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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要点解读日前,经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0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条例共 7 章 64 条,正式明确了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属地责任,特别是农民工较多的工程建设领域,进行了专章的特别规定。1、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一般要求(外出务工人员要知道)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一般是人民币,美元、日元等原则上也行,但是外币是不能在国内流通的)形式,通过银行转账(好像不包括支付宝和微信)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米面油、购物券等可以作为福利,但不能作为工资)。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
2、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不能过完年再给钱,钱是过年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 3 年,还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2、政府项目因资金不到位造成拖欠工资的责任落实(领导须注意)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的资金;逾期不拨付的,约谈直接责任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必要时进行通报,约谈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不要以为给公家办事就可以当甩手掌柜)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
3、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经批准立项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擅自增加投资概算、未及时拨付工程款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并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3、建设单位在支付农民工工资中的责任(开发商须注意)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 1 个月。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4、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不得因争议不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4、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支付农民工工资中的责任(包工头须注意)按照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没有实力,不要想赚大钱)。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转包导致拖欠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与建设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不得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可以理解为总承包单位是转包后工资清偿的保底责任人)5、争议的解决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担不利后果。(资料由更便于提供的用人单位提供,不能让农民工提供,农民工是负责干活的,活干好就行,不负责保存相应资料)