诉讼程序上的某

11、些事实,立法则未作如此要求。可见,大陆法中对 不同的证明对象适用不同证明标准的原则在我国刑事证据理论中得到了承认。 (三)关于不同证明主体的证明标准。依据证明责任担当主体的不同,可以将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区分为控方证明标准和辩方证明标准。在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原则要求证明责任原则上由控方担当,被告方不担当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无罪推定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该原则在各国刑事诉讼中的贯彻有程度上的差异。在举证责任问题上,法律关于被告人担当举证责任的例外规定意味着对无罪推定原则的某种减损。但是,司法实践中有时存在着由被告人担当举证责任更为便利也更为合理的情形。比如,为了惩治腐败,在此类诉讼中颠倒举证责

12、任已成为一种世界性的实践。在英美及日本等国家,被告人担当举证责任的依据是:在某些状况下,由被告人举证更为便利。一些国家在环境犯罪中,运用推定原则来确定环境污染案件中的因果关系,从而将推翻这种推定的举证责任转移给了被告人。我国刑事证据理论认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即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诉方担当,被告人不担当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例外是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案件。不同证明责任担当主体适用不同的标准,在被告人担当举证责任的状况下,明显须要对被告人举证的证明标准做出回答。 四、完善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建议 (一)建立不同阶段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我国的刑事诉讼标准在移送起诉、提起公诉和定罪判决三个阶段

13、作出了相互一样的标准,违反了诉讼相识过程的规律。我国在侦查、提起公诉,审判等不同阶段都规定为同等的要求,使得律师的辩护活动和取证工作没有意义了,并且给办案人员造成了极大的压力,于是在办理案件、收集证据的过程中极易出现指供、诱供乃至刑讯逼供等违法办案现象,某些案件由于种种缘由难以取证,难以达到证据的确、充分程度,于是此类案件易出现久拖不决,超期羁押等侵扰人权现象。 (二)不同的证明对象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事实,它们的证明标准也应当不同;一是对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适用客观真实证明标准。二是对于量刑情节:从爱护公民合法权益动身,对其不利情节的证明应适用较高的证

14、明标准,而对其有利情节可适用较低的证明标准;三是对程序法事实,如回避、强制措施、诉讼期限、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方面的事实,可适用较低的法律真实证明标准,以确保诉讼效率。 (三)不同的证明主体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对推定的事实无需证明。其证明责任在于被追诉方。我国刑法第395条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就是一个典型:只要查明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即可认定构成犯罪。 参考文献 1樊崇义.刑事证据法原理与适用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高校出版社,2001:283 2李学宽,张小玲.关于刑事证明标准层次性问题的探讨A.何家弘.证据学论坛(第2卷) 3.北京

15、:法律出版社,2001:148 3徐静村.我的证明标准观A.陈光中,江伟.诉讼法论丛,(第七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1 4齐树洁.英国证据法M.厦门:厦门高校出版社, 2002 刑事证明标准(精选8篇) 第1篇:刑事证明标准刑事证明标准摘要:证据问题可以说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的基础和核心,而在全部的证据理论中,证明标准又是一个蕴含着丰富的理论和实践争议的问题。从英美法和. 论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浅析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摘要:证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是一项特别重要的内容,其自身内容丰富、观点繁杂,证明标准在不同法系国家的理论体系与实践中都存在着一些差别。证明标准是. 浅析新刑诉法的刑事证

16、明标准 龙源期刊网 http:/.cn浅析新刑诉法的刑事证明标准作者:王樾来源:法制博览2022年第05期【摘要】2022年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总牢固践阅历和司法说明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 刍议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龙源期刊网 http:/.cn刍议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作者:张继斌来源:法制博览2022年第03期【摘要】刑事诉讼自始至终都围绕证据来绽开的,那么就离不开证明标准的问题,各方当. 解除合理怀疑:刑事证明的新标准 解除合理怀疑:刑事证明的新标准樊崇义 张中樊崇义教授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问题,尤其是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问题,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长期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在过.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1页 共11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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